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05]54号),县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统计局)。
挂物价局牌子,粮食局、统计局与发展和改革局合署办公。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主管物价、粮食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增加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负责全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编制县及县以上重点工程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向,综合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县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掌握粮源、实现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搞好全县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全县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指导全县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9]57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9〕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7〕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帮助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再就业,努力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实行稳定就业。
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7]20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3【实施日期】2007.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部门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0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长期规划的交通、能源、工业、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科教发展、文化设施、卫生事业、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信息通讯等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
“5”即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政发[2010]35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政发〔2010〕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县对设县以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县政府2010年度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经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标题文件编号(一)县政府令8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政府令1号2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政府令2号3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政府令3号4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6号5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8号6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9号7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政府令10号8景宁畲族自治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政府令11号(二)县政府文件72件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细则景政〔1992〕89号10景宁畲族自治县地名管理规定景政〔1994〕141号11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破产、兼并、转让、租赁国有企业职工救济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景政〔1996〕88号12关于全面推进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1998〕9号13关于执行景政〔1998〕9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景政〔1999〕21号14景宁畲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景政〔1999〕28号15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景政发〔1998〕71号16批转县人事劳动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政发〔1999〕79号17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1999〕109号18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01〕93号1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景政发〔2002〕23号20景宁畲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2〕29号21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资金管理基本规程(试行)的通知景政发〔2003〕19号22景宁畲族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景政发〔2003〕26号2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3〕27号2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行政效能监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发〔2003〕28号25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景政发〔2003〕54号2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4〕36号2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景政发〔2004〕37号28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04〕39号2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4〕48号30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5〕19号3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景政发〔2005〕33号3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景政发〔2005〕34号3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险情村避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5〕47号3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5〕53号35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5〕54号36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办法景政发〔2006〕1号3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6〕13号38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6〕18号3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小水电建设违法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6〕20号40关于印发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发〔2006〕25号4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6〕38号42关于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景政发〔2007〕11号43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景政发〔2007〕16号44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7〕20号45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7〕21号46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景政发〔2007〕25号4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07〕34号48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7〕37号49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7〕45号50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景政发〔2007〕49号5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08〕3号5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禁止使用工业石蜡浸棒生产香菇的通告景政发〔2008〕8号5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8〕21号54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景政发〔2008〕25号55关于培育发展中心镇和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08〕32号56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8〕37号5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08〕43号58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21号5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9〕23号6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09〕25号6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28号6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09〕34号6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09〕35号6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滩坑库区水域(景宁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景政发〔2009〕38号65关于鹤溪河(县城段)实行禁渔的通告景政发〔2009〕39号66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景政发〔2009〕40号67关于进一步理顺林业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46号68关于赋予沿溪各有关乡镇瓯江河道(水域)渔业管理权的通知景政发〔2009〕53号6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55号7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56号7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57号7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景政发〔2010〕14号7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有关工作的补充意见景政发〔2010〕15号7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景政发〔2010〕18号75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7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10〕22号77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10〕23号78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0〕25号7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发〔2010〕32号8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景政发〔2010〕33号(三)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58件8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办〔1998〕41号82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83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1〕89号8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1〕90号85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县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2〕119号8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景政办发〔2002〕120号87关于加强预算外调节资金管理通知景政办发〔2003〕41号88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的意见景政办发〔2003〕102号8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医疗补助的通知景政办发〔2003〕113号90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景政办发〔2004〕27号9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4〕89号9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景政办发〔2004〕131号9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106号9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111号95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119号9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会演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31号9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进步贡献奖等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36号98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06〕93号99景宁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景政办发〔2006〕101号100景宁畲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06〕155号101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06〕156号10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160号103景宁畲族自治县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景政办发〔2007〕20号10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3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51号10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64号10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80号108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07〕123号109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Ⅰ》和《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Ⅰ》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124号110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126号111关于继续深化和完善乡镇行政赋权工作通知景政办发〔2008〕1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景政办发〔2008〕30号11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32号11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36号115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42号11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高山茭白产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43号11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惠明茶产业发展试行办法通知景政办发〔2008〕47号118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08〕60号119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景政办发〔2008〕86号120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09〕20号121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景政办发〔2009〕43号12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Ⅱ》的通知景政办发〔2009〕48号12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09〕57号12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草本药材产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9〕91号125景宁畲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景政办发〔2009〕142号12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9〕148号127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23号128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惠明茶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景政办发〔2010〕45号129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项目准入、用地出让及审批工作流程景政办发〔2010〕47号130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49号13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55号132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0〕58号133景宁畲族自治县进一步推进中心镇培育的补充意见景政办发〔2010〕71号134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景政办发〔2010〕82号135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89号13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90号13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115号138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128号附件2已经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政府令4号2景宁畲族自治县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政府令5号3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政府令7号4景宁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景政〔1991〕44号5景宁县水资源管理办法景政〔1991〕56号6景宁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景政〔1991〕57号7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修建住房困难补助的问题的规定景政〔1991〕84号8景宁县取水许可登记发证暂行规定景政〔1991〕125号9景宁县《城建监察规定》实施细则景政〔1994〕140号10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1995〕47号11景宁县城建绿化管理办法景政〔1995〕134号12关于加强县域广告标语管理的通知景政〔1996〕49号13景宁县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景政〔1997〕33号1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景政〔1999〕20号15景宁畲族自治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办法景政〔1999〕30号1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的通知景政发〔1987〕126号17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二个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景政发〔1995〕118号18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景政发〔1998〕8号19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景政发〔2002〕31号20景宁县建筑垃圾和清土处理办法景政发〔2002〕44号21景宁县鹤溪新村建设管理办法景政发〔2002〕47号2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3〕39号2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5〕4号24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景政发〔2005〕17号25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6〕31号2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8〕20号27关于我县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的规定景政办〔1993〕45号28景宁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景政办〔1996〕55号29关于加强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景政办〔1999〕18号3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县工程建设项目报告制度的通知》景政办发〔2003〕1号31关于对我县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补贴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74号——结束——。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景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新安江库区和上标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划给县移民办公室。
(三)取消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六)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组织全县救灾工作,调查、掌握、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接收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助和开展生产自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景政办发[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我县实施“三县并举”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发展软环境,现就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县“两会”精神,以打造“景宁效率”为目标,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围绕夏宝龙省长提出的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为核心的“四减少”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提速增效工作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重行政审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高效行政。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要全面分析当前提速增效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具体的对策措施,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削减不合理的前置审批条件与压缩审批承诺时限。
(三)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
以便民利民为中心,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探索开展代办窗口与多证联办业务,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景政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县政府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统一性,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收文办理凡主送、抄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各类(电子、纸质)公文,均由县府办秘书科机要室统一收文、登记、传递。
(一)收件办理。
1、来文由秘书科(机要室)签收登记后,视公文内容分为“办件”和“阅件”。
上级下发的需要执行或办理的文、电,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县级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县级部门发的需执行的文件,视为“办件”;其它不需办理、回复,但需要有关领导阅知的文件,视为“阅件”。
2、“阅件”经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批注后,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传阅。
3、对确认受理的“办件”,经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批注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各承办科室应及时按领导意见予以处理,并对办文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跟踪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秘书科,办毕后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4、对应受理的请示件,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根据请示内容批注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
紧急公文注明办理时限。
(2)领导批示后,由对口科室负责办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景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挂景宁畲族自治县渔业局牌子。
县水利局是主管全县水利和渔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制定水利发展和渔业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级河道、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渔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景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景政发〔2012〕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2年10月31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生态立县、产业富县、文化名县”发展战略,突出产业培育和民生改善两大重点,加强畲乡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集聚发展、统筹发展、文化发展、改革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如下: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发[2001]54号)及《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
县农业局是主管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县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全县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监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职责。
(二)划入的职能县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食用菌产业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职能。
二、主要职责县农业局是县政府主管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农业综合执法、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业教育体系、农业信息化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农业经济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标准化建设、农村电算化、村级财务培训管理、审计督查、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科研、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动物植物防疫检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管理和监测、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基本农田保护、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兽医卫生监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全县农业经济工作;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05〕5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挂政府外事办公室牌子。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撤销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其承担的职能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县委县政府政策研究室(农村工作办公室)。
(三)县建设局挂牌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县政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以上上调整,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县政府往来文电,承担或参与起草县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
2、协助县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检查县政府重大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建议。
3、协助县政府领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之间的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1]65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景委发[2011]1号),现就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三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丽水市委、丽水市政府批准的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集合景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一)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合理界定和配置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问题。
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发[2014]10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发〔2014〕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全面梳理职权、大力简政放权、公开权力清单,依法清权、减权、制权,促进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构建职责清晰、履职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和科学有效、公开透明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
明确非授权即禁止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简政放权。
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镇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镇培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0]102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镇培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102号)各有关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镇培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镇培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镇培育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27号)和《转发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中心镇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县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镇培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积极推进我县中心镇培育工作。
一、责任分工鹤溪镇:负责中心镇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员,建立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末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
负责汇总外舍管理区的各项统计数据,按时汇总填报中心镇报表报县统计局。
负责中心镇工业数据、就业人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镇财政总收入及总支出数据的填报(中心镇年报第四、八、九、十一项)。
外舍管理区: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本区域各类统计数据,报送鹤溪镇。
沙湾镇:负责中心镇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员,建立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末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
按时汇总填报中心镇报表报县统计局。
负责中心镇工业数据、就业人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镇财政总收入及总支出数据的填报(中心镇年报第四、八、九、十一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9]14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9【实施日期】2009.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9〕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县政府督查室将对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进行每季度督查,请有关部门对照各自负责的工作,分别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每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督查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意见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如下:一、钟昌明县长负责的主要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深入实施“一三四八”发展战略,按照县委七届七次全会的要求,主动承接机遇,积极应对挑战,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狠抓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发展,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国十强、基本小康、文化基地”目标奠定更加全面、更加坚实的基础。
――按照建设亲民、有为、务实、廉洁政府的要求,继续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一)县监察局负责的主要工作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行政监察和层级监督,完善行政复议、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
配合单位:县审计局,各乡镇、管理区。
2.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
配合单位:各部门,各乡镇、管理区。
3.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重点解决思想不解放、行政不作为、工作不落实、配合不协调、办事不简洁、落实不高效等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景政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7〕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了理顺县级与乡镇行政执法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浙江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权责不够一致、程序不够合法、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工作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层次,重心下移,条块结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
2、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明确划分乡镇政府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
3、坚持合法有效的原则。
实施各项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资格合法,合乎法定权限。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上级政府的计划安排,参加法制培训和统一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景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政办发〔2014〕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蓝伶俐副组长:叶金堂成员:沈才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李光松县编委办付明明县监察局余晓军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统计局)潘昌德县经济商务局(中小企业局)梅小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德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叶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潘文彬县审计局陈丽成县民政局钟利海县教育局夏雪松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刘毓梅县科学技术局叶玉琪县农业局朱小平县林业局雷晓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毛南荣县水利局潘利海县国土资源局胡华君县卫生局杨小兵县计生局翁建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童小平县环境保护局严伟华县交通运输局雷李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卢锦亮县质监局季建伟县公安局潘文彪县司法局蓝廷洪县统战部(县侨办)毛华庆县农办徐雄县信访局沈炎青县档案局李景武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卢晓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徐卫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王庆县经合办(招商局)孙成真县行政审批中心刘和平县移民办商晓东县气象局蓝建忠县风景旅游局彭敏县供销社罗培环县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编委办,李光松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华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建立县政府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务实节俭的来宾接待工作制度,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意见,对县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望有关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协助支持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做好来宾接待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办公室对外接待工作,规范接待工作制度,更好的体现景宁畲乡接待窗口的风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
对原接待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现将完善和修改后的工作制度公布如下:一、接待范围根据“分单位预算,分口接待”的原则,县府接待办负责接待县委、县政府的上级来宾;兄弟县市的县委、县政府来宾;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接待的其他重要来宾。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分单位预算,分口接待,县府接待办不负责接待。
上级对我县职能工作的考核检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二、接待的方式、原则和标准(一)本着热情大方、节俭朴实、安全周到、体现景宁特点、特色为主的接待原则,认真安排各项工作。
(二)膳食、酒水以本地土特产品和中低档酒水为主,无特殊需要香烟原则上不安排,中午就餐不饮酒,推行自助餐。
(三)膳食标准原则上:省、市、县领导分别以每人每餐50元、40元、30元标准掌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更换牌子和印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更换牌子和印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景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更换牌子和印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7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65号)精神,为确保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尽快运转,现就调整变动部门更换牌子和印章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更换牌子问题新组建部门和名称变动部门新的牌子,在县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后,由各部门自行制作、悬挂,原机构牌子同时摘除。
新的牌子的名称应采用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二、关于印章制发问题新组建和名称变动部门的印章,属党委部门的由县委办公室统一制发,属政府部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党组(党委)印章由县委办公室统一制发。
新印章的启用由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
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作废并分别上交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注销。
部门调整的内设机构印章,由各部门根据新的“三定”规定和有关要求刻制,内设机构的旧印章,由各部门自行收缴和销毁。
三、关于档案资料移交问题调整变动部门的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由县档案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景档〔2011〕21号要求做好工作。
四、关于资产转交接问题调整变动部门要对现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做好办理转交接等手续。
财务管理需要调整的,由县财政局协商相关部门办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2]135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7【实施日期】2012.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7日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精神,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景宁县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原县国税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编制和管理职责。
(四)将全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县地方税务局承担。
(五)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六)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
(七)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八)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大集中”。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是:(一)县财政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县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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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和《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7]124号
【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和《可以委托
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7]11号)文件精神,由水利局、林业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人劳社保局、卫生(计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自行清理,经县法制办审核,明确乡镇法定的157项行政职能和有关部门委托给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4行政职能的全部内容,编写了《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和《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
为便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方便执法工作者的学习、查阅,现将《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和《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切实推进我县的依法行政工作。
附1:《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
附2:《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