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教案资料
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_2022残疾人补贴政策出台有什么变化
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_2022残疾人补贴政策出台有什么变化2022年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上海残疾人低保政策【1】2022年1月起,上海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此举将惠及近20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士。
据了解,上述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系本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而推出的。
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本市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分为三类,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30元;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本市原先实行的“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费补贴”和“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政策,不再单独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本市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分为两类,即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残疾等级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据上海市民政局、市残联介绍,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村)委或其他委托人,可代办申请。
有关部门表示,两项残疾人补贴制度的补贴标准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等统筹确定,并将适时调整。
2022年上海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解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残联〔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6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残疾人参加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核定的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按规定考试合格,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审批1.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项目,可直接向承办核定的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报名,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项目,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3.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其它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享受了相关部门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上海听力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听力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在上海,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其中包括对于听力一二三四残疾的补贴标准。
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得到全面的关心和支持,而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对于残障人士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对于上海的听力一二三四残障补贴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让我们从听力残障的定义和分类开始。
根据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听力残障是指因耳疾、耳聋或其他原因导致听力功能障碍的状况。
而根据听力残障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听力一、听力二、听力三和听力四残障。
听力一残障指的是言语与听觉的残障,导致残障人士无法通过正常的听觉方式理解语言;听力二残障指的是轻度听力障碍,需要通过助听设备才能正常交流;听力三残障指的是中度听力障碍,需要通过辅助性手段才能进行交流;而听力四残障则是指重度听力障碍,需要通过手语或其他替代性方式进行交流。
针对不同等级的听力残障,在上海市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残疾补贴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上海市对于听力一至四残障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残疾补贴和生活补贴。
具体来说,听力一残障的人员将获得较高的残疾补贴和生活补贴,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基本生存需求;而听力四残障的人员将得到更为全面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其基本权益和生活质量。
在实际生活中,残障补贴标准的执行对于残障人士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相关的支持和补贴政策,残障人士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获得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另外,残障补贴标准的透明和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个人观点上,我认为上海市政府对于听力一二三四残障的补贴标准是积极和合理的。
这些政策和制度为残障人士提供了更多的关爱和支持,使得他们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更高的生活质量。
我也呼吁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残障人士的权益和福祉,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对于听力一二三四残障的补贴标准是积极的,但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上海残保金政策
上海残保金政策
上海市残保金政策主要包括四大类,分别是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补助、学习补助和康复补助。
1、残疾人生活补助:根据残疾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照料需要,
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最高可享受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150%或200%,残疾人是长期抚养子女的,享受抚养补助,每人每月最高可获得两
个抚养补助,最低100元,最高可达300元,基金为残疾人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残疾保险金(社会救助部门筛查确定每月金额),和支付残疾康复费用。
2、工作补助:残疾人拥有劳动能力,可在社会上获得正当职业,可
以享受工作补助,以提高残疾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每人每月最高可津贴1000元,和享受社会融入补助金(每人每月最高可获得500元)。
3、学习补助:为促进残疾人在社会上受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为
他们提供学习补助。
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小学生每月可报销学校的学杂费用(以100元为基数,最高可达200元),中考或者高考可报销学杂费用(以200元为基数,最高可达400元),大学生可报销学杂费用(以1000元为
基数,最高可达2000元)。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本市修订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8月18日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94.2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29%。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
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2007年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成5‰滞纳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沪府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9日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残疾人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要求,将残疾人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1.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长,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覆盖率100%。
低保、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与“十二五”期末相比,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增长超过7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惠及9万余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惠及22.2万人,实现应补尽补。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6.6平方米,农村困难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全面完成。
2.残疾人公共服务质效逐步提升。
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有效率达93.3%。
每年有3万余名重残无业、老养残、孤残人员及残疾儿童等享受养护服务。
适龄残疾学生享受免费基础教育和助学资助,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
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降至4.5%以下,残疾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5%。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导读: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沪残联〔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一、就业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残疾人优惠政策:1. 就业扶持: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残疾人占比累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一定税务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 职业培训:对残疾人提供的职业培训,政府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和就业前培训津贴。
3. 职业介绍:政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特别是为重度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4. 就业扶持金:对就业且无法完全自理的残疾人,政府发放一定的就业扶持金,用于支付其与就业相关的交通、生活等费用。
5. 社会保障:残疾人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非残疾人同等待遇,政府对残疾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资助。
6.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就业创业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创业培训等扶持措施。
二、教育方面的残疾人优惠政策:1. 免试入学:对残疾人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享受免试入学的政策,即使成绩不符合普通入学要求,也可直接入学。
2. 可选不参加普通考试:对残疾人学生,可选择不参加普通考试,并通过特殊教育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学力证明。
3. 无障碍教育环境:学校必须提供适合残疾人学生的无障碍教育环境,包括改造教室、校园交通设施等,以确保他们平等接受教育。
4. 专门教师和辅导员: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教师和辅导员,为残疾人学生提供专门的教育和康复指导。
5. 专项奖学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对在学业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三、就医与康复方面的残疾人优惠政策:1. 医疗费用报销:政府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报销,并优先安排康复治疗。
2. 优先就诊权:残疾人享有优先就诊的权利,医院为残疾人划拨一定号源,以缩短就诊等待时间。
3. 辅助器具费用补贴:政府对残疾人购买适配辅助器具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或贷款支持,以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根据《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人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说明。
根据《办法》,一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起码一项工种职业能力丧失或使用丧失的人。
对于一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8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完全丧失或使用丧失的一项工种职业能力或者具有两项以上工种职业能力中黄色标准以下的人。
对于二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6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同样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两项以上工种职业能力中黄色标准或者全部工种职业能力丧失或使用丧失的人。
对于三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4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同样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级残疾人是指因受伤、疾病等原因,导致具有两项以上工种职业能力中蓝色标准以下、且能力丧失程度符合国家规定的人。
对于四级残疾人,上海市提供200元/月的生活补贴,支付周期同样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一旦被确认为一级、二级、三级或四级残疾,补贴标准和支付周期都将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发放。
同时,根据市残疾人证颁发工作相关规定,残疾人是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涉及危险区域和紧急事件处理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残疾等级的。
此外,上海市还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
上海市残疾人事务部门负责根据残疾人的情况,提供相关服务和政策支持,以确保残疾人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上海市设立了一二三四级残疾补贴标准,并在支付周期内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其融入社会。
这为残疾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社会福利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这个过程中,残疾人的福利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并制定了四种残疾状况的补贴标准,以帮助残疾人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
一、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智力发育和适应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独立生活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智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智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
二、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肢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行走和进行日常生活自理的状况。
对于肢体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肢体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三、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进行学习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视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视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四、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听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进行学习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听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听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总结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四种残疾状况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了相应的生活和就业保障。
这些补贴标准的制定,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关注,更是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这些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为他们创造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第一章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1.1 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对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的,在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种类和雇佣人数确定。
1.2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残疾人残疾程度确定。
第二章残疾人教育优惠政策2.1 残疾人入学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申请入学的,提供特殊录取条件和优惠待遇。
- 优惠内容:包括降低分数录取、增加名额等。
2.2 残疾人教育经费资助政策- 残疾人就读普通学校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教育经费资助。
- 资助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学习成绩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残疾人医疗健康优惠政策3.1 残疾人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可申请报销。
- 报销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3.2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的,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辅助器具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残疾人交通出行优惠政策4.1 残疾人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公共交通一定比例的票价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交通工具类型等因素确定。
4.2 残疾人出租车乘车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出租车一定比例的乘车费用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乘车里程等因素确定。
附件:1、残疾证明样本2、申请补贴/优惠的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 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指有生理、心理或智力等残疾,特别是因为先天缺陷、疾病及伤残导致的行动、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障碍,需要得到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照料和社会保障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 就业补贴:指对雇佣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2024增值税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2024增值税关键信息项:1、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资格认定条件2、增值税优惠的具体形式及适用范围3、税收优惠的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4、税务机关的审核标准与时间5、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6、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明确 2024 年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及相关事宜。
12 本协议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
2、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资格认定条件21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22 残疾职工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且实际工作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23 用人单位应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增值税优惠的具体形式及适用范围31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单位,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311 减免幅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12 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享受更高的减免比例。
32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321 详细列举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业务类型。
322 说明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4、税收优惠的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41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2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残疾职工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43 税务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有需要,可能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5、税务机关的审核标准与时间51 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
52 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XX 个工作日。
53 审核通过的,及时下达税收优惠批准文件;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
6、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61 本次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增值税部分的有效期限为自 2024 年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62 在有效期内,如政策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7、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71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单位,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06【实施日期】1993.05.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行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残疾评定第九条残疾评定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组织实施:(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本市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残疾人公开课教案模板范文
课程名称:残疾人生活技能培训课程目标:1. 帮助残疾人提高日常生活技能,增强独立生活的能力。
2. 增强残疾人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3. 提高残疾人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促进社会融合。
课程对象:残疾人群体课程时长: 2小时教学资源:1. 教学PPT2. 实物教学工具(如拐杖、轮椅等)3. 视频资料4. 小组讨论卡片教学步骤:一、导入(10分钟)1. 热身活动:通过简单的肢体活动,让学员放松身心,参与课程。
2. 自我介绍:教师简要介绍课程内容、目的和教学方式,学员进行自我介绍,建立初步联系。
二、基础知识讲解(30分钟)1. 残疾人生活技能的重要性:通过案例分析,讲解生活技能对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影响。
2. 基本生活技能:- 饮食: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食物,如何使用餐具,如何保持饮食卫生。
- 个人卫生:如何清洁身体,如何选择合适的个人护理用品。
- 着装:如何选择合适的衣物,如何正确穿着和脱下衣物。
- 行动:如何安全地使用拐杖、轮椅等辅助工具。
三、实践操作(40分钟)1. 分组练习:将学员分成小组,每组配备一名志愿者或教师协助。
2. 实践内容:- 饮食:分组练习使用餐具,进行简单的烹饪活动。
- 个人卫生:分组练习清洁身体,使用个人护理用品。
- 着装:分组练习正确穿着和脱下衣物。
- 行动:分组练习使用拐杖、轮椅等辅助工具,进行简单的行走和搬运活动。
四、小组讨论(20分钟)1. 讨论主题: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提高生活技能,增强独立生活能力。
2. 讨论形式:小组内自由讨论,每组选派代表分享讨论成果。
五、总结与反馈(10分钟)1. 总结:教师总结课程内容,强调生活技能的重要性。
2. 反馈:邀请学员分享学习心得,收集学员对课程的反馈意见。
六、课后作业1. 针对课程所学内容,制定个人生活技能提升计划。
2. 与家人、朋友分享所学知识,推广残疾人生活技能培训。
教学评价:1. 学员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
2. 学员在实践操作中的表现。
3. 学员对课程的满意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沪府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进一步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城市建设,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残疾预防的意识与能力明显增强,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在同等收入城市中处于较低水平。
以医疗康复为核心和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更加公平优质,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推动本市健康期望寿命达到全球先进水平。
二、着力制度建设,强化残疾预防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工作。
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
(一)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深入推进优生促进工程,不断完善融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加大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力度,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纳入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生育全过程管理为重点,强化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强化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和管理。
推广和拓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完善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健全0-6岁儿童从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到教育康复的全程化管理服务机制。
生活实适 残疾人的权益教案
生活实适残疾人的权益教案教案名称:生活实适残疾人的权益教案教案目标:1.了解残疾人的权益,并认识到残疾人也具有平等的权利。
2.培养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意识。
3.引导学生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的福利事业。
教学内容:1.残疾人的权益——平等、尊严、福利保障、公平机会等。
2.残疾人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就业、教育、交通、环境等。
3.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和支持。
教学步骤:第一步:导入(15分钟)1.教师用图片或视频展示残疾人的生活现状,引发学生对残疾人权益的思考和关注。
2.提出问题:你认为残疾人应该享有哪些权益?第二步:讲解(30分钟)1.教师向学生介绍残疾人的权益,包括平等、尊严、福利保障、公平机会等权益。
2.讲解残疾人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比如就业难、教育机会少、交通不便等。
3.讲解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和支持,包括政府政策、福利机构等。
第三步:讨论(20分钟)1.组织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讨论残疾人应该享有的权益以及如何支持残疾人的福利事业。
2.每个小组派代表汇报讨论结果。
第四步:总结(15分钟)1.教师总结本课所学内容,强调残疾人也具有平等的权利,并提醒学生要关注和尊重残疾人。
2.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残疾人福利事业,并提供相关资源和活动推荐。
教学资源:1.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图片、视频和资料。
2.小组讨论的材料和问题。
3.相关的福利事业介绍和活动推荐。
教学评估:1.学生参与小组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评价其对残疾人权益的了解和关注程度。
2.观察学生在课堂中是否表现出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态度。
3.布置相关作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支持残疾人权益的文章,评价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思考能力。
拓展活动:1.组织学生参观残疾人福利机构或支持残疾人的公益活动。
2.邀请残疾人代表或相关专家进行讲座,深入了解残疾人权益和福利事业的最新进展。
3.组织学生参加残疾人权益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关爱残疾儿童教案
关爱残疾儿童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员了解残疾儿童的定义和分类,增强对残疾儿童的认识。
2. 培养学员关爱残疾儿童的意识,提高他们与残疾儿童沟通、交流的能力。
3. 使学员明白在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残疾儿童权益的规定,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教学内容:1. 残疾儿童的定义与分类2. 残疾儿童的心理特点与需求3. 与残疾儿童沟通、交流的技巧4.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残疾儿童权益的规定5. 关爱残疾儿童的具体做法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残疾儿童的定义、分类、心理特点、法律意识等内容。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员更好地理解残疾儿童的需求和关爱方法。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如何与残疾儿童沟通、交流,以及关爱残疾儿童的具体做法。
4. 角色扮演法:模拟与残疾儿童沟通的场景,让学员亲身体验,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四、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课件、资料和案例。
2. 安排适当的教学场地,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五、教学过程:1. 导入:简要介绍残疾儿童的定义和分类,引发学员对残疾儿童的关注。
2. 讲解:详细讲解残疾儿童的心理特点、需求和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残疾儿童权益的规定。
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让学员了解残疾儿童的生活现状和关爱方法。
4.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如何与残疾儿童沟通、交流,以及关爱残疾儿童的具体做法。
5. 角色扮演:模拟与残疾儿童沟通的场景,让学员亲身体验,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6. 总结:回顾本节课的内容,强调关爱残疾儿童的重要性,提醒学员在日常生活中关注残疾儿童。
7. 作业:布置一道关于关爱残疾儿童的实践作业,让学员在课后付诸实践。
六、教学评估: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员在课堂上的发言和互动情况,评估他们对关爱残疾儿童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2. 角色扮演表现:评估学员在角色扮演环节的沟通技巧和理解能力。
3. 课后作业:检查学员完成的课后作业,评估他们对课堂内容的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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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
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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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94.2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29%。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
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年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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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成5‰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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