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https://img.taocdn.com/s3/m/25255898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6e.png)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在上海这座繁华的都市里,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保障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很多残疾人朋友及其家属都关心上海残联是否为残疾人提供找工作的帮助以及相关的补贴。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
首先,上海残联在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他们致力于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上海残联会与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合作,积极宣传和推广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和优势。
他们会向企业介绍残疾人的能力和潜力,鼓励企业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
同时,残联还会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以提高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此外,残联还会定期组织招聘会和就业培训活动。
招聘会为残疾人与用人单位搭建了直接交流的平台,让残疾人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特长,找到合适的工作。
就业培训则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
那么,上海残联为残疾人找工作的效果如何呢?从实际情况来看,通过残联的努力,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成功实现了就业。
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补贴的问题。
上海残联为残疾人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补贴,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
在就业方面,对于那些成功就业的残疾人,可能会根据其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
这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的收入,还能激励更多的残疾人积极就业。
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残联也会提供相应的创业补贴和扶持政策。
包括创业资金的支持、场地的优惠、税收的减免等等,为残疾人的创业之路减轻负担。
此外,对于一些因身体原因无法就业或者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残联还会提供生活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差异。
残疾人朋友们可以通过残联的官方网站、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到当地的残联机构进行咨询和了解,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77c22a0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8a.png)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在上海,残疾人是社会关注和关爱的重要群体之一。
对于四级残疾的人士,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系列相应的待遇和政策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四级残疾。
残疾等级的评定是根据残疾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四级残疾属于轻度残疾。
尽管相对较轻,但仍然会在日常生活、工作或社会参与中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在社会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这有助于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补贴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医疗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医保政策的优惠。
例如,在看病就医时,可能会有部分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者报销比例的提高。
这对于需要长期治疗或者康复的残疾人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教育也是四级残疾人享受待遇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可以获得特殊教育资源和支持,以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对于高等教育,一些高校会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和必要的帮助,比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特殊的教学辅导等。
就业方面,上海为四级残疾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四级残疾人会给予一定的优先考虑。
同时,政府还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此外,对于自主创业的四级残疾人,还可能获得创业扶持资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在出行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
这为他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出行成本。
在文化体育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优惠或者免费参观各类文化场馆、博物馆等。
同时,在体育活动中,也会有专门为残疾人组织的赛事和活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增强身体素质和自信心。
在社会关爱方面,社区和志愿者组织会定期开展关爱残疾人的活动,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这些待遇,四级残疾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认定。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e98d1d9e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53.png)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0914e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d3.png)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abc4ae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0f.png)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嘉府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本区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嘉定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街道)残联是实施本办法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嘉定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但单位参加城镇保险的职工不在此范围之中。
各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个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各镇、街道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缺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再就业服务中心、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敬老院、征地养(吸)老代办机构不列入缴纳范围。
第五条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由镇、街道残联进行审核,并报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备案。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https://img.taocdn.com/s3/m/46ab7e867375a417876f8f4c.png)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本市修订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8月18日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3174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78.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现就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标准拟订、资格认定、组织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32256c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ab.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沪府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9日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残疾人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要求,将残疾人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1.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长,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覆盖率100%。
低保、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与“十二五”期末相比,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增长超过7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惠及9万余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惠及22.2万人,实现应补尽补。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6.6平方米,农村困难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全面完成。
2.残疾人公共服务质效逐步提升。
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有效率达93.3%。
每年有3万余名重残无业、老养残、孤残人员及残疾儿童等享受养护服务。
适龄残疾学生享受免费基础教育和助学资助,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
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降至4.5%以下,残疾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5%。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0f972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5.png)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沪残联〔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https://img.taocdn.com/s3/m/dc266015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aa.png)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上海有没有就业困难补助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下列便是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可供参考: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但是因为自身条件难以就业的;2.失业6个月以上的;3.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4.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6.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7.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8.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9.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10.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是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上海市户籍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期限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两类。
其标准为:(一)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1.岗位补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2.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门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来算的话,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岗位补贴13140元/年+社会保险费补贴6628元/年=19768元/年。
3.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1.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保费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应该是8851元/年。
2.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b97e131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c1.png)
上海四残疾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社会福利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这个过程中,残疾人的福利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并制定了四种残疾状况的补贴标准,以帮助残疾人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
一、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智力发育和适应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独立生活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智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智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
二、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肢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行走和进行日常生活自理的状况。
对于肢体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肢体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三、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进行学习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视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视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四、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听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正常进行学习和工作的状况。
对于听力残疾人,上海市政府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听力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总结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四种残疾状况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了相应的生活和就业保障。
这些补贴标准的制定,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关注,更是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这些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为他们创造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8a1a420d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16.png)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第一章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1.1 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对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的,在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种类和雇佣人数确定。
1.2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残疾人残疾程度确定。
第二章残疾人教育优惠政策2.1 残疾人入学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申请入学的,提供特殊录取条件和优惠待遇。
- 优惠内容:包括降低分数录取、增加名额等。
2.2 残疾人教育经费资助政策- 残疾人就读普通学校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教育经费资助。
- 资助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学习成绩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残疾人医疗健康优惠政策3.1 残疾人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可申请报销。
- 报销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3.2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的,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辅助器具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残疾人交通出行优惠政策4.1 残疾人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公共交通一定比例的票价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交通工具类型等因素确定。
4.2 残疾人出租车乘车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出租车一定比例的乘车费用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乘车里程等因素确定。
附件:1、残疾证明样本2、申请补贴/优惠的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 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指有生理、心理或智力等残疾,特别是因为先天缺陷、疾病及伤残导致的行动、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障碍,需要得到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照料和社会保障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 就业补贴:指对雇佣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
![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5130c13e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42.png)
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上海市一直致力于完善残疾人保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2024 年,上海市的残疾人补贴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残疾人的实际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基本情况。
这些补贴政策旨在帮助残疾人减轻生活负担,提高生活质量,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康复补贴等。
生活补贴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持有本市户籍、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根据残疾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例如,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每月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生活补贴;轻度残疾且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残疾人,也能得到相应的补贴。
护理补贴则是针对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
根据残疾程度和护理需求的评估结果,为残疾人提供护理费用的补贴。
这有助于减轻残疾人家庭在护理方面的经济压力,让残疾人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
康复补贴是为了支持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包括康复器材的购置补贴、康复治疗费用的补贴等。
通过这些补贴,鼓励残疾人积极进行康复,提高自身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在 2024 年,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亮点。
一方面,补贴标准有所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为了确保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上海市适当提高了各类补贴的标准。
这意味着残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另一方面,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些之前未被纳入补贴范围的残疾类型或情况,在 2024 年的政策中得到了关注和覆盖。
例如,某些罕见病导致的残疾,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残疾但尚未及时办理残疾证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补贴政策。
此外,申请流程也更加简化和便捷。
为了方便残疾人申请补贴,上海市相关部门优化了申请流程,减少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部分申请事项的网上办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1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13aa3357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bb.png)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bd81f0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44.png)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施行日期】199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199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前款所指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编制额度空留。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残疾职工)的年度变化情况,填报《单位职工情况表》。
《单位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刷。
上海市残保金政策在征收主体、计算方式等方面的调整
![上海市残保金政策在征收主体、计算方式等方面的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8c03d3c402768e9951e738c0.png)
近日,上海市修订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就征收主体、征收基数、免征规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人力资源专家将就与企业息息相关的五个重点内容为大家进行新政梳理及重点内容的解读!Q1 听说今年上海市残保金征收主体调整了?2020年残保金征缴机构由社保征收调整为税务部门征收,若以前年度有应缴未缴的保障金,9月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
Q2在申报征缴流程上会有什么变化吗?Step 1:残疾人申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准备材料,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Step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Step 3:社保局核定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应缴费额,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Step 4:税务部门征收由税务部门征收各单位已核定的应缴费额,由税务部门公布需支付的金额。
预计10月15日起在税务系统中可查询到残保金数额。
Q3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能不能计入到企业用工单位就业人数中?上海三年内暂缓开展派遣形式的残疾人雇佣,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即暂时无法协商计入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里。
Q4企业可以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Q5现在企业征招外省市户籍残疾人需要额外提供什么证件吗?2021年申报2020年外省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时,增加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如残疾人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则需提供劳动合同以及银行工资流水原件和复印件。
Q6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有哪些?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上一年度月平均缴纳社保人数低于30人(含)的企业,无须到社保缴纳区县残联进行申报,直接免征收残保金,取消了原规定中企业注册时间必须在三年内,且需要申报的要求。
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年修正)
![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808bd3f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1.png)
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01年5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残疾人是指户籍在本区的,经过指定医院评定且符合残疾标准的各类残疾人。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件)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扶助待遇。
第三条徐汇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残工委)负责协调本区残疾人工作,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区残工委作为区政府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动员、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
区残工委下设办公室在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残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
区残联及各级残疾人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行为。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定期走访残疾人家庭、特殊学校和福利企业,听取残疾人意见,关心残疾人工作、生活。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47feb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47.png)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有按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均须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四、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⒈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⒉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⒊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⒋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五、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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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残疾人就业政策优惠政策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相关条件1、对象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2、企业要求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4、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①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②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③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④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5、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1、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超过1.6%比例的单位,按市协调委员会规定给予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3、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逐步安排残疾人就业,直至达到法定比例。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可按原有操作办法,对残疾人进行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
4、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5、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单位未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作无残疾人单位对待,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足额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在每年6月1日起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带好以下材料:①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缴费凭证(结算表)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返回手续。
8、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0、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资格认定1、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3、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②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③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4、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5、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1、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所得税①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②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