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施行)
证券市场主体练习及答案
证券市场主体练习及答案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的是()。
A、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B、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C、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D、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正确答案:D【专家解析】根据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称为()A、资产管理业B、证券自营业C、财务顾问业D、证券代理业正确答案:B【专家解析】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
3、()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C、财政部D、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正确答案:A【专家解析】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2月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职责的是()。
A、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B、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C、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D、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正确答案:B【专家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
了注册会 计 师审计 公共 监管 等效 协议 。 第 十二条 国际开 发机 构发 行人 民 币债 券须
由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律师 法 》执业 的律 师进 行法 律认 证 ,并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力 ,人 民币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 级 ( 相 当 于 或
人 民币债 券应 提交 以下 材料 :
机构 ( 以下 简称发 行人 )应 当遵循 中国有关 信 息 披露 的法 律规定 ,切实履 行 信息披 露 义务 。 第十 六条 人 民 币债 券发 行利 率 由发行 人参
照 同期 日债收 益率水 平 确定 ,并 由 中国人 民银行
核定 。
第十 七条
国际开 发机 构所 在 国家或地 区与 中国财政 部签署
的贷款 和投 资进行 管理 。 第 九条 国际 开发机 构 申请在 中国境 内发 行 人 民币债券 应具 备 以下条 件 : ( )财 务 稳 健 ,资 信 良 好 ,经 两 家 以 上 一 ( 含两 家 )评 级公 司 评 级 ,其 中至 少 应 有 一 家 评 级公 司在 中 国境 内注 册且具 备人 民币债券 评级 能
第 八条
财政 部及 国家有 关 外债 、外 资管理
已与 中 国企 业会 计准 则实 现 了等效 。发 行人 民币
部 门 ,按 照 国务 院部 门分工对 发债 所筹 资金 发放
债 券 的 国际开发 机构 的财 务报 告应 当经 中 国具 有
证 券期 货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审计 ,除非 该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发展 改革 委 证 监 会
二。 一 O年 九 月十六 日
国 际 开发 机 构 人 民币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历年考试真题(参考资料)-证券从业资格难点
《基础知识》考试难点一:国际债券一、外国债券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国家。
1.2005年2月18日,《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
2.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
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是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
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被命名为“熊猫债券”。
二、欧洲债券欧洲债券是我国海外市场发行的借款人,不以发行市场的货币计价的国际债券。
目前,欧洲债券已经成为经济体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
欧洲债券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然后;还具有复合货币单位使用,如特别提款权。
欧洲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债券发行和债券面值的货币可以属于不同的国家。
因为它是不在所在国货币计价发行市场,所以它也被称为无国籍债券。
三、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的区别(1)在发行法律方面,外国债券的发行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约束;并且必须经官方主管机构批准,而欧洲债券在法律上所受的限制比外国债券宽松得多,它不需要官方主管机构的批准,也不受货币发行国有关法令的管制和约束。
(2)在发行方式方面,外国债券一般由发行地所在国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承销,而欧洲债券则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组织十几家或几十家国际性银行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同时承销。
(3)在发行纳税方面,外国债券受发行地所在国的税法管制,而欧洲债券的预扣税一般可以豁免,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也免缴所得税。
欧洲债券市场的产品创新品种与已知的。
在这两个传统的固定利率债券的利率,也有浮动利率债券品种繁多,和零息债券,延期债券,提高利率债券(累进利率债券)和一定条件下将浮动利率为固定利率债券。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金融期权的主要风险指标Delta=()。
A.期权价格变化/期权标的证券价格变化B.期权标的证券变化/期权价格变化C.期权价格变化/无风险利率变化D.无风险利率变化/期权价格变化【答案】 A2、失业率、银行未收回贷款规模等属于经济指标分类中的()。
A.先行性指标B.同步性指标C.滞后性指标D.技术性指标【答案】 C3、下列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有()。
A.①②③B.①③④C.③④D.①④【答案】 C4、《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内容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为了放宽准入条件,()。
A.①②④B.①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答案】 B5、按照《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 C6、关于现行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都采用承购包销方式B.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都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C.凭证式国债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D.凭证式国债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记账式国债采用承购包销方式【答案】 C7、()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
A.回购交易B.远期交易C.现券交易D.期货交易【答案】 C8、债券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以有一定格式的票面形式来表现。
通常,债券票面上的四个基本要素包括()。
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D9、沪港通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的个人投资者。
A.人民币20万元B.人民币50万元C.人民币80万元D.人民币100万元【答案】 B10、(2020年真题)下列关于我国债劵市场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ⅣB.Ⅰ、Ⅱ、ⅢC.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11、(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2020〕3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开放的系列政策精神,促进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规范发展,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经2020年10月16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以下机构:(一)主权国家中央政府(包括中央银行、货币当局以及财政部门等);(二)主权国家地方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等);(三)根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或政府授权而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包括代表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由该政府所有或控制、其还款责任由该政府最终负责的公共企业或金融机构等)(四)其他由监管部门认定的外国政府类机构。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 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部门分工对发债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二)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三)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第十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募集说明书;(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四)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五)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六)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1月21日,组织召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参加的窗口指导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支持“三农”、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
1月21日,颁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
2月5日,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2004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18日,发布实施《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5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引进国际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与发展。
2月20日,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4号),明确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申请审批程序、风险控制规则以及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月26日,本着客观公平、基本稳定、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银行间市场成员进行了综合考评,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了2005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共有交易商52家,其中,商业银行42家,证券公司4家,保险公司4家,农村信用合作社2家。
2月27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5]47号),要求各地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加快完成所有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招投标工作,保证中标银行与高校签订协议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全, 推进 民主法 治 , 进 廉政 建设 , 障 国家经 济 促 保
和社 会健康 发展 。 真实性是 指反 映 财政 收支 、 务 收支 以及 有 财
关经 济活动 的信息 与实际情况 相符合 的程 度 。
合 法性是指 财 政 收支 、 财务 收 支 以及 有关 经
第十 四条
人 民币债券发 行结 束后 ,经 相关
市 场监 督管理 部 门批 准 ,可 以交 易流通 。
第 十五条
获 准发 行人 民 币债 券 的国 际开发
券 发行 审核部 门分别 报送 运用人 民币债 券 资金发 放 及 回收人 民币贷款 、投 资 的情 况 。
机构 ( 以下简 称发 行人 )应 当遵循 中国有 关信 息
行法律 认证 ,并 }具法 律意 见书 。 H
民人 民币专 用账 户 的 ,应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
第十九 条
发行人 从境外 调入 人 民币资金用
于人 民币债券 还 本付息 的 ,应 向中国人 民银行备
案 。发 行人从 境外 调入 外汇 资金用 于人 民币债券
第十 三条
国际开 发机 构在 中 国境 内公 开发
法定 审计职责 的行 为规 范 , 是执 行 审计 业 务 的职
业标准 , 是评价 审计 质量 的基 本尺度 。 第 三条 本准 则 中使 用 “ 当” “ 得” 汇 应 、不 词
济 活动遵 守法律 、 法规或者 规章 的情况 。 效益 性是指 财政 收 支 、 务 收支 以及有 关 经 财 济 活动实 现的经济 效益 、 社会 效益 和环境效益 。
第 8 号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家 审计 准则 》 已经 审计 署 审计 长会 议 通 过 ,现 予公 布 ,自 2 1 0 1年 1月 1日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0年10月9日开行发[2000]442号)总行营业部、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推动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坚持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建立既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又有利于防范风险,既注重业务成长,又注重项目质量,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运行机制,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第三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由投资业务局归口管理。
投资业务局负责对项目开发、方案设计和债券销售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总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债券承销的有关工作。
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负责办理有关债券项目的开发、销售、代理兑付等工作。
第四条开发银行承销企业债券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代销是指开发银行代发行人发售债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是指开发银行将发行人的债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企业债券项目开发由投资业务局牵头,综合计划局、评审局、分行负责债券项目的具体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条投资业务局和资金局分别做好企业债券市场的调研工作,对企业债券市场形势和走势进行分析,并对开行承销的每支债券提出专题报告。
投资业务局会同资金局进行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设计。
第七条投资业务局负责组织或参加承销团,经批准和授权后代表开发银行签署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协助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发行文件等。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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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债什么意思
熊猫债什么意思近日有消息称,作为首个尝鲜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德国奔驰公司将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即业内所称的“熊猫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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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债”是什么?“熊猫债”是外国债券的一种。
外国债券是指外国筹资者在一个国家国内市场以发行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一种国际债券。
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有特色的印记命名。
2005年,我国将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中国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命名为“熊猫债”。
与“熊猫债”类似的还有日本的“武士债券”,西班牙的“斗牛士债券”。
“熊猫债”怎么管?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
当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引入境外机构发行主体。
2006年11月和2009年12月,IFC与ADB又分别发行了8.7亿元和10亿元人民币债券。
目前,“熊猫债”参照2010年修订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其监管、发行资格均受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就发行利率而言,“熊猫债”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就市场而言,办法并没有明确限制“熊猫债”的流通市场,但是出于风险的考虑,目前“熊猫债”仍只在银行间的市场上流通。
债券的主要种类一、按发行主体划分1.政府债券债券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
国债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又被称为“金边债券”。
除了政府部门直接发行的债券外,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这种债券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
中国历史上发行的国债主要品种有国库券和国家债券,其中国库券自1981年后基本上每年都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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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程序,并同时就信息披露、 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投资者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现实意义
现实意义
暂行办法的发布完善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促进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有 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对于中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背景
发布背景
自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 主体类型日益丰富。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 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人民银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 理,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办法全文
办法全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发行申请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证券从业资格,易混知识点整理
机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 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公司债券---证监会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向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派出机构、证券登记计算公司和协会报送年度报告募集设立的, 公司章程应当经创立大会通过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中央企业批准的由中央企业备案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并报证监会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报告发审委委员由证监会聘任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协会登记备案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报协会登记备案询价对象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的指定账户应当在证监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遵守证监会,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全部发行完成后15日内, 将超额配售情况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首次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 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媒体发布。
招股说明书应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主要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 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凭证式国债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的上市流通-----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也由人民银行变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首批《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修订---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主体金融债券的开端: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发行2005 4 27 除了政策性银行, 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决定是否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交易所债券市场参加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 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和少数证券公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董事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审议通过招股说明书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简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大会决定;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改变招股说明书用途;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时间投资银行追溯到19世纪, 真正发展20世纪30年代 1927《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 1929导致大萧条 1933《证券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分业经营 20世纪60年代---市政债券以及互助基金的销售 70年代---摘取市场筹集资金80年代公司债券高峰垃圾债券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从分业走向混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世纪分业的终结, 进入自由化和混业年月日2000 2 13《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 4 15施行 2009 3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09 6 10《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2010 10 11《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质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7 5 1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11 1 1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保荐办法》2008 12 1 施行, 2009 4 14 修改, 2009 6 14 施行 2010 7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08 10 17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2009 6 30《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2009 10《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1988《证券法》200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6《证券法》修订200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初先对固定的市盈率 2005 1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 2006 9 1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 9 19 施行---询价定价证券发售2010 6 24 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11 1 施行金融债券2006 9 6 发布公告---混合资本2009 5 1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2010 9 修订《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予以公布实施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于2009 118发布施行每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6个月内举行, 即6月30日前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可分离交易的与此相同)金融债券存续期间, 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 最后一次提前5日公布;发行人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 发行人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证券评级机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证券评级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 向注册地报送季度报告短期融资券: 每年4月30日前, 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 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 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三表。
国际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国际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国际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国际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既可用来平衡发行国的国际收支,也可用来为发行国政府或企业引入资金从事开发和生产。
那么国际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了解!(一)外国债券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国家。
提示: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扬基债券。
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武士债券。
1.2005年2月18日,《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
2.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
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是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
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被命名为“熊猫债券”。
(二)欧洲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
目前,欧洲债券已成为各经济体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
欧洲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者、债券发行地点和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
由于它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故也称为无国籍债券。
欧洲债券票面使用的货币一般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为美元,其次还有欧元、英镑、日元等;也有使用复合货币单位的,如特别提款权。
欧洲债券与外国债券的区别:(1)在发行方式方面,外国债券一般由发行地所在国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承销,而欧洲债券则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组织十几家或几十家国际性银行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同时承销。
(2)在发行法律方面,外国债券的发行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约束;并且必须经官方主管机构批准,而欧洲债券在法律上所受的限制比外国债券宽松得多,它不需要官方主管机构的批准,也不受货币发行国有关法令的管制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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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0〕第 10 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5年2月18日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5号公布)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公布实施。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证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部门分工对发债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
(二)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
(三)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第十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四)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六)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经财政部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的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财政部签署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协议。
第十二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人民币债券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
第十五条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遵循中国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第十七条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应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
发行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购汇汇出境外使用的资金的真实用途,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资金境外使用情况。
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发行人为发债募集资金开立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发行人从境外调入人民币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发行人从境外调入外汇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使用境内人民币债券发行收入和投资收益偿付原境外调入资金、以及汇出投资收益等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跨境外汇支付及购汇和结汇等事宜,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第二十条发行人须在每季度末向人民币债券发行审核部门分别报送运用人民币债券资金发放及回收人民币贷款、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第二十二条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发生违约或其他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