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精品资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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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精品资料1 201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
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四新”经济发展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促进本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精特新涵义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
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的生产、管理或服务,掌握
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
(三)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
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
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二、认定标准
(一)通用标准
1.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标准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
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
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
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R&D投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
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
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
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一)凡符合通用标准和一项专项标准的本市中小企业,均可申报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后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网上和书面申报(复核)并行的方式,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1.申报企业请在“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