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Legal Sys t em A nd Soot y !篓翼雾霎霎爨霪襄曩纂麓鬟愚_一,己口1口年9月(下)i▲{;I占缸会缢毖幽蕴幽兹磁篷琵巍翻盔盈幽盔滋:::==::::::坚::::!=::二:竺嚣薪巨额对产集瀛宋明罪杨洪念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
虽然Ⅸ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举证责任有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m o)oo.108.01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研究(一)攀证责任问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承担说服责任,如果某一实体法特别规定被告人必须说服责任,则理论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4关于本罪是否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笔者认为本罪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构成要件中有推定的内容,因此出现证明标准的降低。
本罪仍然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控诉方要证明被追诉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而不像普通的犯罪那样需要非常清楚地证明犯罪行为的来龙去脉。
因此,本罪只是证明标准的降低,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
(二)有罪推定的争议无罪推定的确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原则往往不是绝对的,是可能有例外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和被追诉人处于对抗状态的传统诉讼模式之中,而当适用刑事和解或辩诉交易时,国家和被追诉人处于一种合作模式之中,这就构成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
4而且无罪推定主要是一项程序法的原则,并不排除在实体法上可以规定某种推定型的犯罪。
因此,对持有型的犯罪,如果有必要在规定中有一部分推定,也并不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只是这种规定必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评析和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评析和完善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内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在数量巨大的情况下,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或者虽然说明了财产来源,但是不能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贩卖、运输毒品罪等犯罪行为中的附带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罪名,通常在其他犯罪行为中为补充性质,但是它又极具重要性。
因为对于保护社会财产和经济秩序,及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和洗钱,在得罪的底线问题上必须有足够的法律武器。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打击贪污受贿和洗钱犯罪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1.证明财产来源的难度大在实际操作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难度非常大,一方面因为财产数量巨大,难以查清来源;另一方面因为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的商业活动比较发达,财产来源难以确定,这也给证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容易被滥用或存在一定的误判现象。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属于附带罪名的犯罪行为,而且其案件的审理经常需要对贪污、受贿等其他罪名的审理有所协调。
但是,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审理时间长,这使刑事诉讼程序更难协调。
此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证明要求和证据采集要求,这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度也进一步增大。
3.立法缺乏明确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较为主观。
因此,法律应该在此方面加强规范,在权衡证据、证明等方面应该更加明确。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途径1.加强证据收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证据来证明财产金额的来源,如果证据不充分或严重不足,则很难证明这个罪名成立。
因此,应加强证据的收集,确定客观、科学、公正的证明标准,规范证据的审查和采集。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被人民群众对其立法价值产生怀疑。
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能否达到目的。
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使该罪摆脱尴尬境地,只有继续对本罪进行修改,并设置相关拱卫罪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等配套制度,才能实现立法本意。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自1988年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群体化、巨额化,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灰色化,使人民群众对刑法该条款的立法价值产生怀疑,被戏称为放纵贪官的“华容道”。
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受到各界热评,一时之间议论纷纭。
有说这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贪官“挡箭牌”效用大减的;也有说提高刑期也还是重罪轻罚,不是治本之道的。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制度与理念契合视角对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一些理论上探讨,以使该问题能进一步的研究。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现状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这一罪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1997年刑法将这一罪名纳入贪污受贿罪体系,并作出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五年提高到十年。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境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在于阻遏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非法财产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忽然暴富,生活奢侈,一时成为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
党和国家为惩治这一丑恶现象,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称巨罪)。
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及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
在国外,最早设立巨罪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
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各自的《防止腐败法》中规定:“公务员拥有不能满意解释来源的与其公开收入不相符合的财物构成刑事不良罪。
”到了70年代有印度、巴基斯坦、英国、新加坡、香港等10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规定了巨罪,以此作为治贪的猛药。
特别是新加坡、香港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再加上强有力的反贪机构,在惩治官员腐败上取得了好效果。
在我国巨罪是刑法中一个年轻罪名,是随着公务员制度逐步完备,适应现代化反贪污贿赂的需要而设立的。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第5条规定了巨罪,并在同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期间向各地公、检、法负责同志征求意见时,很多同志认为这一规定大得人心,应尽快加以实施,但是由于当时《补充规定(草案)》有些问题把握不很大,还缺乏必要的判例作依据,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都刚公布不久,如当时又公布《补充规定》,容易使人觉得法律修订频繁,缺乏稳定性。
因此当时把《补充规定(草案)》发给各地作为内部规定参照执行。
1988年。
人民群众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生活奢侈深恶痛绝,强烈要求党和国家采取有力措施惩治这一腐败现象。
顺应当时人民群众的愿望,1月21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从而将巨罪作为一个新罪列入刑事法规之中。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第395条第1款正式确认了巨罪,该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深入,整个社会处于大转型状态,而转型时期的各种制度的不健全,给了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财产,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截堵性条款对腐败分子给予法律上的制裁。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前置制度建设上的不健全,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从而使该罪更贴近打击腐败分子的实践。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状分析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该条款的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国家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它的制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但是,综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这把“利锐武器”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反而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和“保护伞”,给了腐败分子在明文规定的条文面前“全身而退”机会。
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办案者审查不彻底,执行的是“穷寇勿追”战略;有人则直截了当地批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效果。
同时,该罪在实践中倍受指责还有另一方面原因,即自设立以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却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反而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甚至是个别贪污腐败分子自保的借口,这给依法执法带来了诸多责难。
总之,其罪中构成要的独立性与实践上的附随性冲突,这两对矛盾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陷于十分尴尬的处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针对以上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这一罪名在惩治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出立法者当初的立法原意。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争 的需 要,2 0 0 9 年 2月 , 面对 日趋严 峻 并呈 蔓延 之势 的腐 败现 象 , 在第 1 1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 将该 罪的最高 刑由原 来的 “ 5 年 ”提 高到 “ 1 0年 ” 。 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的发 展渊 源充 分体现 了 国家严惩 贪污 、 打 击腐 败 的决 心 , 对 贪污 腐 败犯 罪 起到 了一 定的 遏制 和预 防作 用 , 但 由于其 存在 立法上 的不 足 以及配套 制度建 设的 滞后 , 影响 了立法 目 的的实 现 。
三、 完善 巨额财 产来源 不明罪 的对策
l 、 扩 大主体 范 围
财 产的 差额部 分予 以追缴 。 ”4 年后 , 当“ 巨额 财产来源 不明 罪 ”被
改革 开放 3 O 多 年采 , 巨额财 产 来 源不 明罪 从设 立 至今 也 已有 正 式写 进 刑法 贪污 受 贿罪 一 章中 后 , 立 案标 准 提 高到 1 O 万元 。在 2 0 余年 , 在 当初 把犯 罪的 主体确 定 为特殊 主体 是比较 合适 的 , 而随 1 9 9 9 年又 将 立案 标准 由 】 0万元 提高 到 3 O万元 。为适 应反 腐 败斗 着 日 寸 间的推 移 , 其主 体发 生变 化 也在 情理 之 中 。因此 , 为 了全面 有
2、 建立和规 范财产 申报 制度
从 申报制 度在整个 法律体 系中 的地位来 看 , 西 万国 家关于官 员
财产 申报制 度以成 文法规 定 , 西欧 各国将 “ 阳光法 ”直接 纳入反贪
“ 巨额 财产 来源 不 明罪 ”的 犯罪 主体 为 特殊 主体 , 即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按照相 关法律 和 司法解 释规 定 , 国 家工作 人员 是指 国家机 关
{财务管理财务知识}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及其完善
{财务管理财务知识}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及其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背景该罪立法的本意是考虑到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欠缺,使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期限内无法收集到非法所得的确凿证据,为防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惩治的核心行为正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行为。
那么这种罪名是如何产生的呢?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性质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认为本罪是不作为型犯罪行为人不是因为持有巨额财产而构成犯罪,而是因为在持有巨额财产的前提下,负有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义务而不说明才构成本罪。
2.认为本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之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
3.认为本罪是持有与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超常规犯罪形态包含了三种行为状态:(1)是持有,以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2)是作为,即行为人以“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3)是不作为,即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实际该条文是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条第一款经过完善后写入刑法典的。
该条罪名从《补充规定》中出现到现在已过去个年头了,其间就说罪名的争议,提付就未中断过,本文试从该罪名的法律渊源,罪名构成要素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就该罪的名称谈一个人的粗陋观点。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年的《补免规定》出台以来,虽然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办的成功案例
却很少。
尤其是以该罪名单独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几乎没有,都是与贪污罪、受贿罪作数罪并罚时才出现,似乎该罪名已成为了贪污贿赂罪的一个附属罪名,于是乎理论界也好,实践中也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可行性,存在的必要性都产生了种种质疑,主要观点有这么几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要求当事人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如果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就可以定罪,而司法机关不主动搜集有关财产来源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上有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一种“有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也是不相符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责任,这与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诉讼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理论也是相悖的。
、认为该罪的法定刑偏低,与贪污罪、受贿罪相比相。
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人 员 “ 巨额 财产 来源 不 明” 入罪 后 , 罪虽 作为 一种 独立 的罪 此 名 , 几乎 没有 真正 的独立适 用过 , 但 而是 多依附 于贪污 、 贿等主 受 罪。 虽然 在最 新 的刑 法修 正案 中将此 罪 的最 高刑期 提 高到十 年 , 但是 却仍 然远 远低 于贪 污 、 受贿 罪的最 高 刑期… 死 刑 。 多贪 官 很
不 明案 来看 , 常 出现这 样 的现 象 。 经 当从 国家 工作 人 员家 中查 获
罪” 这一 罪名 。1 9 年 l 97 O月 1日, 经过 全面 修 订的新 刑 法 , 这 大 量的 赃款 赃物 , 在 国家 工作 人员 不能说 明财 产 的真正 来源 时 , 便 则 补充规 定 的前提 下 , 巨额财产 来源 不 明罪 作 了修 改 , 对 并将 其 声称 这 些财 产为 其他 家庭 成员 的财产 。这 样 , 谓 “ 他 家庭成 所 其
有期 徒刑 。财 产 的差额 部分 予 以追缴 。 修 正案在 总 体上提 高 了 些 冠 冕堂 皇 的理 由进行 推脱 。 国是 一个 重证 据 的国家 , 确定 ” 我 在
对该 罪 的惩治 力度 。修 正案 通过 后 , 到 了社会 的 一致 认 同, 得 认
为这将 为 惩治 贪污 腐败 提供 一把 利剑 。 二、 巨额财 产来 源 不明 罪在立 法 和 实践 中的缺 陷 毋庸 置疑 , 巨额财 产 来源 不 明罪在 修 改之后 , 定程度 上 对 一
近年 来 , 国反 腐倡 廉 的力度 越来 越 大 , 我 此罪 在 适用 时 的各 种 弊端越 来越 明显 。 09年 2月 2 20 8日, 国人大 常 务委 员会 第 全 七 次会议通 过 了刑 法修 正案 ( 。修 正案 ( ) 十 四条将 《 七) 七 第 刑 法》 9 35条 规定 的 巨额 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更 改为 “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惩治贪污贿赂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罪名自实施以来,也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试图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法律制度方面若干亟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财产范围腐败,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种情况显得就更为严重。
2010年12月30日,被网友赋予”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两罪并罚,执行了死刑判决。
执行的消息被发布后,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凡响。
严惩腐败的呼声又一次高涨,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的高发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规定的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不仅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类似此罪的罪名。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规定于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把此罪正式加入了《刑法》。
但是自从此规定颁布以来,就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很多争议。
本来该条文的确立,是为解决司法机关在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时,遇到的巨额财产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何种犯罪所得,因而无法制裁的问题。
但是条文实施以来,学者对与此是否加大了反腐力度,该罪名有无存在的必要一直处于争论当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符合一定条件的,将被认定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一罪名旨在打击腐败行为和违法所得的隐藏与转移,防止贪污腐败分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财产,同时也起到了追缴非法财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力度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治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界定和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关乎司法公正与效率,更涉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根基。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不仅仅是一项学术研究,更是对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司法实践,加强社会监督,才能更好地倡导廉洁诚信的社会风气,确保国家法治的健康运行。
1.2 问题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短时间内拥有远超合法收入水平的财产,而未能提供合理和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形,其背后往往涉嫌洗钱、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治建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既是法治进步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如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更加系统和科学的立法探究,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效地惩治这一类犯罪行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问题提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价值所在,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分析,有助于促进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推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和创新。
1.3 研究意义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义在于加强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涉及财产来源合法性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以及不能合理解释的情况。
该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促使腐败滋生等方面。
在举证责任和量刑标准方面,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而量刑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来源监管制度和加大查处力度。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并不断改进完善。
【关键词】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特点、危害、举证责任、量刑标准、预防、打击措施、思考、完善、改进方向1. 引言1.1 概述【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取得较大数额的财产时,未能合法提供合理、正当的来源证明,可能涉及非法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既存在于我国,也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法体系中。
其实质是一种非法获取财产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腐败、贪污等其他犯罪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查处需要审慎,并确保证据充分、公正。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才能使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预防和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非常关键的。
政府应加强监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大力度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发展。
】2. 正文2.1 定义和法律依据【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来源所能支撑的范围,且未能提供合法财产收入来源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其涉嫌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一种犯罪类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财产,但无法合理解释其来源合法性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我国刑法中也对此类犯罪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和量刑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犯罪所得的金额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行为,其所得金额的大小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其次,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量刑标准也会更加严格。
法律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往往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如果犯罪行为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也会对量刑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判决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所有相关情节,对犯罪分子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总的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所得金额的大小、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的。
在实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犯罪分子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不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法律也会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希望大家共同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以不能合理解释的方式获取或掌控大量财产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伴随着各种非法手段和不当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获取的财产数额巨大,而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罪犯,将以与妨害国家税收征收罪共同定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上是一种反贪腐的措施,目的在于打击腐败现象,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实施的难点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它主要针对的是贪污腐败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财富,而无法合理解释其财产来源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破坏国家财产安全的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和防范,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数额巨大,二是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往往需要充分考虑罪犯的财产状况、个人收入情况、职务和职业特点等多方面因素,以便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判断其财产来源是否合法。
这样既能有效打击腐败现象,也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 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腐败现象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腐败更是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立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分子的非法获取财富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腐败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财富,不仅严重损害国家的财产安全,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通过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
最新-浅议巨大资金来源不明罪 精品
浅议巨大资金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犯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给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寻找当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法学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构成要件、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关于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看法和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阐述,着重从认定该罪的构成要件四个方面以及该罪在法定刑设置偏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最后作者从该罪的立完善中提出了加快制定阳光法案,加大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提出的自己的建议,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加大对腐败工作的打击力度,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廉政环境,维护和提高我国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严,保障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顺利进行。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阳光法案财产申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大有增长趋势。
如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寻找当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罚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法学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及现状1979年刑法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法学理论研究匮乏,经验性立法较多,超前性立法较少,且当此种犯罪极少见,因而刑法对其未作规定。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监督机制,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枉法,收受贿赂,公饱私襄,成为暴发户。
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隐蔽性强,加之有人擅长于规避法律,使许多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在此背景下,1982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通知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文献中正式提出这一罪名。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此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该罪是吸收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而规定的。
该罪的设立为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那些以权谋私、贪污腐朽、大肆侵吞国家和他人财产而“暴发”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目的。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特征表现为:(1)犯罪客体: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其社会危害性在于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的公仆形象,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对公务员制度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从而损害了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
当前,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征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是持有说,认为该罪的实施行为是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另一种是不作为说,认为该罪的实施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从本罪的规定来看,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
该罪的主体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摘要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名。
此罪从创制十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也惩罚了一批腐败分子,但其社会效果也颇受争议,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贪官污吏规避更严厉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这种效果在某种程度上使得立法者所期待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应具有的遏制腐败与惩治贪官的社会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的研析,就显得较为迫切。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开始规定这个罪名,1997年3月14日修订新《刑法》仍然保留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是将原来的处罚规定略作修改。
此罪的设立,尽管初衷十分美好,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确保国家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惩罚了一批腐败分子。
如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褚时健、原中共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以及“三湘女巨贪”蒋艳萍都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到刑罚的处罚。
但冷静的审视一下,我们就会发现此罪实际上与现代刑法理念、国际司法潮流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效果也不太理想,在某种程度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污吏规避更严厉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故本人认为,该罪弊大于利,建议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把其内容纳入到受贿罪的条文里。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那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罪的设立存在诸多缺陷与不完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
本文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展浅析,并对未来立法提出初步的设想。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虚假申报财产罪财产申报拒不申报立法完善制度建立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那么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异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局部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局部。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要件的争论及对分歧问题的评析1、设立正当性争议的评析一种行为能否加以犯罪化,关键在于它是否具备了刑事的可罚性。
如果是,那么可以加以设置并给予责难和报应,否那么,便是不正当、不公正的.在具备了可罚性以后,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如何责难的问题,科学合理的责难过程所表达的正义并不亚于责难本身。
相反,一种可能殃及无辜的责难那么可能大大降低对其本身所蕴含的正当性的评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本人拒不说明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其来源非法的高度可能性,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其来源合法的可能性.选择过程中,把合法行为作为犯罪进展评价,并予以责难,其正当性何在?盖然性并不能成为处分的依据.因此,采取法律推定的手段,降低司法难度,并非立法救济司法必要之举,而恰恰是司法去填充立法无法自身合理解释的无奈之举。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2级在职法硕李志强【目录】:引言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一) 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三)犯罪客体(四)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存在争议的相关问题分析(一)举证责任(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废及改造观点分析(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自首(四)定罪判刑后,又查明了巨额财产来源的处理三、国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借鉴四、立法建议(一)改变罪名,准确反映该罪本质(二)明确犯罪主体,严密法网(三)增加司法机关进行“责令”的前提条件(四)“可以”改为“应当”,明确“说明”义务来源(五)明确“说明”的程度和范围(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设置(七)完善落实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八)加强执法力度,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九)小节【摘要】:本文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和有关问题的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该罪的本质特征是持有和不作为的结合,其本身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一定程度的有罪推定是立法功利性的体现,有其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合理性。
通过分析其法条规定、司法的客观效果和实践需求,借鉴国外和境外立法经验,建议就罪名、主体、法条部分具体内容、刑罚的设置、前置配套法规制度和执法方面进行改造,使该罪实施更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产生更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和不作为结合犯罪立法改造Abstract:This thesis considers the structure and the related issues about the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The writer think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this crime is the combination of possession and nonfeasance. The conversions of the onus of proof and the presumption of guilt to some degree are the embodiment of lawmaking materialism. We can find the support in theory and the rationality in practice.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legislation rules, judicial impersonal effect of judicatory and the need in practice, the writer with the help of overseas lawmaking experiences suggests changing the accusation, principal part, the detailed contents of legislation, the setup of criminal penalty, the former matched legislation and the execution to make the implement of this crime valid, scientific and make the judicial and social effect better and better.Keywords: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the combination of possession and nonfeasance, lawmaking alteration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的集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该罪名是指个人或组织拥有巨额财产,但无法合理解释其来源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财富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将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意义、特点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追究巨额财产的来源,可以打击非法获取财富的行为,防止一些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从而扭曲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正当财富的分配。
此外,该罪名还有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
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其特点。
首先,该罪名要求巨额财产的来源必须不明,即无法合理解释。
这意味着仅仅拥有巨额财产并不构成该罪名,还需要证明其来源不明。
其次,该罪名适用于个人和组织,既包括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的情况,也包括组织通过违法活动积累财富的情况。
最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罪名的推定,即被控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合法,否则将被认定为罪犯。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对之策,首先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知度,能够引导人们遵守法律,不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通过加大对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调查力度,追踪非法资金流动,打击非法犯罪行为。
此外,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非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该罪名的特点在于要求财产来源不明,适用于个人和组织,并是一种罪名的推定。
为应对该罪名,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法治有力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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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分则中极为特殊的一个罪名,可以说是开创了有罪推定的先例。
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以来,在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更多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处,此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同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和矛盾,国内学者对此罪名的关注度也是日渐提高。
笔者仅试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论述自己的观点。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主要客体。
既然此罪名是在无法查清财产来源的情况下一般性的推定为职务犯罪所得,则原本是不确定的客体也应当一般性的推定为国家廉政制度,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作为不作为犯罪,本罪的不作为义务来源于刑事法律自身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应当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所谓的“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仅限于直接故意。
本罪虽然属于有罪推定,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不同于其他罪名在适用有罪推定时可能造成的结果。
虽然此罪目前在立法、适用等方面存在种种的不足,但从反腐防贪的必要性等方面考虑确有存在的必要性,也有其存在的科学道理,同时我们也应采取各种措施完善这一罪名,巩固其存在基础。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罪推定;不作为;立法完善AbstractHuge amounts of property from unidentified sources is a very special charge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can be said to create a presumption of guilt precedent. There are many controversies in the criminal law field since the set of property from unidentified sources,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as more and more corruption cases investigated, the crime of the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more and more, but also exposed more and more many problems and conflicts, domestic attention from scholars offense is rising. I just try to dicuss a few of these problems . I think that the criminal object of huge property from unidentified sources is a complex object, including the national office stnational office staff honesty and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ownership, the national office staff honesty are the main object. Since the source of property is generally presumed to come from duty crime for can not identify the reall source, then the original object is uncertain should also be a general presumption of 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staff is the country honesty of staff duties. As a crime of omission, the obligations of this crime is from the criminal provisions of the law itself.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should included only state personnel so-called "real national staff" and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leading cadres above the county level and state-owned large and medium-sized head. Large amounts of property from unidentified sources should be limited to the subjective aspects of direct intent. Though the presumption of guilt of this crime, but because of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t from other offens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esumption of guilt may result. Although there is various deficienci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is crime in the legislation currently application, but the need for fighting corruption prevention so that there exists the need to consider also the existence of scientific truth, and we should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crime to consolidate the basis of its existence.Key words:Large amounts of property of unknown origin ; presumption of guilt; omission; legislative improvement目录引论 (1)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 (1)(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1)(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理由 (2)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 (3)(一)客体要件 (3)(二)客观方面要件 (4)(三)主体要件 (5)(四)主观方面要件 (7)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有罪推定 (7)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废 (9)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10)(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10)(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11)主要参考文献 (12)引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研究的过程中深刻地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
”①从1978年到1988年十年发展,我国改革开放更加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更加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改善,收入增加,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也大大增加,获得收入的途径更是越来越多。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文化的冲击,理念的冲击。
在整个社会处于转型这一不确定的时期,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金钱和私利的诱惑下,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聚敛非法之财,数额巨大,有的几万元、十几万元,有的成百上千万。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机构首先根据法律试图查清其是贪污、受贿、走私,亦或是其他犯罪所得,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然而,受职务犯罪固有的复杂性和侦查能力、侦查手段的限制,加之犯罪行为人对其来源不明财产多不愿主动交代,侦控机关往往无法完全查清行为人的巨额财产究竟系何种犯罪所得,因而对其无从下手,致使一些严重的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解决问题的方法存在于问题产生时,这一现象引起了法律学者的反思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关注,我国有关机关逐步在各种不同层级效力文件中规定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最终形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无到有的起源,正是取决于当时社会所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
然而这一罪名从设立以来至今,在刑法学界广受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越来越多问题,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和矛盾。
笔者试以自己的理解浅析此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尽管1979年《刑法》总结了建国三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但由于该部刑法从酝酿到颁布所经过的时间较短,加之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刑法学界的研究工作也不深入,这就决定了该刑法中经验性的立法较多,超前性的立法比较少,而且因为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这种犯罪极其少见,故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国家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而难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因此,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随后,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