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考点:收养问题及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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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复习辅导 哪里做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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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非法学)复习辅导 哪里做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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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

收养的全部名词解释收养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和人情关怀的概念,它涵盖了多种含义和定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收养进行全面解释,并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特点和影响。

1. 收养的定义和形式收养是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正式接纳并承担起与亲生父母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将一个无亲无故、或者与亲生父母关系破裂的孩子纳入自己的家庭中。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合同来确立与维护。

收养可以是国内收养,即在同一国家内进行;也可以是国际收养,即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

在国内收养中,有几种形式,包括亲子收养、亲缘收养和非血缘收养。

亲子收养是指将一个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收养,这种形式最常见。

亲缘收养是指收养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亲缘关系,如亲戚关系。

非血缘收养是指基于其他关系而进行的收养,比如收养方和被收养孩子之间没有任何亲缘关系,但出于种种原因,收养方决定抚养这个孩子并为其承担父母责任。

2. 收养的法律程序收养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了收养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递交申请、审查资格、审讯和判决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通过法庭等机构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审讯,以确保其具备适合且可负担得起承担父母责任的条件。

有些国家要求收养方接受心理评估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关爱。

3. 收养的好处和挑战收养对被收养孩子和收养方家庭都具有重要的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对于被收养孩子来说,收养给予了他们一个温暖、稳定和有爱的家庭。

这些孩子往往是无亲无故,或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的孩子,收养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人生起点。

他们可以得到更好的教育、健康照顾和人生指导,有机会追求更好的未来。

此外,收养也能给这些孩子带来心理上的安慰和归属感,让他们重新建立起家庭和社会的联系。

对于收养方家庭来说,收养给了他们一个更完整和充实的家庭。

通过收养一个孩子,他们可以实现当父母的愿望,给予孩子爱和关怀,并传承家庭价值观念。

收养登记知识问答

收养登记知识问答

收养登记知识问答1.什么是收养?收养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人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2.收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是基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一种合法行为,其目的在于设定新的亲属法律关系而终止原有的亲属法律关系。

收养涉及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行为。

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公民间的收养与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庭儿童的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慈善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扶助义务、以及相互间的继承权均已不再存在。

收养和寄养不同。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的一种委托代养的行为。

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寄养与收养的主要区别。

收养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亲属身份以及基于亲属身份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

(3)收养行为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

它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

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等,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收养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而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子女被他人收养而消失/灭,但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收养

收养
2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为当时 的习惯所确认;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收养制度具有了 一定的法律形式,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 度、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 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它同近、现代 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 1、按照礼、法的规定 ,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 者也仅限于男子; 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 3.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 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 4.立嗣的条件是很严格的。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一、洽谈室的布置
•主谈室的布置 •密谈室的布置 •休息室的布置
第二节 谈判现场 二、谈判双方座位的的布安置排与安排
•主相对而 坐 •任意就座 •不设谈判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人 员 布置与安排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素 质


1.谈判时间的分类
•己方时间
1 .

•他方时间 想
•根据项目的大小和难易来确定团队阵容 •依据项目的重要程度组织谈判团队 •依据对手的特点配备谈判人员
第一节 商务谈判人员的组织
三、谈判团队的组织
2.谈判团队结构要求
•知识结构 •能力结构 •年龄结构 •性别结构
第一节 商务谈判人员的组织
四、主谈与辅谈之间的分工与配合
•主谈人的要求 •主谈人与辅谈人的分工

•互利时间 德
•不利时间
2 .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
2.时间安排的原则

婚姻家庭法学第九章 收养

婚姻家庭法学第九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 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的规定有两类: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 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法律所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的对一般情形下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 的实质性法律要求。
• 我国《收养法》规定,普通收养关系的成 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
2、社会福利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 部门兴办的慈善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等。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的情形: 《收养法》第12条、第13条和第18条
(三)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条件
·《收养法》第6条,包括: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
(一)收养的无效
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 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二)收养无效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 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 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 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
• 法律后果(略)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 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把收养关系的 法律效力分为: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
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 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 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17小题.每题1.0分,共17.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1980年,3岁的小兵被刘某夫妇依法收养,并与他们共同生活至参加工作。

2009年7月,小兵胞弟因车祸去世,小兵生父母考虑到自己没有其他子女,提出让小兵赡养,养父母刘某夫妇坚决反对,下列关于小兵与生父母,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小兵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B.小兵没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C.小兵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D.小兵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因此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本题中,小兵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第2题依据现行的《收养法》,在一般情况下,( )最有可能具有收养资格。

A.工资收入稳定且无子女的王某B.刚年满25周岁的林某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唐某D.收入丰厚且有一个女儿的陈某【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BCD项均不满足收养条件。

第3题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 )周岁以上。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的法律问题及后果(3篇)

收养的法律问题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收养作为一种解决人口老龄化、孤儿安置、家庭结构变化等问题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然而,收养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后果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收养的法律问题、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的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收养的法律问题1. 收养的定义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监护权、抚养权、赡养权等权益转移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2. 收养的类型(1)直接收养:收养人直接从被收养人原家庭中收养未成年人或成年人;(2)代养:收养人从社会福利机构、孤儿院等机构中收养未成年人;(3)领养:收养人从其他国家或地区领养未成年人。

3. 收养的限制条件(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之间不得收养;(2)被收养人应当是无子女的家庭;(3)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 收养的禁止条件(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2)有犯罪记录;(3)不符合收养条件。

三、收养的程序1. 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人应当书面表示同意被收养。

3. 收养登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 收养证书颁发收养登记后,民政部门应当向收养人颁发收养证书。

四、收养的效力1.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成立。

2. 收养人、被收养人权利义务(1)收养人享有监护权、抚养权、赡养权等权益;(2)被收养人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收养关系解除(1)收养关系解除应当经被收养人同意;(2)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应当返还收养人已支付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与收养程序

民法典与收养程序

民法典与收养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已经成为解决儿童无亲无靠的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式。

对于收养行为的规范和程序,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体规范,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于收养程序的规定,并对其实施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民法典中的收养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是指成年人将未满18周岁的无亲无靠的未成年人纳入自己的家庭,确定亲权和监护责任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对于收养行为给予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收养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收养行为使被收养人成为收养人的子女,同时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

这一规定体现了收养的效力和法律效果,保护了被收养人的权益。

其次,民法典对于收养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成年夫妇可以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的无亲无靠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收养前,收养人需要经过属地民政部门的审核和备案,以确保收养人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和教养能力。

此外,被收养人的意见也需要得到充分尊重,对于满14周岁的被收养人,其同意是进行收养的前提条件。

最后,民法典强调了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收养人应当履行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

同时,被收养人也享有与亲生子女平等的权益和法律保护。

二、民法典收养程序的实施分析民事法律的法定主义原则要求法律规定的实施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步骤,以保证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民法典对于收养程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养程序的复杂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需要通过属地民政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才能进行收养。

然而,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收养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是收养程序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民法典的收养权益保护

民法典的收养权益保护

民法典的收养权益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收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常见且广泛认可的方式,实现对无亲无故儿童的关爱和保护。

随之而来的是对收养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也是我国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收养权益的保护,并给予相关建议。

一、收养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为了有效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民法典确立了一系列立法原则。

首先,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将儿童的权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从法律上确立了以儿童的福祉为导向的原则。

其次,强调尊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保护其自主权。

再次,强调信息的透明和真实,要求收养人必须提供真实、详尽的信息,使被收养人和关注其权益的人能够了解全部情况。

二、收养程序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收养的程序与条件,以保证被收养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要求收养人年满30周岁,并且年龄差距不超过40周岁,以确保收养人具备一定的稳定生活和经济基础。

其次,收养人必须是有一定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保证收养人能够履行收养责任。

另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收养程序的要求,包括收养登记、居民身份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以确保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三、收养人的权益与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收养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益和义务。

一方面,收养人享有对被收养人监护、抚养、教育等权利,可以对被收养人进行育儿决策,并拥有与生物父母相同的权益。

另一方面,收养人也具有相应的义务,包括负责被收养人的基本生活和教育,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并对被收养人的权益进行全面保护。

收养人应当充分尊重被收养人的人格权利,不得剥夺被收养人的自由、尊严和隐私。

四、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民法典对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强调被收养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殴打和侮辱。

其次,要求收养人必须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包括物质、精神以及情感等多方面的支持。

另外,被收养人在成年后享有了解自己出生和收养过程的权利,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以满足个人的需求。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婚姻法和收养法重点知识点三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婚姻法和收养法重点知识点三下

收养法「收养关系的成立」1.收养人(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注意】收养人的条件口诀:“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三十”。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査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40以上;2.被收养人(1)须为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成年人;(4)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意】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其他规定(1)子女送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3)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可以送养该孤儿。

5.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1)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婚姻法和收养法重点知识点二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婚姻法和收养法重点知识点二下

离婚「协议离婚」1.概念双方(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且就财产、子女抚养和债务处理达成书面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1.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调解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注意】调解为法定前置程序。

3.法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

【注意】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注意】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1)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注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①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注意】“确有必要”,主要指:①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②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新第八章收养法

新第八章收养法

第八章“收养法”: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2学时第八章收养法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后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于1999年4月1日生效。

该收养法是调整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二)收养的特征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2,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三)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收养与寄养的区别寄养是指父母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行为。

寄养实际上就是委托抚养,例如,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将孩子寄养在城市里的姑姑家。

例如,张学良的妻子,赵四小姐,将其孩子托付给美国的朋友,这就是寄养,而不是收养。

我理解,寄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实质是委托监护。

收养与寄养有如下区别:(1)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

(2)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

(3)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各国法律关于收养当事人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收养的程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得以成立,否则是不能成立的。

收养的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效力的法律适用

在各国的收养法中,收养的目的不同,收养的效力也不同。

完全收养的目的在于使被收养人完全融入养家,因而一些坚持完全收养的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被收养儿童取得收养人婚生子女的身份。

不完全收养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儿童提供某种形式的社会帮助,因而被收养人不必完全融入养家,也不要求与原出生家庭断绝关系。

纵观全球来看,关于涉外收养的效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与实践:(1)主张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大部分学者认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既然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故收养效力应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实践中,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收养法都采取这种主张,如:《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2300条规定:“收养的效力由收养人的属人法规定。

夫妻双方同意的收养,其效力由规定婚姻效力的法律规定。

”当前一些国际公约在处理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也采取类似做法。

如1993年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规定为了强化儿童原住国与收养国的合作机制,要求依公约成立的收养应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其效力依收养国或承认国的法律决定。

(2)主张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

该主张认为收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收养者的利益,因此收养效力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

实践中,泰国、印度等国即采用这种主张,如泰国《国际私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养子女本国法。

(3)当然还有少数国家主张重叠适用或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

因为收养制度同时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而且这种法律适用也有利于收养效力的承认。

瑞典、芬兰等国家主张分别适用各自的属人法,而奥地利、葡萄牙等国家则主张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

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

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

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第一篇: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本章重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1-27)(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1.抚养义务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存,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1)抚养的内容:提供金钱和物质;日常生活中照料;(2)抚养的期限:一般到18周岁(3)抚养的条件1)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任何情况都不能免除;离婚后仍然要承担抚养义务 2)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2个):A: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一)20条:为两种情形 a指尚在校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B:父母有给付的能力(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后有余力)(4)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A: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按第15条子女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B:法院可以判决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C:成年子女因为主观原因如拒不参加劳动等,父母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D: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

2.教育义务含义:由于法条的变化含两个方面:(1)父母全面地对子女进行关怀和培养,引导子女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思想品德文化水平)。

(2)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子女进行必要的管束,使得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责任承担: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五种: a: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b: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父母承担;C: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如确实有困难的,再由另一方承担;d: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有经济能力自己承担,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e:侵权时已18岁,由本人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被告人延期给付;3.保护义务保护的内容: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2)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2.赡养扶助的内容:(1)经济上的供养(2)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的安慰第(2)(3)项不能免除 3.方式:共同生活,直接赡养;分开居住,提供生活费与经常探望 4.无期限只要老人需要,子女就应当履行该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为由,拒绝赡养;5.经济供养的条件(1)子女有能力;(成年,有独立经济能力)(2)父母有需要;(丧失劳动力或缺乏生活来源)6.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赡养费给付之诉;(劳务扶助);可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7.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第30条)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考研法律硕士辅导哪些特殊条件下可以收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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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201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说明中关于综合课考查目标中明确写道:综合课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
能力和素养。

由此可以预见,在2012年综合课考试中,对基础知识的考查将会占据一定的比例。

因此,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
复习。

关于基础知识的学习方法,在时间所生有限的情况下,除了其它方法外,考试可以尝试通过做一定量的练习题来加深印象。

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掌控能力除了可以应对考试中相应的考题外,对考试作答其它类型的试题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只有对基础知识有了较强的驾驭能力,考试才能在作答其它考题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12。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及练习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及练习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及练习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第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

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1)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其他条件,例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二,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需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继子女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成继子女,一般不受限制。

例: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如下限制()A.收养人无子女B.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C.被收养人不满周岁D.收养人年满周岁AB。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 (1)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 (1)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收养拐卖儿童【案例】张某结婚多年,因为有病而一直没能生孩子。

张某对此十分苦恼,想收养他人的孩子,又担心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而不养活自己。

后来,张某听说曾有偷小孩卖的事情发生,便想自己亲自去偷一个来抚养,既省了钱,又不担心孩子被亲生父母要回。

于是,张某乘车到南方某省一个偏僻的县城,在幼儿园门口,拐骗一个3周岁的男孩带回了家。

张某对周围邻居说,是自己的远方亲戚把小孩送自己收养的,并给孩子重新报了户口。

后张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自己没有孩子便拐骗儿童进行收养,是犯罪吗?法律评析: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为收养孩子,拐骗3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的控制,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虽有拐骗孩子的行为,但主观目的只是收养,并不是要出卖,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二是针对家长或监护人实施。

拐骗的手段则多种多样,有的以食品、玩具、娱乐等为诱饵,哄骗、诱惑儿童,将其拐走;有的冒充儿童的家长或亲属,从托儿所、幼儿园将儿童骗走;有的以当保姆为名,在取得主人信任后,乘机将儿童拐走;有的则以偷盗的手段将婴幼儿抱走,等等。

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就构成本罪。

所谓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父母或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场所致其与家庭或监护人断绝联系。

所谓脱离监护人,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致其与家庭或监护人断绝联系。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收养,也有的是供自己使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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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考点:收养问题及其做法
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
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也就是必须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和收养的形式要件。

收养的实质要件包括收养关系中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身份和意思表示等内容。

收养的形式要件即收养的法律程序。

各国一般都要求经过申请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进行公证或登记,收养才能生效。

但在具体法律手续上,互有差异。

(1)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各国一般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

但各国的具体作法又有不同:
1.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2.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

3.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4.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2)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适用与解决收养实质要件相同的准据法;一是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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