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备案减免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业务部 / 作者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办法》的核心在于“备案管理”,本期华税律师将就“审批管理”与“备案管理”进行分析,为企业把握实务操作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点。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此次《办法》的发布,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并明确,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此次《办法》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全部审批,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体现,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
一、审批制:实行全面审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等方式,准予减免税、认可其享有税收优惠资格的行为。
其实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同意其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
审批管理属于事前管理,且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加之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为纳税人所诟病。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下增值税优惠1、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2、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4、边销茶增值税优惠5、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6、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7、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10、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1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13、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16、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8、婚姻介绍服务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增值税优惠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增值税优惠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2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优惠22、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2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2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25、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26、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2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28、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业务描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关于减免税货物后续报关单填制要求
关于减免税货物后续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关于公布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为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手续,根据海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要求,现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告如下: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4561(退运货物)。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 RT +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二、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9700(后续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 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三、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四、上述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填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事先备案项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的经营资格证书;相关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协议;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1、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将相关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资料(1)自产农产品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避孕药品和用具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古旧图书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农民专业合作社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7)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
c.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
(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
(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1号)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7]135号)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CSZ1994121CSZ1997135CSZ1994029GSF1994864
类
征即退
抵税。
陕西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陕地税发[2010]6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效力区域:陕西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10]64号发文时间:2010—6—3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O一O年六月三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均属于备案类减免。
第三条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需进行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2010新国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地税函〔2010〕136号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抄送:市局各位领导。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印校对:税政二处刘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国税发…2010‟2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8施行日期2015.08.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主题类别税收优惠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8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应加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李 波 蓉
罚 不 到 位 有 的 管 理 员 认 为 . 己 征 管 的 户 自 己 查 出 问 题 自 来 , 暴 露 出 平 时 征 管 工 作 不 到 位 的情 况 。 所 以 在 进 行 清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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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备 案 类 减 免 管 理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事前宣 传辅导 不到位 , 案工作 弱化 。备案类 减免税 , 备 是指 取消 审批 手 续 的减 免税 项 目和 不需 税 务机 关 审 批 的 减免税 项 目。随 着《 行政许 可法 》 的颁 布 , 免税 权 限逐 步 减 下放 , 减免 流程也进 一步简 化 。在实 际工 作中 . 对减 免税类 企业存 在” 审批 、 重 轻备 案 ” 的趋 向 。认 为企业 总是 要 享受
地 解 决 纳 税 人 在 减 免 税 审 批 中 程 序 繁 琐 的 问 题 . 决 税 务 解 机 关 内 部 管 理 中 权 责 不 清 的 问 题 税 务 人 员 要 提 高 对 备 案
管理 重 要性 的认 识 。 切实 树 立依 法 治 税 的观 念 , 减 免税 将
备 案资 料 . 案头 审核不 细不 实等 出现 了诸 如 自行 扩 大减 备 案 管 理 .作 为 税 法 体 系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严
上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又 如 某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开 展 出 口 销 售 业 些 问 题 处 理 处 罚 力 度 的 弱 化 . 害 了 税 法 执 行 的严 肃 性 损
二 、 须加强 增值税 备案类 减免税 管理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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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宣 传教育 . 分认识 备案管 理的重要 性 充
免税适 用范 围备案 . 有 的纳税 人把 外 购的 商 品当作 自产 如 格按 照有 关规定 办理 减免税 备 案工 作 . 确落 实各项 减免 正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
〔2008〕1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 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
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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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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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 依4%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销售发票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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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员名册、合作社章程、种养规模等明细资料 知》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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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税字〔1994〕60号)
免税政策
税收减免及备案登记2010-03-03 08:51:56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增值税减免或备案登记类《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一、业务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一、业务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梳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梳理【标 签】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部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外,大部分为备案类减免税。
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作如下提醒,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减免备案 备案事项:非营利组织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流程
国内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需经省级有关部门(省计委、省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在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办理程序分二步: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二、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一、办理项目确认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签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三、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见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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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备案减免税项目: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事后备案类程序及要求
(一)提请备案
符合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附报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备案时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间。
(三)备案资料
纳税人享受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基本资料和具体资料。
每项税收优惠事项的具体资料见附件五。
1、《税收优惠事项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财务报表;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四)备案机关
按照备案类优惠规定的权限备案(见附件五)。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
2、附报资料: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2)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明细表;
(3)特殊行业许可证(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备案权限: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备案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