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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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之间的性质是 否具有近似性,基本上由重到轻进行排列的。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的结构,由罪状 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 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 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 罪状和空白罪状。
(1)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 罪名还可分为以下几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性罪名、概括罪名。 (3)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 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出并宣 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分为以下几种: (一)绝对确定法定刑。 (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三)相对确定法定刑。
刑法各论
第二十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首先,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其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再次,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首先,概括刑法分论的作用。 其次,指导刑法分论的作用。 再次,制约刑法分论的作用。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犯罪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 进行排列 首先,类罪的排列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 行的。
(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 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 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属于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 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 述。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 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表现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

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能够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提供判断标准,但是,总论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如果不在各论具体罪的犯罪构成中加以体现和贯彻,不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总论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是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如果这种一般原理、原则不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则是抽象的,无法发挥作用。

正是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

第16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16章 刑法各论概述
1.概括刑法各论。
2.指导刑法各论。 3.制约、补充刑法各论。


(二)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践行刑法总论。 2.完善刑法总论。
§2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列顺序。 (一)以同类客体作为犯罪分类的依据
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
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分则是
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

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与刑法总则和分则相适 应,刑法学的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构成。刑 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 (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
(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等;
(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这种情
况最多;
(e)规定援引法定刑,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
第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
§1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2 刑法分则的体系 §3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1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关系: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总
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 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 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 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均是刑法不可分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 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 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 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 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简明性,可以避免法律条文庞 杂。但不适当地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 则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因此,简单罪状不 可不用,但也不宜多用。
引证罪状:是通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上的空白罪状,大都在条文上指明了该犯罪 行为 对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但有的条文虽然 没有指明对某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实质上仍是空 白罪状。例如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关于各种走私 犯罪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须注意,空白罪状必 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认定该种 犯罪的特征。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1.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3.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4.总则的基本内容是从分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分则的基本内容则是把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5.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轻重为序。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6.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二、罪状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7.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8.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刑法外);(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内)。

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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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概说学习目标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学习重点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即罪状、罪名、法定刑以及法条竞合。

第一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3、历次刑法修正案二、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论的作用。

三、罪刑分则体系及其特点1、犯罪分则体系(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

2、罪刑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大体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法益或者较为重要的法益予以归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1、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3、比较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二、罪名1、概念: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

(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可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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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 伪造货币罪 二、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 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 变造货币罪 六、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 高利转贷罪 九、 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 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三、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37 十四、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十四、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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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三)
十九、
二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 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二、 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三、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三、 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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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走私罪
一、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 走私核材料罪 三、 走私假币罪 四、 走私文物罪 五、 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八、 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 走私废物罪 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十一、 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
(二)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 学理罪名 2.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 名和选择罪名 3. 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 不确定罪名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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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法条竞合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也称罪刑各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因此,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体分为三类:刑法典、单行刑法、附 属刑法。 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法条竞合
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在特殊情况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论处。“特殊情况” 指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149条第二款。
2、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 此也没有做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 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例如:盗 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既符合124条, 又符合264条但前者最高刑为15年,后者最高刑为无期。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2、个别化功能
罪名一方面将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概括成一个犯罪, 同时它又使各个罪名产生独特的含义,使罪与罪之间具有 严格的区别,这就是其个别化功能。 3、评价功能 罪名的评价功能,是表明国家对某种危害行为的否 定评价以及对触犯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的谴责。 4、威慑功能 罪名的评价功能,引申出其威慑功能。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5. 分则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刑罚幅度。例如:刑法第371 条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 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例如:刑法第 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各论法律资料人文社科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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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分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 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三)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 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 某个具体部分。
1.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 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 罪。
2.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 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 系。如抢劫罪、绑架罪。
——逃避商检罪
4.引证罪状
➢ 《刑法》第326条:以牟 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 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倒卖文物罪
单选题
➢ 《刑法》第343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 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 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属于( )。
➢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 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D.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ABC
3.援引法定刑
➢ 概念 ➢ 即指刑法分则某些条款中没有明确规
定法定刑,而是明确规定援引分则其他条 款的法定刑处罚。 ➢ 例如 ➢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 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 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各论的学习方法
具体行为
犯罪主体、客 体、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主刑(最高刑) 附加刑
刑罚
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刑罚的分类
刑罚的概念
➢ “刑”原意是指“肉刑、死刑”。 ➢ “罚”原意是指“以金钱赎罪”。 ➢ “刑罚”——是由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刑法各论概述一、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教材2-3页,一般了解)划两者总的关系(教材2页)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教材3页,一般了解)划要点(共3点)(教材3页)。

三、刑法分则的体系(教材4-6页,一般了解)(一)犯罪的分类排列(教材4页)按教材简要说明。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教材4-5页)只讲划线部分和旁注。

四、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1.罪状的概念(重点名词,01年1月考名词,教材6页)2.罪状的种类(1)简单罪状(重点名词,教材6页)(2)叙明罪状(重点名词,98年考名词解释。

教材6页)(3)引证罪状(重点名词,教材6页)(4)空白罪状(重点名词,教材7页)(5)混合罪状(名词,教材7页,一般了解)(二)罪名1.罪名的概念和分类(1)罪名的概念(名词,教材7页,一般了解)(2)罪名的种类①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教材7页,一般了解)②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教材8页,一般了解)2.请学生阅读教材8页的“(二)确定罪名的原则”和“(三)正确确定罪名的意义”(三)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重点名词,01年3月考名词,教材8页)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常识,难点。

一般了解)理论见教材8页倒数第二自然段。

举例如下: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该条款中“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法定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某甲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就是宣告刑。

3.法定刑的种类(教材8-9页,一般了解)(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教材9页,一般了解)先划概念。

《刑法各论》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各论》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各论》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贪污罪 2.诈骗罪 3.简单罪状 4.叙明罪状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挪用公款罪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是( ) A.故意 B.故意,且具有破坏生产的目的C.故意,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D.故意,且具有报复的目的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属于()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军人违反职责罪C.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D.危害国防利益罪3.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的主体是( )A.公司和企业 B.一般主体C.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D.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4.关于遗弃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B.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C.遗弃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D.遗弃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 )A.国家财产B.公共财物C.国家和集体的财物D.本单位的财物6.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不包括() A.国家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B.生命权 C.健康权 D.财产权三、简答题1.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简单罪状:在分则条文中只简单规定罪状,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4叙明罪状:在分则条文中比较具体、详细地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加以描述的罪状。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6.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学课件:刑法分论

刑法学课件: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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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从79到97刑法法条的变化:
全文192→452;分则103→350
条文 = 罪状 + 法定刑
Ex:308(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一)罪状
1、什么是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状的描述形式
(1)叙明罪状:详细描述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Ex: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 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7
(二)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1.单行刑法(9个)
一个补充规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 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八个刑法修正案 2.立法解释(9个) 3.司法解释(200多个)
18
(三)法条竞合问题
1、法条竞合的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
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况。
侵吞单位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3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10类犯罪 每类一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刑法各论课件.

《刑法学》刑法各论课件.

•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 (一)概念 •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 为。 • 3、主体为一般主体。 • 4、主观上是故意。 • (三)司法认定和处罚P23――24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讲授的犯罪
• 一、背叛国家罪 • (一)概念和特征 • 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 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和安全的行为。 • 特征: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和安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 的行为。 •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 (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和处罚
• 《刑法学》——刑法各论课件
罪刑各论概述
• 一、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 (一)各论对总论的作用: • (1)贯彻与体现总论 (2)促进总论实践 效应 (3)丰富和发展总论 • (二)总论对各论的作用: • (1)概括各论 (2)指导各论 (3)制约 各论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 • • •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P4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1、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2、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 列. •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按照各罪 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 排列。 •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客体或者较为 重要的客体予以归类。 • (三)犯罪分类及其排列的意义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 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 1.叙明罪状。 1.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2.简单罪状。 3.引证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4.空白罪状。
的规定。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 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 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如刑法第163条第3 如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 等同视之。 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规定 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如第 269条的规定,第267条第2 269条的规定,第267条第2款的规 定。
(二)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 可以分为: 1.单一罪状。 1.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 2.混合罪状。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 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其功能有: •1.概括功能; 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 2.区分功能; •3.评价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分为: •(1)立法罪名。 •(2)司法罪名。 •(3)学理罪名。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 复,可以分为: •(1)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 •(3)概括罪名。 3.另外,还可以分为: 3.另外,还可以分为: •(1)类罪名。 •(2)具体罪名。

《刑法学下册》第十九章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学下册》第十九章 刑法各论概述
1 关于罪名的确定,主要研究三个方面的内
容。
其一,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 罪名还是数个罪名?
其二,对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是否应该确定 独立的罪名?
其三,如何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
2
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 名。其中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标题明示和 定义明示。
罪构成的描述。
刑法分则各条文中“……的”是罪状的标志, 即只要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具体的罪状和法 定刑,那么,“处……”之前的“……的”所 表明的就是罪状。有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状。
比如,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罪 状1)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罪状2)的,是受贿罪。”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将犯罪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 从而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 适用。 其次,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 论上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从而有 利于解决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 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 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 的危害程度。



破 坏
犯 罪
刑 法
法 的 具 体 运
其 他 规 定
害 国 家 安 全
害 公 共 安 全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பைடு நூலகம்
序 罪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害 社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

刑法的基本功能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罪犯的再教育和自愿立法等。

二、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与刑事责任、犯罪与处罚、犯罪与刑事处分。

刑法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被告人、刑事民事调解的当事人等。

三、刑法中的主要犯罪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包括侵犯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侵犯他人名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等。

刑法中的主要犯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诽谤罪、诈骗罪等。

四、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犯罪、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

五、刑罚与刑事处分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所应得的刑罚和刑事处分的种类和量刑规则。

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分的种类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六、刑罚与处罚的适用刑法规定了刑罚与处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原则。

刑罚与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犯罪的目的等,刑罚与处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惩前毖后、惩一儆百等。

七、刑法的执行刑法的执行包括刑罚的执行、刑事处分的执行等。

刑法的执行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

刑法的执行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积极改造罪犯、依法行使刑权等。

八、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刑法的适用对象、刑法的适用对象、刑法的适用条件等。

刑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全体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刑法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事实的成立、刑事责任人的明确等。

以上就是刑法各论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和解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刑法是一门复杂而又深刻的学科,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和实践。

希望读者能够加强对刑法各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做一个守法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各论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
1.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有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罪: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具体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强奸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因而将它们归为侵犯财产罪。
4.以犯罪的危害的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首先,类罪的排列一般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的,刑法分则共包括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就是主要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
5.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的条文,因而,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同时,由于罪状和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以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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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对刑事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理解和发展刑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典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具有以下特点:
•主要依据犯罪侵犯的同类法益的不同对犯罪进行分类
•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对法益的损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大体上依据犯罪对法益的损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
第三节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罪状又与罪名密切相关。

对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分则的重要内容。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根据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通常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简单罪状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

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叙明罪状则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及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此即为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

如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
⏹二、罪名
–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类罪中的节罪名和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这里研究的是具体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指高度概括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具体犯罪的称谓。

•罪名不仅仅起到一种称呼的作用,还具有重要功能。

表现在:
–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一般来说,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

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

–(三)罪名的确定
•正确确定罪名,须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概括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通常可以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此外,还有浮动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刑度。

我国刑法分则存在极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处以刑罚。

我国刑法分则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如根据刑法第227条规定,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除主刑外,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刑。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宣告刑须以法定刑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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