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课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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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徐岱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 1定罪和量刑
* 2的一般原理
* 3善刑事立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
* 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1 、与时俱进的方法。
* 2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 刑法分则体系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两个方面,
* 一是将种类繁多的犯罪进行分类;
* 二是将各类犯罪和各种犯罪进行排序。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 将犯罪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
* 首先,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从而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适用。
* 其次,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从而有利于解决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 (一)我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 (二)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
* (三)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 一、罪状
* 二、法定刑
* 三、罪名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 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 比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前一句是罪状,后一句是法定刑。
* 同时,由于罪状与罪名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这一节也对罪名进行论述。
一、罪状
*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描述。
* 刑法分则各条文中"......的"是罪状的标志,即只要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那么,"处......"之前的"......的"所表明的就是罪状。有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状。
* 比如,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罪状1)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罪状2)的,是受贿罪。"
罪状的分类
二、法定刑
*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 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而确定的刑种和刑度,表明了犯罪与刑罚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依据的。
法定刑分类
* 根据立法实践,以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 (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 (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 我国刑法分则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 1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 2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 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 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
三、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 罪名虽然概括了犯罪的内容,但罪名本身并不是确定和解释该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该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条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罪名为依据确定具体构成要件。尤其在罪名没有反映犯罪的本质与结构时,直接根据罪名确定构成要件会导致偏差。
三、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 罪名的功能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 1
* 2
* 3
* 4
(二)罪名的分类
* 1、学理罪名
* 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约束力,仅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参考作用。
(二)罪名的分类
* 2和具体罪名
*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类罪名反映了该类犯罪的共性,但没有与之对应的罪状和法定刑,也没有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引用类罪名作为定罪的依据,必须引用具体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