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何存在优先股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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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者:吴睿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在西方国家公司运用优先股融资具有十分成熟的运作体制,但是在我国仍然处于立法空白,在此着重探讨优先股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股权;法律困境;制度建立随着19世纪初期,优先股在英国和美国的相继在铁路建设融资方面的出现,其产生和发展很好地调和了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制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因此,如何建设和健全我国的优先股制度应当成为当下公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优先股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由此可见,优先股最突出的优先权体现在公司盈余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并且其优先性是相对于普通股股权而言,而非债权。

从权利性质上说,优先股是具有一定债权特点的股权,其股息固定一般在百分之七左右。

因此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被视为资产而非像债券被视为债务。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

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权、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设定单独和多重的权利,附属多重权利的优先股一般都被称为高级优先股。

公司存续期间,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本,只能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对股东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计入成本,不能进行税前扣减。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但在一定条件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主张恢复其表决权,通常是在优先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的法律救济中所体现。

优先股有关知识要点及风险解析

优先股有关知识要点及风险解析

优先股有关知识要点及风险解析会计优先股有关知识要点及风险解析对于投资者来说,目前试点地优先股存在几个方面风险点:一是若出现亏损,将不能按约定分配固定股息;二是优先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面值(面值元),不能获得折价收益;三是投资者持有地优先股如何交易和转让无明确规定,可能导致炒股炒成股东;四是发行方有赎回条件,投资者无回售地权利;五是发行方有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地触发条件,投资者无转换地自由选择.具体结合优先股发展过程、概念和特点、发行及价格、交易与转让、赎回与回售、转换、会计处理等方面有关知识要点解析如下:一、优先股发展过程优先股在我国地发展过程经过起步、雏形、沉寂、重现四个阶段.起步阶段(年代).年,随着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立,中国地土地上开始推进股份制.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无法对股票进行有效清晰地界定.更无从区分何为股票、证券、优先股等.雏形阶段(年代初期).随着国家出台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对股份制建设进行规范处理.基本可以对普通股和优先股进行区分.明确规定了优先股股东对股利地分配、表决权和清算等.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出台,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地发展已经略有雏形.沉寂阶段(初至年). 年颁发《公司法》中,对优先股制度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并在其中规定,只能通过行政法规或修改公司法,才能确立优先股制度.随着《公司法》地实行,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失去了法律依据.重现阶段( 年至今) . 年月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路暂行办法》.优先股制度得以重现.尽管该办法引进了优先股,但是可以适用地投资者尚属有限. 年月日,《公司法》经修改后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地其他种类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据此,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地指导意见》《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地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优先股发行、核算等做出了规定,重启了优先股发行有关工作.二、优先股概念和特点优先股概念:优先股是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地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地其他种类股份.主要指其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地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其股息是固定地,有点类似于公司债.)优先股特点:收益率固定、权利范围小、索偿优先权.收益率固定,按固定金额或比率收取股息.股息一般不会随公司利润增加而增减,除固定股息外一般不能参与公司地分红.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公司地重大经营无投票权.当出现以下两方面情况,优先股股东才可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一、重大事项.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地内容进行修改,对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或累计减少高于,对公司形式进行变更或者进行解散,合并或者再次发行优先股等情况,优先股股东可以有权出席,并按所持一股优先股对应一表决权.二、表决权恢复.当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已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违约地.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地一定比例表决权.(称为表决权恢复)索偿优先权.优先股地索偿权优先于普通通股,而次于债权人,即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时,第一受偿地是债权人,第二是优先股股东,第三是普通股股东.风险:如果公司利润状况达不到一定要求(如亏损),可以不发放股息,《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地指导意见》中甚至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地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地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但如果连续多年未发放,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地表决权.三、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及价格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向市场上所有投资者发行;非公开发行,只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必须少于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地发行对象累计必须少于二百人.发行价格:优先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每股票面金额规定为一百元.公开发行优先股地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地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地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地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风险:投资者不能获得折价收益,大部分情况需溢价投资.四、优先股交易与转让公开发行优先股叫交易,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叫转让.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地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地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地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上海证交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对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方面.设置地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进行单独地显示,不纳入普通股指数计算;对优先股产生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地认定标准.二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方面.上交所规定了优先股转让地申请程序、申报方式和成交方式;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地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地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多于人,规定了会员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风险:以上无论是证监会或上交所地规定,对优先股地交易和转让规定,都是针对发行方来说地.就目前来说,未见投资者持有地优先股如何交易和转让地有关规定,会导致炒股炒成股东.五、优先股赎回(回售)一般来说,在发行优先股时,需在公司章程或发行方案中明确规定赎回(回售)条款.但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地《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地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地优先股”.因此,目前在试点地浦发行、农行优先股发行方案均设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不设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浦发行、农行赎回优先股.风险:发行方有赎回条件,投资者无回售地权利.更利于银行补充资本,对投资者权利限制较多.六、优先股会计处理为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地会计处理,财政部于年月日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地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地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该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据此,若实行新会计准则,可结合优先股发行方案规定地具体合约条款及投资者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将优先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地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分录如下: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若未实行新会计准则,则只能以长期投资核算.分录如下:借:长期投资;贷:银行存款.(作者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池兆念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摘 要:优先股在完善及规范资本市场中具有关键影响,其可拓宽融资途径、减小再次筹资融资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结构。

然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优先股这种股票很少被人所知;我国理论界和决策层也普遍缺乏对优先股的认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优先股的发行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优先股的相关政策进行溯源并对最新的政策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分析优先股对企业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优先股 政策 解读 影响一、引言优先股一般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企业出现亏损遭受清偿及利益调配时具有的一种优先权的带有特殊意义的股权。

优先股不仅在投融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市场需求也很大。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繁荣的地区与国家,如美国、英国、欧盟等,做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手段优先股早已在市场大受欢迎,已在市场存在多年,并且已是多样化金融资产的重要内容。

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出现时,英国也开始模仿美国,为多家金融机构利用优先股为其提供经济扶持,以缓解其资金流动性困难。

优先股发行程序相对简单,选择灵活多样,兼有普通股和债券的特征,可以更好的满足市场现阶段的需要。

然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优先股鲜为人知,在优先股的认识上,我国理论界和决策层缺乏关注,因此研究优先股很有必要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

二、优先股政策的历史沿革与解读1.萌芽阶段。

20世纪80年代是优先股的萌芽阶段,那时的公司对外发行的股权与目前的参与性优先股具有相同性质,都具备债券与股票的特性,不仅能根据拥有股权比重参与利润分配,还能接受到固定股息(利息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利息一致)。

但这种股权同目前的优先股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早期公司没有像如今将普通股和优先股分别公开发行,而只是发行其中的一种,公司对股东分配的股息可在税前支出。

而目前的优先股的股息是采用公司的税后利益分配的(参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7年第70条有关条款))。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是指公司可以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股,享受一定的优先权和特权。

优先股的特点是有固定的股息分配和优先转换权等。

优先股制度有助于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收益方案,并将风险分担在公司股东之间,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然而,在我国,优先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优先股市场较为不活跃,发行数量较少,交易深度较浅,缺乏流动性。

其次,由于优先股具有较高的权益和较低的风险,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权力过于集中,公平竞争环境不公平。

因此,我国在发展优先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监管和规范,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同时积极推动优先股市场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作者:张嘉桐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29期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股的概念、特征以及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指出优先股的作用,分析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及应注意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优先股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发展前景政策建议优先股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却鲜有应用。

2013年5月,证监会计划推出优先股试点方案,这无疑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将优先股的普及推广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一、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在我国,优先股的定义是:“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既具有权益性又具有债务性。

首先,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都是一种股东权益凭证,但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优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利优先分配且通常为固定股利,二是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仅次于债权人。

其次,优先股与债券一样,都有固定收益且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所以优先股在享有低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一定的权利,这可以看作优先股股东以放弃决策权为代价换取优先分配权。

二、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关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优先股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散发着巨大的活力。

根据标普统计,美国的优先股市场规模由1990年的530亿美元增长至2005年的1930亿美元,发展极为迅速。

而在我国,由于没有出台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优先股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且我国的所有制性质等原因,优先股的发展较为缓慢,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政策体系。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

在当时的股份形式中,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固定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红。

优先股可能变成“优先陷阱”

优先股可能变成“优先陷阱”

优先股可能变成“优先陷阱”作者:叶檀来源:《卓越理财》2014年第01期对于优先股大肆叫好让人匪夷所思,优先股成为常规融资工具是企业高负债、融资成本高的象征。

不要拿美国、法国等国的优先股类比,国情不同,美国等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大规模发行优先股。

商业银行拥有特权,补充资本充足率成为重中之重。

据长江证券研究,银行极需优先股充当一级资本工具。

据测算,2015年国内上市银行一级资本缺口逾5000亿元,2016年到2018年,优先股能够缓解8000亿普通股融资压力。

该机构预计,我国银行优先股应为AA+~A+评级,国际及国内定价比较,股息率为6.5-8.5%。

由于在未完全支付优先股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红,稳定的投资回报将极大的吸引如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

为了商业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率,优先股不得不上场,如果不允许银行发优先股补充资本充足率,他们就会在二级市场抽血。

低迷的股票市场已经无法禁受动辄数千亿的再融资,优先股是缓和市场普通投资者悲愤的无奈之选。

虽然根据试点办法,证监会也在微博上表示,考虑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目的,是并购重组与回购。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合并其他上市公司,或者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这两条对于普通投资者是有利的为了防止大股东套利侵害中小普通股投资者,有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如设有转换条款,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

转换价格是指事先约定的优先股转换为每股普通股所支付的价格。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浅析优先股制度问题及其完善

浅析优先股制度问题及其完善

浅析优先股制度问题及其完善作者:宋亚蓓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3期摘要:优先股制度作为公司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推进和完善公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优先股凭借其介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特殊证券特性,使得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极大的适应了资本市场投资、融资领域的需求。

本文希望能够在介绍优先股制度资本内容以及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的基础上落实到我国的优先股试点方案,对该试点方案进行理论分析,并对我国优先股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我国金融市场正在全方位与世界接轨,为提高市场经济效益,我国完善优先股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优先股,立法构建,制度反思1.优先股制度的概述1.1优先股的概念优先股是相对于在普通股发展的基础之上,面对多元化的金融市场应运而生的。

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称之为普通股,它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虽然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但同时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是相对应的,优先股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其主要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1.2优先股的特征优先股之所以被呼之欲出,是因为它固有稳定可靠的股息收益,在财产清偿时相对于普通股东也会有优先权。

优先股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具有股票的性质同时又具有合同的性质的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混合证券。

在金融市场中它同时具有股票与债券的两种特性①。

1.2.1在股利方面,优先股与债券类似的特点表现在,优先股股利水平在发行时已被确定,即使公司的盈利比预计盈利高,优先股股利也不会被随之增加其股利,优先股不会参加股利额外分红;而优先股与普通股类似的特点则表现在,当公司盈利水平达不到支付预先明确的优先股股利时,公司不会因为必须支付优先股股利而导致破产。

1.2.2在表决权方面,优先股与债券类似的特点表现在,优先股在发行时通常被规定没有表决权,也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没有投票权,这种规定是为了降低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的可能性,它不会分散企业的控制权,不会损害普通股的利益,更不会稀释最后每股收益。

简述优先股的缺陷

简述优先股的缺陷

简述优先股的缺陷
1. 股息支付优先:优先股股东通常具有优先获得股息支付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公司支付普通股股息之前,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息。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财务状况不佳,可能无法按时支付优先股股息,这对优先股股东的收益造成影响。

2. 无权参与公司决策:优先股股东通常没有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如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对重大事项进行投票。

这使得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和决策方面的影响力相对较小。

3. 有限的增长潜力:优先股的股息支付通常是固定的,不像普通股可以分享公司的增长和利润分配。

因此,优先股的股价上涨潜力相对较低,可能无法像普通股那样获得高资本增值。

4. 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由于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优先且固定,其投资回报率通常相对较低。

在市场利率上升或公司业绩不佳时,优先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5. 转换限制:有些优先股可能具有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但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如果优先股不能转换为普通股,或者转换条件不利于投资者,可能会限制其潜在的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的缺陷可能因具体的优先股条款和发行公司而异。

在投资优先股之前,投资者应该仔细评估相关的风险和回报,并与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对于一些投资者来说,优先股可能作为一种稳定收益的投资选择,但对于追求高成长和参与决策的投资者来说,普通股可能更适合。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工具中,优先股和永续债是两种比较常见的形式。

它们在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的特点、优劣势以及在资本补充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优先股与永续债的定义和特点优先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特殊股票,持有者在分配利润时享有优先权,但在公司清算时处于次要地位。

优先股具有固定的股息,不同于普通股票的股利,其股东享有的权益也不同于普通股股东。

永续债则是一种长期的债务工具,具有无固定到期日和永久性质的特点,与普通债券相比更加灵活。

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持有者在分配利润和清算时的优先权不同。

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但在公司清算时处于次要地位;而永续债持有者在公司清算时优先于股东,但在分配利润时处于次要地位。

这也是两者的区别之一。

两者在资本结构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

优先股被视为Tier 1资本,永续债则被视为Additional Tier 1资本或Tier 2资本。

在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框架下,Tier 1资本和Additional Tier 1资本是最优质的资本,对于保障银行的偿付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中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发展迅速。

以优先股为例,我国自2009年开始试点发行商业银行优先股,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措施。

截至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发行了优先股,丰富了其资本补充工具的多样性。

而在永续债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管理办法》,开放商业银行永续债市场。

截至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已在国内外市场成功发行了永续债。

1. 盈利性质优先股在分配利润时享有优先权,其股息一般为固定值。

我国为何存在优先股盲点

我国为何存在优先股盲点

普 通股 和优先 股在基 本属性 上 主要体 现在 三个
方面的不同: ①偿还性。普通股没有 固定的回报要
求, 而优 先股具 有 固定 的股利 回报 , 先股 不需偿 还 优
本金, 但普通股在公司清算时需向股东偿还资本 ; ② 清偿地位。债券最先受到清偿 , 其次为优先股 , 再次 为普通股 ; ③投票权。普通股股东有投票权 , 优先股 股东 则一般 没有 。 1 2 普通 股和优 先股对 比 . 在具体的对 比中, 由于通过优先股筹资 , 即使公 司清算亦不必偿还本金 , 故发行优先股的风险较小 , 同时 由于优先 股 向股 东 提 供 了 固定 的 股利 回报 , 对
跌 而 带来 的压 力 。 同时 因为优 先 股一般 不进入 二级
1 优 先 股 的优 势
1 1 普 通股和 优先 股的基 本属 性 .
市场流通 , 故持有人 不会就二级市场股价的下跌 向
上 市公 司施加 压 力 。对 监 管部 门而 言 , 导上 市 公 倡 司发行优 先股 , 同样 可 以缓解二 级市 场 的扩容压 力 , 因此 , 发行 优先 股能 够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克 服市 场 承 受 能力 与上 市公 司再融 资之 间 的矛盾 。 14 优先 股股 东的权 利 . 持有 优 先股 票 的股 东 一般 并 没 有 投票 权 , 只是 在公 司研究 与优 先 股有 关 的问题 时有 权 参 与表 决 , 这就 意味着 发行 优先 股 不 像 发行 普 通 股 那样 , 它并 不会 分散企 业 的控 制权 , 不会 引起 每股 收益 的稀 释 , 不会 损害普 通股 东 价值 。 同时 , 果优 先 股 股 票 的 如 权利 固定在 企业盈 利 较 强 时 , 为 优先 股 股 东分 配 在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票,在利润分红与财产的分配权上具有优先性。

优先股的发行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既有促进之处,也有不良影响。

本文试对我国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利弊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标签:优先股;股票发行;企业发展;利弊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尚未萌芽。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也不断发生着改变,传统的缺乏发展活力的公有制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渐被非公有制比重增加的新经济体制所代替。

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发展使得股票市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势。

为了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开始发行优先股。

一、何为优先股1.概念。

优先股的本质类似于举债集资,区别于普通股而存在,又依托于普通股的可分配股利来保证。

其股息在发行前通常已经预先定好,不会因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而发生改变,不涉及公司的剩余利润分红,也不享有额外权益。

由于股息比较固定,对公司利润分配不会造成影响,因此,购买优先股的股东无法退股,只能由股份公司按照条款进行赎回。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优先股都有赎回条款。

若公司倒闭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具有最高的索偿权,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股东再次之。

2.特征。

(1)股东权利小。

优先股的股东除非特殊情况,通常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对重大经营也没有投票权,只在财务管理和一般股东大会等方面具有有限的表决权,且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与其利益相关时,才会具有表决权。

(2)索偿权,优先股的索偿权以债权人为最优先,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再次之。

(3)收益率已预定。

与普通股那种无上限、无下限、完全受公司盈利情况影响的股息模式相比,优先股的股息具有预先性和固定性,不受公司经营情况影响,不参与公司分红于利润分配,但获得股息比普通股快。

(4)种类众多。

一些投资者进行参股主要是为了获得某些优先的好处,为了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分类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以供选择。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引言一、中国公司法对优先股设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优先股是指在分配股利和清算公司财产时,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的百分之二十。

优先股发行价不得低于面值,不得分割。

优先股的种类、数量、价格、期限和权利限制,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二、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尽管《公司法》对于优先股的设置进行了规定,然而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普遍。

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的限制导致的。

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股票融资为主,债券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相对不发达,导致了公司融资渠道的单一化。

中国证监会对于优先股的发行设置了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准发行优先股,这使得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和限制。

中国投资者对于优先股的认知和理解还比较匮乏,很少有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股权融资工具并不感兴趣。

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理想,很少有公司采用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

在A股市场,几乎没有公司发行过优先股,这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对于股票融资的偏好有关。

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也很少采用优先股融资,主要是由于监管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的。

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十分有限,需要在监管政策和市场理解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在未来,优先股有望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在实践中,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也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和认识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

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于优先股的监管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和改进,以便更好地促进优先股市场的发展。

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思考

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思考

邓 强 内蒙古财经大学职业学院摘要:在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启我国优先股试点改革。

优先股试点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进行的重大改革创新,本文简述了我国优先股试点开展的情况,重点从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对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作了分析。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优先股试点中图分类号:F80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70-01一、我国优先股试点的开展优先股(Preferred Stock)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金融工具,也将成为中国上市商业银行补充权益资本的全新途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作为特殊的有价证券存在形式,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第一,股息率固定,在存续期股息率一般不会变化,同时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第二,股东权利小,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决策没有投票权;第三,清偿顺序优先,优先股东的清偿顺序位于债权人之前,普通股东之后。

在我国,最初涉及优先股的国家级文件是九二年由当时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但是对优先股的表述比较模糊,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寥寥无几。

直到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我国将积极推进优先股试点改革。

此后,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5月9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6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我国优先股试点改革拉开序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表明了,试点期间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是,信息充分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经营业绩稳定的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符合上述要求。

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方案

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方案

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方案背景介绍优先股是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有分红权和清算权的一种股票。

相比于普通股,优先股的风险较低,收益较高,因此在国外很受欢迎。

而我国优先股的发展却较为缓慢,直到2014年才在部分板块试点。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优先股发行。

立法现状目前,我国《证券法》中没有对优先股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对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进行规范。

因此,在试点的情况下,优先股的发行原则都是由发行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协商确定的,缺乏统一标准。

除了《证券法》外,我国还有许多政策文件为优先股的试点提供参考依据,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实施细则》等。

这些文件描述了优先股发行程序的基本规定、优先股的标准和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但是这些政策文件的效力不及法律法规,缺乏约束力。

完善方案1.修改《证券法》首先,应该在《证券法》中增加有关优先股的条款。

该条款应规定优先股的定义、发行程序、投资者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使得优先股有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2.建立优先股评估机构其次,建立优先股评估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优先股发行的相关条件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降低优先股的风险,并吸引更多资本市场和机构的投资。

同时评估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风控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加强信息披露此外,应该加强优先股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

只有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才能让投资者全面了解未来企业的发展前景。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为合理的决策,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4.完善税收政策最后,应该完善税收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发行优先股。

对于现有的优先股发行而言,企业以优先股支付股息时,由于优先股所得并没有法定下限,而普通股的股息所得有稳定的起征点。

因此企业更愿意发行普通股。

为了鼓励优先股的发展,应该根据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性质不同,对其税收进行适度优惠。

我国优先股的发展障碍及其解决思路

我国优先股的发展障碍及其解决思路

我国优先股的发展障碍及其解决思路
朱岩
【期刊名称】《财讯》
【年(卷),期】2017(000)013
【摘要】在我国,优先股的定义是:'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既具有权益性又具有债务性.首先,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都是一种股东权益凭证,但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优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利优先分配且通常为固定股利,二是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仅次于债权人.其次,优先股与债券一样,都有固定收益且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所以优先股在享有低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一定的权利,这可以看作优先股股东以放弃决策权为代价换取优先分配权.
【总页数】2页(P3-4)
【作者】朱岩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借鉴加拿大优先股经验推进我国优先股进程 [J], 刘艺
2.我国优先股的发展障碍及其解决思路 [J], 朱岩;
3.我国优先股融资试点现状分析——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 [J], 赵燕
4.股东权利平衡视角下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研究 [J], 程平
5.我国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商业银行融资效率分析 [J], 曹翠珍;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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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前景,我国]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优先股,前景,我国]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优先股在国外己经是一个成熟的证券品种,但在我国才刚刚起步。

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优先股试点正式启动。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进行研究。

什么是优先股。

1. 1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 2优先股的优先权1. 2. 1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2.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有关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支付的按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1.2.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和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或由发行人回购。

转换或回购的选择权可以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1. 3优先股的权利受限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规定,除股东大会决议可能直接影响优先股股东权益或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外,如修订章程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或发行优先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累计3个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2.试点优先股的意义当前我国开展优先股试点对发行企业、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有重要意义。

对发行企业而言,提供了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利于调整财务结构,推动兼并重组。

优先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工具,可以在不影响控制权结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例,补充资本金,降低负债率,调整财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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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优先股。普通股(Common Stock)是指在公司的 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 份。优先股(Preferred 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 的,是公司在集资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利的股 票。本文就优先股在我国没有推广和运用的原因进 行简要阐述。
1优先股的优势
1.1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基本属性 普通股和优先股在基本属性上主要体现在三个
法会增强公司的业内信用。相反,优先股的成本相
对较高,进行筹资过程中的限制也较多。
收稿日期:2009—10—20 作者简介:吴丹(1989一)。女,山西大同人。现就读于西北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
金融工具和产权凭证,在现代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 国家的运用和作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推广。
万方数据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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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我国为何存在优先股盲点
2010钲
我国为何存在优先股盲点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摘要:优先股是股票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它在我国并没有被广泛运用。结合优先股的优势,主要 从社会、经济、法律、历史、实践等方面阐释了优先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成为盲点的原因。 关键词:股票;优先股优势;盲点原因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749X(2010)03—0042—02
方面的不同:①偿还性。普通股没有固定的回报要 求,而优先股具有固定的股利回报,优先股不需偿还
本金,但普通股在公司清算时需向股东偿还资本;②
清偿地位。债券最先受到清偿,其次为优先股,再次 为普通股;③投票权。普通股股东有投票权,优先股 股东则一般没有。 1.2普通股和优先股对比 在具体的对比中,由于通过优先股筹资,即使公 司清算亦不必偿还本金,故发行优先股的风险较小, 同时由于优先股向股东提供了固定的股利回报,对 股东来说即减少了投资的风险,故优先股筹资的方
这就意味着发行优先股不像发行普通股那样,它并
不会分散企业的控制权,不会引起每股收益的稀释, 不会损害普通股东价值。同时,如果优先股股票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利固定在企业盈利较强时,在为优先股股东分配
之余,还可以为普通股东创造更多的股利,达到市场
“双赢”。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来说,采用优先股筹资无异 于将公司带入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中,发行优先股 使得公司更具有价值,而更具有价值的公司必然会 得到更有前途的发展机会。优先股作为一种创新性
《我国需要优先股一关于我国实行优先股若干问题
的思考》为代表的文章,引起了理论界的兴趣与讨 论,但却没有引起管理层和实业界的实践性关注。

结论
我国证券市场从1986年开始交易,20多年中
有很多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一些不足。 目前普通股风险较大,公司效益欠佳,股息偏低,这 都成为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羁绊。发行优先股有助 于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而且可以打造公司、国内外 投资者和国家的“四赢”局面,虽然现在发展优先股 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一些障碍需要被跨越, 但优先股的优势地位仍不容忽视。相信随着新《公 司法》的深入实施和创业板的即将上市,在不久的 将来优先股一定可以作为新鲜血液注入我国证券市 场,为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l
[3]高劲.企业为什么选择发行优先股?[J].浙江社 会科学,2005,(3). [4] 马晓军,沈勃哗.中国现阶段发展优先股融资的 构想[J].中国经济评论,2004,4(7). [5] 马广奇.优先股:中国股份制改革的盲点一关于 中国运用优先股问题的再思考[J].价值中国,
2004,(9).
万方数据

引言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有多种类别。可分为普通
1.3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公司内部方面,由于优先股的发行特点使其有 了较大的筹资弹性,方便企业发展和成长。发行优 先股也是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种方式,公司财 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一旦增加,公司的公信力也会 随之提升,继而偿债能力也会增强,等于间接为公司 提供了发展空间。外部市场方面,如果上市公司发 行优先股,既能达到筹资目的,又可以减轻因股价下 跌而带来的压力。同时因为优先股一般不进入二级 市场流通,故持有人不会就二级市场股价的下跌向 上市公司施加压力。对监管部门而言,倡导上市公 司发行优先股,同样可以缓解二级市场的扩容压力, 因此,发行优先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承受 能力与上市公司再融资之间的矛盾。 1.4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持有优先股票的股东一般并没有投票权,只是 在公司研究与优先股有关的问题时有权参与表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工商出 版社,20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股权分置现象目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我国目前的股份分类方法是基于投资主体的不
同而划分的,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四类。这样的分类方法忽视了股东权益与风险相对 称的基本原则,因而出现了同股不同本,同股不同 权,同股不同利等弊端。而发行优先股,有助于解决 股权分置的问题。 2.4缺乏创业板对优先股的需求刺激 发布创业板的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型以及高成 长性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 供融资平台,致力于在中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体系。根据行业生命周期理论,这类型的企业处在 导入末期或成长期,此时公司并不很成熟,业绩也没
吴丹我国为何存在优先股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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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没有广泛运用优先股的原因分析
2.1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缺少优先股的定位 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关于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优 先股的合法运作、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衡量等问 题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计委和体改委发布的《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 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 股股利之后分配。”这令我国的公司在发行股票时 因缺少法律标准而对优先股避而不谈。这种盲点属 于法律体系上一个死角和漏洞。新《公司法》第132 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 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就使将优先股 以及其他股份形式划入法律成为了一种可能。2006 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 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投资。”这对于推动股 权融资方式的多样化,改善和调整资本结构,引导我 国证券市场形成健康的投资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 2.2优先股税收的重负令其发展止步不前 优先股需要给股东支付固定股利,但是税法规 定,优先股股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司运行不佳,盈 利减少时,派发优先股股利将成为公司的另一个财 务重担,这种雪上加霜的情况会使企业发展更加艰 难,在运营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公司有可能选择延迟 支付优先股股利,这将有可能带来企业的信誉危机。 优先股的发展需要宏观和政策上的支持。
2.3
有步入稳定,经营模式和盈利能力还有待于时间的 检验,对新技术和新模式的探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 性,这就意味着其财务及经营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不少企业甚至存在失败和退市的可能。如果面对如 此大的风险一味地发行普通股,最终容易导致股民 和创业板市场信誉的两败俱伤。创业板需要优先 股,而我国需要创业板。 2.5社会及学术方面缺乏讨论。缺乏实践 美国金融学术界关于优先股的研究文献基本上 是沿着三条线索展开的。即关于优先股的定价及相 关问题,关于优先股相关交易的短期事件研究,以及 主要探讨为什么企业发行优先股。而在我国的管理 学术界内,还没有形成流派的讨论,马广奇教授曾于 1995年至1996年在《金融时报》上发表过一系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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