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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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性质:担保法解释强行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
1.担保法强行要求保证合同必须有保证期间(但无效保证合同不存在保证期间):
A.或者为约定保证期间;
B.或者为法定保证期间。
2.保证期间属于法定一次性不变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保证期间类型:
(1)定期保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A.短于6个月/长于2年,原则上从其约定;6、披不、,内部
B.当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为限。
(2)不定期保证: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A.保证期间视为未约定,只能适用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除斥期间)规定:视为未约定是指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到期日/等于到期日,即没有给债权人留出主张保证债权时间的情形;
B.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是指保证期间长于债务履行日期,却没有约定截止日期。
二、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限):
1.六个月法定保证期间:
A.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B.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两年法定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A.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
B.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1.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
A.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
B.非按照分期债务各笔到期日分别起算。
【提示】
①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目前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②为避免争议,当事人最好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字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两年止”。
3.保证合同无效:
A.保证期间失去应有的法律效果;
B.不存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起算问题。
四、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产生免责抗辩权。
1.在主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主张保证权利的法定方式:
A.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B.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主张保证权利的法定方式: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主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产生免责抗辩权: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A.保证人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
B.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例外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A.认定保证人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担保合同成立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
B.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届满后免责抗辩权并经保证人签字的。
五、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人享有两次期间保护。
1.保证期间保护: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保证责任免责;
2.诉讼时效保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在此后的诉讼时效两年内未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完成,保证人因时效完成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作用结束,诉讼时效作用开始:
A.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
A.担保法强行要求保证合同必须有保证期间的内容;
B.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②分期还款的借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③保证合同无效:
A.保证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B.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④保证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适用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太原市融通信用合作社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本案担保人系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为借款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未经法人授权,应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即丧失了法律适用条件,担保人应在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担保人不能以债权人扣划款项行为超过《担保法》第26条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为由,要求免除责任。
A.保证期间是为保证责任所规定的期间限制,适用的前提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B.担保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丧失了法律适用的条件,不应适用《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
⑤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应确定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亦即主债务人应承担赔偿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⑥各分笔贷款构成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应当按照各分笔贷款的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作为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最高人民法院(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