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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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的案例

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的案例

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和道德的复杂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假设小明是一名25岁的年轻人,他计划和朋友一起去东南亚旅行。

他们选择了一个知名的旅行社作为他们的旅行指导,同时购买了一份旅行保险。

在旅行中,小明不幸遭遇了意外,导致他不幸身亡。

这样一件不幸的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呢?我们来看旅行社的责任。

旅行社在为客户安排旅行时,有义务确保旅客的安全。

他们应该提供全面的旅行信息,包括目的地的安全警告、应急措施等。

如果旅客在旅行中受伤或死亡,旅行社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小明的死亡是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失误造成的,比如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警告或未及时提供救援,那么旅行社应该为此负责。

我们再来看保险公司的责任。

旅客购买旅行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遇到意外事故时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及时提供理赔服务。

如果小明购买的旅行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并且他的死亡符合合同中的赔偿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应该为他的死亡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果小明的死亡是由于他自身的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的,那么责任将由他个人承担。

如果小明在旅行中违反了安全规定,或者未按照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建议行事,导致了意外发生,那么他自己应该为此负责。

旅行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担责任。

在案例中,如果旅行社的疏忽是造成小明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旅行社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小明的死亡提供赔偿;而如果小明的死亡是由于他的个人过失造成的,那么责任则应由他自己承担。

在法律和伦理上,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应该为旅客的安全负责,同时旅客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篇示例:近日,一起关于旅游中旅客死亡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者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者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者法律纠纷案例,用以说明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侵权2018年,游客张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游玩过程中,张先生在酒店门口被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推倒,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评析本案中,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1)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游客在酒店门口被推倒,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

(2)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游客的损失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在处理游客投诉时,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四、旅游者法律制度实践应用1. 旅行社的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在宣传、推广旅游产品时,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游客。

(2)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简述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简答题

简述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简答题

简述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简答题【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简述二、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的具体内容1.保障游客安全2.保障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3.保障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三、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的法律责任1.违反相关法规的责任承担2.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的法律保护正文(篇1)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经营者在保障游客、旅游设施设备及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安全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

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简述如下:一、保障游客安全旅行社经营者应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旅游安全规定,提供安全旅游信息,配备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等。

旅行社经营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二、保障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旅行社经营者应确保旅游设施设备的完好、安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经营者应确保游客使用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并告知游客使用注意事项。

如果旅游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旅行社经营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保障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安全旅行社经营者应确保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理的旅游计划,选择合适的旅游路线,安排合适的导游等。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经营者应确保导游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并确保导游对旅游路线和景点有深入的了解。

目录(篇2)一、旅行社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概述1.旅行社经营者的定义和职责2.安全责任的重要性及其在旅游业中的地位3.旅行社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4.旅行社经营者如何履行安全责任5.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的履行对旅游业的影响二、旅行社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1.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2.保障游客的财产安全3.保障游客的信息安全4.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5.保障旅游区的安全6.保障旅游服务设施的安全7.保障旅游环境的清洁与整洁三、旅行社经营者如何履行安全责任1.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完善安全制度,制定安全措施3.加强与政府、景区、保险等机构的合作,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4.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游客的安全感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6.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7.加强旅游风险防范和预警,为游客提供安全旅游信息正文(篇2)旅行社经营者作为旅游业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保障游客安全的重任。

旅游安全责任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旅游安全责任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旅游安全责任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第1篇示例:旅游安全责任协议书范本一、保障旅客人身安全1. 旅行社承诺为旅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服务,确保旅客在旅途中的人身安全。

2. 旅行社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权益和安全。

3. 请旅客注意遵守旅行社的集合时间和地点,避免因个人原因造成迟到或失误而影响旅行计划。

1. 旅行社将为旅客提供财产保管服务,但对于旅客个人财物的遗失或损坏,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旅客在旅途中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遗失或被盗,如有特殊贵重物品,请自行承担责任。

3. 旅客在旅行途中如发现有人盗窃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并向旅行社工作人员求助。

三、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1. 旅客在参加旅行活动前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旅行社提供的安全提示和规定。

2. 旅客应注意个人安全,避免冒险行为或违规操作,减少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 旅客在旅途中如遇到紧急情况或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应第一时间向旅行社工作人员求助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四、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1. 旅行社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旅行社将为旅客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备不时之需,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3. 旅行社应当派遣有经验、热情和责任心的工作人员陪同旅客,确保旅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结束。

五、合同有效期限和终止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旅行活动结束之日终止。

2. 在旅行活动期间,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旅游安全责任协议书的范本,希望旅客在参加旅行活动时能够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旅行社将尽最大努力保障旅客的权益和安全,希望双方共同努力,创造一次愉快的旅行体验。

谢谢!第2篇示例:旅游是一种放松身心、开阔视野、增进亲情友情的活动,但是在旅途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旅游法律责任和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

旅游法律责任和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

旅游法律责任和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在旅游行业发展的背景下,旅游法律责任和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成为保障游客权益和维护行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法律体系。

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已成为行业的共识,然而旅游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领域。

一、旅游法律责任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责任主体,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法律责任:1. 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信息,使游客能够充分了解旅游活动的相关情况。

2. 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行社应当制定合理、安全的旅游行程,并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例如,在高风险活动中提供专业的导游或教练,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3. 对游客的财产安全承担保护责任。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游客的财物,对游客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旅行社应当对游客的行李、贵重物品提供保险,在其遗失或损坏时进行赔偿。

4. 合同履行和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旅游纠纷不可避免,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建立了以下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1. 协商解决。

旅游纠纷发生时,当事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解决方式和赔偿标准,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2. 申请仲裁。

当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当事方可以向有争议的地方旅游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裁决对纠纷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提起诉讼。

如果一方不满意仲裁结果,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纠纷,并执行相关判决。

在旅游纠纷解决管理制度中,协商解决是最为推崇的方式,可以尽量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处理过程和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旅游途中的意外摔伤:责任与赔偿的权衡》一、案例详情2023年5月,李某参加了由某某旅行社组织的“五一欢乐游”旅行团,前往某著名风景区游玩。

在旅行的第三天,旅行团安排游客参观一座古老的寺庙。

寺庙内的地面由石板铺就,部分石板存在高低不平的情况。

当李某跟随导游行走时,由于注意力被周围的建筑吸引,未留意脚下,不慎踩在一块凸起的石板上,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同行的游客立即呼叫导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迅速将李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李某在医院治疗了两周,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此外,由于受伤,李某无法正常工作,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认为旅行社在安排行程和保障游客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应当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而旅行社则认为,已经在旅行前对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李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二、详细判例李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和审理,认为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过错:1.对于景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面情况,旅行社未能提前充分了解并向游客作出特别提醒。

2.在旅行过程中,导游未能密切关注游客的行走情况,及时提醒李某注意脚下。

但同时,法院也认为李某自身存在疏忽,未充分留意周围环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

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三、律师点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例涉及到旅游服务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游客自身的注意义务。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这包括对旅游行程中的潜在危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告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及在意外发生时及时提供救助。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虽然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提示,但对于景区内特定的地面隐患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特别提醒,存在一定的过错。

旅游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

旅游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在旅游业,旅游经营者是指承担旅游服务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有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旅游经营者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二、案例一:景区旅游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某景区位于我国著名旅游城市,是当地一颗璀璨的旅游明珠。

该景区旅游经营者为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完善的安全设施:景区内设置了专门的安全设施,如护栏、警示牌等,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2. 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景区配备了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对景区内各项安全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3. 宣传教育:景区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案例二:旅行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某旅行社是一家知名的国际旅行社,以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专业的服务享誉业内。

该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将安全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1. 严格的游客身体状况审核:在旅游团组建前,对游客的身体状况进行审核,确保旅行过程中不会出现健康问题。

2. 严格的线路规划和安全预案制定:针对不同旅游线路,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应对和处理。

3. 专业的导游团队:旅行社拥有一支专业的导游团队,导游们不仅熟悉目的地的历史文化,更懂得安全知识和危险预防技巧,保障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通过上述措施,该旅行社成功地保障了游客的安全,赢得了游客的信任和口碑。

四、案例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旅游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旅游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法定责任,更是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只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能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旅游经营者应该重视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保障的能力。

旅游行业保护旅客权益的法律义务

旅游行业保护旅客权益的法律义务

旅游行业保护旅客权益的法律义务旅游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行业,承载着人们对于休闲、娱乐和文化体验的期待。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旅游行业的法律义务。

本文将从旅行社、酒店、景区等不同角度,探讨旅游行业保护旅客权益的法律义务。

一、旅行社的法律义务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在旅客出行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法律义务: 1. 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应当向旅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线路、景点介绍、交通方式、住宿条件等。

旅行社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以免误导旅客。

2. 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旅行社与旅客之间应当签订旅游合同,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时间等重要条款。

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3. 组织安全、有序的旅游活动。

旅行社应当组织安全、有序的旅游活动,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酒店的法律义务酒店作为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重要休息场所,也有着保护旅客权益的法律义务。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酒店应当履行以下法律义务: 1. 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

酒店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酒店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卫生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酒店与旅客之间应当签订住宿合同,并明确约定住宿服务的内容、价格、时间等重要条款。

酒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服务,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3. 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安全。

酒店应当妥善保管旅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旅客的个人信息。

酒店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旅客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景区的法律义务景区作为旅游行业的核心环节,也有着保护旅客权益的法律义务。

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陈捷李烈斌裁判要旨旅行社在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同时,应向游客提示危险,尽其所能消除威胁游客人身安全的隐患,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否则,即使游客的伤亡系因自身过失,旅行社也应承担部分赔偿游客伤亡致损的违约责任。

案情2005年9月9日,杜家豪及其供职的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英人寿花都部)部分员工、部分客户一行39人,参加由广州市花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国旅公司)组织的“珠海一日游”团队,于该日上午11时40分到达行程第一站“珠海渔女”。

11时45分,李重生驾驶粤C/A4355小型客车,由情侣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情侣路珠海渔女巴士站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方向横过情侣路的行人杜家豪发生碰撞,造成杜家豪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交警大队出具第2005B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重生驾驶机动车行经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杜家豪在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李重生、杜家豪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5年10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内科四区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杜家豪因颈椎骨折、颈3椎体滑脱并高位截瘫、呼吸停止、肺部感染于该日抢救无效死亡。

杜家豪之母邓葵兴、妻刘少英、子杜远桦、女杜远晖认为,花都国旅公司对游客未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致杜家豪发生交通事故,应对杜家豪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这一后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六项权利。

裁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花都国旅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葵兴、刘少英、杜远桦、杜远晖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十五项损失151872.5元。

你了解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吗?

你了解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吗?

你了解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吗?在一次旅行中,游客的主要义务为支付旅费。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的主要义务有两项,其一是明面上的,即提供与旅费相匹配的旅行活动。

其二是隐藏的,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相对安全的游玩场所,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项目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且事后对造成损害的游客进行及时救助。

具体包括:一、危险防范义务。

即旅行社应尽量避免旅游者进入危险场所,或置旅游者以危险的境地。

如带领游客进入未开发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景区,提供的旅游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都应视为旅行社违反该义务。

二、告知义务。

即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进行明确的告知和提示。

我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三、救助义务。

即旅行社应在旅游者出现人身、财产危险时进行积极的帮助与救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说,绝大数旅行纠纷都是基于游客自身过错以及旅行社未完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非常概括性的义务,他所包含的内容依据合同内容而有所区别,很难囊括成简单的文字。

因此水母选取了一些实务案例,以方便大家理解安全保障义务内涵。

以下情况皆属于未尽到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1、未询问旅客个人健康信息、告知是否适宜出游、警示出游事项、旅游过程中未做好旅游安全宣传工作,没有做到劳逸结合,安排的游玩行程过于紧凑。

现在不少旅行社安排的旅行日程堪比加班,如果又遇上高原地区或异常天气,本该是轻松快乐的旅程还真是让人吃不消。

旅游普法宣传手册

旅游普法宣传手册

旅游普法宣传手册旅游普法宣传手册1一、前言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特地编写了这本旅游普法宣传手册。

本手册旨在帮助旅游者了解旅游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1.旅游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旅游信息的权利、自主选择旅行社和旅游产品的权利、要求旅行社提供优质服务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权利等。

2.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保护环境,文明旅游,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旅行社的职责与义务1.旅行社的职责: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旅行社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旅游纠纷的解决1.协商解决: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投诉与仲裁:如果协商无果,旅游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诉讼: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常见旅游法律问题解答针对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本手册提供了详细的解答,包括如何防范旅游合同陷阱、如何应对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

六、结语希望本手册能成为您旅途中的良伴,帮助您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旅游普法宣传手册2一、引言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服务进基层,我们特地制作了本旅游普法宣传手册。

本手册旨在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旅游法律法规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旅游法律法规知识1.旅游合同:在参加旅游活动前,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服务标准、费用明细等内容。

2.旅游安全:旅行社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行社出行安全承诺书

旅行社出行安全承诺书

旅行社出行安全承诺书尊敬的游客:您好!为了保障您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与权益,我们旅行社特制定本出行安全承诺书,请您在报名参加旅行团时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以下规定:一、旅行社责任1. 旅行社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标准,为游客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旅行社将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游客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和超负荷旅游。

3. 旅行社将指派具备导游资格的专业人员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旅游知识,介绍景点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4. 旅行社将积极协助游客解决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游客义务1. 游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遵循旅游团的规定和安排。

2. 游客应主动配合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自觉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和环境。

3. 游客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负责,如有特殊疾病或禁忌,请提前告知旅行社,并遵守医生的建议。

4. 游客应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防止丢失或被盗,如有意外,请及时与旅行社联系。

三、紧急情况处理1. 在旅行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游客应保持冷静,听从导游的安排和指挥,切勿擅自行动。

2. 游客应随时关注旅行社提供的信息,如遇天气变化、交通延误等情况,请的理解和支持。

3.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将积极协助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共同维护旅游团的良好氛围。

2. 如协商无果,可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和调解。

3. 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无效,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本出行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游客和旅行社各执一份。

游客在报名参加旅行团时,请仔细阅读本承诺书,并在确认栏签字。

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旅行社沟通。

旅行社:(盖章)游客:(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行社出行安全承诺书模板

旅行社出行安全承诺书模板

旅行社出行安全承诺书模板尊敬的游客:为确保您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与舒适,我们旅行社郑重承诺,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并确保您的出行安全。

在此,我们特制定以下出行安全承诺书,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我们旅行社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行程安排、导游服务、旅游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全面负责行程安全我们旅行社将全面负责行程中的安全事宜,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各个环节。

在行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游客的安全需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我们还将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提供专业可靠的导游服务我们旅行社将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导游服务,确保导游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行程中,导游将密切关注游客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此外,导游还将为您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信息,让您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享受旅行。

四、保障游客个人信息安全我们旅行社将严格保护游客的个人信息,避免泄露。

在行程中,我们将妥善保管游客的身份证、护照等重要证件,确保不被非法使用。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游客住宿、交通等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预防诈骗、盗抢等风险。

五、完善紧急救援机制我们旅行社将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为您提供援助。

我们还将配备充足的急救药品和器材,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救援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支援。

六、认真履行旅游合同我们旅行社将认真履行旅游合同,确保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行程安排等方面符合您的预期。

在行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我们将及时与您沟通,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七、接受游客监督和评价我们旅行社真诚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如果您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向我们提出,我们将虚心接受,并及时改进。

旅行社收客规章制度

旅行社收客规章制度

旅行社收客规章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旅行社的运作,保障客户的权益,制定了以下旅行社收客规章制度,并由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第一条:旅行社接待客户的通用原则1.1. 旅行社接待客户时,应礼貌、热情、耐心地为客人提供服务,解答客户的疑问。

1.2. 旅行社应当提供准确、详细的旅游产品信息,不能夸大宣传,欺骗客户。

1.3. 旅行社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1.4. 旅行社接待客户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违法违规。

第二条:团队旅游收客规定2.1.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时,应提前向客户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标准等信息,并签署旅游合同。

2.2. 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2.3. 旅行社在团队旅游中,应当安排专业导游,并提供必要的旅游保险。

2.4. 在团队旅游中,旅行社应当对客户的食宿、交通等方面进行保障,确保客户的安全和舒适。

第三条:自由行收客规定3.1. 旅行社接待自由行客户时,应提供详细的自由行产品信息、预订流程等相关信息。

3.2. 旅行社应当向客户提供必要的自由行指导和支持,解答客户的疑问,提供帮助。

3.3. 旅行社在接待自由行客户时,应确保客户的行程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4. 旅行社应当向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自由行产品,保障客户的旅行安全。

第四条:旅行社收客的责任与义务4.1. 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行程。

4.2. 旅行社应当对客户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客户。

4.3. 旅行社应当对客户的安全负责,确保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4. 旅行社应当对客户的投诉和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条: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旅行社员工,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

5.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诉。

旅行团组织管理规定

旅行团组织管理规定

旅行团组织管理规定一、目的旅行团组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旅行团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游客的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形式1. 旅行团应由旅行社或专业旅游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2. 旅行团应设有团长,团长是旅行团与旅行社之间的联络人,负责协调旅行事宜。

三、报名和确认1. 游客在参团前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并签署游客责任书。

2. 旅行社应向游客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费用明细和退改补约定等信息。

3. 游客确认参团后,应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四、旅行团的权益和义务1. 旅行团有权在游览区域内自由活动,但应遵守景区的规定和安排。

2. 旅行团的游客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 旅行团的游客应保持良好行为举止,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五、旅行社的权益和义务1. 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预订的服务内容,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

2. 旅行社应确保行程安全,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3. 旅行社应提供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保障游客的权益。

六、旅行团的行程安排1. 旅行团的行程安排应详尽明确,包括出发时间、交通工具、景点游览等内容。

2. 行程安排应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超出游客的承受能力。

3. 行程安排应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可能的意外状况。

七、费用和补偿1. 旅行团的费用应明确列示,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等费用。

2. 如行程发生变动,旅行社应提前通知游客并协商解决方案。

3. 若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程无法继续进行,旅行社应负责安排替代方案或进行相应补偿。

八、投诉和纠纷解决1.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投诉,应及时向团长或旅行社反映,并保留相关证据。

2. 旅行社应积极解决游客的投诉,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复和处理。

3.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寻求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仲裁。

九、违约责任1. 如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责任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责任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责任合同书甲方:旅行社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客户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乙方是愿意参加甲方组织的旅行活动的客户,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安全保障责任的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1.1 旅行社将根据乙方提供的旅行需求和支付的费用为其安排合适的旅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景点游览、交通工具安排、酒店住宿等。

1.2 旅行社应当提供详细的旅行行程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日期、景点介绍、预计费用等,确保乙方了解旅行的具体安排。

第二条安全保障责任2.1 旅行社有义务确保旅行活动的安全性,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乙方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旅行社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技术状况、司机的资质等。

2.3 旅行社应当选择合适和安全的住宿场所,确保乙方在旅行过程中的食宿环境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2.4 旅行社应当根据旅行活动的性质和特点,为乙方购买合适的保险,以应对意外事件的发生。

2.5 若旅行活动中出现事故、突发事件等安全风险,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通知乙方及其家属、紧急联系人等有关方。

2.6 旅行社有义务提供24小时的紧急求助热线,以便乙方在旅行过程中随时寻求帮助和支持。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在参加旅行活动之前应当如实向旅行社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确保旅行过程中的安全。

3.2 若乙方有特殊的健康需求或者身体状况,应提前告知旅行社并提供相关证明,以便旅行社做出合适的安排。

3.3 乙方应当遵守旅行社和旅行活动的规定,不得从事危险和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4 若乙方在旅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或者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旅行社并配合旅行社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导致乙方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导致旅行活动的安全受到威胁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旅行社和旅客之间的法律责任】

转【旅行社和旅客之间的法律责任】

转【旅⾏社和旅客之间的法律责任】⼀、旅⾏社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游客是旅⾏社的服务对象。

在组团旅游中,旅⾏社与游客之间据以建⽴法律关系的纽带是旅游合同。

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旅游合同作出规定,但基于合同⾃由原则,旅⾏社与游客之间建⽴的旅游合同关系仍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在旅游合同中,旅⾏社的核⼼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式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应当说明的是,保障游客⼈⾝和财产安全是旅⾏社最为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旅⾏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前提。

即使旅游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旅⾏社亦应承担这⼀义务。

其他协助旅⾏社履⾏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机构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它们基于与旅⾏社之间的合同关系,代旅⾏社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它们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因此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时,游客或其近亲属可以追究旅⾏社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基于我国法律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如果游客或其近亲属追究了其中的⼀种责任(如违约责任)并获得赔偿,就不能再要求旅⾏社承担另外⼀种责任(如侵权责任)。

 ⼆、旅⾏社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旅⾏社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时,依照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等法律、⾏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向游客承担的法律责任。

⽆论旅⾏社违约,还是旅游辅助服务者违约,在法律上都视为旅⾏社的违约⾏为,应当由旅⾏社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须承担。

我国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合同当事⼈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论其主观上有⽆过错。

因此,旅⾏社不能以⾃⾝没有过错为理由进⾏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在旅⾏社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社、并且游客也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伤亡事故,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确定责任归属,即转让的旅⾏社先⾏承担违约责任,再⾏向受让的旅⾏社追偿。

旅游中出事故旅行社需要负责任吗

旅游中出事故旅行社需要负责任吗

旅游中出事故旅⾏社需要负责任吗节假⽇,很多⼈放下⼯作的负担,想来⼀次彻彻底底放松⾃⼰的履⾏,那么当履⾏遇到意外,旅游中出事故旅⾏社需要负责任吗?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旅游中出事故旅⾏社需要负责任吗1、旅⾏社作为旅游项⽬的经营单位,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尽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引发不必要的伤害。

2、如在旅⾏中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旅⾏社对风险预见不⾜,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以确保游客⼈⾝安全,履⾏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3、⽬前,与我国旅⾏社组团旅游有关的旅游保险主要有旅⾏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旅⾏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由旅⾏社购买。

旅游意外保险是任意险,由旅游者⾃⼰购买。

旅游者在旅⾏中切记⼀定要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中出事故如何维权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要及时向他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调解。

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愿和合法原则。

(1)⾃愿原则包括两个⽅⾯:⼀是调解⼯作必须在双⽅当事⼈⾃愿的基础上进⾏;⼆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双⽅⾃愿。

(2)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的基础上,正确地适⽤实体法来确定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3、向有关⾏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旅行社安全规章制度

旅行社安全规章制度

旅行社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行社的全体员工和游客,规定了旅行社内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和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做好事故、隐患的报告和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管理监督,规范和纠正不良行为。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员工和游客在工作和出行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巡视制度,每班应指定专人巡视各个区域,发现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纠正制度,对员工和游客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纠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记录制度,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记录管理,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监督制度,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以激励良好行为,惩戒不当行为。

第三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与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员工和游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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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陈捷李烈斌
裁判要旨
旅行社在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同时,应向游客提示危险,尽其所能消除威胁游客人身安全的隐患,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否则,即使游客的伤亡系因自身过失,旅行社也应承担部分赔偿游客伤亡致损的违约责任。

案情
2005年9月9日,杜家豪及其供职的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英人寿花都部)部分员工、部分客户一行39人,参加由广州市花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国旅公司)组织的"珠海一日游"团队,于该日上午11时40分到达行程第一站"珠海渔女"。

11时45分,李重生驾驶粤C/A4355小型客车,由情侣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情侣路珠海渔女巴士站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方向横过情侣路的行人杜家豪发生碰撞,造成杜家豪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交警大队出具第2005B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重生驾驶机动车行经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杜家豪在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李重生、杜家豪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5年10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内科四区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杜家豪因颈椎骨折、颈3椎体滑脱并高位截瘫、呼吸停止、肺部感染于该日抢救无效死亡。

杜家豪之母邓葵兴、妻刘少英、子杜远桦、女杜远晖认为,花都国旅公司对游客未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致杜家豪发生交通事故,应对杜家豪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这一后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六项权利。

裁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花都国旅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葵兴、刘少英、杜远桦、杜远晖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十五项损失151872.5元。

二、花都国旅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葵兴、刘少英、杜远桦、杜远晖支付证人出庭费用600元。

三、驳回邓葵兴、刘少英、杜远桦、杜远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花都国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2006年8月23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旅游合同主体的认定。

花都国旅公司认为,与其存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是中英人寿花都部而非杜家豪,故邓葵兴等4人作为原告不适格。

杜家豪参加由花都国旅公司组织的"珠海一日游"团队,接受花都国旅公司提供的该项旅游服务,而花都国旅公司亦是向包括杜家豪在内的39名游客而非杜家豪生前所在的中英人寿花都部提供"珠海一日游"旅游服务。

中英人寿花都部与花都国旅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仅是代理该39名游客而为,享受旅游合同权利、承担旅游合同义务者均是被代理人杜家豪。

杜家豪在受领花都国旅公司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邓葵兴、刘少英、杜远桦、杜远晖作为杜家豪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为本案适格原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旅行社是否对游客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花都国旅公司认为,杜家豪因自身交通违章而死亡,其死亡与花都国旅公司的导游是否在场无必然因果关系,故
花都国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花都国旅公司作为旅游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除应按合同约定的旅游景点、景点停留时间、住宿饮食及舟车标准等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外,还负有尽其所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这一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是旅行社对游客负有怎样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等同于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保镖"义务。

认定旅行社尽否保障义务,更不是以是否发生游客伤亡的后果"一锤定音"。

首先,因为游客通常对景点环境及其周围状况均缺乏了解,可能会因不知情而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活动。

而旅行社专事旅游服务,对景点及其周边情况,游玩项目对游客身体、心理素质的要求等等则应有高于游客的了解和认识。

故将其从专业角度预知的危险提示、告知游客,采取可降低危险发生系数的措施,劝阻游客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活动是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其次,在旅行社已将其所预知的与游览活动相关的危险告知游客,并采取了防范危险发生之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游客仍执意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活动致伤亡后果发生者,可视为游客故意造成伤亡后果,旅行社才免除责任。

在本案事故发生现场可见,情侣路上机动车的流量较大、且通行速度偏高,旅游车辆的固定停放点与"珠海渔女"景点间跨越双向多车道,景点又恰在该路段的弯道处。

而因弯道的视觉阻挡,自北往南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拐弯前并不能看清在弯道处活动的行人。

花都国旅公司对该景点附近的交通状况并不乏专业认识,故其应能预见游客从停车点或从景点直接穿越马路均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在如此"高危"路段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便应对游客人身安全有高于往常的注意,不仅应向游客提示不从人行横道通过马路之危险的存在,还应组织全体游客从人行横道上集体通过道路,尽其所能地消除威胁游客人身安全的隐患。

但在杜家豪参观完毕"珠海渔女",由东往西横过情侣路返回停车点时,花都国旅公司的两位导游却仍停留在景点处为其他游客拍照,可见旅游团当时因该公司疏于专业管理而处于松散状态,在杜家豪意欲直接横穿马路时,两位导游并未发现并及时劝阻,未尽其所能地避免事故发生。

故即便杜家豪存在过失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花都国旅公司亦因未尽其所能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而应承担部分赔偿杜家豪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损失的违约责任。

履行了对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是旅行社在诉讼中进行抗辩的理由之一,故应由旅行社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而证明游客系因故意而造成自身伤亡的,参照合同法对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应由旅行社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花都国旅公司为此提交的导游徐新莉、跟团实习导游温慧玲的证言,也表明当时她们并没有组织全体游客集体通过马路前往"珠海渔女"景点,此证明了旅行社并未对游客尽其应尽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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