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特别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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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加大“三违”打击力度,确保矿井安全无事故,学习重大“三违”现象按触犯“红线”处罚。

一、严重违章行为,给予开出处分:
1、瓦斯超限、煤尘超标或不使用水炮泥封堵进行放炮的;
2、《作业规程》要求探放水,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
3、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超空顶作业的;
4、不执行《火工品领用、清退制度》或雷管、炸药箱不上锁,乱堆乱放的;
5、轨道运输倾斜巷道不带电放车或超规定负荷运输的;
6、车辆、胶带运输机运行期间扒、蹬、跳的;
7、轨道运输倾斜巷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8、在无风或微风状态下作业的;
9、不停电移动电气设备、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的;
10、破坏公共安全设施的;
11、私自挪动各类传感器的;
12、接到紧急撤人命令拒不执行的;
13、未经许可,私自拆除通风设施的。

二、有违章行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违章指挥的;
2、不按设计、规程等要求进行探放水的;
3、发现险情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4、机电设备严重失爆的;
5、通风系统紊乱安排作业的;
6、带班、跟班不上岗的;
7、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

三、“安全红线”特别规定
1、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存在技术失误,给安全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2、在积水、积气区域未采取探测措施,强行组织采掘作业的,给予生产矿长记过处分。

3、井下物探和钻探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的,给予负责物探和钻探的队长免职处分;分管矿长警告处分。

4、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透水征兆、冒顶征兆等,未及
时组织撤人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处分;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属于项目部的清退项目部;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记过处分;当班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

5、擅自挪动瓦斯探头或人工干预瓦斯报警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现场跟班干部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

6、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擅自剪短锚杆、锚索的,给予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队长降职处分;生产矿长警告处分。

7、采煤工作、外委队组采掘工作面不履行准入验收程序,而继续推进的(试生产超过10米),给予安监站(科)长降职处分,采煤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生产矿长警告处分。

8、当遇围岩破碎、应力集中、裂隙发育等特殊地质构造,不及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掘进的;给予掘进队长降职处分,技术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警告处分。

9、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上岗制度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待岗培训3个月;工作面无跟班干部而作业的,给予队长降职处分,分管副矿长警告处分。

10、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不齐全完好或故意甩掉保护的,给予机电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矿长警告处分。

11、斜井、盘区、采掘工作面等辅助运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完全全封闭或行车时间封闭管理的,给予队长免职处分;分管副矿长警告处分。

12、井下发生扒、蹬、跳(矿车、皮带等)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

13、井下存在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队长撤职处分;机电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

14、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已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15、发生重大涉险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

针对同生公司要求矿长对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以下安排:
一、各部门、区队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和区队干部跟班上岗管理,认真落实特别红线规定,确保安全工作正常进行。

三、安、瓦检人员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开工前“四位一体”安全确认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调度室,并进行整改。

四、井下所有人员要按照“红线”规定执行,及时发现井下“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予以处理整顿。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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