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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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看得见 实惠摸得着--黔江区土地整治工作纪略

变化看得见 实惠摸得着--黔江区土地整治工作纪略
土 地 整 治
夏 雨 一路 飘 洒 ,进 入 渝 东 南 黔 江 ,突 然 放 晴 了 。流 动 的风 景 让 人 眼 前 一亮 :一 幅 幅 “ 施 土 实
成 立 了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 ,国 土 、财政 、农 业 、林
业 、交 通 、水 务 、建设 等 相关 部 门领 导 为 成 员 的
建立 工 程立 体 监 管机 制 ,确 保 工程 质 量 。
在 土地 整 治 工 作 中 ,该 区创 建 了工 程 质 量立 体 监
管 机 制 ,一 方 面 严 格 执 行 项 目公 告 制 、工 程 招 投
态 环境 。提 高 了农 民收 人 ,促 进 了新农 村 建 设 和
城乡 统筹发 展 。
新 的投 人 机制 ,区级 相 关 部 门 配套 投 入 资金 14 49
万元 。比计 划增 加 4 %。 8
— —
项 目 ,其 中 16个 区级 项 目 , 实 施 规 模 3 3 8 0 90 1
亩 ,新增 耕地 7 9 3亩 ;2个市 级土 地 整治示 范 项 35 目,实 施规 模 17 5亩 ,新 增耕 地 1 7 23 8 0亩 。土 地 整 治 较好 地 改 善 了农 业 生 产 设 施 ,优 化 了农 村 生
1 3
郑 敦 照 说 ,农 村 土 地 整 治 是 一 个 系 统 工 程 ,
涉 及 很 多 行 业 和部 门 ,单 靠 国土 部 门很 难 搞 好 , 必须 创新机 制 ,才能 取得 好 的效果 。
— —
建 立 工 作 机 制 ,统 筹 部 门力 量 。 区政 府
| 庆国土房产 ・o 0 2 1 年第 4 期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实施 农 村 土地 整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办 公 室 设 在 区 国土 房 管局 。其 中 ,市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黔江府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9〕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黔江区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促进乡村振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化审批流程(一)实现项目清单式管理。

推行投资项目管理“任务+清单”模式,原则上一个事项一个清单,一个流程图,对拟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国家或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区级主管部门只批复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明确总体建设任务、投资规模、补助标准等,由各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严格限定审批范围。

落实企业(含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下同)投资自主权,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等)除按国市规定必须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对于政府补助企业投资的项目,只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黔江府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16〕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相关要求,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15〕21号)的基础上,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区2016年9月30日前的167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黔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25号)等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对《黔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黔府令〔2008〕2号)等1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届满的,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对《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3〕17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修订完善并报区政府审定后重新印发施行。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黔江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黔江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黔江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渝委办发〔2018〕35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全面开展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决摒弃用城市建设思维和模式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精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实行“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减少中间流程和间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以点连线、以线促面的要求,2018年重点开展深度贫困镇金溪镇和市级乡村振兴综合试验示范点中塘乡兴泉社区、冯家街道寨子社区、小南海镇新建村及“五沿”(沿高铁、沿高速公路、沿江、沿城市周边、沿景区周边)区域人居环境整治;2019年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在面上逐步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管模式;2020年基本完成三年行动整治任务,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条区农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卫生计生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是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公共照明、通村通组公路、河道治理、人畜饮水、农网改造、移动基站、天然气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单位作为业主负责建设,采用常规建设管理模式,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采用“清单+顾主需求+合同条件”并附局部设计图纸(图集)的EPC招标建设管理模式,并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入户道路、改厨、改厕、改圈、改庭院、改风貌、环境净化、村庄绿化等小型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作为业主负责实施,优先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按“一事一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开展建设。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指在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生态移民,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工程。

在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改善农村贫困人口居住条件,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二、项目目标1. 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生态移民,提升他们的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3. 推动环境保护,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项目实施方案1. 生态移民安置根据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和愿望,采取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置方案,进行生态移民安置工作。

对于生态移民安置区,需要进行充分规划和设计,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居住条件舒适,交通便利,生产生活便捷。

2. 农业生产发展对于生态移民地区的农业生产,需要加强技术培训,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农产品品质和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3. 生态环境保护对于生态移民地区的生态环境,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 就业扶持针对生态移民地区的贫困人口,需要加强就业扶持工作,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开展就业培训、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等途径,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增加收入。

5. 项目资金支持政府需要加大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等模式,共同推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发展。

四、项目进展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对项目进展进行评估,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五、项目效果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效果评估,全面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推广成功做法,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借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黔江府办〔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2018〕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农委(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及其他耕地保护相关工作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1.1 土地权属现状1.1.1 农用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内农用地土地权属全部为集体所有。

项目区内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由各农户经营,各农户和村集体签订了承包责任书。

各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位置、四周边界、面积、期限、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承包协议中均有记载。

目前项目区各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清晰、界限分明,无权属纠纷问题,项目区已进行的土地登记工作和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为土地综合整治后农用地土地权属调整的依据。

部分耕地已经承包给村集体,已经签订了责任承包合同。

1.1.2 宅基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宅基地权属全部为集体所有,项目区内宅基地已经分配到户,各农户与村集体签订了责任书。

各农户宅基地的土地位置、四周边界、面积、期限、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承包协议中均有记载。

部分进行宅基地转换的及时补充了协议以及责任书。

由宅基地复垦出来的耕地依旧归还原宅基地使用者耕种,保持不变。

1.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a)土地整理后土地所有权归原村集体所有,原则上不做调整,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位置与整理前保持一致。

b)新增耕地以村界为依据归各村集体所有,可招标承包给种粮大户实行规模经营,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优先安排本集体农民使用,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决定。

c)在尊重原土地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可实行“留包转耕”的形式,明晰土地权属,并且保持承包权不变,耕作权统一转包给种粮大户。

d)调整初步方案,包括调整原则、方式、交换或补偿形式。

并将初步方案提交村委会讨论,确定初步方案并公布方案,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修改等。

e)依据所制定方案,组织人员到实地指界、确权、测量,并进行登记。

在产权调整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方案得到落实。

耕地分配完毕后,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域内村、组集体对土地的权属重新清理,并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

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

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人口过密、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生态移民项目应运而生。

生态移民项目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将人口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迁往相对宜居的地方,实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二、项目目标。

1.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生态移民项目,减少对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人口压力,降低资源开发和环境破坏程度,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参与生态移民项目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更健康的生活环境,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3.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生态移民项目的实施将带动目的地区域的经济发展,促进当地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三、项目实施步骤。

1. 选址规划,根据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目的地区域,进行规划和评估,确保目的地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符合生态移民项目的要求。

2. 制定政策,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生态移民项目的资金支持、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具体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政策保障。

3. 宣传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引导,向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居民宣传生态移民项目的意义和好处,鼓励他们参与并支持项目。

4. 安置搬迁,组织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居民进行安置搬迁,提供必要的搬迁补助和安家费用,确保他们在新的生活环境中能够顺利安居。

5. 生态恢复,对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进行生态恢复和改善工程,修复生态系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6. 后续跟踪,对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四、项目保障措施。

1. 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生态移民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后续运行。

2. 政策扶持,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为生态移民项目提供政策扶持和保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3. 安置保障,对参与生态移民项目的居民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包括住房、就业、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暨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暨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暨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黔江府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暨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暨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5日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暨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渝府发〔2016〕50号)、《黔江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黔江府发〔2017〕2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污染地块和农用地治理修复,切实推进黔江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黔江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近年来,黔江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提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抓手,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环保五大行动,不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1.加强空间布局引导,增强土地集约水平。

近年来,黔江区注重加强空间合理布局,完善生态、生活和生产空间保护。

按照“产业以工业为主导、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开展“渝东南工业核心集聚区”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入园集中发展,推动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通过“工业强区、旅游大区、城市靓区”建设,开展绿色招商、促进集约发展,明确了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极大降低了全区土地大面积污染的风险。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2015〕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2015〕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201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7日黔江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方案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办发〔2014〕10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机制(一)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定位。

农发行黔江分行在保障粮棉油收储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到2017年年均新增贷款1.5亿元以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要进一步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力争到2017年年均新增贷款8亿元以上。

农业银行黔江分行要充分发挥机构网点连接城乡的协同效应,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力争到2017年年均新贷款5亿元以上。

邮储银行黔江分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扩大“三农”业务范围,加快资金回流农村进度,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力争到2017年年均新增贷款2亿元以上。

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要继续保持“支农、支小、支微、服务区域”特色。

鼓励其他商业银行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发展涉农业务。

确保主要涉农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全区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黔江府通〔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黔江府通〔2015〕24号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经依法批准,决定征收正阳街道朝阳居委一组、群力居委四组,城南街道牛郎居委一组、三组部分集体土地。

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0日以渝府地〔2015〕1131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征收正阳街道朝阳居委一组、群力居委四组,城南街道牛郎居委一组、三组集体农用地25.1868公顷(其中耕地15.263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421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1340公顷,以上共计征收28.7422公顷。

三、土地征收用途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江府发〔2013〕21号)、黔江国土房管发〔2013〕31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该宗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订,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到被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核查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核查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核查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黔江府办〔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核查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核查问题整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黔江区“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核查问题整改实施方案在深入排查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19〕148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核查问题整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陕西秦岭违建别墅问题的通报精神,以及《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焦点问题,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牢固构筑我区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自然保护地2019年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新发现问题整改;建立健全各类人类活动点位总台账、焦点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全面梳理和核查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巩固整改成效;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逐步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地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渝府[2011]7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30
【实施日期】201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渝府〔2011〕75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重庆市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成果的请示》(黔江府文〔2009〕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区是渝东南区域的中心城市和经济中心,土地利用率较低,土地利用粗放,生态环境脆弱,经济结构转变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型任务艰巨。

你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黔江府办发〔2010〕322号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黔江府办发〔2010〕322号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黔江府办发〔2010〕322号电子公文专用章核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9月13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耕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细则。

承包林地林木的转户居民,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在依法、有偿的原则下,可采用转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流转办法另行制定。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市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压力,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生态移民工程应运而生。

生态移民工程旨在通过搬迁居民,恢复和重建受损的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二、实施目标1.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搬迁居民,减少人为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受损的生态系统。

2.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搬迁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生态移民工程,开发新的经济资源,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步骤1. 确定搬迁地点:根据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和搬迁居民的数量,确定合适的搬迁地点。

2. 制定搬迁方案:根据搬迁地点的情况和搬迁居民的需求,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包括搬迁时间、搬迁方式、搬迁补偿等。

3. 开展宣传工作:向搬迁居民宣传生态移民工程的意义和好处,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4. 开展搬迁工作:按照搬迁方案,组织搬迁工作,确保搬迁顺利进行。

5. 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在搬迁完成后,开展生态恢复和重建工作,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

四、实施措施1. 加强政府引导:政府应加强对生态移民工程的引导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 提供搬迁补偿:政府应向搬迁居民提供合理的搬迁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规定进行,不出现违规行为。

4.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强对生态移民工程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促进生态移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效果评估1. 生态环境改善:通过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得到了恢复和重建。

2. 居民生活质量提高:搬迁居民得到了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3. 经济发展促进: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新的经济资源的开发。

六、总结生态移民工程是一项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黔江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黔江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黔江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黔江府办发〔2019〕32号电子公文专用章核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6日黔江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09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 保持稳定,尊重民意。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充分尊重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前提下,开展深化完善工作。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相关手续已经承包农户签字确认、确权结果准确无争议的,不再“翻烧饼”。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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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黔江府办发〔2010〕306号电子公文专用章核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黔江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黔江行政区域内内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的,按我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区级相关部门应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项目实施原则第五条坚持城乡统筹,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移民建设、金土工程、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农村示范片建设、万元增收工程、扶贫搬迁等结合起来,坚持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聚合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涉农资金在项目区打捆使用,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集中成片整体打造、整体推进,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杨宏伟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刘承升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城乡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委、水务局、交委、环保局、人力社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委、林业局、卫生局、民政局、扶贫办、市政园林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局长郑敦照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相关工作,为推进我区城乡统筹发展谋思路、出对策、办实事。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项目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做好项目区内农民搬迁补偿及工程建设中村、组农户的协调,及时向村民公布相关政策和补偿清单。

会同区农委提出项目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方案。

城乡建委:提供农户建房的各种户型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研究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划局:按照新农村建设和“四性”(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共享性)要求,负责审查项目区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总方案。

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总体资金运作平衡方案,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整理、宅基地复垦、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农村新型社区和聚居点建设竣工后,负责办理《农村房地产权证》;组织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地票交易。

农委: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及流转管理方法;做好项目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实施后的农业产业化配套发展工作;做好产权流转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水务局:负责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及人畜饮水的建设资金补助。

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

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审计局:负责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监察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中的效能监察。

扶贫办:负责提供项目区扶贫搬迁资金。

供电公司: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区施工工程涉及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迁改及农村新型社区用电设施完善,按期迁改完毕;确保农户进场建房搭好临时用电线路,保证中心村、聚居点用电。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

第四章宅基地复垦及补偿第七条农民自愿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宅基地和房屋的合法性,并分类、分区域统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统计后报区国土房管局,对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要求的,统一规划,区国土房管局统一实施,并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复垦协议。

第八条补偿标准(一)拆除房屋补偿标准拆除房屋的面积以区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农村房地产权证》或实地丈量的合法面积为准,拆除房屋补偿参照同时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宅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林盘补偿标准宅基地(扣除新建居民点占地面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及林盘占地按8000元/亩进行补偿,构(附)筑物及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

(三)补偿支付程序(1)补偿费用测算。

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产权证所记载的面积,计算出各申请人的补偿费用金额,登记造册。

(2)公示。

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接收群众监督。

(3)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经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查、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复垦协议。

(4)兑现。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补偿款的50%,待申请人自行拆除房屋及构(附)着物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由申请人放弃残值、办理移交手续后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第五章居民点建设和后期利用第九条居民点建房用地指标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解决。

居民点所需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18400元/亩、青苗补偿1000元/亩、附着物综合补偿2000元/亩。

第十条居民点还地建房标准:居民点房屋按60平方米、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3种户型统一规划设计,以申请人户口簿和《农村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每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其中2人及以下户还地建房面积为60平方米、3人户和4人户还地建房面积为9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还地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对于经批准已建成新房,但原旧房未拆除的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合法房地产权的房地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放弃并拆除一处及以上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林盘用地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但不还宅基地。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新建居民点相关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和“三通一平”建设,申请人按规划自行修建房屋。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按规划申请先预发《农村房地产权证》做抵押,以重庆市鸿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不高于6万元,期限8年,用于新居建设。

第十四条对拆除的宅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林盘等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结合整村、整镇推进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业生产增产增效,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五条复垦项目的实施、验收、地票交易具体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所有权不改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复垦增加的耕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指标,一方面可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政府监督,融资建房,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产权证,另一方面也可作地票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指标交易情况,除去项目成本的地票收益,由区国土房管局建立专户,封闭运行,区财政局监管,专项用于补偿、宅基地复垦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根据区农委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整理后的农用地良好种植条件,按照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积极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项目招商,引进龙头企业,力争一个项目一种特色,促进种植方式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在项目、资金上给予扶持,积极鼓励我区农业产业发展,从而带动农民致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地票收益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生态移民实施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黔江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8日印发附表:说明:一、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二、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40%计算补偿。

三、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四、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五、农房辅助用房(如猪、牛圈),按同类结构的80%补偿。

六、烤烟房(土)结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砖(石)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35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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