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你提供的题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我将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论述,以达到所要求的1500字字数限制。
由于无法查阅具体的实施办法内容,以下是一个示范性的讨论,以供参考。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的整体运行。
为了规范南京市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二、物业收费范围根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基础物业服务费:用于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清洁、绿化、保安等。
2. 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如电梯、水电设备等。
3. 公共设施使用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如健身房、游泳池等。
4. 特殊物业服务费:用于提供额外的高级服务,如家政服务、保姆服务等。
三、物业收费计算方法《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费的计算方法应公开透明,便于业主了解和核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基础物业服务费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进行均摊,公式为:基础物业服务费 = 小区总建筑面积 ×单价。
2. 公共维修基金按照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个人缴纳,公式为:公共维修基金 = 套内建筑面积 ×单价。
3. 公共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例如按照场地使用时间、次数等进行计费。
4. 特殊物业服务费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费用协商确定,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收费。
四、物业收费管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还对物业收费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相关政策,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016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016年1月24日上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有望今年上半年正式施行。
目前南京市仍在执行2002年出台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此次新条例有很大的创新,可操作性也很强,并对后期细则的制定提出诸多建议。
物业费值不值可请机构评估“不少业主觉得物业服务差,就拒缴物业费,”一位专家介绍,此前很多纠纷,很大程度上源于“服务是否合格无人界定。
”本次通过的“条例”一大亮点是: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都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及质量、费用测算、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进行评估,并出具全面的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法院判定业主败诉,第三方评估报告也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赵健表示。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产权制度博导朱宪成教授建议,在具体操作时,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做成“小而专”,如不同的机构,可只针对保洁服务做评估,或针对安保方面做评估。
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担责现实生活中很多物业纠纷和矛盾,与开发商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密不可分。
如建筑质量比较差、配套设施设备不健全、开发商承诺的售后维修服务和物业服务不兑现等。
“房屋漏水,本是开发商要解决的问题,结果开发商将责任推给了物业公司,业主因此而拒缴物业费的也不是少数。
”某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只有在“条例”里明确开发商的责任,矛盾才能减少。
此次“条例”中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并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将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
2023年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南京市物业服务五级三类
《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推荐试行)编制及使用说明一、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1.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2.建立合理、公开的物业服务标准,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能够真切感受到物业企业规范服务的价值。
3.化解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和认知差异而采取不同衡量标准所引起的矛盾纠纷,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编制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服务规范(审议稿)》等相关规定。
3.《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服务等级中仍适用于当前物业服务实务的部分。
4.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评估符合行业发展的、前瞻的物业服务实务,以及具有必须保障特点的基本服务的物业服务实务;物业行业资深专家群体几十年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积累与贡献。
(三)编制思路1.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服务规范(审议稿)》涉及居住物业八项内容(即基础管理、客户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创新与经营效益)为框架。
2. 以《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居住物业)》、《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1分细则(居住物业)》的内容作为基础,并与之相衔接。
3.选择使用原《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五级三类)服务等级的相关条款作为本标准的部分条款。
4. 等级差异的表述(五级分级差异的表述)参照中物协《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2004年1号文,2015年物业管理师培训教材仍用的标准)的分级表述逻辑。
5. 在服务标准的具体策划上,体现了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房屋安全的服务标准更刚性、更细化、更量化的特点;体现了对社会热点问题,从行业的角度,以设定服务标准的方式自律的特点;体现了在关注业主感受的前提下对服务过程全程管理的特点。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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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七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四)违反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五)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电力、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一)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二)业主,是指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物业买受人;(三)物业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四)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解读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解读《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解读2010年7月8日,《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10年10月1日起,业主若对自己小区的物业价格和服务存在质疑,可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
新建房屋的物业费,必须经第三方评估。
北京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表示,从本月开始,市住建委开始接受物管专家的报名。
在办法执行前,会启动物业第三方监理机构成立的前期筹备工作。
从10月1日起,正式接受报名机构的备案。
在此之前,本市已经公布了物业价格成本,今后要形成按季公布的程序。
1、何种情况可找第三方评估?四情况可委托评估《办法》中规定,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其他需要评估监理的事项,四种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这些问题,都是目前物业服务中出现问题最多,解决最困难的地方。
其中物业项目交接查验包括,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交接查验。
另外,全体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自行管理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则针对的是业主与物业间,就物业价格和服务标准产生的纠纷。
2、新旧小区必须找第三方评估吗?新房物业费必须评估据介绍,对于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而针对已入住的小区,业主大会首次选聘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
3、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支付?谁委托谁付评估费针对委托第三方评估如何收费的问题,《办法》明确,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且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以物业服务项目查验点为基础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相关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七)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七)负责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燃气等监督检查;(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住宅加装电梯的备案;(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监督检查;(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养犬、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八)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监督检查;(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等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考核客观指标及评分细则
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考核客观指标及评分细则1. 简介物业服务是指由专门的管理公司负责对一个小区或建筑物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服务。
为了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规范管理,引入第三方考核机制是很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考核的客观指标及评分细则。
2. 客观指标2.1 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是评估一个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以下是一些客观指标来衡量环境卫生的质量:•垃圾处理:评估垃圾收集和处理的情况,包括垃圾分类是否得当、垃圾箱是否及时清理。
•清洁程度:评估公共区域的清洁情况,包括楼道、电梯、公共卫生间等。
2.2 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保障居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客观指标来衡量安全设施的质量:•消防设施:评估消防设施的完善程度,包括灭火器、疏散通道、烟感报警器等是否齐全有效。
•门禁系统:评估小区或建筑物的门禁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包括门禁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3 服务态度服务态度直接关系到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以下是一些客观指标来衡量服务态度的质量:•服务响应时间:评估物业公司对问题的反应速度,包括电话接听、工单处理等。
•服务态度:评估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礼貌和耐心程度,包括解答业主问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4 维修维护维修维护是物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下是一些客观指标来衡量维修维护的质量:•维修响应时间:评估物业公司对报修问题的反应速度,包括受理报修、派工等。
•维修质量:评估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包括是否解决了问题、是否存在二次修复等情况。
3. 评分细则针对上述客观指标,可以制定一套评分细则来评估物业服务的质量,并给出相应的评分。
以下是评分细则的一般标准:•环境卫生:根据垃圾处理和清洁程度,给出环境卫生得分,例如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较差(60-69分)等。
•安全设施:根据消防设施和门禁系统的完善程度,给出安全设施得分,例如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较差(60-69分)等。
物业服务资质等级评估第三方审核
物业服务资质等级评估第三方审核一、评估目的为了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
“AA花园”第三方评估小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律法规及服务单位工作流程,本着“实事求是、查找不足、提出建议、持续改进”的思路,开展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工作,以推动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满意度及公司的整体形象在上台阶。
二、评估方法此次评估采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排查的方法及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等形式,对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检查。
三、评估标准评估小组认为:针对“监控员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操作,信息传递及时、准确、记录清晰;在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做好相关指引,对进入停车场的车主微笑问候,主动为业主刷卡”等优秀内容,应向企业乃至行业推广,服务人员切实做到了“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切实以业主困难为己任,让业主真切感受到了物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进一步缩短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距离。
这一系列细节服务对评估小组及每一位亲身经历者来说,也是感慨颇多、深受启发。
针对岗位人员要求、安防资料档案、视频安全防范三项内容中,有大部分内容为一般不符合,尤其是突发应急反应机制测试,人员到位时间较长(5~6分钟到位),人员对讲机配备不够且部分损坏,严重影响处置效率是导致其得分偏低的原因。
本小组认为公司还需要持续改进,并提出了以下建议: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人员意识。
对于秩序维护一般不符合的问题,是相关人员认识不到位,专业水平不高其影响服务质量的重要原因。
因此,需要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更多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的服务水平,以保证秩序维护人员服务质量有本质上的提高。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理速度。
关键是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演练方案,让年制度计划与演练方案一致、落到实处。
在演练过程中,要确保演练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不出现错漏,切实提高解决突发事件能力及业主的满意需求。
三、总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需要公司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招标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XX小区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项目地点:XX市XX区XX小区项目业主:XX小区业主委员会项目招标人:XX市XX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XX市XX区XX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招标编号:XX-XX-001项目概况:XX小区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约XX亩,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现有住户约XX户。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业主委员会决定对小区物业服务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XX小区物业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等方面;2. 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员工素质、收费标准等;3.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协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招标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相关资质,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2. 投标人须具备丰富的物业服务评估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3. 投标人须具备专业的评估团队,团队成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4. 投标人须承诺在评估过程中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5. 投标人须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四、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在XX市XX区XX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3. 招标文件费用:人民币XX元/份,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XX年XX月XX日;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XX年XX月XX日;2.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xx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xx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通过批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制度,规定如果小区10%以上的业主对物业效劳质量不满意,可以启动第三方评估。
经评估物业效劳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可以更换物业,或者要求物业限期整改。
据了解,南京目前的物业费标准还是按多年前的政府指导价执行的,多层小区物业费最高1.5元/平方米,高层小区物业费最高1.9元/平方米。
对此,不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某些小区其实已经变相突破了最高限价。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为物业费突破政府指导价留下了空间,但需要执行严格的程序。
《条例》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效劳企业需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首先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工程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天,然后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效劳内容和效劳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天,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最后,调价方案要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如果业主欠交物业效劳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如果小区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等危及房屋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紧急情况,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分立的,应当分别经拟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需要合并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1.1 定义与范围1.2 管理原则1.3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2.1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2 服务标准与要求2.3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三、物业维护与维修3.1 物业设施的维护3.2 设施维修的责任与费用承担3.3 紧急维修处理四、公共秩序管理4.1 公共区域的使用与管理4.2 安全保障措施4.3 违规行为处理五、环境卫生管理5.1 环境卫生标准5.2 清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5.3 废弃物处理六、车辆管理6.1 车辆停放与管理6.2 交通秩序维护6.3 车辆违规处理七、业主权益保障7.1 业主权益保护措施7.2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与运作7.3 业主投诉处理八、合同期限与终止8.1 合同期限8.2 终止条件与程序8.3 终止后的处理九、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9.3 解决争议的方式十、其他条款10.1 不可抗力10.2 合同变更与解除10.3 法律适用附件: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清单附件二:服务费用明细表附件三:物业设施维护与维修责任划分附件四:公共区域使用与管理规定附件五: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与要求附件六:车辆停放与管理规定附件七:业主权益保护措施及投诉处理流程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与范围本合同所指的南京物业管理办法是指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条管理原则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有权收取服务费用。
2. 业主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具体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清单。
第五条服务标准与要求具体的服务标准与要求详见附件二:服务费用明细表。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宁政规字〔201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7日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是指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物
【总页数】4页(P11-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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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J],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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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
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1. 标准来源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是由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制定的,旨在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全面、科学的评估。
例如,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是一项权威的评估标准。
2. 标准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包括以下内容:2.1 设施管理评估:评估物业公司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包括设施的完好程度、维修保养情况等。
2.2 安全管理评估:评估物业公司对物业安全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包括消防安全、安保措施等。
2.3 环境管理评估:评估物业公司对物业环境的管理情况,包括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
2.4 社区服务评估:评估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服务水平和满意度,包括投诉处理、居民活动组织等。
3. 标准中规定的数值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一般会根据不同的评估内容制定相应的评分体系。
评估标准中会规定不同等级的评分标准,例如,设施管理评估中,完好程度达到90%以上的得分为优秀,80%以上为良好,70%以上为合格。
4. 技术要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需要考察一些技术要点,例如:4.1 数据收集与分析:通过收集物业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分析,以客观评估物业服务质量。
4.2 调查问卷与访谈:对业主进行调查问卷和访谈,了解他们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和建议,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4.3 实地考察与检查:实地考察物业服务场所,通过检查设施设备、环境状况等,评估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
5. 应用方向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可以应用于不同类型的物业,例如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它可以帮助物业公司及业主了解物业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6. 总结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工具,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估物业服务质量。
标准来源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内容包括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
评估标准中规定了具体的评分标准,评估过程中需要关注数据收集、调查问卷与访谈、实地考察与检查等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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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是指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物业评估机构)接受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第三条本市鼓励建立物业评估机构。
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评估机
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名录。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矛盾协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物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四)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情况,根据物业评估机构的从业经历、技术力量、社会信誉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物业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第七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物
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
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异议鉴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第八条物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物业服务评估活动,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及费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费用收取遵循自愿协商、市场调节、委托方与付费方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二)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评估;
(三)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评估;
(四)物业管理项目交接;
(五)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
(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指导及业主自治活动过程指导;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应当委托物业评估机构进行,个人不得承揽评估业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委托合同约定,不得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物业评估机构及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的人员与委托人或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物业评估机构,委托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确定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联名申请,确定一名业主为申请人代表;
(二)建设单位收到联名申请后,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核实业主人数,5日内就核实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
(三)申请人代表收到书面回复后,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5日内协商确定物业评估机构,并形成三方确认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定物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业主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随机抽取物业评估机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业主联名申请书面资料、申请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代表在物业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一家。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评估结果自评估评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物业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物业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评估活动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物业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
(二)评估日期和基准日;
(三)评估收集资料和查勘数据,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
(四)物业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七条物业评估机构应当保持评估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评估委托方或者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对物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物业评估机构提出异议。
出具评估报告的物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物业评估机构未及时进行异议复核的,委托方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评估机构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评估委托方或与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对原物业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7日内向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选派成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向申请人和物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定期公布物业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物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物业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技术导则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