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强制清算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清算的含义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实现公司资产的公平分配。
第三条强制清算的条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申请,认为公司应当进行强制清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强制清算的启动(一)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二)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股东的申请,自行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五条强制清算组组成(一)强制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二)强制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清算职责;(三)强制清算组成员的名单应当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强制清算组的职责(一)接管公司财产,保管公司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二)调查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活动;(五)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处理公司财产的分配;(六)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强制清算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强制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清算开始,并通知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三)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四)强制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公司资产的分配,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五)强制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发表时间:2010-3-18 20:23:00 阅读次数:376 所属分类: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实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法院指导文件 2010-12-29 10:04:52 阅读3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节受理第三章清算组第四章清算财产第五章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和审核第七章清算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条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清算申请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18•【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破产正文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1.1 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1.1 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1.1.1.1 收案信息收案信息见表1。
表1 收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本案案号2收案来源 1 申请人申请3申请事由 1 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而逾期清算2 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3 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存在违法清算情形4收案日期1.1.1.2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见表2。
表2 当事人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当事人1 申请人3当事人案件地位2 被申请人1 债权人4申请人类型2 股东1.1.1.3 审理方式信息审理方式信息见表3。
表3 审理方式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 书面审查1审理方式2 听证1.1.1.4 听证信息听证信息见表4。
表4 听证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听证会召开日期3听证会参加人姓名或名称1.1.1.5 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见表5。
表5 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通知被申请人日期2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日期1.1.1.6 结案信息结案信息见表6。
表6 结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结案方式1 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2 裁定不予受理3 准予撤回强制清算申请255 其他1结案日期2结案文书1.1.2 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1.2.1 收案信息收案信息见表7。
表7 收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本案案号2收案来源 1 申请人申请3申请事项1 申请破产清算2 申请破产重整3 申请破产和解4收案日期1.1.2.2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见表8。
表8 当事人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当事人3当事人案件地位1 申请人2 被申请人4申请人类型 1 债务人2 债权人3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4 金融监管机构1.1.2.3 通知债务人及其异议信息通知债务人及其异议信息见表9。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前期工作:一:制定工作方案,包括:1 清算工作规程;2 会议议事规则;3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4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5 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 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
上述清算工作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到公安机关刻制清算组印章,清算组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三:持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和清算组公章向人民法院许可的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
接管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包括:1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二:在接管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2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情况;3被申请人的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被申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5被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被申请人财产的行为;6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7有关被申请人的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8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调查的其它事项。
清算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被申请人的接管工作。
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法律责任。
接管工作完成后由清算组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被申请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清查财产一: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一)清算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被申请人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或者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地省级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清算组成员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处理事务的地址;5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原创文章时间:2011-01-31 16:57:21 点击查看评论【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47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类别】司法【文件代码】171335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4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流程是怎样的?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当一个企业或者公司成立之后,往往总会有发展不好的公司要面临着被其他公司收购或者破产的境地。
而一个公司破产之后,法院是要按照程序对这个破产公司进行清算的。
那么,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流程是怎样的?一起来看一看吧!希望整理的内容能帮到大家。
破产清算受理程序详解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公司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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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0 年3 ⽉9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 次会议通过,2010 年3 ⽉30 ⽇公布施⾏)各区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和中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施⾏以来,各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由于缺乏明确的清算法以及此类案件⾮诉性特点等原因,各区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些问题。
为进⼀步指导各区法院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裁判标准,充分发挥⼈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规范公司清算⾏为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现就各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准确把握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正确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建⽴⾼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1 、受理案件的指导思想。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种现代、⾼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建⽴健康有序的企业法⼈退市制度具有重⼤意义,各区法院应当依法正确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充分发挥强制清算程序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建⽴企业法⼈退出市场的良性运⾏机制。
2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主体。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主体只能是债权⼈或者股东,公司本⾝不能作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各区法院决定采⽤听证会的⽅式进⾏⽴案审查的,应当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代表公司参加听证,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公司股东、财务⼈员、员⼯代表及其他利害关系⼈参加听证。
3 、区分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
申请⼈申请被申请⼈强制清算时,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各区法院应当告知申请⼈变更其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不予变更的,对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法院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流程阶段具体步骤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法院立案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如需更正或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 审查通过后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 法院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强制清算申请及其他材料,被申请人如有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
- 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一般召开听证会;对于简单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且其无异议的,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 法院结合听证情况和证据对申请依法审查,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清算组成立- 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股东、董监高,或《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也可共同组成
- 清算组成员人数为单数
- 法院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 清算组成员在收到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清算实施- 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
- 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与报告- 制作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 执行清算方案
- 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
终结清算- 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强制清算程序结果
强制清算程序结果企业一般来说,如果破产的话,要对相应的企业的债务来进行清算,那么对于清算来说,应该如何去清算呢?清算的程序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强制清算程序结果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强制清算程序结果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二、公司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
区别在于:1、设立目的不同。
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3、具体措施不同。
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三、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1、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2、公司被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包括两个期限,一个是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个是破产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法律上的规定是没有限制,这个期限就由双方当事人自己进行一个约定。
申请强制清算的公示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公示程序一、申请背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公司财产能够支付债务,但公司以其他方式进行支付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下将对申请强制清算的公示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示程序(一)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申请债权人应向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申请强制清算。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需清算的债务数额等信息,并提供详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
2. 相关证据:债权人应提供有关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
(二)法院审核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的缺陷,法院将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三)公示期的确定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没有明显缺陷,法院将在尽快的时间内确定强制清算的公示期。
公示期通常为三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院的裁定而定。
(四)公示内容及方式公示内容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清算事项、清算方法等,公示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形式结合:1. 报刊媒体公告: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醒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注意申请强制清算的事项,并公布申请的目的和申请的效力等。
2. 法院公告:法院可以在法院大厅或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该申请并行使相关权利。
3. 债务人通知:债务人应当在自己的办公地点或工作场所公示申请强制清算的事项。
(五)债权人报名在公示期内,其他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法院报名,以便享受债务清算的权益。
债权人应向法院递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债权凭证、债权认定事项和对清算结果的请求等。
(六)法院审理及裁决公示期届满后,法院将组织法官对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债权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进行裁决。
1. 如果法院认定债务人存在清算的必要,法院将作出决定,强制对债务人进行清算。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债务人由债权人或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旨在解决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相对繁琐,以下是申请强制清算的详细步骤。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提起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充分准备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确保能够顺利进行申请流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准备工作:1.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等信息。
2.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3.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包括债务人欠债的具体金额、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等。
4. 债务人的无力偿还证明:包括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失败、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材料的准备在准备完申请材料后,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给相关法院:1. 强制清算申请书:详细列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陈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强制清算的请求。
2. 债权证明:提供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借据等。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4. 相关证明文件:如债务重组失败的通知书、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等。
三、申请程序的具体步骤1. 提起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法院,并支付申请费用。
2. 法院的受理: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则受理申请,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3. 债务人的答辩: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可以享有答辩权利,提出异议或申辩意见。
4. 法院的调查:法院将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5. 法院的审理:在调查核实完毕后,法院通常会组织听证会,并根据申请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强制清算的决定。
6. 强制清算的执行:如果法院决定同意强制清算,将聘请清算组进行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和债务的清偿工作。
四、相关注意事项在申请强制清算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的无力偿还债务情况,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当一个公司或组织无法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强制清算以解决债务问题。
强制清算程序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
1. 检查债务人的破产状态和清偿能力在申请强制清算之前,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处于破产状态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债务凭证和其他相关文件,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事实。
2. 委托律师并准备申请文件债权人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详细说明债权人的身份和权益,说明债务人的破产状态和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
(2)证据材料:包括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债务凭证和其他相关证据。
(3)法律依据:列出适用的法律条款,支持债权人的申请。
3. 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债权人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申请文件,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会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案件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4. 法院受理申请并通知债务人一旦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将向债务人发送正式的通知。
通知中会详细说明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应。
5. 法院审查申请文件法院会对债权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法院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补充文件或其他证据以支持其回应。
6. 审理阶段如果法院认为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得到了满足,将会开始审理此案。
在审理阶段,法院将听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和辩论,评估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最终对申请作出判决。
7. 强制清算程序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债权人的申请,将会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强制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将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案件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任命破产管理人来处理债务人的资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清偿债务。
强制清算流程
强制清算流程强制清算是一种由法院发起的企业清盘程序,即对企业进行清算并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当企业无力还清其债务,且逾期未按约定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以便通过清算来实现其债权。
强制清算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起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企业已经逾期未能偿还其债务,且债务金额超出法律规定的最低清偿金额。
2. 立案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起诉资格,并核实被申请清算的企业的身份、财务状况等情况。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受理申请并立案。
3.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立案后,法院会下达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清算企业的财产的命令。
这些措施可以确保企业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挪用,以便在清算程序中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4. 管理清算在冻结、查封、扣押企业财产后,法院会指定一家或多家管理清算机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
这些机构需要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定价,并将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以便实现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5. 公告清算在管理清算机构完成各项清算工作后,法院会要求其公告清算结果,并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债权申报。
通过公告,债权人可以了解到企业的债务情况和管理清算机构的处理结果,从而做出申报决策。
6. 债权分配在债权人申报期结束后,管理清算机构将与债权人进行债权清算,确定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及其优先次序。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质量和优先级,管理清算机构将债务进行优先偿还。
如果企业的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债务,则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7. 判决裁定最终,法院会根据管理清算机构的汇报和债务分配方案,进行判决裁定。
判决会涉及到企业的清算程序及其清算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并规定相关责任和后续动作。
总之,强制清算是一种有效的企业债务清偿手段。
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从企业的财产中获得应得的清偿。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债权人之一认为债务人已经或者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时,有关方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
一、起诉申请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已经或者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时,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清算。
起诉申请时,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欠款证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据等。
二、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将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债务人的欠款情况,并判断是否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并组织相应的清算程序。
三、公告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债务人进行公告催告。
公告催告是为了通知债务人,迫使其清偿债务或参与清算程序。
催告公告通常刊登在法院指定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
四、财产冻结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可能会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财产冻结是指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
五、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强制清算程序中重要的环节。
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自己的债权,进行债权的登记和核实。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还可以选举清算组织或者清算组织负责人。
六、清算组织组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选举结果,法院会选派清算组织或者清算组织负责人。
清算组织将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核实、估价、拍卖等操作,并根据债权人的债权大小进行清偿。
清算组织应当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决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财产处置清算组织将根据清算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其中,可以采取拍卖、变卖、转让等方式将财产变现,并根据债权人的债权大小进行清偿。
财产处置的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确保债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八、清算报告在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组织将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清算程序的过程、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情况以及债权人的清偿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
操作步骤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相关被申请财产实施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组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组员、指定清算组责任人、确定清算组组员酬劳、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订时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组员其酬劳由中介机构或个人和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酬劳要求》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体,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立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订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立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给予确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
11、清算组进行清算
12、向股东根据实际缴纳支付剩下财产中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止汇报报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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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
操作流程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
11、清算组进行清算
12、向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支付剩余财产中的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