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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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执行、文明执行。

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

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

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

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设的不同部门行使。

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与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

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四)执行担保的审查与暂缓执行的期限;(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与应急预案;(八)执行和解的审查;(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与主要职责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

执行局的职责是:(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裁定。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案件的处理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案件接收与登记1. 接收案件:当接到报案或收到相关举报时,执法机关首先会进行案件的接收。

接收人员会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如案件类型、报案人信息等。

2. 登记案件: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为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案件编号。

同时,相关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初步评估,以确定案件的优先级和处理流程。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1. 调查计划制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执法机关会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

计划中包括调查的范围、时间安排、调查手段等。

2. 调查实施:执法人员会根据调查计划展开调查工作。

他们会走访相关人员,收集证据,调取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需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 证据收集:执法人员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他们会对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案件分析与研判1. 证据分析:执法机关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之处,推断出案件发生的经过和事实。

2. 嫌疑人分析:根据证据分析的结果,执法机关会对可能的嫌疑人进行分析和研判。

他们会调查嫌疑人的背景信息、行为动机等,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责任。

四、案件处理与处罚决定1. 处理措施选择: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执法机关会选择合适的处理措施。

可能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刑事起诉等。

2.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合法、公正,并经过合法程序。

五、案件结案与归档1. 结案决定:当案件处理完毕,执法机关会做出结案决定。

结案决定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责任。

2. 归档:已结案的案件会被归档保存。

归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案件的查阅和审查,并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六、案件结果的反馈与总结1. 结果反馈:执法机关会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他们的权益和义务,并告知他们对结果的申诉途径。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和优化执行实施案件的办案流程,确保公正、高效地完成执行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细则内容、执行流程管理及优化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细则内容1.立案及分案程序:要求对待执行案件依法进行立案登记,并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进行合理的分案。

2.执行程序:明确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送达、查封、扣押、评估、变卖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3.执行费用及报销:规定执行费用的合理性及报销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审批和结算机制。

4.强制执行措施:明确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和方法,并加强对其执行过程的监督。

5.执行情况记录:要求对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送达、查封、扣押、评估、变卖等环节的时间、人员、物品等信息。

6.执行结果通报:规定执行结束后需向当事人通报执行结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7.异议和复议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异议和结果不满的申诉和复议程序,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8.行政执法协助: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提高执行效果,确保执行实施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流程管理1.档案管理:完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进行归档和整理。

2.时间节点管理:制定明确的办案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加强对案件进展的监控和督促,确保案件及时完成。

3.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化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便于对案件信息进行整理、检索和交流,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办案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保证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资源配置优化:合理配置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执行实施案件的正常进行。

三、优化方向1.信息共享和协作: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办案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

3.优化流程管理:对办案流程进行定期评估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执行流程管理机构法院执行流程管理机构设在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流程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设计执行流程及相关制度;2. 监督执行流程的执行情况;3. 收集、整理和分析执行工作数据,提出建议;4. 培训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执行效率;5. 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6. 其他与执行流程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执行流程设计1. 立案阶段当执行申请书送达法院后,执行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受理,准予立案并告知执行事务主管法官。

执行事务主管法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

2. 履行阶段当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向执行局报告,并提出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3. 强制执行阶段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局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并逐步推动执行工作。

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征求合作。

四、执行流程监督1. 执行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执行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执行情况。

2. 当事人对执行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 执行局应当建立投诉渠道,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保障执行公正、透明。

五、执行流程培训执行局应当定期组织执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执行技巧、案件处理等方面。

六、执行流程改进执行局应当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对执行流程进行不断改进,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质量。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须经院领导批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严格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本执行流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希望全体执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认真履行职责,为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

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

主要的裁决事项为: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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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马永顺律师推荐委托人可以通过本文了解法院是如何执行的,法院执行的程序。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执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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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执行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综合科的职责是:(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3、审查处理异议;4、其他;(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执行第一节执行准备第九条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二)审查执行依据;(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四)其他。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1. 客户委托我所办理执行案件,我所律师进行案件受理,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2. 律师核对委托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等。

3. 形成案件档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
1. 根据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执行标的等内容。

2. 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阶段
1.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及限制出境、拘留等人身强制执行措施。

4. 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已被完全履行的,或者依法不能继续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结通知书。

五、异议申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我所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执行抗诉,维护客户权益。

以上简要概括了律所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高效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一、背景为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制定本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处理的所有案件。

三、职责及权限1. 案件受理人员(1)收件人员对递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足或说明情况;(2)收到材料完备齐全的案件,应按照所属案件类型,及时将案件材料分送到负责该类型案件审批的人员。

2. 案件审批人员(1)案件审批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案件;(2)如审批过程中存在疑点或不清楚的情况,应及时与申请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核实情况;(3)如审批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涉及政治、外交等重要领域的案件,应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

3. 案件执行人员(1)案件执行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受理机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执行;(2)如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

4. 主管领导(1)主管领导对各类案件进行管理和指导;(2)如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导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改进;(3)对重大或特殊的案件,主管领导应及时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案件处理流程1. 案件收件阶段(1)申请人向本机构提交案件材料;(2)收件人员对递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足或说明情况;(3)收到材料完备齐全的案件,应按照所属案件类型,及时将案件材料分送到负责该类型案件审批的人员。

2. 案件审批阶段(1)责任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案件进行审批;(2)审批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向申请人或相关部门了解情况;(3)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3. 案件执行阶段(1)如经审批后需要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受理机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执行;(2)案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3)执行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概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

本制度旨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环境。

一、案件登记流程1.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案件登记员应向其提供案件登记表。

2.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案件登记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案件登记员完成登记表的录入工作,并生成案件编号。

5.案件登记员将案件登记表、相关材料和案件编号归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时间和法庭信息。

二、案件分配流程1.案件登记员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负荷将案件进行分类。

2.案件管理员根据案件分类和人员负荷状况进行案件分配。

3.案件管理员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办案人员,并通知办案人员案件的相关信息。

4.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及时查看案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三、审理流程1.办案人员在收案后进行案件审查和准备工作。

2.办案人员将审查结果提交给审判长,并提出审理建议。

3.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性安排庭审日期。

4.庭审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被充分听取,并确保质证和辩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5.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审判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发和送达。

四、执行流程1.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应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符合执行条件,应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

2.被执行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3.执行法官应及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调查,并记录执行的相关情况。

4.执行完成后,执行法官应做好执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案件结案流程1.审判长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案件结案的判决或裁定,并填写结案报告。

2.结案报告应经相关人员审核,并送交上级法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结案报告应进行归档,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结案结果和相关信息。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一、案件流程设计1.建立案件分类体系: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特点,对案件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处理和管理。

2.制定案件处理流程:根据案件的分类和处理需要,设计详细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分派、调查取证、审批决策、执行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明确任务和责任。

3.明确案件流转路径和时限:确定案件在不同环节间的流转路径和时限,确保案件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处理。

二、案件流程执行1.受理案件:对接收到的案件进行登记和分类,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分派案件:将受理的案件分派给具体的工作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

3.调查取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取证调查,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4.审批决策: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案件审批决策,确定案件处理方案和结果。

5.执行案件:根据审批决策结果,执行相应的行动,对案件进行处理和解决。

三、案件流程监督1.设立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案件监督机构或由相关责任人兼职担任,负责对案件流程的执行进行监督。

2.建立案件监督制度:制定明确的案件监督制度,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督的方式和频次。

3.进行案件监督检查:定期对案件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4.处理监督投诉和举报:接收和分析监督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优化工作流程:通过规范的流程设计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优化工作流程,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2.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的案件流程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失误的可能性。

3.提升管理质量:规范的案件流程可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降低风险和责任:合理的案件流程可以减少风险和责任的发生,提高组织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总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流程设计和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降低风险和责任,对于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

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

(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2003-9-19:09:59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建立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根据明确职权,分工合理、高效的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于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对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运用排期、审限监控、质量检查等方式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壹管理、协调,审判庭(执行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壹)审查壹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二)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三)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四)对刑事公诉案件,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第五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于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壹)壹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壹般于收到起诉状的当日进行审查且决定是否立案,至迟不能超过7日。

开庭3日前将案卷移送关联审判庭。

(二)执行案件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进行审查且决定是否立案,于立案后3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庭;(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于收到申诉或再审申请后壹月内进行审查且作出是否立再审案件的决定。

对所立再审案件,于开庭7日前将案卷移送审判监督庭;(四)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立案庭应当于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的10日内作出裁定,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六条诉前财产保全以及立案后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先予执行由立案庭作出裁定。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本院依法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及卷宗归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坚持便于诉讼、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院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保证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诉前调解第五条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在接到当事人的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暂缓立案,进行诉前调解。

第六条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造册。

第七条诉前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八条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办理立案手续,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九条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第十条诉前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按当事人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应及时立案、移送业务部门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章审查立案第十二条民商事审理、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各类异议、复议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办理。

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审判监督庭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议的由院长指定审查部门。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和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

第四条院长、主管院长、审判执行业务庭庭长、承办人、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序中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

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计财处、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第七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分案、排期、审限、结案、质量五个管理阶段,25个节点,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诉前调解、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等流程阶段进行监督控制。

其中分案管理划分为诉前调解、立案审批、分案指数设定、案件繁简分流、获取、变更主办人5个节点。

排期管理划分为立案文书送达(即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信访风险评估、庭前准备(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数字化法庭预定和开庭监控、庭审录音录像及光盘刻录5个节点。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地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履行。

第四条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法执行,不得违法徇私。

第五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案件顺利进行。

第八条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二章执行案件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第十条法院应当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务情况,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移送至执行法官,并指定执行执行法官负责执行案件。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章执行案件调查第十四条执行法官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深入调查,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履行能力。

第十五条执行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执行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听证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执行法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执行方案并报批。

第四章执行案件执行第十八条执行法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执行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不得拖延执行案件的进展。

第二十条执行案件有变动情况的,执行法官应当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法官应当保护执行案件财产的安全,防止被侵占、损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五章执行案件结案第二十三条执行法官应当在执行完毕后,做出结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案件全流程管理办法(3篇)

法律案件全流程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办理的所有法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案件全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二)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效率原则: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四)保密原则:严格保守案件秘密,维护当事人隐私;(五)责任原则:明确案件办理责任,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对当事人的咨询和诉讼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身份证明;(二)委托书(如有);(三)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受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四)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

第七条受理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案件分配第八条案件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对口原则: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分配案件;(二)工作量均衡原则:合理分配案件,避免个别律师工作量过大;(三)优先级原则:优先分配紧急、重大案件。

第九条案件分配程序:(一)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分类;(二)根据案件类型和律师专业特长,提出案件分配建议;(三)经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分配给相应律师。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条律师接受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依法收集、调查证据;(二)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三)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 管理 流程

执行案件 管理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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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案件的来源和性质,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监控管理机制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监控管理机制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监控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云中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监控管理机制的通知云中法〔2020〕69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执行局:为全面加强执行流程节点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节点监控标准,结合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三项机制改革以及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执行实施案件中建立流程节点监控管理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转变观念各基层法院、全市执行干警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监控管理机制对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规范办案、提升指标质效的重要意义,树立全市法院“一盘棋”思想,自觉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市中级法院的部署要求上。

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主动执行,严格按流程节点监控管理的期限要求积极主动推进执行进程,将司法为民理念转化为快速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具体行动。

二、规范实施,全程覆盖一是明确要求。

市中级法院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流程节点期限要求,梳理出执行实施案件主要流程节点监控标准,并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适当增加部分监控节点,形成《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监控标准》(见附件1,以下称监控标准)。

该监控标准明确了监控节点名称、系统节点期限、监控开始时间、监控结束时间。

为防止案件节点超期,市中级法院在征求执行干警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了“自定义节点期限”,且部分节点“自定义节点期限”要求高于“系统节点期限”要求,各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应力争按照“自定义节点期限”的要求执行。

二是全程监控。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

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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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马永顺律师推荐
委托人可以通过本文了解法院是如何执行的,法院执行的程序。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执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执行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综合科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
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
3、审查处理异议;
4、其他;
(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
(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
(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
(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立案
第八条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执行
第一节执行准备
第九条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他。

第十条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视情调阅审判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二条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实施组监督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二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第二节执行实施
第十五条承办人在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

第十六条承办人应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收益等财产,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七条遇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事项的,承办人应提出书面意见,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后,在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移交。

第十八条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庭长、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的,承办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提出书面意见,并移送综合组审查。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阶段的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十日报请庭长审批。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节执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综合裁决组对执行实施组提请裁决的重大事项应在七日内讨论决定。

情况紧急的,应当日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评估(拍卖、变卖、审计)机构由双方当事人从候选机构中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公开抽签决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评估(审计、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书送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接到异议后,应在五日内召集作出结果的有关机构接受当事人质询;异议成立的,责成其进行补正。

有关机构拒绝补正,或者当事人对补正结果不服,合议庭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予确认,依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行委托有关机构重新评估(审计、鉴定)。

第四节执行异议审查
第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形: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执行裁决不服的(拘留、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执行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综合裁决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除需听证的以外,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异议成立的,应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进行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驳回异议。

第五章结案、归档、期限及统计
第二十九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省高院规定的结案条件。

第三十条执行案件应在四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前十日报请庭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以及前款规定的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的,提前十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人应及时报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期限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一)公告或委托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
(二)因发生执行争议正在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暂缓执行的;
(四)中止的执行期间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承办人在报结案时填写结案卡,并移送案卷给综合裁决组,综合裁决组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五条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庭负责统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院执行局(庭)长组织、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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