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情权发展历程的比较看我国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合集下载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共享的普及,保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保密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重要决策,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然而,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保密意识薄弱及责任心不强保密意识的薄弱和责任心的欠缺是当前保密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单位和个人中,保密工作仍然被轻视或忽视。

一些人认为信息泄露的后果并不严重,或者只关注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国家的利益。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提高保密教育的普及性和针对性。

首先,应该加强保密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普及保密知识,提高公众的保密意识。

其次,在企事业单位中,应该设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流程,明确保密岗位的职责和权责,实现保密责任的明确分工。

二、技术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技术手段也应运而生。

然而,保密技术在某些方面滞后于人们获取信息的技术手段,这导致保密工作在一些领域面临严峻的挑战。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加强保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应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力,加强对保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密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应在保密工作中广泛应用新的技术手段,如密码学、网络安全等,及时解决保密技术滞后的问题。

三、人员不合格及泄密行为人员不合格和泄密行为是导致保密工作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人员缺乏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产生泄密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应加强对保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应对保密事件。

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严肃处理泄密行为,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四、外部威胁和渗透除了内部问题以外,外部的威胁和渗透也对保密工作构成了挑战。

一些国家和非国家组织可能利用各种手段,试图窃取国家的机密信息或进行渗透活动。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加强安全防范和国际合作。

应加强对国家安全的防范,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体系和网络安全体系。

新时期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新时期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新时期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当今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消费者往往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人们开始重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本文在立足当前的现实,分析新时期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加大保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6-0088-02引言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大幅提高。

在消费的同时,消费者利益和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件越来越多。

2013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修订,扩大了消费者权利,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还是有所缺陷。

消费者的如果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事件不能得到良好解决,将会影响对我国由制造大国向消费大国转变造成阻碍,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知情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记者肯特在演讲所提出的,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是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关键因素,也是目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重点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照法律所享有的了解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具体为: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

这些都是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首要了解的信息,只有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消费者才能够为后续的消费行为提供一些参考。

第二,商品的技术指标信息,具体为:商品的用途、规格、使用说明书、等级、有效期限等。

商品指标是消费者是否做出购买商品的重要因素,因为消费者对商品指标有了明确的认知,才能够明确该商品是符合自己的需要。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目录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 (1)二、相关案例 (2)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 (3)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5)(一)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5)(二)司法救济困难 (6)(三)行政监督体制有待完善 (7)五、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建议 (8)(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8)(二)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8)(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10)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建议【内容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但是网络购物中,因法律规制和监管机制乏力而存在经营者信息披露缺失、司法救济困难、行政体制监督不够完善等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的情形。

本文首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进行了概括,然后列举了相关案例,通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所在问题,并提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情权司法救济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可以与网店经营者达成电子合同,快速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新型商务模式。

网络交易过程有着快速、虚拟、隐蔽和远程的特点,消费者通过网络信息咨询,无法真实体验选购商品或服务,而交易可变因素增加,消费者在售后维权不易举证。

一、消费者知情权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的信息的权利”。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展,其主体含义不变,只因为购物方式发生变化,增加了知情权的内容。

相比较传统的线下购物,权利义务主体单一,只涉及买卖双方,消费者只需知悉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只有销售者一方义务主体,而网络购物涉及的义务主体增加,不仅包括经营者,还涉及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平台提供者等,义务主体的增加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扩大。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

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信息逐步成为当下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形式和社会结构性要素,掌控信息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人们处在社会中话语权的强弱,信息自由流通的程度影响着市场经济健全发展的稳定性,因此开始爆发涉及信息的冲突,人们开始呼唤对信息的各种权利。

信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目前我国关于信息权利的研究还不成熟,大部分的信息权利鮮为公众所知,信息知情权是公众较为熟悉的,且自2003年以来已有初步的立法成果,所以本文以信息权利中比较重要的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标签:信息权利;知情权;不知情权一、信息权利简述信息权利是一个汇聚诸多学科成果的交叉性信息科学,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信息权利是一个以信息为客体的法律权利束。

相较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针对信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00年后我国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才得以发展,逐渐出现一些有代表性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信息权利的概念源自于《世界人权宣言》,是指不同的主体享有以特定信息为客体对象并由多种具体权利类型构成的权利体系,既有财产性的权利也有非财产性的权利,比如信息产权、信息知情权、信息环境权、信息传播权、信息秘密权、信息共享权等等多种不同的权利形式。

①信息权利性质的复杂性和内容的综合性使得信息权利的研究较为复杂,回顾我国学者对于信息权利的研究历史可以明显的看出研究的难度,但是在这么一个信息社会纵观世界各国将信息权利纳入法律的范畴,明确其概念、类型、性质、内容等界限又是势在必行,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信息权利,并赋予公民一定的救济手段,才能使信息这一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应,使公民更好的维护和行使自己的信息权利,使国家的发展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

分析我国在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研究关键词一直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但是诸如信息公开、隐私、知情始终是关注的热点内容,所以本文以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并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

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

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环境知情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环境知情权概念、法律保护、现状和前景等角度进行阐述,为大家呈现一个全面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文档。

一、环境知情权的概念环境知情权指的是公众在参与和决策过程中拥有获取环境信息、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决策过程的基本权利,是环境民主的重要体现。

二、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1.法规和条例为了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

比如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它们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2.诉讼途径公众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环境知情权。

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诉讼,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渠道来保护公众权益。

3.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保护环境知情权的重要环节。

我国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请信息公开等途径来监督和保护自己的环境知情权。

三、环境知情权的现状和前景我国环境知情权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环境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此外,随着环保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环保意识的日益提高,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未来,我国应该继续完善环境知情权的保护制度,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让公众在环境保护和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环保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惩环境污染行为,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生态环境安全。

总之,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决策的基本权利。

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应该不断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生态环境安全,共同推进可持续发展。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下是几个可行的措施:
1.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确保公民获得
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渠道,提供透明、及时、全面的信息,使公民了解政府决策和行为的依据,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2.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应鼓励并组织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
的决策和管理。

建立定期的公民咨询、听证、公众讨论等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和考虑公众意见,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表达观点,参与问题解决过程。

3.保护表达自由:政府应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创造有
利于言论交流和表达的环境。

依法维护公民的新闻报道自由和言论权益,防止言论压制和打压,鼓励多样化、独立的媒体发声,促进公民对社会问题的讨论和表达。

4.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使公民能够有效监督
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

加强独立的监察机构建设,鼓励公民举报腐败和不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权益。

同时,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解决公民的合法诉求和维护公民权益。

5.加强公民教育: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
与意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知情能力、批判思维能力和
参与能力,使公民具备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的能力。

以上措施有助于增强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提高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能动性。

政府在推进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应重视民意、回应公众需求,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实现民主决策、执政为民的目标。

试析我国现行权力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试析我国现行权力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试析我国现行权力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手段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许多成绩。

但是,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和监督手段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和问题,如党政权力监督体系强而社会权力监督体系弱、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监督强而党内监督弱,由此导致权力监督存在弱监、虚监、漏监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我国目前民主和法治发展程度仍然不高;政治体制改革的某些方面滞后;在加强权力监督方面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中存在一些偏颇和失误。

【关键词】权力监督/民主与法治/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手段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但正如不少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我国在权力监督方面仍存在着“弱监”、“虚监”和“漏监”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和监督手段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展阶段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有思想观念和工作中的偏颇和失误。

一、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和手段存在的问题和缺陷1.党政权力监督体系强,社会权力监督体系弱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处于党和国家政权系统中的党政权力监督体系和党政系统外的社会权力监督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为避免重蹈“文化大革命”的覆辙,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党政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

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的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党政权力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强。

他们的监督拥有奖励和制裁的权力,因而具有刚性的约束力。

而属于社会权力监督体系的民主党派和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公民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虽有所提高,但其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作用却很有限。

民主党派和各级政协的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的监督,它们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各级党政官员没有刚性的约束力。

媒体监督由于无法转换为民意支持,其监督效果只能取决于被监督对象的上级的态度,如果上级官员包庇、纵容下级官员滥用权力行为,媒体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保密工作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国家安全、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保密工作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密意识薄弱保密意识薄弱是当前保密工作中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部分人缺乏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甚至对保密规定漠视。

另一部分人缺乏保密知识和技能,对保密工作缺乏基本的了解。

对策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解决保密意识薄弱问题的关键。

可以通过开展保密宣传活动,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公众对保密工作的认知和重视。

同时,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加强保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的保密意识。

问题二:保密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

例如,没有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责任制,保密文件的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缺乏规范操作,容易造成保密漏洞。

对策二:加强保密管理建设加强保密管理建设是解决不规范问题的有效途径。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保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保密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加强保密技术应用,采取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问题三:人为因素泄密人为因素是保密工作中的一大隐患。

一些人对金钱、权力等诱惑难以抵挡,或者出于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泄露保密信息。

对策三: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是解决人为因素泄密的关键。

可以通过建立保密信息泄密风险评估机制,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评估,提前发现和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保密人员的监控和审查,加大对违法泄密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良好的保密工作氛围。

问题四:技术手段限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信息威胁和泄密方式不断涌现,使保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群众知情权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群众知情权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群众知情权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群众知情权存在的问题一、研究背景和目的群众知情权是指群众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的权利。

为了了解群众知情权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相关调研,旨在揭示存在的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在线投放问卷的形式,收集了400个有效问卷。

三、调研结果1. 信息透明度不足: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信息透明度不足,信息公开不够及时,政府部门的决策信息难以获取,这给群众了解决策过程和结果带来困难。

2. 信息真实性受质疑:近年来,虚假信息泛滥成风,造成了群众对信息真实性的质疑。

有调查显示,约70%的受访者表示曾遇到虚假信息,造成了误解和困扰。

3. 阻碍群众参与决策:群众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较少,意愿和实际参与度不高。

有调查显示,仅有不到30%的受访者表示曾参与过重大决策的讨论和意见征询。

4. 信息获取渠道受限:多数受访者表示对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有限。

他们认为政府公示渠道单一,能够获取信息的途径少,有限提高相关信息的获取效率。

四、问题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群众知情权的保障不够充分,各方面规定不明确,导致知情权得不到全面保护。

2. 信息公开意识不足: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意识有待提高,缺乏及时公开信息的动力和意愿。

3. 信息真实性监管不力:虚假信息泛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监管手段和力度亟待加强。

4. 群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群众对重大决策的参与渠道不畅通,意见征询和反馈机制不完善。

五、解决途径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群众知情权的保护。

2. 提高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意识,推动信息及时公开。

3. 加强虚假信息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举报和处罚机制。

4. 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群众参与的意愿和实际效果。

5. 多样化信息获取渠道,提高信息获取的便利度。

六、调研结论群众知情权存在信息透明度不足、信息真实性受质疑、群众参与决策受限和信息获取渠道受限等问题。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04总第364期摘要:关键词:!!!!!!!!!!!!!!!!!!!!!!!!!!!!!!!!!!!!!!!!!!!!灾还不至于出现。

我国房市更可能走一条“下调———反弹———平稳”的较温和路线,合理区间内调整后趋于理性平稳。

(四住房按揭贷款二级市场缺失,风险扩散有限从上面对次级债原理的分析来看,高度发达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对此次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现在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缓慢,贷款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

这样即使出现房市不景气的不利格局,也不至扩散至诸多经济部门,引发全局性金融危机。

三、次级债危机对中国房市的启示虽然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与美国存在不少差异,但这次始发于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其作用范围之广、破坏力之大也向我们拉响了警钟。

特别是在房价的敏感调整期,有不少借鉴启示:(一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分散商业银行风险目前广大的购房者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融资,而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这使房地产业的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了商业银行。

截至2007年上半年房地产金融信贷余额占全部余额的17.13%,成为当前银行第一信贷。

[4]合理得推进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将风险由银行转至全社会共同承担,降低房产也不景气对金融系统的冲击,也有利于促进房产业繁荣并推动金融系统的深化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及信用评级机制抵押贷款证券化固然能分散风险,但在房市不景气的系统风险来临时,滥发的金融产品又往往会加速危机的蔓延。

要防范这类风险,在推广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时,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

通过正确的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行为,并对二级市场实行合理监管,避免金融创新引起的风险累积。

(三加强对住房按揭贷款收付制度的管理事实上本次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在繁荣时放松了信贷条件,推出了前紧后松的金融产品。

零首付的机制使贷款者即使违约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催生道德风险,引发利率上升时的高违约率。

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2、案例分析:选取近年来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深入 商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就网络交易中消费者 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结果与讨论
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网络交易领域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空白和模糊之处,导 致消费者维权时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2、监管体系不健全:网络交易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存在多头管理、重 复监管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 处,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扰。
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 不足与完善
01 研究方法
03 结论
目录
02 结果与讨论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 分。然而,在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日益增多。本 次演示将围绕“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展开讨论, 以期为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
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权益之一。在网络交易中,由于 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等因素,消费者更容易受到权益侵害。因此,加强消费 者权益立法保护,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社会诚信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综述:收集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国内外 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
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网络零 售市场之一。据统计,2022年“双11”期间,我国网络交易总额突破了7434 亿元人民币,展现出了惊人的增长势头。然而,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消费者 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引言知情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探讨知情权及其在我国的保障情况。

第一部分:知情权的意义和涵义知情权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它具有促进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知情权可以使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以及实施情况,增强公共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部分:知情权在我国的现状在我国,知情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生效,明确了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程序、申请方式等内容,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和保障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主动为公民提供政府信息。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的文件、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信息。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途径和方式,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公告、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

对于政府拒绝公开、延迟公开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制裁规定。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政府的透明化和阳光化进程,也提升了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和主动性不够,公民的知情权仍然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仍然存在不够规范和透明的情况,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的实际行使。

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的措施

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的措施

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的措施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群众的知情权包括了对信息的获取、传播、使用和参与决策等方面的权益。

为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切实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决策和政策信息。

公开的信息应包括详尽的事实和相关数据,以及决策的原因和背景等。

同时,要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确保群众能够方便地获取和查阅相关信息,避免信息的滞后、不全面和不及时。

其次,建立健全媒体监督机制。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应发挥其监督和导向作用,向群众提供全面、客观、准确和独立的信息。

政府应建立健全媒体监督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媒体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媒体监督,通过舆论监督促使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透明和负责。

第三,推进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

新闻记者是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的重要力量,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对于群众知情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相关法规,明确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权益,并依法保障其采访的自由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权益保护和维权机制建设,确保新闻记者能够顺利、安全地开展采访工作。

第四,加大对群众知情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群众知情权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关知情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知情权的认知和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知情权的保障和维护。

同时,要加强相关知情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最后,要完善知情权保障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知情权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加强信息的监测和评估,通过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指标来评估知情权保障的效果,并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工作。

总之,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需要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人民群众在法治国家中行使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实现人民群众全面发展、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个方面展开探讨,探索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一章知情权一、知情公开制度在构建法治国家中,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

知情公开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为人民提供信息公开途径,使其了解领导工作进展及相关。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可以适当进行保密处理。

建立健全有效可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提高领导工作透明度和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二、媒体发挥作用媒体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媒体应当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社会监督职责的使命,通过报道、评论等方式,向人民传递真实、客观的信息。

同时,媒体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自律,避免虚假信息和不实报道的传播。

只有通过媒体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人民才能真正了解社会发展状况,并参与到社会建设中。

三、加强教育宣传知情权不仅仅是领导向人民提供信息公开途径,也需要人民自身有获取信息的能力。

因此,在保障知情权方面还需要加强教育宣传工作。

通过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和分析判断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发展状况,并参与到社会建设中。

第二章参与权一、民主决策机制保障人民的参与权是构建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法治国家中,应当建立健全有效可行的决策机制,在重大事项上充分听取和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并将其纳入制定过程中。

只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参与权。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决策。

领导应当为社会组织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和法治保障,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同时,领导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组织的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村民知情权保障不到位整改措施

村民知情权保障不到位整改措施

村民知情权保障不到位整改措施
保障村民知情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宣传教育。

在村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有关知情权的宣传教育,加强村普法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自己的知情权,知晓政策、规定及现实情况。

2.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村民代表的议事能力和代表性,使其能够为村民提供更为精细化的知情服务。

3.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村法规及相关政策资讯公开,村级资产公开等等,确保信息公开制度落实,让村民能够及时了解村务管理和基本情况,提高知情权保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4.加强村级民主监督。

村民对村级行政决策有监督的权利,定期开展有关村干部、村委员会及其他村级组织开展了哪些重大决策、决策内容及执行情况等监督机制,确保信息透明、村民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

5.完善维权机制。

建立完善的维权机构和组织,让村民有很好的管道来反映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村民知情权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知情权发展历程的比较看我国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摘要知情权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西方发达国家对知情权的探索和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以不断的推进,已经使之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国对此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知情权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明显滞后于国际大潮流,这对于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有着消极和负面的影响。

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知情权的发展历程的分析,能充分挖掘出了我国知情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对症下药。

关键词知情权发展历程问题。

1西方国家对知情权的探索和实践。

一般认为,统治阶级公布成文法规范,打破贵族垄断法律的秘密状态是最早的知情权实践,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刻在石柱上的《汉谟拉比法典》。

另外早期的知情权亦体现在买卖契约中,如公元前2世纪古印度《摩奴法典》就规定买方对卖方所卖之物有知悉必要情况的权利。

①1966年美国率先制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1972年制定《联邦咨询委员会法》(Federal Advisorycommittee Act),1974年颁布《个人隐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1976年通过《阳光下的政府法》(Government in theSunshine Act),1996年的《电子化信息公开法》(Electronic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等,这一系列的全国性立法与美国宪法第一、第四、第十四条修正案一起构成了较完整的保障知情权的体系。

以此为开端,各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加速保障知情权立法。

2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1古代的知情权思想和实践。

本文认为,我国知情权最早的思想与实践可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开始的春秋时代。

当时法家主张“以法为权衡”,“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应“事断于法”,并明确要求“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强调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作刑书三篇,铸刑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在此意义上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打破了之前法律的秘密状态,并使之走入社会的各个角落,天下皆知其内容,并据其安排自己的行为。

2.2民主革命和建国后知情权的发展。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如毛泽东曾指出:党的有关政策都应当在报上发表,在电台广播使广大群众都能知道,才能“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奋斗。


周恩来也指出:“任何政策的决定或改变,任何政策中的正确的部分或错误的部分,必须适时地不但向干部而且向群众公开指出,才能得到群众的了解和拥护而成为力量。

”②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公众本应享有比资本主义更多的知情权,民主更加开放。

但由于环境、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对知情权的保护过程走了一些弯路。

改革开放后,中共十三大提出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
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1988年中央书记处提出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原则: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995年确定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后,一些省市建立了“办事公开”、“政务公开”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等制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并在全国推行。

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推行以农村财务活动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同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开始进行“政务公开”的实践,出现了“警务公开”、“(海关)关务公开”、“狱务公开”等多种形式。

③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明确了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等。

新世纪政府上网工程也纷纷起步,网站数量和内容不断丰富,成为保障知情权途径中一个新的亮点。

在立法方面,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另外《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会计、财务、重大诉讼等方面的知情权,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1999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也都有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条款。

3我国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产生时间不长。

西方国家的知情权理念的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以及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等理论,为民主政治的发展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引,知情权也就有了生长的肥沃土壤。

而我国走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为的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毫无民主和平等可言,知情权无从谈起,这也证明了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萌芽较晚,使得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

(2)权利范围有限。

因为发展的时间较长,知情权的范围随着民主进程的推动而得以不断的扩展。

为了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十分详实,一般情况下,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它应该合理公开的信息都市知情权囊括的范围。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

也就是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制度。

这意味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落实了公众知情权。

但反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开信息的范围,还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条件,对于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严重欠缺。

(3)立法保障不足。

国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普遍采用立法形式,并且大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整法律体系,满足了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

而我们目前只是政府规章,上无宪法依据,下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单单依靠一部自身还存在瑕疵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足以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充分的依据,与公众的知情权需要不相协调,忽略了民众巨大的心理和现实需要,妨碍了公众对政府和社会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4)重视程度不高。

在当今的信息化的社会,80%以上的信息均为政府机关所掌握,而政府往往从自身管理的角度或由于不信任公众而隐匿信息,公众的知情权却有意无意的被忽视或相应的义务主体躲躲闪闪,以各种内部规定和含糊的法律言辞推脱,并且知情权内容也是极具随意性。

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对于知情权的的重视均有所欠缺,这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注释。

①林榕年主编。

外国法制史新编。

群众出版社,1994:128.
②周恩来。

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301.
③深圳将取消“红头文件”。

北京青年报,2000-09-22:3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