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赣环法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直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细化标准》施行之日起,原《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文件印发)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作废。
二、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正文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三、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四、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报我厅备案。
五、本《细化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15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摘要:一、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概述1.自由裁量基准的定义和作用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背景和重要性二、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和对象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3.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和原则三、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处罚2.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处罚3.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处罚4.未经处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四、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和效果1.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2.取得的成果和效果3.未来的发展方向正文: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对于规范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裁量基准的定义和作用、主要内容、具体规定以及实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概述自由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所作的一种规范和指导。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公平的重要依据。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在总结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海洋环境保护的特点和需要,由海警机构制定并公布的。
其主要作用是规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以及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效果。
二、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未经处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用性。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理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密切相关,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适用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内容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1)性质: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等。
(2)情节: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
2.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1)危害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
(2)影响范围:包括个人、单位、社会公共利益等。
3.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1)主观恶意程度:包括故意、过失等。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2)社会各界的舆论反应。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细化内容,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和分类,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指南。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3)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报告。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行为。
(2)自由裁量: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标准:衡量、评价、决定某事物的准绳或规范。
六、结尾本旨在全面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和借鉴。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按照本所述原则和细化内容进行裁量,并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适用。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篇一: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附件: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234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5篇二:四川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1.水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1.1违法行为(1)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1.1.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1.2.1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1.2.2拒绝现场检查,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1.2.3两次以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1.2.4在被检查时,故意转移、隐匿、伪造和销毁证据,或暴力拒绝现场检查,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违法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2.2.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备案,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2.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2.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1.2.2.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生态环境部推荐的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
第五条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违法行为特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和违法主体性质,确定违法行为的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从轻到重设置3至5个等级。
通过选择个性和共性基准相对应的裁量等级,采用裁量计算模型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结果,经修正后计算出裁量处罚金额。
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金额范围。
裁量处罚金额,可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依据。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因素;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累犯;(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裁量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应在法定罚款数额区间内。
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六)环保信用等级被评定为最低等级的;(七)其它具有从重情节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什么?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什么?导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基本的原则,也就是合法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要在法律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材料条件,种类,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
除此之外,还有合理的原则以及公平的原则。
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需要遵循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书 类的建设项 目
严重
特 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3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4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违法程度和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 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 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行政处罚的类型有哪些?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的类型有哪些?导读:环境行政处罚的类型有申诫罚和财产罚以及行为法等等。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申诫罚主要指的就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和谴责。
财产罚,主要就是行政罚款等等。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类型有哪些?(一)申诫罚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谴责,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犯的行政处罚。
申诫罚的罚则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但是它们也有区别:通报批评造成的影响比警告大,它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警告则只是直接下达给被处罚人;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二)财产罚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剥夺违反环境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
财产罚的罚则很多,环境行政主体运用的罚则主要是罚款。
罚款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财产罚。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以规定罚款这一罚则、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实施罚款处罚的行政主体。
但是,规章只能规定小数额的罚款处罚;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范对财产罚已经作出了规定时,除有授权外,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法规范只能就此作出执行性规定,而不能加以扩大、缩小或改变为其他处罚。
(三)行为罚行为罚是指环境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它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
环境行政主体可责令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一种行为罚的方式。
实施这种行政处罚的特定主体为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果环境行政相对人有建设项目,但是没有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者虽然进行了建设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就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不管这类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后果。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是什么?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that he is bound to fail.(页眉可删)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是什么?导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是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其中对公民或者法人违法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造成了违法后果的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由行政机关认定。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是什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
么?
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中国已经从曾经的农业大国逐步向工业大国发展。
在经济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针对环境方面的问题我国已经制定出了相关政策。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呢?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对环境问题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等情况的一种规定,是一种对违法人员是否受到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接下来,就让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
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中国已经从曾经的农业大国逐步向工业大国发展。
在经济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针对环境方面的问题我国已经制定出了相关政策。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呢?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对环境问题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腐
败现象等情况的一种规定,是一种对违法人员是否受到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接下来,就让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6.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
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严格遵守处罚原则
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7.过罚相当
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8.严格程序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9.重在纠正
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
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
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10.综合考虑
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11.量罚一致
环保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12.罚教结合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13.从重处罚
(1)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
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的,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3)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从重处罚。
(4)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很大的程度上防止了环境法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有利于更好的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制定这些相关标准,使我们更加知道环境的重要性,“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