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06讲_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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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CPA税法)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CPA税法)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本节中的征税范围属于重点章节,要牢记各个项目包含的内容(本节属于“背多分”的章节),建议考生在学习完该章后将
历年考题中关于增值税中的大题做一遍。

一、征税范围(该部分非常重要)
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
6、缴纳增值税的经济行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7、非经营活动的确认
下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其不纳增值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内容来源于:半页书。

CPA 税法 基础班 第6章 关税概述+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税率

CPA 税法 基础班 第6章 关税概述+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税率

第六章关税法主讲老师:马兆瑞第六章关税法考情分析本章是税法考试的非重点章,主要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偶尔也会和增值税、消费税结合出计算题。

今年主要增加了一节船舶吨税,应重点关注。

分值约为3—5分本章的重点、难点1、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2、关税的税收优惠3、关税的征收管理4、船舶吨税本章易错考点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成交价格的确定,包括应当计入成交价格的费用和不计入成交价格的费用(2)运费、保险费的确定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3)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本章识记性的内容1、进口税率的确定2、关税的税收优惠3、关税征收管理(缴纳、强制执行、退还、补征和追征、纳税争议)4、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本章主要内容一、关税(一)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即非贸易性)(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的设置与适用。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A、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共同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B、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C、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D、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要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要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要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要参加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要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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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要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
6.2009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2.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征税范围复习内容

征税范围复习内容

第—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

2.销售劳务(1)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含在内。

3.销售效劳效劳(1)效劳,包含陆路运输效劳、水路运输效劳、航空运输效劳和管道运输效劳。

(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治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效劳〞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效劳。

(4)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效劳。

(提示)程租、期租、湿租属于效劳,干租、光租属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效劳。

(5)航天运输效劳,按照航空运输效劳缴纳增值税(6)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效劳〞缴纳增值税(7)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效劳〞缴纳增值税。

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效劳〞缴纳增值税(解释)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约,收取运费并承当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法,托付发包人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效劳的经营活动。

(8)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效劳〞缴纳增值税。

(解释)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效劳的经营活动。

(9)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效劳缴纳增值税。

(解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效劳合约,收取运费并承当承运人责任,然后托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效劳的经营活动。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52讲_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52讲_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税法考试的主要税种之一。

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问答题,综合题,特别是“全能人”的多种所得的计算题。

本章分值一般在16分左右,今年分数可能有所增加。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第二节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三节税收优惠第四节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掌握)第七节征收管理前言个人所得税是主要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1)分类征收制(2)综合征收制(3)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已初步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分类: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划分标准:住所、居住时间【解释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解释2】“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解释3】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解释4】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是我们的同胞,但税法上视同“税境”之外。

(三)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四)非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人类别承担的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居民个人无限纳税居民个人的判定:(1)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1)住所标准:在我国无住所又不居住(2)居住时间标准: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二、征税范围居民个人取得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三章讲义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三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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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三章讲义1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答疑编号39410301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消费税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其中两个环节比较特殊:。

税法基础知识试题

税法基础知识试题

税法基础知识试题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税法基础知识的说法,正确的是:A. 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与经济学、法学等学科无关。

B. 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C. 税法只包括对企业征收的税收,个人无需遵守税法规定。

D. 税法只包括对国内企业征收的税收,对外资企业无影响。

答案:B. 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 下列关于税法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A. 税法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B. 税法主体只包括国家税务机关。

C. 税法主体只包括纳税人。

D. 税法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和征收机构。

答案:A. 税法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3. 下列关于税收的说法,正确的是:A.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一种财政收入。

B. 税收只包括企业利润税。

C. 税收只包括个人所得税。

D. 税收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强制性财政性支付。

答案:D. 税收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强制性财政性支付。

4. 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 税法原则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B. 税法原则只包括税率确定的原则。

C. 税法原则只包括税收征管的原则。

D. 税法原则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基本规则。

答案:D. 税法原则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基本规则。

5. 下列关于税收征管的说法,正确的是:A.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B. 税收征管只包括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C. 税收征管只包括税务稽查和罚款。

D.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税款收缴。

答案:D.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税款收缴。

二、判断题1.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唯一来源。

答案:错误。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还包括政府收费、国债、经济补偿等。

2.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信息。

答案:正确。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

第2章 (3)征税范围3及纳税义务人

第2章 (3)征税范围3及纳税义务人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①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②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例题-计算题】某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

本月实现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20000元,另外收取手续费3000元,已经收到甲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税款17000元。

该商场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多少?【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应纳增值税=20400-17000=3400(元)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款项;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4~8项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类型用途税务处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注意】(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课件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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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的关系
征税范围对纳税人的影响
确定纳税义务
征税范围决定了哪些人需要履行纳税 义务,是确定纳税人身份的重要依据 。
调节经济行为
益最大化。
05
案例分析
某企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人分析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企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广,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等经营活动,但也有一些免税项目。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单 位,但也有个人经营者。
该企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经营 活动。具体来说,销售的货物包括各种有形动产,如机器 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提供的劳务则包括修理修配、交 通运输、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此外,还有一些免税项 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纳税人主要是企 业单位,但也有个人经营者,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等。
某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人分析
总结词
该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较广,包括全球范围 内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主要是跨国公司本身 ,但也有一些关联方和分支机构。
详细描述
该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全球范围内的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来说,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在全 球范围内的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所得 ;其他所得则包括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此外,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其关联方和分支机构也可能需要缴 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跨国公司本身,但也有一 些关联方和分支机构。
确定征税范围的原则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表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表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表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当按时缴纳税款并履行税收申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直接依法享有和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自然人纳税义务人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受国家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纳税义务的人员,在其不满18周岁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2. 法人法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享有独立权利和履行独立义务的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

法人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由政府委托或法律规定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个人、单位等。

1. 个人个人征税对象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

2. 单位单位征税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征税对象应当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项目和应税行为来确定。

三、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关系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征税对象是指应当纳税的个人或单位,而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应当按时缴纳税款并履行税收申报义务的人员。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不完全一致。

以个人为例,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属于个人征税对象,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则是个人纳税义务人。

个人征税对象包括了纳税义务人和其他个人,具体应纳税的个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同样地,单位征税对象包括了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纳税义务人则是单位中具体负责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的人员。

总之,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之间存在着一对多的关系,征税对象是广义的概念,而纳税义务人是征税对象中具体要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注意: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纳税义务和征税对象应以国家税法规定为准。

《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导读:要想考过注册会计师,那么大家的税法知识就一定要学好,并且学精。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一)纳税义务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提示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1.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征税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1)不予征税项目: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4全新税法培训课件(2024)

2024全新税法培训课件(2024)

面临的挑战
尽管国际税收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税收主权与国 家利益的冲突、税收制度差异、信息 不对称等。
2024/1/26
25
BEPS行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2024/1/26
BEPS行动计划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是OECD(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针对跨国企业避税问题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措施 ,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改革国际税收规则,确保企业在全球 范围内公平纳税。
优惠政策
对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 给予增值税优惠,如高新 技术企业、贫困地区等。
临时性政策
针对突发事件或经济波动 ,实施临时性增值税优惠 政策。
9
企业应对策略与调整
01
02
03
04
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确保准确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调整经营策略
根据增值税法改革要求,调整 企业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
15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
01
02
03
04
修订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的定义和纳税义务
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和级距
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完善了反避税规则和税收征管 措施
2024/1/26
16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4/1/26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7
THANKS
[ 感谢观看 ]
2024/1/26

《税务会计(人大第3版)》 习题及答案 0601个人所得税性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务会计(人大第3版)》 习题及答案 0601个人所得税性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性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习题与答案一、判断题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收入为征税对象的所征收的一种税。

() X2.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要征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取得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X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时间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X4.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的目的在于确定其应承当相应的纳税义务。

()V5.个人所得税中,“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V6.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V7.某墨西哥公民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在中国境内工作,该墨西哥公民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

()V8.某荷兰公民曾于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来中国工作。

2019年2月10 日至28日,2019年6月6日至22日,2019年11月5日至30日离开中国回荷兰休假,该荷兰公民在2019年度、2020年度均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

()X9.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视同股息、红利征税。

()X10.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V11.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但支付地点在国外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X1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V13.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户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X二、单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表述正确的选项是()oA.综合征收B.累进税率C.源泉扣税D.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答案:D2.以下选项中,()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税务师税法Ⅱ讲义第06讲_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

税务师税法Ⅱ讲义第06讲_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

(三)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教材有误)全面纳税义务。

(四)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根据两个判定标准被确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属于我国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吸引人才,由5年变6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19讲_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19讲_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差异四:价内税与价外税4.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联系方面举例均对货物征收,两税有交叉对烟、酒、高档化妆品等应税消费品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从价定率征收时,两税计税的销售额基本一致都是含有消费税,不含有增值税的销售额【例题·判断题】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不都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一般都应缴纳增值税。

()【答案】√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一、纳税义务人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解释】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卷烟的批发企业。

二、征税范围纳税环节:“三初始,一批两零”基础四个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考虑金银铂钻,不考虑超豪华小汽车),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特定纳税环节:(1)卷烟除了初始环节征税外,批发环节加征11%从价税,加0.005元/支从量税;(2)超豪华小汽车除了初始环节征税外,零售环节加征10%的从价税。

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次数征税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单环节纳税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卷烟双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批发环节超豪华小汽车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零售环节其他应税消费品单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一)生产应税消费品情形税务处理对外销售纳消费税自用(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2)用于其他方面纳消费税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纳消费税【解释】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2019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纳税义务人

2019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一、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有收入的组织>企业)(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非纳税人的划分(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一)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划分【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释2】所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解释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专业划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解释1】居民企业认定双标准:其中注册地标准是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附加标准。

(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居民企业) 【解释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征税对象(客观题考点)按照所得的内容划分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经营期间)其他所得(正常经营期间)清算所得(清算期间)按照所得的范围划分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一)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二)非居民企业—来源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种类税率适用范围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两档优惠税率减按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9.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 况。(错) 况。(错) 10.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10.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的情况。(错) 的情况。(错) 1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错) 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错) 12.某商店销售代销的电视一台属于增值税视同销 12.某商店销售代销的电视一台属于增值税视同销 售。(对) 售。(对) 13.某商店销售购进的办公文具属于条例中规定的 13.某商店销售购进的办公文具属于条例中规定的 增值税视同销售。(错) 增值税视同销售。(错) 14.某商店赊销部分办公文具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增 14.某商店赊销部分办公文具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增 值税视同销售。(错) 值税视同销售。(错) 15.缝纫征收增值税。(对) 15.缝纫征收增值税。(对)
【例2-4】以下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 收范围的是(D 收范围的是(D)
• • • • A、电力 B、取 (一)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 (三)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一)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 1.货物期货。 •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 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和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 • 7.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 并网服务费 。
17.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 17.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 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 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 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 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8.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 18.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 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 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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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的框架(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具备拍卖条件、不具备拍卖条件以及属于专营的财物,取得的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购入方再销售的照章纳税。

(2)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6)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8)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9)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0)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①售卡方(售卡):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售卡方(收佣):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③销售方(提供服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④销售方(结算):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A.支付机构:(售卡)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佣)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B.特约商户:(提供服务)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结算)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A.邮局销售报刊杂志B.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C.资产重组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D.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答案】A【例题2·单选题】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2017年真题)A.取得存款利息B.获得保险赔偿C.取得中央财政补贴D.收取包装物租金【答案】D【解析】收取包装物租金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选项ABC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必考)(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结合案例讲解,前两项视同销售行为:【例题·计算问答题】受托方B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销货物。

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B公司加价10元,以每件110元对外出售,已经收到A 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的代销业务每件应纳增值税是多少?【答案及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6%=17.6(元)进项税额16元应纳增值税=17.6-16=1.6(元)【注意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增值税纳税义务按销售方式确定。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作为委托方,一般收到代销清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

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

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

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纳税义务发生。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例题·判断题】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总公司将一批货物移送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分公司对外销售,该笔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案】√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规避)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重点)【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注意】考题出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着眼点要放在价格上面。

一般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价格都会低,甚至是成本价销售。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货物来源货物用途是否视同销售记忆方法自产、委托加工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4、5)征增值税(“内内”模式)对内使用防止漏税分配、投资和赠送(6、7、8)征增值税(“内外”模式)对外使用继续流转外购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4、5)不征增值税(“外内”模式)对内使用最终消费分配、投资和赠送(6、7、8)征增值税(“外外”模式)对外使用继续流转【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是()。

A.将自己的货车无偿提供给灾区使用B.将购买的货物投入生产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答案】C【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征收增值税的有()。

A.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B.将购买的食品用于职工食堂C.将自产的货物对外投资D.邮政局出售集邮商品【答案】CD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双公例外”原则)【例题1·多选题】纳税人的下列应税行为中,应该征收增值税的有()。

A.会计咨询服务B.员工为本单位提供设计服务C.为灾区赠送货物D.为灾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答案】AC【解析】选项A:按“鉴证咨询服务”6%征收。

选项C: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选项B: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不纳税。

选项D: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例题2·多选题】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业务,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

A.商场将购买的座椅用于职工食堂B.饭店将购进啤酒用于餐饮服务C.个体商店代销鲜奶D.食品厂将购买食品原料赠送他人【答案】CD(2)混合销售行为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关联知识点】兼营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二项业务没有从属关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具体: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2018年7月,甲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台连铸机的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为2000万元(含税,下同)。

其中,设计部分为200万元,设备部分为1600万元,建筑安装部分为200万元。

甲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在此合同条款下,甲公司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1600÷(1+16%)×16%+200/(1+6%)×6%+200/(1+10%)×10%=250.19(万元)。

【特殊情形】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改增通知”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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