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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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劳社〔2007〕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水利(水务)局,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从源头上解决水利建设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分包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第一条规范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确需施工分包的必须严格遵守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严禁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直接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负欠薪直接责任。

第二条规范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由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以劳务分包名义进行变相的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和施工企业直接用工,均须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第三条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企业在分包合同中应有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施工企业直接用工的,应由其负责将工资支付于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采用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支付于农民工本人,严禁拖欠或克扣。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H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为2023—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区)级自查。

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组,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精心整理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精心整理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程经营管理执行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行业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雇用农民工参与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工因在建设项目上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据和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凭据、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第三条工资支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清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根据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银行转账或现金,不得支付虚假工资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工资支付顺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支付应付的正常工资报酬,必要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休息时间工资、津贴、补偿金和退休金等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与农民工工资报酬相关的标准、项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在后续的工程过程中,保证农民工按照约定工作量和标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资拖欠和拒付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因经营成本、资金协调或为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农民工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妥善。

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法律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农民⼯⼯资保证⾦和履约保证⾦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保证农民⼯⼯资保证⾦制度运⾏,预防和解决企业拖⽋农民⼯⼯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 5号)和《新疆维吾尔⾃治区农民⼯⼯资保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使⽤农民⼯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企业)和发⽣过拖⽋⼯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保证⾦,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过拖⽋农民⼯⼯资⾏为的建筑施⼯企业,在建设项⽬开⼯前按照规定⽐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动⾏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资保证⾦,不得动⽤⼯资保证⾦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农民⼯⼯资时,⽤于⽀付第四条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是农民⼯⼯资保证⾦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门和银⾏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资保证⾦制度的实施⼯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银⾏设⽴农民⼯⼯资保证⾦统⼀专户。

银⾏机构在统⼀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单位分别建⽴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资保证⾦由建筑施⼯单位按规定存⼊。

建设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定⽐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资保证⾦⽀票,直接转⼊农民⼯⼯资保证⾦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程款。

第七条农民⼯⼯资保证⾦存⼊银⾏专户后,银⾏机构为建筑施⼯单位出具《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建筑施⼯单位持《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到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续。

第⼋条农民⼯⼯资保证⾦制度实⾏属地管理。

外省、⾃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2004]68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建市[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建市〔2012〕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去年9月份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厅陆续下发了加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有关文件,及时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两次专门会议进行部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作为,超前谋划,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类复杂情况,积极配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妥善处理,较好地完成了清欠和维权工作,为维护“两节”期间的社会和谐与稳定付出了辛勤劳动。

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二、三月份省及全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为保证省及全国“两会”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再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落实包保责任制,对重大隐患项目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执法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二、加强维权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关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政策,对不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有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记录不良行为;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外施工企业,要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5]79号【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时 效 性】有效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建设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发布的《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05]2号文件精神,使《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根据合政办[2005]2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市、县两级统一建立,市属各区、开发区不再建立工资保障金专户。

市本级工资保障金专户设在合肥市商业银行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帐号:23312100080682 2、各建筑业企业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担保方式分别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由企业到市建筑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公室(沿河路111号)直接办理,经市建筑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签发《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

3、各建筑业企业采取按单项工程办理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由企业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办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是否有市劳动保障局签发的《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

对没有《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的,应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收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和银行回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安徽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开展专题研讨和讲座、网站设立专栏、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

通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准确把握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

通过学习,切实增强根治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宣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闻媒体,面向建筑业企业、建筑农民工广泛开展《条例》及其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学习宣传《条例》制度化、常态化。

三、落实培训任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条例》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要注重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具体承办根治欠薪工作人员,对本地注册企业以及在本地有工程项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的培训学习要做到全覆盖。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建管[2007]172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172号)各市、县建委(局)、劳动保障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文件下发后,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但是,从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出现反弹,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造成一部分集访事件,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

3月27日,王金山省长批示“如何变年终集中解决为常年常查,应当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田唯谦副省长批示省建设厅“要积极配合劳动厅做好相关工作,并不断探索从制度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取得的成果,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现经省法制办6月25日前置审查同意,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二○○七年七月二日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人社部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7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年度考核细则,制定我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2004]68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的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具体支付日期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商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商议合理的解决办法。

其次,安徽省规定,工资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以银行转账为主。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条,明细列出工资基本情况、收入项目、扣除项目等内容,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工资支付方面,安徽省规定,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合法收入。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押金、借款等。

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的情况,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和支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存在拖欠、克扣、无故扣薪等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安徽省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证明材料。

工资证明是劳动者办理购房、贷款、报销等相关手续的重要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具虚假工资证明。

总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证明材料。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2024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2024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为2024-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元旦后开始,时间与市年终联合考核同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各地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卜.程序进行:(一)各地自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杳,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自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杳。

时间安排与市年终考核同步,由市政府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组,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 JA5610500200803010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 [2004]68 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皖政[2004]51 号) 、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04]22 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 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 ) 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 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 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 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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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
劳社字[2004]68号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第七条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采取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的,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采取第四条第三款形式的,存入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直接费)的2%。

第八条按年度办理支付保障手续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已办理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款项,列入工资款预付范围,开工前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到位资金中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十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

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

要加强对各项目部的管理,及时纠正项目部、班组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
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支付保障金额不足50%时,应当限时补足。

逾期不补的,可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补足。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可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价咨询管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代表等单位参加的支付保障协调、监管机构,并建立保障金支付、使用登记台帐,
及时结算。

实行按年度支付保障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保障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应包括
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

年度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4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业企业满6次、项目经理满2次的,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各个项目部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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