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用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GB×××××-××××/ISO×××××:××××。

最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最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② “修改”的几种情况:
a) “国家标准的内容少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b) “国家标准的内容多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d) “国家标准增加了另一种供选择的方案”
注:差异如何标识在后面说
c ) “国家标准更改了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内容”
(3)非等效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 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 有被清楚地标识。“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 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 款的情况。 “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重要条款:各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都 应以国际标准作为基础 。 ——WTO/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重要条款:各成员国尽量采用相关国际组织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 员会(CAC)等)制定的国际标准。
截止到2003年底,在20906项国家标准中,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共9250项,采标率为 44.25%。现在准备研究关联度。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 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除 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 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 当优先采用,尽量等同采用。对于产品标准,要考 虑市场需求、对用户和生产厂家的影响确定不同的 一致性程度。
2.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
(1)翻译法
国家标准是相应国际标准的译文。完全 采用国际标准的文本结构。①包括国家标 准的前言,一般不保留国际标准的前言。 ②如果相应国际标准有引言,应将其转化 为国家标准的引言,不保留该国际标准的 引言。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7•【文号】•【施行日期】1994.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4年9月7日化学工业部)为了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企业积极采标,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采标已成为化工改革发展及化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紧迫问题。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应提高认识,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科研攻关计划中,对采标项目各项计划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新产品开发应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技术改造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且需要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技术改造的,化工有关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加强标准化工作,技术引进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引进项目要求供方提供的标准资料和技术文件必须齐全;技术引进中获得的有关标准资料,应由引进单位及时编写目录,做好存档工作。

新产品的开发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新产品从实验室研究、设计、试制到生产各阶段,都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积极采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积极 参 加 国 际 标准化 活 动和 国际
,
其 实施 条例 关 规定
,
参 照 国 际标 准化 和贸 易方 面 的有

标 准的 制定 工作
跟 踪 国 际 标准 化发 展
,
,
积极
制 定本 办法
,
承 担 国 际 标 准化 组织 和 国 际 电工 委员 会专 业技
第二条
( 简称采标 )
采 用 国 际 标准 和 国 外先进 标 准 是 指将 国 际标准 或 国 外先 进 标准
)
加强 采用 国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进
对 于 涉及 国 计 民 生 重 要产 品 的
,
第十 三条
标准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管 理
采 标工 作
, ,
定完 成的 国 际 标准
的我 国 标准 其采 用 程度
:
应 认 真 分 析 国 际 标 准 化动 向
,
我国
,
在我 国 标准 的封 面 上 和 首 页 上表 示 方 法 如 下
区 域性 组 织 的标 准 和企业
( 公司 )
、 。


国 际 上有 权威 的 团 体 标准
第三 章
采 用国际 标 准和
标 准 中的先进 标 准
国外 先进 标 准的 程度 和表 示方 法
第二 章
采 用国际 标 准 和
第十一 条 先进 标准 的 程 度 非等 效采 用

我 国 标 准采 用 国 际标 准或 国 外
指 技 术 内 容 有重 大差 异
经 济合理 第五 条
.
安全 可 靠
,
第 十二条
( 包括 即 将制 定
我 国 标准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3.27•【文号】•【施行日期】198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3日)废止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标准局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订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它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做到标准门类齐全,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要促进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对我国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第七条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北京市产品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产品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促进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扩大出口,加快与国际接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本地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有关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制定的标准,以及ISO认可的40个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见附件1)。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同类标准中,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标准。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用等同或修改的方式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各项质量要求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均视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其他的技术原因等,需要修改采用时,其差异程度应当控制在合理、必要和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其他原则,应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编写方法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推进采用国际标准_促进对外制度型开放

推进采用国际标准_促进对外制度型开放

随着中国标准化事业不断深化改革,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工作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不仅成为畅通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采标工作的起步探索期(1949年—1977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是采标工作的起步探索期。

“一五”期间,我国大批骨干企业按照从苏联引进的技术资料进行新建和扩建,因而前苏联标准得到广泛应用,这是我国最早的采标工作。

1956年,《1956—1967 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发布,规划指出制定国家标准应尽量符合国际统一标准。

1962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再次对采标工作作出了“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性技术标准,应当参考采用”的明确规定。

这一阶段,我国标准主要服务于工业生产,采标工作以学习借鉴为主,主要采取直接翻译并采用前苏联标准的形式制定我国标准,随着工业基础逐步夯实,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以学习吸取苏联国家标准以及世界先进经验为主,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性技术标准参考采用。

促进对外制度型开放采标工作的开放发展期(1978年—2012年)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是采标工作的开放发展期。

1978年5月,在国家标准总局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在制定我国标准时,要积极引用一批通用的、先进的国际标准。

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重新强调“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特别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采用国际标准更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

1982年,召开了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经验交流和制定规划座谈会,这次会议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会议系统研究了采标工作,提出“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采标方针,明确了要通过调整我国现有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内容相适应、水平相当、适合我国国情、技术先进的标准体系,并要求各行业尽快编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一)基本概念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

什么是国际标准?什么是国外先进标准?什么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中的等同采用、等效采用等一些基本概念也必须予以明确,以便于统一的理解和运用。

1.国际标准的定义及包括的范围(1)国际标准的定义。

在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中规定了国际标准的定义:"由国际标准化团体通过的标准"。

1991年ISO/IEC公布的国际标准定义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的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际标准化团体是指1SO、IEC以及由ISO公布的其它27个国际组织。

(2)际标准的范围。

国际标准包括ISO标准、IEC标准及其它27个国际组织通过的标准。

ISO标准截止到1995年底约有10189个,主要是除电工、电子以外的其它专业如机械、冶金、化工、石油、土木、农业、轻工、食品、纺织、交通运输、卫生、环保、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IEC标准2100个,包括电工、电子方面的国际标准。

ISO、IEC是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和IEC共发布国际标准1万多个。

其它27个国际组织是: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联合委员会(CAC);关税合作理事会(CCC);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CEE已并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国际原子能机构(1AEA);国际民航组织(1CAO);国际射线单位与量值委员会(1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1DF);图书馆协会国际联合会(1FLA);国际制冷学会(1LR);国际劳工组织(1LO);国际海事组织(1MO);国际橄榄油理事会(100C);国际射线防护委员会(1CRP);国际兽疫防治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1WO);国际铁路联合会(UIC);国际航空运输协会(1AT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00);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关于大力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甬政发﹝2007﹝2号),现就大力推进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推进技术标准战略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分类指导、接轨国际”的工作方针,围绕“产业优化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重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研制力度,加快推进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步伐,构建满足企业和社会需求的采标服务体系,完善有利于全面推进采标的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增强企业技术标准创新能力,促进重点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分工,显著提升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产品技术标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至2010年,市重点产业其主导产品和重点出口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产品可采标率达80%以上;列入“市技术标准战略300推进工程”的企业主要产品可采标率达90%以上;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可采标率达100%、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与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服务企业以相关国际标准为依据,探索与国际服务标准接轨的路子。

三、创新采标方式、手段与机制(一)创新采标方式。

针对现有采标方式和统计方法已难以全面反映产业、企业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先进性水平的实际和企业多样化采标现状,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确认登记。

1、对企业执行等同或修改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国家现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发给《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证》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2、对企业直接执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与出口商签订的技术协议(合同)等其技术指标引用或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市、县(市)区质监部门也应予以确认登记,并发给《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确认证书》,作为企业产品采用或实际达到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发布以来,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我国标准总体水平得到提升,标准体系不断健全,采标工作成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我国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贸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加快采标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采标工作的重要意义采标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新时期,进一步加强采标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履行入世承诺,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二是有利于打破国外技术壁垒,促进贸易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我国标准总体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是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采标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认识上的局限,采标工作还存在统筹规划和研究不够,配套措施乏力,系统性、有效性不强等问题,影响了采标作用的发挥。

这些问题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采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采标工作指明了方向。

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大力推进采标工作,加强采标研究,争取采标主动性,增强采标工作有效性,充分发挥采标工作在提升我国标准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现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及《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执行的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管理-制度】《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参考

【管理-制度】《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参考

天津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标准化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我市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一九八四年国家标准局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区别对待,积极采用。

要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订入我国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含企业内控标准)中,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注1〕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他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注2〕采用国际上先进的企业标准和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取得数据,制订标准,也是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一种形式。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做到标准门类齐全,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六条要促进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对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第七条要以国际标准的最新文本为蓝本,其中文译本应经各部行业归口所或我市行业(公司)以上总工程师负责审定。

第八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零部件元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九条在国际标准中推荐几种方案或只规定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的情况下,采用这类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国际上通行的方案或作出必要的补充。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们应了解的采标程度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原则、采用程度、表示方法和有关措施。

2002年以前的国家标准采标程度分为:等效采用(eqv或EQV)和非等效采用(neq 或NEQ)两种,,2002年后国家标准采标程度分为:等同采用(idt或IDT)、修改采用(mod或MOD)和非等效采用(neq或NEQ)三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均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或者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相同,但可以包含小的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

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其“等同采用”缩写字母代号为(idt或IDT)。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允许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小的技术性差异,并对这些技术性差异进行了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在结构上,我国标准应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则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采用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导则21中定义为: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

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其“修改采用”缩写字母代号为(mod或MOD)。

非等效采用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均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未被清楚地标识。

SO/1EC导则21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简要说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公布日期:2003.04.0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生效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4.05.10生效日期:1994.05.10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三)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简称目录)。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目录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二)对列入目录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目录中列出推荐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选用。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七条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葡萄酒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nternational Office of Vine and Wine ,简称OIV)是ISO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之一,同时,OIV标准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在葡萄酒方面采用的标准。

一、OIV概况OIV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符合一定标准的葡萄及葡萄酒生产国组成,创建于1924年的法国巴黎,在业内被称为“国际标准提供商”。

目前拥有法国、意大利等47个成员国,OIV主要是研究关于葡萄的种植,葡萄酒、葡萄汁、食用葡萄和葡萄干的生产、贮存和消费的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

他们的结论由该组织的正式机构审查讨论,然后将意见报告成员国并公诸于众。

这些意见都会引起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极大兴趣。

2002年9月10日,对于中国葡萄酒业的发展具有真正的意义。

国际葡萄酒组织(OIV)就中国加入OIV有关事宜签署了一份备忘录,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第48个成员国,这标志着中国葡萄酒业开始全面启动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二、使用OIV标准的用户可能需要了解的——葡萄酒的原产地标志及其保护原产地标志是标明某一产品原产地的地理名称(包括国家、地区或确定地点),该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于其产地。

在标定区域内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所有企业都可使用原产地标志。

与其它产品一样,原产地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葡萄品种等自然因素和栽培管理措施、葡萄酒的酿造工艺等人为因素决定了葡萄酒的质量及其特征和风格。

因此,在众多的消费者心目中,标志葡萄原料以及葡萄酒的产地的地理名称,即“原产地标志”,同时亦代表了该葡萄酒的质量及其风格。

这也是原产地标志能够成为区分不同葡萄酒的重要手段的原因。

由于葡萄酒种类繁多,且其质量等级以及商品价值变化很大。

所以,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公约)都必须保证原产地标志的使用应遵循既定的法规。

这些法规应既能保障葡萄酒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合法竞争,同时又能使消费者根据产品所提供的正确的信息,在众多的产品中选择自己理想的葡萄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的要
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
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
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
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
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

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
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
享受规定的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
极推行等同采用 ISO 9000 系列标准的 GB/T 1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
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
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

各级科技和标
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

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
的科技进步奖。

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
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代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