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
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法发〔1998〕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意见》(法发〔1998〕40号)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法发〔1999〕29号),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公正、公平、公开行使职权,区人民法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一)选任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意见》,在具备法律常识和道德素质的基础上,从全区成年公民中,选聘部分具备较高文化素质、性格健全、反应灵敏、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人员为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程序。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组织选拔和考察入选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选任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
(三)人民陪审员名册。
及时将入选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在本院门户网站及法院大厅公示,并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更新、审核入选人员名册,并严格保管。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一)常规培训。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组织一次以上常规培训,包括业务、法律、审判理论知识及普法教育、司法典型案例分析等,注重讲解和辅导人民陪审员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提高审判质量。
(二)专项培训。
按规定要求,对涉及民事、刑事等特定案件类型、或历史和现实重大意义的案件,对人民陪审员组织进行专项培训,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标准、裁判尺度做出专门的说明和解答,以保障其能够正确认识案情、明确法律适用、公正平衡判决。
(三)现场演练。
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现场演练,以案实操引导人民陪审员掌握某一案件类型的审判程序、思路和方法,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和把握。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一)信用档案记录。
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信用档案,档案中记录陪审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诚信记录和教育培训等情况,在陪审员退出后,保留其信用档案。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情况汇报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情况汇报二、科学确定名额,广泛宣传动员一是名额的确定。
××××年月初,我院根据我区人口数量、案件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提出选任名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并于××××年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
月初我院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
为配合选任工作,我院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党员“下农村进企业”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简报、宣传栏向院内外群众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关注司法工作的热情。
×月×日至日,我院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我院进行书面推荐。
在公告期间报名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的共人,涉及全区个乡镇,个办事处,个直属工作部门。
三、严格资质审核,保证选任质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成功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陪审员自身的素质和使命感。
为此,我院对陪审员资历、素质、品行、工作责任感等各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审查考核。
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一是初步资格审查。
月初我院依照《决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上交的书面材料进行逐项初审。
在初审中淘汰名不符合规定的人选。
二是考察。
我院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采取面谈和走访调查的方式,分个考察组对通过初审的名参选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了解、考察。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情况汇报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情况汇报区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情况汇报区人大: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的统一部署,我院于××××年月初开始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深刻领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发布后,我院先后次专门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将其做为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司法为民,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来抓,并制定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年月我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长杨爱民亲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并向指导小组负责;其他各相关庭室全力协助完成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科学确定名额,广泛宣传动员一是名额的确定。
××××年月初,我院根据我区人口数量、案件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提出选任名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并于××××年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
月初我院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
为配合选任工作,我院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党员“下农村进企业”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简报、宣传栏向院内外群众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关注司法工作的热情。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武隆法院关于农民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201X年我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220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四大类型。
其犯罪特点:1、犯罪人数的比例大,占犯罪总人数291人的76.5%;2、犯罪类型不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两大类型;3、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以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居多;4、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尤其以盗窃为最,犯罪人数近100人,占所有农民犯罪人数的45.5%;5、农民犯交通肇事,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人数有所增加。
农民犯罪主要原因是贪财,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就能说明,且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农民不愿上缴火药枪以及制造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也有贪图小便宜因素。
其次是文化低,法制观念淡漠,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在非法拘禁、侵宅和重婚犯罪中最能体现出来。
第三,农民进城务工后走上犯罪道路。
许多农民进城务工不顺,又不愿意再回家劳动,在其他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
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多有体现。
对策。
打击不是防止犯罪的根本手段,要靠综合治理。
同样,针对农民犯罪问题,也是要靠综合治理。
如解决农民教育问题,加*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状况;妥善处理农民工问题,正确引导农民发展,都是有力防止农民犯罪的最根本保证。
武隆法院刑庭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
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3)
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3)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调查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个别法院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和首批选任人数过少,尚未达到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占法官半数以上的数量要求。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范围和代表性还不够广,在人员结构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为领导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和工作投入力度。
(二)人民陪审员履责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个别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的法院和法官满足于完成人民陪审员最低参审任务;有的怕麻烦,不愿意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
由于缺乏足够培训,少数陪审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不敢大胆发表意见,过分依赖于法官,只是凑够合议庭人数,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有些陪审员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参与案件审理的关系,有时出现因工作而影响出庭的现象;个别陪审员有怕得罪人、不愿参与案件审理的思想,加之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加陪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有些陪审员怠于履行职责,影响了陪审制度的落实。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人民陪审员的兼职身份特点,给法院对其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庭审操作等带来了许多不便。
如何实现对人民陪审员的科学管理,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难题。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实行随机抽取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长优势,限制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如果出现人民陪审员造成的司法不公现象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宪法意义。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按照《决定》的`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助和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报告
黎川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月日在黎川县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黎川县人民法院院长石成秀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代表黎川县人民法院报告我院2007年以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积极探索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2007年以来,黎川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县人大的有效监督指导下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
三年来,市中区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
二是通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
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逐步形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基本情况1、严格选任人民陪审员。
我院现在共有人民陪审员17位,其中杨建华、易斌、张志明、周玉梅、张小英、陈丽、吴开平、宁贤亮8位是2009年8月11日任命的。
另外章建华、卢国珍、易明钟、余卉鑫、陈清娇、郑永、朱晓英、王玉霞、李国霞9位是2010年6月8日任命的。
该17 位同志,9位是男性,8位是女性,都是汉族。
学历大多较高,有5位是大学本科,6位是大专,6位是初中或高中。
以上17位人民陪审员,部分是公民个人申请,部分是由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推荐。
选任的条件是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选任工作开始时,我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提前一个月通过报纸、海报和电视台发出选任公告。
××法院人民陪审员问题专项整改工作汇报
××法院人民陪审员问题专项整改工作汇报轻易地完成别人难以完成的工作是才能;完成有才能的人力所不能及的工作是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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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法院核定中央政法编制××名,现有在编干警××名,聘用人员××名,内设职能部门××个,下辖×个基层法庭。
截至目前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件,比去年同期增长××%;审(执)结案××件,同比增长××%,再创收结案数新高。
面对案件数量迅猛增长,审判力量不够充足的困境,××法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工作,切实做到了管理科学化、培训经常化、陪审规范化,为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效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名,人员基本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文教卫及村(社区)等社会各行业和阶层。
其中男性××人,占××%,女性××人,占××%;研究室学历××人,占××%,本科学历××人,占××%,大专学历××人,占××%,中专及以下××人,占××%;中共党员××人,占××%,群众××人,占××%。
基本做到了每个镇至少有两至三名人民陪审员,实现了辖区乡镇全覆盖。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情况(1)规范选任标准,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
关于南京市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南京市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全市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前,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组织了专题调研和视察,并将调研视察中收集到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法院,这些意见和建议已在市法院专项工作报告中得到回应。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了大量务实有效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人民陪审员数量增加,选拔方式多样,参审范围有序扩大,参审方式不断创新,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监督司法的作用。
但客观上仍存在陪审员队伍质量不高、人员固化、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履职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地适应民主法治发展趋势,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会议建议:一、不断深化认识,营造陪审员制度发展有利氛围。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的同时,有助于实现情理法相统一的审判效果,有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水平,增强社会各界对法治的认可度。
一方面,要进一步统一全市法院思想。
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置于审判工作重要位置,使广大一线法官充分认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自觉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积极指导其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
结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不同渠道、多种方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价值功能,使社会各界了解、理解、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调动群众自发参与陪审工作积极性。
二、推进质量提升,打造高素质陪审员队伍。
要更加注重提升人民陪审员队伍质量,避免单纯追求规模扩张。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保质保量、尽早尽快地完成上级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现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有关内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的第xx条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实施两年内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调度会,明确各地要于明年上半年之前完成“倍增计划”。
为迎接明年初召开的全省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推进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原则上要在xx年xx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同时提出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有条件的法院可按照本院法官人数两倍的比例增补。
二、xx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目前,xx区人民法院共有在职在岗法官xx名,第二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xx名。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综合考虑受理案件数量及特点、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以及满足中院从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拟在现有基础上再增选人民陪审员xx名,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增加至xx名,为在职在岗法官的x.xx 倍。
这一名额意见已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提请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一名额进行确定。
三、xx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步骤人民陪审员增选名额确定后,我院将会同xx区司法局,按相关步骤尽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
(一)增选条件本次增选将参照xx年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x条:x、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xx周岁,不满xx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x、不满xx周岁的,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xx周岁的,需具备高中(中专)文化程度;x、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x、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执业律师;x、非其他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x、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xx区范围内。
提请审议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请示
提请审议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请示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现请示如下: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由各业务庭随机抽取。
在案件审结后,各业务庭要将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陪审员办案情况统计表,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审判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原则上从县直机关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
基层法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原则上邀请辖区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
第五条各业务庭凡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都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每人每年至少应达到3件以上。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业务培训,由政治处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安排实施。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专题研讨、庭审观摩活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庭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依据有关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的考核实行平时老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由政治处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各业务庭进行,并适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反馈。
第十条对已确定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经三次书面通知其出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具有其它不再适合任职原因的,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直接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一条院财务对于人民陪审员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10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本次会议的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上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地位、职责、选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决定》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决定》颁XXX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5年4月、2006年7月和2008年6月先后三次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情况汇报,多次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多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以贯彻实施《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加强督导和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派工作组到各地认真听取当地党委、人大、司法行政部门及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注意总结和交流人民陪审员工作经验,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2018年4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安排,现将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2015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
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同年7月,在全国人大内司委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对改革试点地区实施方案逐一研究批复,有力推动了改革试点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
为进一步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难点问题,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
三年来,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等文件,指导各试点法院认真落实《授权决定》和《试点方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政策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小组,全面加强对改革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组织编写《人民陪审员履职读本》,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水平;研发全国统一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网络化规范化;加强工作管理,建立试点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分赴试点地区开展改革专项督察。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9.10
【实施日期】2013.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
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
(2013年9月10日苏高法[2013]257号)
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提出了在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
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现就我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倍增计划”提出的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翻番的总体要求,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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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为了检查全国人大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顺利发展,6月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
一是科学确定名额。
各地根据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人口、地域面积、经济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多数法院达到了人民陪审员12日至17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2个执法调研组,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李勇带领法官管理处、的名额不少于法官总数二分之一的要求,基本能够满立案庭、研究室的5位同志参加,赴济南、聊城、济宁、足工作需要。
二是严格选任条件。
各地严格按照《决定》临沂四地,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
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进行,先后听取了4个中级法院、16个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到5个基层法院召开了分别由法院干警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10个座谈会,现从一年来各地落实《决定》的情况看,基本做到了领导重视,贯彻认真,管理规范。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决定》颁布实施以来,4个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认真学习《决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在本级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下,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采取多项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决定》要人员选任、岗前培训、参求,在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与庭审、日常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良好效果。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密有序各地严格按照《决定》要求,严把推荐报名关、资格考察关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选拔所规定的选任条件,把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好作为入选的重要标准,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严格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
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和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扰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需要。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受理案件量大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具体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基层农垦、林区、铁路运输法院所需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其所在行政区划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选任后,专选专用。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要合理规划人员结构,注意选任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基层群众的比例,适当增加民主党派、妇女名额。
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视察报告
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视察报告为推动市人民法院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完善,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以监督法为依据,5月6日至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由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工委委员组成的视察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台账等形式,对2019年以来市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开展了视察。
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一、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的基本情况2019年以来,市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在选任、教育培训、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市人民法院选任了11名人民陪审员,其中40岁以下2人,40岁以上9人;大专学历5人,本科学历3人,研究生学历2人;在职人员10人,退休人员1人。
自2019年至2019年4月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528件,其中2019年175件,2019年269件,2019年84件。
1.人民陪审员的选聘任用。
在选任过程中,市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名额等事项提前做好方案,由有关单位推荐人选或公民个人提出申请,共产生人选11人。
在选任时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人员,包含了党政机关(街道社区)、教育、企业等行业,为审理特殊类型疑难案件提供专业人才支持。
经过资格审查并上报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审核后,将确定拟任职11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了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
市人民法院为新任命的11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了工作证,结合审判工作的特点,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内容涵盖法律知识、审判业务、司法礼仪等的培训。
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了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合议分析和庭审观摩活动,帮助人民陪审员提高业务水平。
3.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初显。
通过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效果来看,由于人民陪审员本身文化层次和专业水平及社会威信高的优点,作为非“法官”职业属性的审判员参加庭审,能够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丰富等优势,弥补了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确保裁判公正和提高调解率。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27•【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率大大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限也进一步明确,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依然存在,专职陪审员带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为此,您建议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变为登记制,开发随机抽选的信息系统,并完善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针对性较强,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参审范围和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试点期限至2017年5月。
今年4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
您在建议中认为不宜过多要求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质而要着重考察道德品质,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改革目标精神是高度契合的。
《试点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进行了改革,实现了“一升一降”,即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提升到年满28周岁,学历要求则放宽到高中学历,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进一步放宽学历要求,让一些学历不高但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群众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
在试点中,我们强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您还在建议中提出,只要是道德品质诚信良好的公民都应纳入人民陪审员的登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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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
报告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保质保量、尽早尽快地完成上级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现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有关内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的第21条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实施两年内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调度会,明确各地要于明年上半年之前完成“倍增计划”。
为迎接明年初召开的全省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推进会,**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原则上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同时提出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有条件的法院可按照本院法官人数两倍的比例增补。
二、**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
目前,**区人民法院共有在职在岗法官90名,第二批选任的
人民陪审员70名。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综合考虑受理案件数量及特点、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以及满足中院从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拟在现有基础上再增选人民陪审员70名,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增加至140名,为在职在岗法官的1.56倍。
这一名额意见已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一名额进行确定。
三、**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步骤
人民陪审员增选名额确定后,我院将会同**区司法局,按相关步骤尽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
(一)增选条件本次增选将参照2018年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6条: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不满70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2、不满50周岁的,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50周岁的,需具备高中(中专)文化程度;3、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4、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执业律师;5、非其他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
6、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区范围内。
本次增选,上级法院强调,要重点选拔讲奉献、品德好、能力强、威信高的基层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比例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比例,应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考虑到各项审判工作对专业性人才的需要,拟在增选名额分配比例上,将能够保证陪审时间的基层群众掌握在50名左右,将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