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拟担任人民陪审员供职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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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
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
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
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
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
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
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
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基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选人陪审员候选人相关
信息及时提供给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
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
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
拟任命人选。
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
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
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
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
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
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
番禺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番禺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司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我院决定在本辖区内公开选任20名人民陪审员。
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一、资格和条件1、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番禺区户籍;(3)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富有基层调解、司法工作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6)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保证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及待遇人民陪审员经番禺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解除。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我院将根据规定,结合番禺区实际情况,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选任程序(一)公开报名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
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组织推荐。
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推荐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上述表格请登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网站(***)下载。
2、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2)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证书、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小一寸照片1张;(5)相片电子版和申请表的电子版;(6)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7)计划生育证明。
人民陪审员申请书7篇
人民陪审员申请书7篇第1篇示例: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大家好!我是一名来自普通人民群众的申请人,怀着一颗赤诚的心,虔诚地向您推荐我,希望能够成为人民陪审员这一重要岗位上的一员。
我深知,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思维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我在此诚挚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并承诺在未来的工作中,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到公正、廉洁、勤勉,不辱使命,不负人民。
在平凡的生活中,我时刻思考着自己对社会、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
我始终坚信,只有自己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才能真正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愿意担负起人民陪审员这一重要职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对祖国的忠诚,对人民的责任。
再次感谢法院领导、评审委员会的审阅。
如果我有幸成为人民陪审员,我将尽心尽力、勇往直前,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法治建设、社会稳定、人民安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您能够审慎考虑我的申请,给予我这个机会,让我能够为国家、为人民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谢谢!第2篇示例:尊敬的人民法院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普通市民,对法律事务充满兴趣,渴望能够为社会公正与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诚挚申请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担任一名人民陪审员。
我认为自己具备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有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我曾就读法律相关专业,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我善于分析问题、公正评判,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不偏不倚地做出正确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
作为人民陪审员,我们不仅是司法机关的助手,更是法庭上的公正使者。
我们要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
我们要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人民的眼睛”“人民的声音”的作用,监督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人民陪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表填表说明1字体一般情况下与下载的表格字体一致(宋体,四号),特殊说明除外。
2出生年月:四位的年+.+两位的月(岁)例如:1988.01 (30岁),出生年月为宋体小五号,出生年月在上方,(30岁)在下方。
3民族:按实填写,例如汉族,不能简写为汉。
4常住地、户籍地(宋体小四),省+区。
例如广东蓬江,广东恩平5政治面貌,按实填写,党员的要写全称,中共党员。
没有加入党派填群众。
6婚姻状况:未婚、已婚、丧偶、离婚7健康状况:健康8身份证号码(宋体小五):根据实际填写9学历:通过全日制教育或在职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应在学历栏填写高中、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获得学位的,在学位栏写明何学位。
例如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
无获得学位的在学位栏填无。
10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按照实际填写学校+专业,高中的不用写专业。
例如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江门市第一中学。
11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单位和职务都需要写全称,例如江门市快译通有限公司出纳。
没有工作的写待业。
12:通讯地址、邮编、手机及QQ、微信联系方式(字体, 宋体5号,两段对齐)按照实际逐项填写:通讯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23号;邮编:529000 ;手机:123456789 ; QQ : 12345 ;微信:wet o 13.简历(宋体,小四):要左上顶格。
从高中写起,填写简历,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工作简历时间应连续不间断,即上一条记录结束日期是下一条记录开始日期一致。
如上一条日期为:****.**-2015.03 ,则下一条记录应为2015.03-****。
** (高中与大学之间的假期空挡除外,没有工作的写待业),最后一栏用“至今”说明。
最后一栏要与前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对应。
简历要体现前面学历学位的学习经历。
2004.09 —2007.06 江门市第一中学学2007.09-- 2011.07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习2011.07 --2011.09 待业2011.09--2013.07 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2013.07--2013.12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13.12--2014.01 待业2014.01--2016.01 7 工门市蓬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合同制工作人员2016.01--2017.01 7工门市任天堂有限公司会计2017.01--至今7工门市开源农庄出纳例22004.09 —2007.06 江门市第一中学学生2007.09 —2011.06 江门市船厂工人(期间2008.09—2010.06在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学习)2011.06-至今7工门市恒信电子有限公司经理14.奖惩情况。
湖北人事考试网:天门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60名
湖北人事考试网:天门市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60名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湖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一、增选条件
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公民,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增选程序和办法
(一)公开报名
本次增选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进行。
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3月28日。
报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出具的书面推荐材料;
2、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辖区派出所无违法、违纪及未参加法轮功的证明;
4、近期免冠1寸彩照3张。
(二)资格审查
对于本人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有关规定,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到公民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
(三)提请任命
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本院院长将拟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人选,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三、相关待遇
本院对参加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补助。
四、报名地点
天门市人民法院政治处(陆羽大道西)
联系人:宋军波
天门市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详情复制点击:/hubei/20140324/8064_1.html
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全国统一报名电话:4006-300-999。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
简
历
填写样式:
年月至年月就读大学专业
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任(职务)
年月至今在(单位)任(职务)
简
历
奖惩情况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以上所填资料属实,本人志愿担任鹤山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岁
()岁
相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参加工作时间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党派及加入时间
是否:□
人大代表、□党代表、
□政协委员
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学历学位
全日制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职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
鹤山市镇(街)路(村委)号(详细到门牌)
人民陪审员任命书内容 -回复
人民陪审员任命书内容-回复什么是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聘请的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的直接参与者。
他们作为普通公民,代表人民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审判活动,对案件进行合法、公正的裁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度,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为什么需要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方面,这种制度有助于打破司法权力的垄断,使审判工作更加民主透明,可以反映社会多元的声音和观点;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作为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能够对案件提供更加客观、实际的意见,提高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条件是什么?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并不超过65周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5.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判断力。
考察人员的法律知识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对法律事项有所了解,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
6.无犯罪记录。
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应当是法律上被认定为无犯罪的,在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背景核查。
如何进行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工作一般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法院负责组织。
具体的任命程序如下:1.招募公告。
法院根据需要,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发布招募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2.申请审核。
有意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向招募单位递交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的材料,例如id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等。
3.资格审核。
招募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是否满足任命条件。
审核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审核的公正、透明。
4.考试选拔。
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需要参加人民陪审员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其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
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等。
5.选拔确定。
根据考试结果和个人申请材料,招募单位确定合适的人选作为人民陪审员,并发布任命书。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一、选任程序1. 候选人提名a.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提名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委员会、人民团体、律师协会等单位和组织进行;b. 候选人提名需提交候选人个人信息及相关资质文件。
2. 公示和申诉a. 公示候选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及相关资质信息;b.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公众对候选人的申诉;c. 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问题需返还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或作出解释。
3. 考察和筛选a. 组织对候选人进行基本资质审查,例如年龄、居住地、教育背景等;b. 进一步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考察其道德品质、为人处世、社会声誉等。
4. 公示和投票a. 公示通过初步筛选的候选人名单;b. 公示期内接受公众投票意见;c. 根据公众投票情况,选取一定比例的候选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名单。
5. 培训和资格确认a. 对人民陪审员候选名单进行培训,包括相关法律知识、公平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b. 培训结束后,进行综合测试,通过测试后确认人民陪审员资格。
6. 抽签确定人民陪审员a. 抽签确定每个案件需要的人民陪审员人选;b. 抽签结果公开,确保选取的人民陪审员是随机的,确保公正公平。
二、选任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a. 选任过程及结果必须公正公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预;b. 候选人应当具备公正、公平的判断能力和道德品质。
2. 全民参与原则a. 公示和投票环节应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让公众了解并参与选举;b. 通过公众的投票,确保人民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多元声音。
3. 专业能力原则a. 候选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能够理解并适应审判工作;b. 候选人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养。
4. 任期和轮换原则a. 人民陪审员应按照一定期限参与刑事、民事等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持续轮换;b. 一定期限过后,人民陪审员可以重新参与选任程序。
三、维权机制1. 申诉机制a. 对选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异议,公众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b. 法院应及时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从人大代表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行性
由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 ,既能防止司法专横,同时通过 让普通公众参与司法, 也有利于提 高公众对司法过程和法律 结果 的认知和尊重,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陪审员制 度有其独有 的存在价值。蒋耀祖教授认 为,“ 陪审员来 自民 间,人情事理 ,均能通达 ,参与审判 ,对两造及证人之 陈述 证据 ,聆听双反攻击防御之主 张,斟情酌理,察言观色 ,集 多数人之意见 ,无偏无私 ,使 法律与情理,融合贯通 ,较诸 法官一人之独断 ,周密详实 ” 。虽然陪审员制度在职权 、选 任 、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 问题 ,但其 发挥预防 司法腐败 ,限 制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促进司法公正等方 面的功能并没有蜕 化 ,因此 ,完善和发展该制度仍有重要意义。 我 国关于人 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的法律规定 《 民法 院 组 织 法 》 第 三 十八 条规 定 ,“ 选 举 权 和 被 人 有 选举权的年满 2 3岁的公 民可 以被选举为人 民陪审员,但是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 ”“ 民 陪 审员 在 人 民法 院执 行 职 ,人 务期 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 员具有 同 等权力 ” 。我 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只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三 、 人大 代 表 兼 任 人 民陪 审 员 的 意 义 第一、从人大代表中直接选任陪审员 , 有效 降低 了法 院 “ 人 唯 亲 ”的几 率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要 发 挥 功 能必 须要 有 任 人 自己话语权的陪审 员, 由人大直接审查任命从源 头上 隔离 了 陪审员与法官的接触, 陪审员不 由法院审查就使 得法 院想屏 蔽“ 意见相左” 的公民担任陪审 员既无可 能, 陪审员产生后, 因为资格上、身份上的独立性 ,其一般会 公正发表意见,不 会受法院、法官意 见的影响。 第二、限制合议庭 中陪审 员的名额 能发挥法 官的主动 性。 在我 国,陪审员在庭审 中的权力与法官权 力相同,既认 定事实又适用法律 , 参审名额限制后,陪审员将无法操纵合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保质保量、尽早尽快地完成上级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现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有关内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的第xx条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实施两年内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调度会,明确各地要于明年上半年之前完成“倍增计划”。
为迎接明年初召开的全省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推进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原则上要在xx年xx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同时提出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有条件的法院可按照本院法官人数两倍的比例增补。
二、xx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目前,xx区人民法院共有在职在岗法官xx名,第二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xx名。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综合考虑受理案件数量及特点、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以及满足中院从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拟在现有基础上再增选人民陪审员xx名,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增加至xx名,为在职在岗法官的x.xx 倍。
这一名额意见已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提请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一名额进行确定。
三、xx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步骤人民陪审员增选名额确定后,我院将会同xx区司法局,按相关步骤尽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
(一)增选条件本次增选将参照xx年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x条:x、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xx周岁,不满xx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x、不满xx周岁的,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xx周岁的,需具备高中(中专)文化程度;x、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x、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执业律师;x、非其他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x、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xx区范围内。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抓紧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根据指定管辖案件数量、类型和铁路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情况等因素,现公开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选任人数拟选任人民陪审员50名。
二、选任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3.身体健康;4.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1.公开报名(1)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6月15日(2)报名地点: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公里街3号)政治处电话***(3)报名方式:个人申请、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桥西区的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推荐。
(4)报名材料:①公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⑤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的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公民申请的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均一式三份(各表可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索取并填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名额确定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人员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选任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人 候
民 选
陪 人
审 ,
经司法行政
机关会同基
层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进
行资格审查,
确定人民陪
审员人选,
由基层人民
法院院长提
请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
命。依照前
款规定产生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 经0 2人 民 代 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后, 应当公开进 行就职宣誓。 宣誓仪式由 基层人民法 院会同司法 行政机关组 织。
常( 履三 行) 职被 责吊 的销
身律 体师 条、 件公 。证 担员 任执 人业 民证 陪书 审的 员; ,
2
一( 四般 )应 被当 纳具 入有
高失 中信 以被 上执 文行 化人
程名 度单 。的 ; ( 五 )
因受惩戒被免
除人民陪审员
职务的;(六)
其他有严重违
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人民
陪审员的名额,
由基层人民法
件;(二)
根据民事诉
讼法、行政
诉讼法提起
的公益诉讼
案件;(三)
涉及征地拆
迁、生态环
境保护、食
品药品安全,
社会影响重
大的案件;
(四)其他
社会影响重
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
一审刑事案件
被告人、民事
案第 件十 原九 告条 或 者基
被层 告人 、民 行法 政院 案审 件判 原案 告件 申需 请要 由由
1
人人 民民 陪陪 审审 员员 参参
关的指引、提
示义务,但不
得妨碍人民陪
审员对案件的
3 独立判断。合
议庭评议案件,
审判长应当对
本案中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