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报告
完善陪审工作机制保障公民参与司法——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报告前言: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特色工作。
自2007年以来,XX省NJ市XX区法院对陪审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选任规模、完善参审和保障机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监督司法。
XX法院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背景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焦点,如何提高司法权威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成为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人民法院为提升裁判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不断探索改革措施,以司法公开、巡回审判、邀请群众进法院等形式搭建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以吸纳民意,化解纠纷,让司法裁判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认同。
在司法改革的潮流中,以“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让司法体现民意”为价值取向的陪审制改革当然成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阵地;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不断做出不懈努力,将提升法院及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作为当下法院工作的重要起点,法院司法裁判权威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NJXX法院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选任规模、提高群众代表比例,完善参审和保障机制,逐步探索出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制度机制,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三年,全区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案件8514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参审率为91.07 %。
XX法院被评为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被最高法院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工作经验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政治部赴XX调研会议上进行交流。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基本情况(一)以推进司法民主为目标,进一步扩大普通群众参审范围一是首创“海选”模式,增加陪审员选任数量。
陪审调研报告
陪审调研报告陪审调研报告一、引言陪审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法庭选定的非专业的公民代表,与评审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并作出裁决。
这一制度被广泛采纳,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民意参与。
为了了解陪审制度的情况,本次调研共采取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方式。
二、调研结果1. 作为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0%的被调查者曾被选为过陪审员,其中大部分受访者表示其经验丰富。
而在深度访谈中,一些陪审员表示虽然陪审员是义务性的,但他们往往对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2. 陪审员的态度和观点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我们了解到陪审员普遍认为陪审制度是一种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他们认为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为案件提供客观和多元化的观点,同时也能够减轻法官的负担。
许多陪审员还表示,通过参与陪审,他们对法律和司法系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 陪审员参与度和相关问题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受访者表示对于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解聘程序不够了解,这给了他们一种被动的感觉。
在深度访谈中,一些陪审员提到他们在法庭内的发言机会较少,并希望能够更多地参与到案件中。
此外,还有个别陪审员提出质疑陪审费的数额是否过低的问题。
4. 陪审员制度的改进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改进陪审员制度的建议:(1) 提高公众对陪审制度的了解和参与。
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方式,向公众介绍陪审制度,并鼓励更多人参与其中。
(2) 加强陪审员选任和解聘程序的透明度。
应当更明确地规定选任和解聘程序,使受选人和陪审员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程序。
(3) 加强陪审员在法庭内的参与。
法官应该给予陪审员更多的发言机会,充分听取他们的观点和意见,提高案件的审判公正性。
(4) 调整陪审费的数额。
应该根据负担情况和工作量合理调整陪审费,以更好地激励和回报陪审员的付出。
三、结论通过对陪审制度进行调研,我们认为陪审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民意参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陪审员参与度低和相关程序不透明等。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
关于**县法院员工作的调查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胆的尝试,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进展。
近年来我院也对陪审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及审理情况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25人,占68%,女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年龄最小28岁,最大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待业6人,占16%,农民5人,占14%,职工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其中xx年,我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872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426件,参与审理、调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85%以上。
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做法1、推上前台,确保三个参与。
一是严格落实《最高 ___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
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医疗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案件影响较大、矛盾尖锐、有信访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
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医疗事故纠纷75件,金融合同纠纷951件。
二是无论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案件,只要有条件调解和协调可能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
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参与执行和解120件。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一、选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试点,被广泛推广和应用。
人民陪审员是指由人民法院从社会各界选拔产生的、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参与者,其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力,有益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任工作的原则和程序1. 严格公正的选拔程序人民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一切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和专业素养的候选人,然后由专门组织的选拔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和筛选,最终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选名单。
2. 多元化的人选来源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来源应当具有多元化,既可以从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中选拔,也可以从社区居民和基层群众中推荐。
3. 专业化的能力评估在选拔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候选人的法律知识、职业素养和公民道德等方面的能力评估,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较高的司法素养和公信力。
三、选任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目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一些地区和法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地方由于选任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导致选任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地方由于选任工作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社会大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足。
另外,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时间不长,有些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方面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缺乏必要的司法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建议和展望为了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2.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选任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3.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其司法素养和业务能力;4. 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近日,笔者就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从基本情况、经费保障、参与事务等方面进行了统筹分析,并采取座谈、翻阅案卷、查看庭室等方式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了细致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我院自年起,先后次通过推荐和申请、审查、公示、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程序,现在全区选任了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男性名,占 %,女性名,占 %;大专以上学历达人,占 %,高中、中专学历人,占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名,占 %;党政机关干部名,占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占 %,村居委会干部名,占 %。
多年来,我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在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选任把关、教育培训、管理使用、陪审员作用发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陪审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严格选聘任用。
根据《决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我院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
成立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任工作计划。
在选任过程中,按照要求,严格把关,从各乡镇(街道)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以及自愿报名的人员中,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初步人选,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逐一进行考察,在统一培训后,经过新闻媒体公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规范日常管理。
我院由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考核工作,使用管理由立案庭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由行装科负责。
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责任心较强的人民陪审员轮流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络。
我院还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了《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报刊杂志。
积极向区财政争取专项经费,为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武隆法院关于农民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201X年我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220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四大类型。
其犯罪特点:1、犯罪人数的比例大,占犯罪总人数291人的76.5%;2、犯罪类型不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两大类型;3、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以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居多;4、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尤其以盗窃为最,犯罪人数近100人,占所有农民犯罪人数的45.5%;5、农民犯交通肇事,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人数有所增加。
农民犯罪主要原因是贪财,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就能说明,且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农民不愿上缴火药枪以及制造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也有贪图小便宜因素。
其次是文化低,法制观念淡漠,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在非法拘禁、侵宅和重婚犯罪中最能体现出来。
第三,农民进城务工后走上犯罪道路。
许多农民进城务工不顺,又不愿意再回家劳动,在其他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
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多有体现。
对策。
打击不是防止犯罪的根本手段,要靠综合治理。
同样,针对农民犯罪问题,也是要靠综合治理。
如解决农民教育问题,加*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状况;妥善处理农民工问题,正确引导农民发展,都是有力防止农民犯罪的最根本保证。
武隆法院刑庭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了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顺利发展,6月12日至17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2个执法调研组,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李勇带领法官管理处、立案庭、研究室的5位同志参加,赴济南、聊城、济宁、临沂四地,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
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进行,先后听取了4个中级法院、16个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到5个基层法院召开了分别由法院干警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10个座谈会,现场观摩了2个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民事案件的审理。
从一年来各地落实《决定》的情况看,基本做到了领导重视,贯彻认真,管理规范。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决定》颁布实施以来,4个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认真学习《决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在本级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下,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采取多项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在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员选任、岗前培训、参与庭审、日常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良好效果。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密有序各地严格按照《决定》要求,严把推荐报名关、资格考察关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
一是科学确定名额。
各地根据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人口、地域面积、经济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多数法院达到了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少于法官总数二分之一的要求,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二是严格选任条件。
各地严格按照《决定》所规定的选任条件,把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好作为入选的重要标准,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严格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
三是严格选任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以公开促公正,力求整个选任程序规范、透明。
人民陪审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人民陪审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报告。
通过对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和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分析,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发现。
首先,我们发现在陪审员的选拔过程中,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抽签和随机抽取等,以确保陪审员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选拔过程中的程序不够严谨和透明,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其次,陪审员的培训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对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并不够重视,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单一,导致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理解和水平参差不齐。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我们对陪审员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发现大多数陪审员对案件审理都抱有积极的态度,较为理性地对待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
但也存在部分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不够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和认知偏差。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陪审员进行更加全面的支持和指导,确保其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尽职尽责。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值得肯定和发展的重要制度。
通过本次调研报告,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根据报告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设,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为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3)
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3)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调查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个别法院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和首批选任人数过少,尚未达到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占法官半数以上的数量要求。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范围和代表性还不够广,在人员结构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为领导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和工作投入力度。
(二)人民陪审员履责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个别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的法院和法官满足于完成人民陪审员最低参审任务;有的怕麻烦,不愿意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
由于缺乏足够培训,少数陪审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不敢大胆发表意见,过分依赖于法官,只是凑够合议庭人数,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有些陪审员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参与案件审理的关系,有时出现因工作而影响出庭的现象;个别陪审员有怕得罪人、不愿参与案件审理的思想,加之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加陪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有些陪审员怠于履行职责,影响了陪审制度的落实。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人民陪审员的兼职身份特点,给法院对其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庭审操作等带来了许多不便。
如何实现对人民陪审员的科学管理,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难题。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实行随机抽取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长优势,限制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如果出现人民陪审员造成的司法不公现象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宪法意义。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按照《决定》的`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助和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
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员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省高院将“以扩大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为目标,指导、推动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定为2019年工作要点,为此,我院对本辖区人民陪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会的今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体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工作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保证。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23人,其中教育系统推荐1人,卫生系统推荐2人、土地城建系统推荐1人、会计部门推荐2人、审计部门推荐2人、妇联会推荐3人、税务部门推荐1人、保险公司推荐1人;其中本科学历10人、大专学历5人、中专学历1人、高中学历4人、初中学历4人;年龄25岁—30岁3人、31岁—35岁2人、35岁—40岁5人、41岁—45岁3人、46岁—50岁6人、51岁—55岁2人、56岁—60岁2人。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2019年8月19日,我院在电视台播发公告、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
公告发出后共有24人报名,其中单位推荐14人,个人报名10人。
接受报名后,我院党组和司法局对报名的24人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研究后认为其中一名由于常年在外打工,对本县的现时情况还不太了解,故最后确定了23人。
(三)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标准我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程中,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年龄、职业、学历等的相关要求。
在遴选过程中,我院本着公平的原则,严把政治素质关和业务素质关,对24名候选人进行了严格的政审、考察、筛选。
在把握好“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政治标准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各单位提名的、文化素质高,特别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以提高陪审员队伍的素质,真正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报告内容:
1. 调研背景: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参与司法、提高裁判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级人民法院
的人民陪审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地了解。
3. 调研结果:调研表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公民对人民陪审制度了解不深,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2) 陪审员素质不一:一些陪审员在司法知识、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培训和质量评估。
(3) 人民陪审参与度有限:一部分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发言较少,参与度较低,需要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参与。
(4) 人民陪审职权限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职权较为有限,可以考虑适度扩大其职权范围,增加其决定案件的权力。
4. 调研建议:根据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度,消除误解和偏见。
(2) 加强陪审员培训,提高其司法知识、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胜任陪审工作。
(3) 鼓励和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过程,提高其参与度,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效性。
(4) 考虑适度扩大陪审员的职权范围,增加其决定案件的权力,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 结论: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参与度和扩大职权范围等方面的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效果,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的实现。
齐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调研报告
关于齐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在现代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抓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能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合法、健康的开展。
近日,我院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从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问题、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调查和综合分析,通过查阅卷宗、走访当事人、现场观摩等形式对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做了深入了解。
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我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规定,通过推荐和申请、审查、公示、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程序层层筛选,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当中,2009年9月9日选任人民陪审员10人,2010年6月5日增选14人,现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4名,其中男性21人,女性3人,全部为汉族民众,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不等,在职位分布上从农民到事业单位人员再到公务员各占若干比例。
目前,我院暂无人民陪审员的增选、补选计划。
为了配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执行,我院也相应建立了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轮替制度,相关信息如下:1、人民陪审员退出制度:(一)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二)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三)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陪审工作的;(四)因职业和岗位变动,不宜从事陪审工作的;(五)因工作调动,无法进行陪审工作的;(六)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八)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或者三次庭审时迟到、早退的;(九)酒后参加庭审的;(十)庭审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打瞌睡、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庭,三次劝阻不听的;(十一)庭审时使用通讯工具,阅读无关的报刊、书籍、材料,三次劝阻不听的;(十二)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泄露和为当事人探听审判秘密的;(十三)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借用其交通通讯工具的;(十四)为其他当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推荐介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十五)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十六)从事其他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七)在陪审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不称职的。
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视察报告
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视察报告为推动市人民法院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完善,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以监督法为依据,5月6日至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由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工委委员组成的视察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台账等形式,对2019年以来市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开展了视察。
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一、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的基本情况2019年以来,市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在选任、教育培训、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市人民法院选任了11名人民陪审员,其中40岁以下2人,40岁以上9人;大专学历5人,本科学历3人,研究生学历2人;在职人员10人,退休人员1人。
自2019年至2019年4月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528件,其中2019年175件,2019年269件,2019年84件。
1.人民陪审员的选聘任用。
在选任过程中,市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名额等事项提前做好方案,由有关单位推荐人选或公民个人提出申请,共产生人选11人。
在选任时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人员,包含了党政机关(街道社区)、教育、企业等行业,为审理特殊类型疑难案件提供专业人才支持。
经过资格审查并上报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审核后,将确定拟任职11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了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
市人民法院为新任命的11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了工作证,结合审判工作的特点,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内容涵盖法律知识、审判业务、司法礼仪等的培训。
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了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合议分析和庭审观摩活动,帮助人民陪审员提高业务水平。
3.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初显。
通过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效果来看,由于人民陪审员本身文化层次和专业水平及社会威信高的优点,作为非“法官”职业属性的审判员参加庭审,能够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丰富等优势,弥补了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确保裁判公正和提高调解率。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一、调查背景人民陪审员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在法庭上协助法官审判案件、维护法治,保障公正。
同时,人民陪审员也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纽带,为法院提供法律服务、反映社会民生等方面的信息。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程度和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人民陪审员工作热情不高、认识不够、形式主义等问题,也影响了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个别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100份问卷,最终回收有效问卷80份。
此外,还对部分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深度访谈,了解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对自身角色理解和认识的情况。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1. 工作态度在问卷调查中,近四成的人民陪审员表示较少主动参与案件审判,仅基本履行职责,缺乏热情和积极性;还有19%的人民陪审员认为案件审判工作过于繁琐琐碎,对工作感到枯燥乏味。
深度访谈中,一些人民陪审员表示,案件审理时间长、相关法律条文繁杂,这让他们很难集中注意力,也让他们的工作体验产生了一定影响。
分析: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工作者之一,其工作需要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从问卷的结果和个别访谈的发现来看,一些人民陪审员对自己在案件审判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认知不足,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受到影响。
因此,需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其案件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角色理解根据问卷调查,近三成的人民陪审员只把自己视为“听证员”,负责听取证人证言,提出疑义等;而近六成的人民陪审员则认为自己在案件审判中应该扮演“参谋”角色,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辅助法官判断案件的刑责和民事责任。
深度访谈中,许多人民陪审员也明确表示自己在案件审判中应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分析:在法律规定中,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应该是“参审员”,不仅仅是简单的听证员,更应该积极参与案件审判工作,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和罪责,并向法官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迅速推广和深入实施,有效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认同。
然而,在实践中,制度的运行还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落实和完善,以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转。
针对万州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统计结果如下:一、落实情况1.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万州法院在选用陪审员方面极为谨慎,每名陪审员都经过层层选拔,要求具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公正的判断力。
其选拔程序严格,审查面广,包括了政治观点、职业素质、道德修养等多个方面考量,以保证陪审员的人选公正、权威和专业。
2.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万州法院针对陪审员的特殊角色安排了全面的培训。
其中包括法定职责、审判程序、证据标准、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的教育。
此外,还有法庭礼仪、语言表达、案情记录等实践操作的培训。
通过多种途径,如座谈会、实地考察、法律考试等形式,培训陪审员的法律观念和职责意识,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使之在实践中更好地履行职责。
3.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万州法院在陪审员的参与方面做到了充分,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参与度以及参与比率都很高。
陪审员在庭审中作为审判庭的一员,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认真审查材料,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具有重要的审判作用。
在现场庭审中,多数陪审员积极发言,表达自己的判断和意见,对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万州法院在保障陪审员待遇方面极为注重,根据法律规定为每名陪审员提供专项津贴和交通补贴,使得陪审员在参与司法活动时能够保证生活的基本水平。
此外,陪审员还能够享受除工资外的一定福利待遇,如司法公证资格和学习机会等。
二、完善情况1.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万州法院在学习国际和国内的陪审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监督机制,增加了对陪审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了对陪审员执行法律职责的监督。
通过建立陪审员档案、加强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保障陪审员执行职责的对象性和公正性。
齐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调研报告
齐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调研报告关于齐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在现代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抓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能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合法、健康的开展近日,我院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从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问题、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调查和综合分析,通过查阅卷宗、走访当事人、现场观摩等形式对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做了深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我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规定,通过推荐和申请、审查、公示、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程序层层筛选,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当中,XX年x月x日选任人民陪审员10人,XX年x月x日增选14人,现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4名,其中男性21人,女性3人,全部为汉族民众,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不等,在职位分布上从农民到事业单位人员再到公务员各占若干比例目前,我院暂无人民陪审员的增选、补选计划为了配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执行,我院也相应建立了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轮替制度,相关信息如下:1、人民陪审员退出制度: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陪审工作的;因职业和岗位变动,不宜从事陪审工作的;因工作调动,无法进行陪审工作的;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或者三次庭审时迟到、早退的;酒后参加庭审的;庭审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打瞌睡、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庭,三次劝阻不听的;庭审时使用通讯工具,阅读无关的报刊、书籍、材料,三次劝阻不听的;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泄露和为当事人探听审判秘密的;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借用其交通通讯工具的;为其他当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推荐介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从事其他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陪审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不称职的2、人民陪审员轮替制度:除了违反上述第一条之规定而不再担任人民陪审员外,因其他合理原因而不能继续执行人民陪审员职务时,其所占名额,经院党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在其所在选区符合条件的民众当中,择优选择合适人选提请人大任命,替换原来不能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二、XX年1月以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基本情况自XX年1月以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商事案件件,共计占我院普通程序的 %其中XX年度到XX年度我院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50件以上,分别是李冰55件,李华54件,在24名人民陪审员中有3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数在20件一下,具体情况见下表:姓名李冰李华陪审案件数民事 55 54商事职业齐河县工会副主席齐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院长潘国宝赵新民胡田杨茂奎齐河县土管局赵官分局局长齐河县国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齐河县人民银行监察室主任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办公室主任张玉泉刘士明黄华东牟宗祥陈加忠金玉民朱传亮齐河县第三中学办公室主任齐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审理室主任齐河县医院*办公室主任齐河县工商联副主席齐河县教育局信访办金石集团副主任齐河县计生局副局长史向群曲秀荣史丽丽赵庆贵孟德广康玉海张永军王波武斌孟凡顺陈恩银齐河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齐河县妇联副主席齐河县团委副书记齐河县卫生局业务科长齐河县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齐河县电业局发展策划部齐河县地税局宣章分局局长齐河县建设局监理公司经理齐河县晏城镇*管区书记齐河县赵官镇北一村支部书记齐河县焦庙镇贾市村支部书记我院一向重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除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以外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参与其他审判活动,如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建立人民陪审员监督机制,定期向人民陪审员送达相关简易程序的各类文书以供查阅;在立案程序上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参与,把好立案关,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为当事人解答立案问题;在调解上各业务庭室都会把人民陪审员当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更适合调解工作;一直以来执行工作都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稍有疏忽就会激发矛盾,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安抚当事人情绪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信访上,我院也把人民陪审员放在重要位置,只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若有信访苗头,人民陪审员就会充斥在信访的各个环节,接待、了解详情、处理,人民陪审员利用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让群众听得进去、讲的出来,把矛盾化解在苗头状态在具体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上,我院严格按着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随即抽取人民陪审员的原则从整体上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度还是相当高的,从立案到最后报卷的各个环节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发挥其作用,庭前调解、庭中审判、庭后判决上都尽职尽责,有利促进了法院工作合理健康的发展三、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情况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问题,我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案给付人民币50元,所有陪审员都是年终进行统一结算,而且在县委县*的支持下,我院是全市唯一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的基层法院,使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有了可靠保障;我院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也从未发生过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受审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目前,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上,我院实行政工科主管审判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制度,也相应的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处罚机制,具体内容如下: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上我院坚持以集中培训为主,分散培训、理论培训、案例培训、一次性培训、持续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一季度一次,每次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季度:请齐河县人民法院公诉科的同志为人民陪审员讲解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政策以及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第二季度:选择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房屋租赁等常见案例,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增强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条的理解和应用第三季度:选择适当的案件,组织人民陪审员到法院现场观摩庭审,提高人民陪审员驾驭庭审的能力第四季度:请本院本年度的先进人民陪审员介绍先进经验和做法,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做的更好五、先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介绍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至今无一起上诉、发改和申诉等情况的发生六、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1我院人民陪审员完全为汉族民众,这虽然与我院辖区少数民族民众极少有关,但是考虑到少数民族民众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在下一部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中,我院会适当增加少数民族民众,保证至少有一名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2我院人民陪审员中男性21名女性3名,男女比例不协调,在以后的人民陪审员的增选过程中,我院会适当增加女性人选,使男女比例维持在合理状态3考虑到工商业人士和农民兄弟在审判活动中,时间上、审判知识上的欠缺,我院人民陪审员中这部分人士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重视以及法律知识增强,我院也正在调动这部分人参与人民陪审员选拔的积极性,增加这部分人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4目前,我院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与程度,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一方面得力于我院对人民陪审员从资金到人身安全等的保障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另一方面得力于我院科学合理的陪审计划使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认识到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力度还是不够,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度,争取从立案到最后结案的各个环节都能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七、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毕竟还不成熟,还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我院在长期的审判活动实践中,总结出一下几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1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陪审员的职权和责任,并且严格落实到位,让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充分地反映民情民意,在人民法院与广大群众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2.严格陪审员选任程序,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关对于陪审员的选任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充分考虑到陪审员来源的多面性和程序的多样性,开辟多种渠道,使更多公民能够参与这项工作陪审员的选任要有针对性,对于特殊的案件可选择“专家型陪审员”,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发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行家里手“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一个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选任有代表性的陪审员,以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三、各级*要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四、加强陪审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根据人民陪审员自身状况,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结合在一起,在培训中应注重技能性,实用性内容的传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让陪审员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意识到他们并不只是审判工作的配角对于陪审员着装进行统一,法官有法袍,律师有律袍,陪审员也可以有自己的标志,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五、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力度,完善陪审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的落实,要将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底的绩效考核,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让人民陪审员不但有动力,更要有压力,减少许多人民陪审员在履职中的推诿扯皮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不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也可以同时制定相应处罚措施,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权利对于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或有违法乱纪现象的要坚决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解聘。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1. 背景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参与审判活动,既能够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能够增强人民裙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我国各地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情况,分析不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为今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3.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座谈会讨论和案例分析等多种手段,以全面了解各地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情况。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参观了多个人民陪审员选任现场,并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4. 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4.1 选任程序不同地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地区采取了更加公开、透明的选任程序,包括公开选拔、考试、面试等环节,而另一些地区的选任程序较为简化。
其中,公开选拔程序更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未来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中,应该更加推崇公开、公平的选拔程序。
4.2 选任标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是关键的环节,各地对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些地区更加注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而另一些地区则更加看重候选人的社会履历和实践经验。
在选任标准上,需要更加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选任标准。
4.3 培训和管理人民陪审员一旦选任,其培训和管理工作也至关重要。
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并不够到位,导致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感较低。
未来需要更加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真正胜任自己的工作。
5. 总结与展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各地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以期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希望未来能够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上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胆的尝试,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进展。
近年来我院也对陪审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及参与审理案件情况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25人,占68%,女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年龄最小28岁,最大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待业6人,占16%,农民5人,占14%,职工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其中XX年,我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872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426件,参与审理、调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85%以上。
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做法1、推上前台,确保三个参与。
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
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医疗事故纠纷、金融纠纷等案件,以及案件影响较大、矛盾尖锐、有信访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
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医疗事故纠纷75件,金融合同纠纷951件。
二是无论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调解和协调可能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
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参与执行和解120件。
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农民工案件、军人权益保护等特殊人群案件,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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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陪审工作机制保障公民参与司法——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报告前言: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特色工作。
自2007年以来,XX省NJ市XX区法院对陪审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选任规模、完善参审和保障机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监督司法。
XX法院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背景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焦点,如何提高司法权威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成为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人民法院为提升裁判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不断探索改革措施,以司法公开、巡回审判、邀请群众进法院等形式搭建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以吸纳民意,化解纠纷,让司法裁判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认同。
在司法改革的潮流中,以“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让司法体现民意”为价值取向的陪审制改革当然成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阵地;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不断做出不懈努力,将提升法院及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作为当下法院工作的重要起点,法院司法裁判权威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NJXX法院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选任规模、提高群众代表比例,完善参审和保障机制,逐步探索出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制度机制,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三年,全区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案件8514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参审率为91.07 %。
XX法院被评为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被最高法院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工作经验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政治部赴XX调研会议上进行交流。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基本情况(一)以推进司法民主为目标,进一步扩大普通群众参审范围一是首创“海选”模式,增加陪审员选任数量。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采用“公民自荐为主、组织推荐为辅”的“海选”模式,借助新闻媒体,扩大社会知晓度,选任工作被央视《新闻联播》等数百家媒体集中报道,有效激发群众主动参与的热情。
在314名现任陪审员中,自荐产生的有262名,占83.44%。
2012年,率先提出陪审员与一线法官比例应达到2:1,并于2014年增选了100名陪审员,实现陪审员与一线法官数比例达3:1(见图一)。
2015年7月,为扩大“海选”范围,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XX法院大胆改革陪审员选任方式,从全区40余万选民中随机选出500名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区法院、区司法局进一步征求候选人意见,根据资格审查结果,从通过审查的名单中随机抽选100名确定为人民陪审员人选。
对报名人员的具体信息全面录入数据分析系统,实现陪审系统与审判系统全面对接,更好地服务于陪审员选任、参审和研究决策。
二是建立“错时”参审,解决陪审员工陪矛盾。
人民陪审员“没有时间”一度成为最为常见的参审障碍,为打破时间瓶颈,创新提出错时参审机制。
召开陪审员座谈会,陪审员主动协调好本职工作和参审安排;建立符合陪审员工作实际的时间档案,标注每月适宜参审时间,参审困难时间段不参与摇号,有力提高陪审员参审成功率;加强与单位沟通,通过任前走访、任期回访,及时反馈参审信息,争取单位理解与支持。
三是优化摇号系统,保障陪审员均衡参审。
积极推行“一案一选”的电脑摇号机制,从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审人员,设定个性化参审权重,规定陪审员每年参审不超过30件。
优化摇号系统,增加自动屏蔽功能,将参审超过30件的陪审员自动屏蔽在摇号系统外,努力促进陪审员均衡参审。
该系统已在2015年3月被XX高院确定在全省人民陪审试点法院范围内使用。
(二)以审判权行使为重点,进一步突出陪审员工作实效一是强化主体意识,保障陪审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严格规范法官的法律指引、告知行为,强调指引的充分性和中立性,增强陪审员参审信心和责任意识。
同时,规范陪审员参审流程,从庭前的履职通知、阅卷到庭中调查询问、调解参与,再到庭后评议优先、多数决定和裁判反馈,为陪审员庭审单独发问创造条件;建立合议时陪审员先行发言机制,尊重并鼓励陪审员充分、独立发表意见,激发陪审员独立判断意识。
二是重视陪审员意见,赋予陪审员提请讨论权。
重视陪审员意见和观点所反映出的社会对裁判的接受度。
在合议阶段,赋予陪审员异议权,以制约主审法官自由裁量行为。
当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审法官与陪审员协商沟通并达成共识;如不能达成共识,则由合议庭提请业务庭集体讨论;仍不能统一意见的,报请分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由陪审员列席并发表意见。
近年来,曾有4起案件提请讨论,2件案件的陪审员意见最终被审委会采纳。
三是广泛参审案件,发挥陪审员民主监督权。
专门制定意见,明确要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审,并充分吸纳民意,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王某某失火罪案件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熟知社情民意的独特作用。
由于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注重增强司法透明度,让司法裁判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认同。
(三)以精细化管理为基础,进一步提升陪审员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业绩档案,加大参审履职支持。
坚持考评与奖惩相结合,将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参加培训、庭审发问、参审评议、意见采纳等情况实时录入,形成个人业绩档案。
对于业绩突出的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反馈单位和个人。
畅通退出机制,对于因职业变更导致参审难以保障、接到通知不能参审2次以上等情形的,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提前免职。
近年来,已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了29名不能胜任工作的陪审员职务。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注重提高实践能力。
加强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落实理论培训和庭审实践。
审委会委员与陪审员结对联络,通过审委会委员授课、陪审员讲堂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组织陪审员旁听案件,采取“法官点评陪审员”、“陪审员点评陪审员”的方式,就旁听案件涉及民间习俗、群众工作经验、庭审驾驭方法等展开点评,以案说法,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是发挥自治功能,努力实现自我管理。
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实施自治管理模式。
按照年龄、职业将陪审员划分为4个小组,建立微信群;定期发布《陪审工作通报》。
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开设“陪审员热线”,主要职责是接待参审陪审员,通知庭审、安排阅卷、提醒参审、反馈裁判结果;收集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统计参审案件数量和质量以及培训情况、参审心得、参审频率、意见和建议等情况,汇总录入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
(四)以试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工作机制一是降低选任门槛,增加陪审员的代表性。
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放宽学历条件,明确只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有热情、有认知、有时间、有精力”的群众即可担任人民陪审员,降低学历要求的做法已被最高法院采纳。
提升普通群众比例,2014年全区增选100名陪审员中基层群众超过70%,机关人员则从2008年的38%下降至12%(见图二),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效涵盖工人、进城务工人员、社区居民等不同社会群体,队伍结构日趋合理。
二是构建“1+N”陪审模式,提高社会公众认同度。
近年来,XX法院积极尝试“1+N”陪审模式。
不定期选取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1名人民陪审员与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同时邀请N名陪审员旁听案件审理全过程,庭后由参审和旁听陪审员共同讨论,作为1票发表合议意见。
目前,共有6件案件运用了“1+N”陪审模式。
“1+N”陪审模式最大程度地吸纳民意,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
三是完善信息化建设,陪审员管理全程留痕。
独立研发《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陪审员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参审时间信息库,陪审员培训、参审实效信息库。
2014年,又在审判系统中增加数据模块,将该系统升级为六大软件信息系统,实现管理系统与审判系统数据全面对接,这六大系统包括:陪审员基本信息库系统、随机摇号确定系统、履职信息系统、阶段屏蔽系统、个案监督系统、对法院工作评价系统,切实提升陪审员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作用发挥和社会影响有待进一步提升。
个别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够主动,庭前不阅卷、庭审不发问,评议时或沉默或附和法官意见;个别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不出实质性的意见,仅象征性的表决,陪审流于形式,“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个别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一种政治荣誉,经过一段时间的参审,新鲜感消退,怠于履行陪审职责。
二是人民陪审员职业化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我国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在这样长的时间段内,陪审员很容易在法院主导的环境下被同化,逐渐失去对自身独立性的认识,出现陪审员职业化问题。
同时,趋同于法官的人事管理模式使得陪审员的角色和法官接近,并越来越接受法官的思维模式,逐渐被职业法官所同化。
三是人民陪审员公众认同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知晓度不高,对制度价值没有充分认识。
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决定了陪审制的社会认同度,将民众对司法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到正当程序之中,对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此外,现有314名陪审员中在职人数237人,75%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均有本职工作,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陪矛盾。
四是经费保障和履职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人大的大力支持下,陪审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经费保障没有落实到位,尚未建立统一的误工、误餐、加班、交通、通信、培训以及课题研究、软件升级等费用的补助标准,没有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三、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思考和建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立足我国国情,发挥制度优势,更加依靠人民群众,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
目前,人民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在管理中难免会融入自身需要和自有标准,尽管这种管理仅仅是形式上的,但也会在参审、合议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心理造成不当影响,难以保证陪审的独立性。
因此,建议改变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人民陪审管理模式,成立专门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审查、培训、考核等环节专司管理。
二是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的方式方法。
根据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探索逐步把人民陪审员职能转变为“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人民陪审员对案件法律适用相对于法官不具有优势,但他们建立在朴素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基础上的判断,能够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更能够接近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