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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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叁箜』圭塾金三!!!竺!型旦j鎏鎏—●圜勖囫I 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韩禹奇
摘要从单独侵权行为到共同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法进步的重要标志。
本文以我国法条为基础参考其他地区相关规定,
以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分化为视角简要阐述我国相关法条的要涵,希望能够理顺立法者意图,更易于实践操作。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9.02
对共同侵权行为最朴素的理解可参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这是比较抽象的表述,对于法律实务者来说依照此法条解决实际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案例仍不够具体,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给出了较详细的说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两个条文中可以得出我国立法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知,以上所讲都是共同加害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依据法条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第二类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又分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数人间存在着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只有一种,是各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后发生同一损害结果。
可以用下列图示呈现法条的表达:
r有嚣腻络的共瞅杈行为f基于共同糯
{
共同侵杈行为1【基于共同过失
L无意思联络的共同馒杈(数个行为直群吉台)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很常见,当两人以上共谋侵害对方合法民事权利就造成了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从而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过失可以在生活中举出很典型的例子,例如校某和薛某一起合伙把堆积在楼顶的烂家具推下去碰巧砸到路人王某,校某和薛某并无砸人的故意,只是二人共同疏忽未考虑周全造成了路人王某损害此时成立共同过失侵权行为。
基于共同过错让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地区法律所认同,《台湾民法典》之债编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者,亦同。
造意者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第八百四十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韩禹奇,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的连带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
在大陆学者的著作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表述,始终坚持着共同过错的立场。
通常认为,主观原因决定了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也抓住了其内在的实质。
而让人更易陷入争议的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立法界对此态度明确,法条明确了数人并无意思联络但行为直接结合视为共同侵权。
也许这点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规定,因为大陆法系坚持共同过错的立场,而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认为,各自独立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
4之所以对共同侵权行为范围有所扩张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连带责任可以使受害人赔偿请求权容易实现,我国对此方面的规定显然是考虑了这方面因素。
为详细理解我国法条内涵特举案例一:被告谢某某在公路上晾晒玉米,被告邱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受害人陈某行驶至被告谢某某晾晒玉米处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失去控制而摔倒,致乘车人陈某死亡。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如下认定: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无中心线的公路上以较快的速度行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在公路上占道晾晒玉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后,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权利人遂诉诸法院。
审理中,审判人员对二被告是否是构成共同侵权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二被告间没有意思联络且所持的心理状态也不一样,被告谢某某在公路上晾晒玉米是应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心理状态,而被告邱某是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理状态,故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照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共同侵权并不一定要求侵权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刑法强调一人要承担共同侵权造成的所有结果,如轻易的把所有加害人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中易导致某些加害人承担不必要的惩罚,这是一刀切的做法。
民法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害而存在的,与刑法之目的并不同。
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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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非共同侵权行为
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为了更好理解数人行为的间接结合情形附加两个案例,案例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二:一天夜晚,赵某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韩某为躲避赵某向右拐,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任。
”由此可见共同侵权分为两种,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施,造成车毁人伤。
那么韩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呢。
案例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三:2003年8月19日,司机范某装载一车木材路经宝丰村委会其次,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并不要求数侵权人持同一主观赵家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且未作任何处理。
过错,而强调的是数行为的直接结合。
由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事后,村民赵某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导致其当场触电以看出,只要侵权人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原因即可死亡。
该线路由宝丰村委会在1992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构成共同侵权,即一因一果,数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状态区分的意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产权也归义仅在于认定其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无属该村委会。
漏电保护器与电表则由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关系。
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且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第三,本案二被告的行为符合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失。
现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作为件,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又该如何处理昵。
案例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人陈现杰法官认为直接结合的共同。
二中,赵某与施工单位主观上对于韩某的受伤都具有过失,并且侵权(ep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表面特征为时空的同一性,其两者无意思联络,即二者对韩某无共同过错的侵权。
依照《人身构成要件为:l、各行为人有积极的加害;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规定,当数人间的行为并无事前通谋,且分的: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行为间又非直接结合致同一损害发生,此时各自行为人应当按份中,不管从表面看还是从构成要件上看,被告谢某某在公路上晾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此案中,赵某与施工单位的行为仅仅晒玉米的行为与被告邱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的行为直具有间接联系,笔者认为解决方案应是各加害人按各自过错承担接结合,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而致受害人死亡,即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通过案例一、案例二和案例三我们发现数人行为是直接结行为直接结合成一个原因,从而产生一个损害结果,该行为的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对初学者不太还区分,但接触案例多了就会发现合无疑符合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故二被告应承担连两者有很大不同,毕竟两者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对彼此做一带赔偿责任。
个类型化的区分是很重要的。
但有的人不赞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种说法,认为(三)对两者的认识
“无意思联络”概念外延太大仅仅排除了共同故意这一种形态,其在共同侵权的归责上学界大概有四种说法:主观说、客观说、实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行为。
有的人认为折中说和意思共同与行为共同兼指说。
②《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可以使用“无过错共同侵权”概念,从侵权构成要件来说无过错的题解释》采用的是第四种说法,第三条中第一款的前半句是意思侵权行为也实在是太广了,远远超出了狭义共同侵权行为概念。
共同说,第一款后半旬和第二款是行为共同说,实质上是多个行“多因一果”的说法更能正确表达《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为导致的一个侵权结果。
理论上说数个行为都是后果发生的原第三条的第一款后半句和第二款所表达的内容。
但笔者觉得怎因,《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都是样表达只是文字符号,为了配合习惯还是采取了“无意思联络”的典型的多因一果,按照我国立法当数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概念,其实质的内涵还是不变,下图简单示范: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原因力时数个行为紧密直接结合了,此时可视r直接结合‘共I嘲僵权导致连带责任)为产生了一个原因,有限的采用了“客观说”,按照当数个行为对无意恩联络的数1椎为1损害后果有独立的原因力时,原因力是可以分割的,相对于最终L闻接结合(非凝同侵权产生按份费任'后果可以分别独立承担责任时就是所谓的间接结合,很明显行为在侵权案例中,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导致的损害结果都是多与行为之间是否紧密结合是判断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立法者总因一果的模式,但两者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两者都为事前无是试图找出平衡点使法律公平,无论倾向加害人还是过分保护受通谋的数人侵权,而数人的行为的结合导致损害是必然发生的害人都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我国立法则是倾向于保护受害人利(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如果损害是偶然发生益。
行为间接结合是前一个行为为后一个行为侵权提供了方便,的(间接结合),则不成立共同侵权负按份责任。
往往生活中发生数个行为是在不同时空出现造成了损害结果,而直接结合则是事的事较为复杂,有时候区分到底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常会使前无通谋的数个行为同时发生造成了侵权,鼯者在侵权行为发生人产生困惑,觉得难以掌握区分的标准,这两者理解起来的确会的时空上存在差别。
产生很多迷惑,笔者认为应从行为的连接程度、时间空间的持续
长短和各自的原因力及过错等面理解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①骂桐威.英美侵权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②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滋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_
区别,主要是看各个行为发生的空间时间是否连接的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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