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摘要: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寻求合理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私权的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网络言论危害,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权益救济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对舆论宣传的监管和引导,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各地在对网络言论监管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监管上难以把握好分寸,既有限制过当的情况,又有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行政权力不当限制和干涉。
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立法来实现的。
2000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行使作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5、7条规定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属于政府性质的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网站只能转载政府性质网站上发布的新闻,而不能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论坛、留言板、互联网聊天室等等,先要领出经营许可证,还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一系列强制条件,此外还要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从这些互联网立法的内容上看,规制的角度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受到行政权力不当扩张的阻碍。
行政权力在这种事前审查的体制下可随意扩张,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无法得到保障。
政府不用任何理由,可随意地禁止论坛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甚至消灭自由言论的阵地。
浅谈我国微博侵权分析及对策探究
一
、
微 博 侵 权 行 为 的界 定
商业 信誉及产 品声誉 的不实言论 , 给金 山公 司造成 了不 良影响 和 经济损失 , 按照《 权责任法 》 3 条规定关 于“ 侵 第 6 网络用户 、 网络 服
微博 , Mi o lg它是微博客 的简 称 。对于博 客来说 , 即 c Bo , r 只需
经对 他人 实施 了侵权行 为。回顾“ 微博 侵权第 一案 ” 的大致经 过 ,
据报 道 , 2 1 从 00年 5 2 月 5日下 午约 3时起 , 京奇 虎 3 0 技有 北 6科 限公 司董 事长周鸿神相继在多家知名 网站 , 通过微博发表所谓 “ 揭 开金 山公 司面皮” 的系列文章 。虽然周 鸿神 自己否认 发表 的言 沦 存在侮辱 、 诽谤等 内容 , 但是 2 1 年 5 00 月底 , 京金 山安 全软件有 北 限公 司以名誉 权被侵犯为 由将周鸿神告上 了法庭 。[] 2
们 可 以依 一 般 的侵 权行 为 和 互联 网 上 的侵 权 对 微 博 侵 权 行 为 有 一
审时法院判决 赔偿 额仅 为 8万元 , 并连 续 7天 在新 浪 、 狐 、 搜 网易
三大网站的微 博首页刊发致歉声 明。 显 而易见 , 一方 面, 因为在我 国关于微博侵权行 为的立法还 不 够完 善 , 没有专 门的法律来规制微博侵 权行为 , 并且对 于责任承 担 方式也 没有准确的定位 。从而造成金 山公 司因证据 不足而遭受 巨
浅谈我 国微博侵权分析及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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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着网络 传播 技 术 的不 断增 强, Q、 qFt n等 网络 交流 随 Q MS 、eo i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但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容易侵犯他人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在立足于宪法理论基础上,从立法、行政监管、救济三个层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得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对策。
标签:网络言论自由;限制;保护;宪法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尤其是在言论表达方面更是开创了各种先河,例如网络论坛发言、即时通话、网络发表文章、网络时事评论、电子征求意见等。
又因本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系列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这对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提出新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规制“过度自由”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宪政视角出发,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政基础,结合实际分析问题,构建合理有效的体系来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理论基础(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网络言论自由是以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依据,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基本权利一样。
言论自由是受国际人权条约和国内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1〕这一条文首次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肯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更详细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2〕我国在1998年也签署并加入了该条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试图通过国内的宪法、法律来积极的实现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的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保障所有基本权利设定了总原则,各种基本权利都可以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类型下加以扩展和延伸,不再受限于宪法文本本身。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摘要网络交流平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使精神自由得以充分展示和发展的空间,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
网络交流平台上自由性、随意性的言论因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互动交流便利引发极大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和侵权行为。
如何保护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又使网络交流平台言论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各界热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而公民在运用网络交流平台表达言论的同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因此,加强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应从确立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规制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体系、完善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和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我们应当把握好二者背后所代表的权利,以均衡各方的利益,通过合理有效的立法处理好二者的权利博弈,达到对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目录毕业论文(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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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1)目录 (2)1 序言 (3)2 基础理论概述 (4)2.1 言论自由的定义 (4)2.2 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特点 (5)3 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6)3.1 国外对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规制 (6)3.2 我国对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的现状 (7)4 我国现行立法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立法问题 (9)4.1 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9)4.2 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10)4.3 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10)4.4 责任义务多,权利保护少 (10)5 我国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完善思考 (11)5.1 确立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规制的基本原则 (11)5.2 构建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体系 (12)5.3 完善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12)6 结语 (13)致谢 (15)参考文献 (16)1序言言论自由是现代法制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各国宪法者锵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
网络抄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保护措施分析
网络抄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保护措施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抄袭行为也在日益猖獗。
网络抄袭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复制、盗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而不经授权或注明原作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对文化创意的刺激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抄袭需受到严格的规制,以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网络抄袭都被视为侵权行为,并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抄袭行为以及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首先,界定网络抄袭的标准是法律规制的基础。
网络抄袭的界定涉及到抄袭的程度、目的、作品性质等因素的考量。
例如,一篇文章被复制了一句或几句,在引用并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可能不被视为抄袭;而如果整篇文章被复制并用于商业目的,便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作品性质的不同,对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的抄袭行为可能在法律上得到不同的处理。
其次,收集有效证据是维护原创作品权益的基础。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大量存在,很多时候确定抄袭行为的证据变得困难。
然而,存在一些技术手段和程序可以帮助收集有效证据。
例如,通过互联网档案馆、网络文本相似度比对系统等工具可以帮助原作者追踪抄袭行为并留下证据。
此外,对于那些明显的抄袭行为,社交媒体上的举报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法律规制,保护措施同样重要。
在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创作者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加水印、版权声明等,来提高原创作品的辨识度。
同时,教育公众对于网络抄袭的危害也是保护措施之一。
学校和教育机构可以加强版权教育,向学生灌输版权意识,通过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知识产权。
此外,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它们有义务鼓励用户遵守版权法律,设立举报渠道并依法处理侵权行为。
一些平台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建立版权库、加强内容审核、采取技术手段等,以减少抄袭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网络抄袭行为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需要受到法律规制和社会保护。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一、概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它通常表现为通过网络平台,对特定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攻击、诽谤、侮辱、威胁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受损,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面临着诸多困境。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暴力行为的追溯和取证变得异常困难,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网络暴力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刑法在认定和定性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刑法的滞后性也使得其在应对网络暴力这一新兴社会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策略。
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深入剖析,结合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刑法在规制网络暴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以期能够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特点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参与者往往使用匿名身份进行活动,这使得他们在发表言论或实施攻击时可以无所顾忌,也增加了追责的难度。
同时,网络暴力的发生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其危害性。
网络暴力具有广泛性和快速传播性。
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使得网络暴力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
一旦网络暴力事件被曝光,就会迅速引发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形成舆论风暴。
这种广泛性和快速传播性使得网络暴力的危害更加严重。
网络暴力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网络暴力不仅涉及言语攻击、人身威胁等直接暴力行为,还包括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间接暴力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难以简单地进行界定和规制。
针对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需要充分考虑其定义和特点,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保护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罗德莲摘要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很早就得到了司法界的肯定。
当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全新的传播方式,使得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著作权也颇引人注目,现在也已经受到了国内外司法界的重视。
博客是一种典型的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设立原则,我们没有理由把博客文章排除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外,只有了解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才能对博客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有个全面的认识,更有针对性地思考相关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日志链接复制转贴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6-02一、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现状(一)国外的立法现状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互联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 )。
这两个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199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7年网络版权责任限制法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案》和《1997年版权澄清及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GA ),在这些法案中,主张将数字化传输问题建立在发行权上,并且,拓宽了传播权的范围,综合了网络传输、无线电广播、有线传播等方式,但不限定传输使用的技术,这样就适应了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法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而早在1992年7月1日颁布的92-597号法律,则是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
这部法典由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而成,成为了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第一个法典。
在颁布之后的6年间,法国又先后12次对法典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使其知识产权立法始终处于世界各国的前列。
“博客”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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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 叔 行 探 析 与 立 法 思 考 博 ’ 侵
赖 汉穗
摘 要 当今 社会 ,博客, 为一种体 现共 享与分 享精神 的 交流方式在 我 国发展 迅 速 , 方便 个人 自由表达 , 示 自己个性 “ ’ 作 在 展 空间的 同时 , 被 利用成 为侵 权 工具 的事件 不断 出现 。 于 “ 博客 鉴 博客' ’ 侵权 问题 的新 颖性 和该领 域侵 权责任 法律 法规 的不完 善, 本文在 法律 适用 方 面主要对 民事责任 主体 、 责任 归责原 则 、 隐私 和名誉 侵权 的认 定 、 作权 侵权 等法律 适用 问题进 行 了 著 探析 ; 立法思 考方 面主要 对侵 权举 证责任 的 完善 、 在 独立设 置 隐私权 、 高 “ 提 博客” 著作 权侵 权 赔偿 标准 、 不正 当竞争侵权 行 为的规 制等 方 面进行 了探 析 。
中图分类号 : 905 D 2.
“ 客” 博 来源及 社会 问题
一
、
( )博寥 ’ 念 的形成 一 “ 概
“ 博客 ” 是从英 文“ lg 音译 而来 , 得 是网络 日记本 。“ Bo ” 指 博 开“ 追债博 客” 向罗某索 债 , 公布 了他们 热 恋时的情 书等 。 追 , 并 “ 客” 表现 形式 为一个 网页 , 常 由简 短且经 常更 新的帖 子构成 , 通 这 债博 客” 迅速 成 为 网络热 门话题 , ” 而罗 某因 隐私被曝 光, 受到 了 些帖 子按照 年份和 日期 倒序 排列 。 大到 对时 事新 闻的个 人见解 , 4 N 对 日常 琐事 的记录 等 , , 都可 以成 为“ 客” 博 的内容 。 博客 ” “ 所 来 自网络 和现 实生活 的双重压 力 。 无锡 洗涤 协会“ 内奸 ” 事件 : 0 8年 , 20 无锡市 民潘某经 营 的洗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文字、言辞等形式进行言论,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一个更加开放、广泛的舆论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促进了公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形成。
网络言论自由是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从而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更快地获取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的表达空间。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下,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发表意见,倡导自己的理念,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体现。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中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过度的网络言论可以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法律规制能够有效限制网络言论的过度,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或传播谣言。
法律规制在此起到了保护个人权益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3. 规范网络管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管理之间需要平衡,法律规制可以帮助规范网络管理,确保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
4. 防止网络暴力: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往往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和谐。
可以看出,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促进是至关重要的。
浅谈微博隐私权侵犯行为
浅谈微博隐私权侵犯⾏为2019-10-15摘要:微博作为新兴的⽹络交流⼯具,在很短的时间内风靡全球。
但在它的辉煌⾥,也潜藏着很多问题。
事物总有阴阳两⾯,微博为公民带来⽅便的同时,也会带来⼀些侵害公民权益的⾏为。
本⽂以微博隐私权侵犯⾏为为主体,浅析了微博运⽤中的侵权⾏为,并进⾏了法律分析,最后提出了改善建议。
关键词:微博隐私权侵犯⾏为侵权要件法律规制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个基于⽤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户可以通过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社区,由于信息量⼩,可随时随地更新信息,⽽实现即时分享。
微博起源于美国的twitter,在短短的6年内风靡全球,成为许多⼈⽣活当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2009年,随着中国各⼤门户⽹站相继推出,微博迎来了它在中国的第⼀个春天。
截⽌到2011年12⽉,中国微博⽤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为微博⽤户世界第⼀⼤国。
微博不同于博客那样需要过多的组织语⾔来陈述事实或者采取修辞⼿法来表达⼼情,它只是简短的即时表述,这样的特点让微博更符合现代⼈紧张的⽣活节奏和习惯。
但它也是⼀把双刃剑,给⼈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种现代新型的侵权⾏为,即微博⽤户在⾃⼰的微博上通过语⾔或图⽚的⽅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隐私权的⾏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的定义“隐”即遮掩、隐藏,在这⾥可以理解为隐藏属于⾃⼰的东西;“私”与“公”相反,尤其指个⼈的。
隐私,顾名思义,就是指关于⾃⾝的内容不愿他⼈所知悉。
⽽隐私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然⼈依法享有的对其个⼈的、与公共利益⽆关的私⼈信息、私⼈活动和私⼈空间⾃主进⾏⽀配的具体⼈格权。
[1]在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独处⽽不受⼲扰的权利,是关于私⼈的⽣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私⼈的⽣活⾮法公开的权利;第⼆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主体对⾃⼰所有的信息的控制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个⼈决定何时何地与外界沟通的权利。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二 、 博 侵 权 的 具 体 表 现 微
第 一 . 微 博 侵 权 行 为 及 损 害 结 果 的 存 在 。 博 侵 有 微
权 行 为 造 成 了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指 的 就 是 博 主 在 微 博
中 表 述 的 内 容 造 成 了 他 人 人 身 或 财 产 上 的损 害 微 博
微 博 侵 害 合 法 权 益 的类 型 应 该 是 多 样 化 的 .只 是
由 于 微 博 限定 的字 符 要 在 1 0 以 内 . 以 它 同 博 客 侵 4字 所
权 的 表 现 形 式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不 同 我 认 为 微 博 侵 权 的
与 交 流 更 加 方 便 ,也 为 人 们 提 供 了一 个 自由的 精 神 家 园 但 是 ,由 于 微 博 的 操 作 简 单 性 、 开 放 性 、 匿 名 性 等 特 点 ,再
加 上 我 国 目前 互 联 网方 面的 法律 体 系 比较 薄弱 .微 博 用 户 利 用微 博 侵 害他 人 权 益 的 现 象不 断发 生 . 为 了保 护 公 民 的合
题 做 出规 定 . 此 . 们 只 能 从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和 微 博 自 因 我 身 的特点 中来 总结判 定微 博侵 权 的标 准 。鉴 于微 博侵
权 益 的 目的 .从 而 有 意 识 的 在 微 博 上 发 表 言 论 或 传 输
照 片 来 实 现 这 个 目 的 过 失 则 是 指 当 事 人 自律 意 识 不 够 。 无 意 中无 心 的 造 成 了 对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在 应 该 说 。 论 博 主 是 故 意 的还 是 过 失 的 . 要 是 因 自 己在 无 只
网络问责的法律风险与权力规制_刘力锐
网络问责的法律风险与权力规制□ 刘力锐 边 正作者:刘力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网络政治学;边正,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邮编:31112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提高‘网络反腐’有效性的机制与路径研究”(13CZZ059)与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项目“互联网时代的社会问责”(12JDZL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网络问责是社会主体通过互联网集体行动对公共权力进行的监督问责,其基本形态主要有网络曝光、网络扒粪、网络审判等。
网络问责具有个人化、暴戾性、臆断性等集体行为特征,这些固有缺陷使之客观上面临着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治理中,相对于公民权利失范,法律武器的滥用是更为严重的新问题,被问责主体通常会利用自身的权力优势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问责进行阻扰和反制。
要通过提升网络问责的法律保护、规范网络问责入罪的法律适用、加强对法律滥用的行政问责,为网络问责发挥积极作用创造一个适度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网络问责 网络集体行动 法律风险 互联网治理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243(2017)02-0050-006 社会主体在对政府的问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银行将社会问责界定为一种依靠公民参与来加强行政问责的问责途径,它通过普通的市民或公民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行政问责。
[1](PP6-7)互联网的赋能特质,使得社会力量有更多的途径参与到行政问责行动中,掀起一波又一波自下而上的网络问责风暴。
在互联网架构的媒介化政治环境中,社会行动者要借助集体性的、创新性的策略行为形成对政府官员的政治压力,这种行为逻辑容易导致公民权利的滥用,但与此同时政府官员也不会俯首听命于社会问责,他们会积极借助各种法律的理由和策略,对社会行动者进行扰乱、阻止甚至是迫害,这种博弈逻辑更容易加剧权力的滥用。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博客侵权;法律问题;完善建议一、博客侵权的发展现状及其界定(一)博客侵权的现状特征博客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但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来说,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举证困难等特点。
可见,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滞后性的弱点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博客侵权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把博客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分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过错这3个要件。
跟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的3要素说相对应,即:博客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就是指博主在博客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博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博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二、我国博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博客侵害名誉权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博客名誉侵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博客侵权方式,典型的案例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陈堂发副教授诉中国博客网案。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博客发表侮辱、诽谤言论者,自然属于侵权。
对于转发侵权信息的人,从法理上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待这个问题须慎重。
第一,转载信息的人大多是匿名或使用假名,一般很难确定其身分,追究起来极其困难;第二,一些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因该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考虑主体有无过错。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问题备受关注。
网络言论自由既是一种基本权利,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然而,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网络言论往往脱离了常规言论的管控范畴,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出台相关法律规制,以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的重要渠道。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传统媒体相比,更加便捷和快速,人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论坛、博客等任意平台发表自己的观点。
然而,由于网络言论的特殊性,一些人滥用这种自由,恶意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二、言论自由的限制1. 法律保护的界限网络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国家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针对特定的内容,如泄密信息、垃圾信息、有害信息等,国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确保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二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名誉。
2. 法律规范的措施为了加强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例如,在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言论自由做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了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等活动的行为。
同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起到了限制网络言论的负面影响。
三、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1. 追求舆论质量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追求舆论质量的提高。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提倡良好的网络道德,鼓励公开透明、理性辩论,并加强对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打击。
只有良好的网络言论环境,才能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等社会功能。
2. 加强内容监管为了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有必要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
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依法对网络平台进行管理,规范网络言论传播。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一、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一)自媒体的概念和运行模式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个基于数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新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
它有别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公众获知新闻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媒体获得,一些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拥有更多的受众的权威主流媒体能够掌控和主导新闻事件的发布和播报。
然而,新兴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传统媒体掌控新闻传播主要渠道的格局提出了挑战。
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自身的、亲历的、或是第一时间获得的事件和信息,并籍由这些公开的社交网络平台即时为不特定的大众所知晓。
其传播的迅速程度甚至在某些时候能够超越专业的传统媒体,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
公众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媒体获知新闻和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强大的搜索互通功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换。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在自媒体时代下呈现的新特点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
在我国,传统媒体发布新闻或信息,有比较规范的程序,首先,发布新闻和信息的主体必须是经过申请和审批被授予合法资格,才能成为有权发布新闻刊载信息的媒体,其次,媒体在发布新闻和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以外,我国还有专门规制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
论网络新闻侵权及法律规制
将 他 人 作 品 的 原 件或 复制 品 , 供 到 网络 上 进 公 开 交 易 或 传 播 ; 提 第
六 、 害 网络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身 权 的 行 为 , 括 侵 害 作 者 的 发 表 权 、 侵 包
广 义 的 网络 新 闻是 指 互 联 网上 的综 合 门户 网站 和 各 类 专业 性 网 站 所 发 布 的各 种 有 传 播 价 值 的 新 闻信 息 ; 狭 义 的 网络 新 闻 专 指 互 而 联 网 上新 闻类 信 息 , 括 传 统 媒 体 所 设 立 的 网 站所 发 布 的新 闻 , 包 其 他 网 站设 立 的 新 闻 中心 所 发 布 的 新 闻 , 府 部 门 设 立 的专 业 网 站 政 发布 的信 息 , 以及 个 人 主 页 和 B S 坛 发 布 的信 息 。 B 论 网络新 闻作 为一 种新 的传 播 方式 , 传 统媒 体 相 比具 有 不 同 的 与 特 点 : 1 内容 丰 富 、 态 多样 。网 络新 闻集 三 大 传 统 媒 体 的 优 点 于 () 形
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
身 , 以采用 包 括 文 字 、 可 图片 、 频 和 视 频 在 内 的 多种 表 现 形 式 , 音 () 2 内容 的拓 展 性 和 语 言 的 灵 活 性 。 网络 新 闻 涉 及 社 会 的 各 个 领
而且 文 字 、 片等 内容也 可 以像 音 频 和 视 频 那 样 做 成 动 态 的 形 式 ; 图
根据 国 内外 的 司法 实 践 来 看 , 目前 常 说 的 网 络 新 闻侵 犯 著 作 权 的行 为有 很 多种 表 现 形 式 , 括 起 来 有 以 下 几 类 : 一、 络 使 概 第 网 用 者 或 者 网 络 服 务 商 在 自己 设 立 的 网 贞 、 子公 告 等 沦坛 区 非 法 电 复 制 、 播 他人 享 有 著作 权 的作 品 ; 二 、 他 与 不 法 行 为 有 共 同 传 第 其 故 意 的共 同侵 权 行 为 ; j 、 他人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文 件 在 网 站 或 者 第 将
完善博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完善博客著作叔台理使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口 蒋秀峰
一 、 应 当秉 承 利 益 平衡 原 则
利益 平 衡是 合 理 使用制度最 重要 的价 值 内涵 和 作用功 能 , 所 以合理 使用 被称 为 著作权 制度 的“ 利益 平 衡 器 ” , 扮 演着平衡 创 作者 、 传播者 和使用者之 问的利益的角色 , 是维持著 作权法 激励机制正 常运 作 的助力器 。 只 有保持好各种利益 之 间 的微 妙平衡 , 才能实现 共赢局 面 , 获得社会 总体福 利最大化 , 实现 著 作 权 法 的 目标 。
技术发展 越来越快 , 开放源代码运动 , 加上 网络 交流带来 的思 想聚合 , 使得 网络环 境 的发展 动 向越 来越难 以预 料 。 可 以 从两 个 不 同 的角度看待这 个境 况 : 一 方 面 , 合理 使用 制度 需要 更 具 前 瞻 性和 灵 活 性 ;另 一 方 面 , 技 术带 来 的法 律难 题 , 通 过 技 术手段 也 许可 以解 决。 所 以, 完善博客作品 著作权 合理 使用 制 度时 , 首先 需要 辨清 问题是 否 必 须 由法律解 决, 其次应 当 以“ 微 调” 为原则 , 制度更 改为例外 。 另外 , 人 们 的观念 影 响着社会秩 序和规 则 的形成和 发展 , 社会关系和需求也会 随之 变化 。 法律 是 调整人 与人 之 间社 会关系 的制度 , 修 订 法 律必 须 适 合 社会现 实情况 。 如今 众 多博 客作品著作权人 广泛 运 用 C C 协 议 , 表 明 了人 们 的观 念 正 从 原 先 严 格 的 “ 全 部 权 利 保 留” ( a l l r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 转 向了更 多灵 活 性 的 “ 部 分权利 保 留” ( s o m e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 , 这 也 是 对 传统著作权 制度进 行 反 思 的表现 。 C C 协议 与合 理 使用 之 间看似没有关 联 , 实 则其追 求 目标相通 。 因此 , 修订博客作 品著作权合理 使用 制度 时 , 不 能简单地对其范 围进 行扩 大或 者缩小 , 而 是需要在注 重对著作权 的保护 的 同时 , 协 调各方 的利益 冲突 。
网络侵权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网络侵权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研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主要平台。
然而,网络也面临着许多侵权问题,例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等。
为了有效地保护网络上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了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网络侵权法律规制在国际上的比较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网络侵权法律规制。
美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侵权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根据美国版权法,未经授权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违法行为。
此外,美国也制定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规定了对数字化作品的保护措施。
美国的网络侵权法律规制较为严格,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相比之下,欧洲国家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也非常重视。
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合法情况下不承担用户违法行为的责任,但在收到违法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或禁止访问。
此外,欧洲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也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欧洲的网络侵权法律规制注重平衡各方权益,既保护知识产权,又尊重个人隐私。
亚洲国家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也在不断完善中。
以中国为例,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中国还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中国的网络侵权法律规制不断进步,但仍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尽管各国在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点。
首先,多数国家都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多数国家都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此外,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然而,网络侵权问题的跨国性使得法律规制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给国际执法带来了困难。
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调查和起诉的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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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通了自己的博客。
作为网络新宠的博客,由于其信息传播和接收的匿名化以及发布形式的自由化,使得侵权现象日益泛滥,博客侵权行为逐渐成为学术关注焦点。
归纳而言,学术界对于博客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公平责任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说适用于博客侵权行为较为可取。
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应当明确对于网站、博主和“扒客”的责任认定,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博客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责任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予了博客这个传播和接受和发布信息的交流平台以生命。
博客在带来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因其缺乏对相关规制而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博客侵权行为与日俱增。
探析其归责原则与规制策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归属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关注的焦点。
二、博客侵权行为概述
(一)博客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博客起源于英文blogger,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个人日志形式发布
信息的人。
①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的观点,博客即“行为人基于过错以博客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行为,或虽不是主要通过博客进行,但是与博客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
”②
基于上述认识,博客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性、媒介特殊性、现实损害性以及事实行为性四大特征。
首先,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侵权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博客侵权行为是基于博客这种新型信息交流平台而产生的,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以网络日志为媒介的;再次,博客侵权行为发生在博客这一虚拟的空间中,但其危害结果却直接或间接的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最后,博客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二)博客侵权行为的对象
博客侵权行为就目前来说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姓名权等类型。
1、侵害他人名誉权。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包括他人个人荣誉和商业荣誉。
主要是原创博客在进行作品创作的时候或者个人博客在转贴他人作品的时候,作品的内容因为没有反映客观事实,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或者是作品的内容虽然反映了客观事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侵害他人著作权和肖像权。
原创博客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引
用他人的作品没有说明出处,或者使用他人照片没有经过同意,又或者是个人博客在转贴他人的作品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和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照片没有经过同意的,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肖像权。
3、侵害他人隐私权。
目前比较常见的被侵犯的类型对象是隐私权。
这是因为私人领域具有排他性、独占性、非竞争性,但媒网覆盖、个人对个人的交流却把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注目下的社会产品,尤其是进入网络后的任何信息都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在网络上是谈不上有隐私存在的。
三、博客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适用是法律规制博客侵权行为须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的推动下,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对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了较多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是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此亦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一种归责方法。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就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③
第二是是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依据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
关于“无辜侵权”之规定,认为协议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而主张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应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便不符合该协议的要求,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
④
第三是混合说。
郑成思先生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确立了以下归责原则。
他主张“最可取的似乎是对侵权的第一步(未经许可复制,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等)利用作品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其他行为,以及对一切间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考虑;过错责任;的原则。
”⑤张玉敏教授从民事责任的种类出发,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物权保护方法均应使用无过错责任,而作为债权保护方法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则应分别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审慎的利益衡量和政策选择。
”并认为:“过错责任是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⑥
笔者比较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博客侵权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一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对侵权的防范与权利的救济,加之没有网络实名制相配套,我们可以在纠纷处理上采取“过错推定”的技术规则,在博客日志审查、救济措施的采取等环节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
如此一来,可以合理地分配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
四、规制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策略
首先,确立博客实名制度。
关于实名制的建议,所谓“实名”并不是要求在博客的每一篇文章之后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博客研究组设想的一个方式是用户在注册时添加部分真实身份信息,即通过姓名、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以及邮箱、电话等个人联系方式中的某些信息完成后台实名的登记。
面对日益频繁的博客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博客实名制是大势所趋。
其次,明确监管职责。
博客虽然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产业最热门、发展势头最猛的项目之一,但是对于由哪一个部门管理博客的问题,却没有人也没有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按照信息形态和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
可一个博客涉及到时政、文化、教育、卫生、出版等方方面面,按这种体制,就是十多个部门都有责任来管理博客。
基于上述现实,笔者认为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成立专门机构,打破多头管理。
②从源头管理,严格审查博客的开设。
③建立综合考评体系,对违章网站与个人进行记录。
最后,加强网络自律。
博客用户、博客托管商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都需要自律。
如果把网络传播作为一种专门的活动领域,就需要形成一种公认的活动规则,这种规则不宜由外部控制,而是来自内部的道德压力,作为博客的当事人,需要自律的理念和道德精神的内化,从而每个个体能够在担当博客角色时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
服务公众的责任。
注释:
①万晓玲,论博客侵权行为,理论界,2006(12):156
②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05
③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82
④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82
⑤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256
⑥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论坛,2003(3):48
【参考文献】
[1]万晓玲,论博客侵权行为[j].理论界,2006(12).
[2]汪世虎、路德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07(1).
[3]方益权,王勇,博客侵权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7(3).
[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j].法学论坛,2003(3).
[6]张敏,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6(10).
[7]孙笑非,论网络侵权中的法律适用[j].法学论坛,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