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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诺之人必寡信

善诺之人必寡信

善诺之人必寡信——律师的忽悠我曾经因为办理涉外案件需要请一位流过美国的的大学教授协助做翻译工作——他三思后拒绝,称在美国学到的最大一点就是“寡诺而诚信”,自认为没有能力做到的,不要乱做承诺,一旦承诺,必然信守。

他自认为无力承接此工作,因此拒绝。

这一举动令我肃然起敬。

同时在想中国律师这样做行吗?这种风格也许值得一试,所以后来我尽可能的学会拒绝——做不到的就拒绝,并且善加解释。

后来,“不忽悠”成为本所文化,一个实习生可以比较笨,但是心性必须实诚;也有一些玩聪明的实习生试图忽悠团队,他们遭遇的雷霆式的批评往往超出预计——我深通忽悠之道,也深知忽悠之害,又岂能忍受忽悠之举!所以年轻律师一定要设计自己的执业风格,你可以尽量做一个诚信的人,从而获得“罕见的中国人,罕见的律师”的待遇,将其作为人生准则;你也可以忽悠成性,也是一种活法。

我们会遭遇太多口头契约:约定何时何地见面?你可以看到除先进发达地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不守时。

再往深处看,还有大量的口头契约,我们轻易缔结,没有想着当回事:律师不善于当面拒绝,因为中国人的面子很重要;律师不善于兑现承诺:因为律师的工作资源(时间)也很重要;所以,中国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只要交了费,不溜达你溜达谁呀?而律师通常在想:下一个客户还等着收钱,不照顾他照顾谁呀?这就演化成两个太极推手,经常是客户提出一些毫无价值的工作要求,例如无意义或者无可能或者务必要取证,或者要求律师参与起草公司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验收,出席员工庆典——实践中本所律师还参与过拜祖坟、拜见大师等。

而当滥用律师资源的客户提出工作要求时,有些律师就会以:“开庭、开会、出差”等为由推诿,有一种观点是:即使你并不繁忙,最好也令客户感觉你很忙,这样带来两个好处:其一是巩固客户信心,那么多人向你一样购买我的服务,您的选择真是英明伟大正确的;其二是令客户以占用律师时间为幸运,如同排队抢号优先一样,以过多占用律师时间为内疚——他太忙了,占用时间真不好意思。

论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全文)

论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全文)

论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全文)模板一:学术风格正文:一、引言本文旨在探讨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萨班斯法案是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的一项法案,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管。

该法案中的404条款要求企业领导层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声明,并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受美国法律监管,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上市公司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要求1. 内部控制声明要求:404条款要求企业领导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出明确的陈述,并公开披露该声明。

这对中国上市公司来说是一项巨大挑战,因为中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制度与美国有很大差异。

2. 审计要求:根据404条款,上市公司需要聘请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这要求中国上市公司与美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并且向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1. 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领导层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这使得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更加透明和可靠,增强了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信心。

2.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为了顺利通过萨班斯法案的审核,在其审计过程中,中国上市公司需要对其内部控制进行仔细评估,并进行改进和加强。

这将促进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

四、本文涉及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文件、萨班斯法案的具体内容等,请参阅附件1。

五、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萨班斯法案 (Sarbanes-Oxley Act):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的一项法案,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管。

六、结论综上所述,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产生了重要影响,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

中国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以满足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并增强投资者对其的信心。

美国律师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以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为视角

美国律师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以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为视角
用 。 美 国的律 师 管理 制 度 有许 多值 得 我 国借 鍪 的地 方 。
关 键 词 : 国律 师 管 理制 度 ; 业 自律 ; 国律 师 管 理 制度 美 行 中
中 图 分 类 号 :D6 9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279 (060 — 9—7 17—6 X 20 )60 40 0
律师提 供 的服 务 , 即法 律服务 , 于服 务 贸易 中商业 服务项 F的专业服 务 。 由于法律 服务 具有高 度 属
的专 业性和地 域性 , 与 国家 的政 治 、 济 、 且 经 文化 和 法律 制度 密 切相 关 , 因此 , 论 是 发达 国家 还是 发展 无
中国家都对 外 国律 师在 内国提供 服务 制定 了一 些 限 制性 的 国 内法规 【 J 由于美 国的律 师 管 理制 度 以 1 。
律师 协会为 主 , 院为辅 , 法 因此 律 师协会 在制 定 管理律 师 ( 包括 内国律 师与外 国律 师 、 内州律 师 与外州律 师 ) 国内法 规方 面起 着重要 的作 用 。加入 WT 的 O后 , 中国正逐 步扩 大法律 服 务市 场准入 , 跟美 国律 师 但
协会 比起来 , 国的律 师协会 在 自律管 理 、 极应 对服 务 贸易纪律 谈判 方面 做得很 不 够 。美 国的律师管 中 积 理制 度有许 多值得我 国借鉴 的地方 。
ZH0NG e h i Yu — u
( ahi i ad Tl i nU i rt,F sa ,G agog580 ,C i ) N na Rdo n evi n e i es o v sy ohn undn 220 h a n
Ab ta t Amei ̄ lwy r rg ltr e i s a e sr c : r m a e e uaoy r gme r man y c aa tr e y p oe so a eLd s i c il h r ce z d b rf sin ls l ic — i pi e.T e Ame c n B rAso it n i be t e l t 【e lw es’ma k ta c s y siuai g p oe — ln h i r a a s cai sa l o rg ae h a o u y r r e c e sb t lt rfs p n so a ue n icpi e in lr lsa d ds iln s.I o ta t h i e e Ba s cain i we k i efd s iln n l — n c n rs ,t e Ch n s rAso it s o a n s l- icp i e a d i n a l o pa e d n o e i h e uain o h n s e a e vc r e c e s.Th rfr Chn s be t ly a la ig rl n te rg l t f C i e e lg ls r ie mak ta c s o eeoe, ie e lw e e uaoy rgme h u d l an altf0 t o e o a y rrg ltr e i s s o l e r o rm h s fAmeia. r c K e r s:Ame ia a e e uaoy rgme p oeso a efds i l e ; hie e lwy rrg — y wo d rc n lw rrg ltr e i s; rfsin lsl— icp i y n C n s a e e u ltr gm e ao r i s y e

美“关税法337条款”我企业成为受害者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_贸易宝典

美“关税法337条款”我企业成为受害者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_贸易宝典

美“关税法337条款”我企业成为受害_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_贸易宝典 **有关员指出,“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继以往反倾销之后,再挥“关税法337条款”,其永久排斥性使其成为影响企业出口的又一严重壁垒。

据2002年到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内地涉案的数量已跃居亚洲,仅今年上半年就有7种产品被列“337条款”诉讼,企业正成为“337条款”的最大受害。

迪肯费尔律师事务所和山文康律师事务所2004年达成又一合作意向,即“关税法337条款”诉讼在的合作.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337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且时间紧迫,应对起来比反倾销更为复杂.而且案件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一般都在百万美元以上,最高可达300万美元,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直接导致几乎没有会在“337调查”中出庭抗辩。

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市场。

面对此现状,山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孙芳龙主任呼吁,企业应该行动起来了。

企业成为最大受害孙芳龙律师告诉记,相对于“超级301条款”,“337条款"在少为人知,但并不是没有企业受到它的冲击。

自199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企业遭受“337条款”的调查,今年更有愈演愈烈之势,仅上半年就有7种产品被立案调查,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客观上在市场构成了与同行的竞争;同时也与经济不景气,企业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抑制产品出口有关。

“既然抢了人家的饭碗,人家当然要想方设法对付你.”孙芳龙律师把话说得更直白.据2002年到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内地涉案的数量已跃居亚洲,企业正成为“337条款”的最大受害。

比反倾销更大据孙芳龙律师介绍,“337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与业界人士耳熟能详的“超级301条款”一起构成了对外贸易手段的“两支大棒”。

一位美国人对我们的善意忠告

一位美国人对我们的善意忠告

一位美国人对我们的善意忠告作者:杨建平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年第23期[摘要]理查德·比特纳的《贪婪、欺诈和无知:美国次贷危机真相》一书探讨了次贷危机与中国的关系,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次贷危机对中国商品的出口产生很大的影响。

要对抵押贷款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同时应审慎对待资产证券化。

这是中国应从次贷危机中吸取的教训。

[关键词]次贷危机;影响;教训[中图分类号]F8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23-0059-02作为一位美国次级贷款业内人士,理查德·比特纳通过《贪婪、欺诈和无知:美国次贷危机真相》一书描绘了美国次贷行业全景,揭示了造成次贷危机的原因和真相。

值得称道的是,作者探讨了次贷危机与中国的关系,对我们克服次贷危机的影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应该说,比特纳对我们的忠告很值得认真思考和借鉴,他的善意是令人钦佩的。

一、关于美国经济对中国的影响存在两种观点关于美国经济对我国的影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美国经济逆转不会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

林毅夫先生认为,虽然美国经济暴跌会危害中国的出口,但影响将非常有限。

中国出口的很多生活必需品对美国经济逆转的敏感程度较低。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美国经济逆转将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

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中国问题专家查尔斯·弗里曼认为,中国经济不能独立于美国经济之外,中国经济严重依赖美国经济。

综合国内学者的观点,占主流的观点认为中美经济有很大的关联性,美国经济衰退将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影响比特纳认为,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美中经济是相互依存的,美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制造”向其提供大量价廉物美的商品,中国的经济繁荣受惠于美国大量进口。

一旦美国经济严重衰退。

中国经济有可能将承受适度甚至更严重的金融影响。

另一方面,美国经济的衰退将导致中国拥有的美国金融资产价值的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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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美国律师对中国企业的忠告-直面337条款---一位美国律师对中国企业的忠告本来是专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337条款,却往往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大棒。

近十多年来,每年都有中国企业遭受337条款调查,不少企业受到该条款制裁。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成员、艾伯特?捷克布斯律师事务所的小艾伯特?捷克布斯律师最近在上海表示,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必须直面337条款,更加积极地参与应对。

337条款贸易保护主义的朋友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ITC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应对337条款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策略研讨会上,捷克布斯对记者表示,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美国对华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紧箍咒一念再念。

其中,337条款正成为美国公司针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诉讼的主要武器。

他说,由于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的减速,一股贸易保护主义的逆流正在回潮。

337条款,正好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朋友。

这是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在目前的背景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因337条款被推向被告席,而337条款的审查程序表明,它是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中国企业要当心!捷克布斯说。

根据337条款规定,有关诉讼分为行政法官审理阶段、ITC审理阶段和美国总统裁决阶段三个阶段。

诉讼程序中有三方当事人??原告方、被告方和不公平进口调查处(OUII)。

其中,OUII参与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它拥有专利律师,而这些律师通常是倾向于专利权人的。

捷克布斯说,在ITC启动程序前,原告就已经拥有专家团并已经拟定好专家报告。

科斯对中国的十大忠告

科斯对中国的十大忠告

科斯对中国的十大忠告一、必须去除所有加诸国企的特权,让私企得以自由竞争科斯只要有自由竞争的环境,私企是非常懂得如何应对这些交易费用的。

如今,私企最大的挑战是,他们仍然遭受着种类繁多的政策和政治歧视。

他们很难进入资本市场,因为资本市场主要是由国有银行所控制。

要抛开为私企设置的种种限制。

只要私企(或任何企业)是依法运营,就该享有自由。

如果一些经济行为体不遵守市场原则,市场经济就不会成功。

必须去除所有加诸国企的特权,让私企得以自由竞争。

二、政府参与土地交易导致腐败猖獗,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科斯只要交易双方可以自由讨价还价并达成交易,那么市场行为就可以发生。

中国的情况是,政府宣称了对土地的拥有权。

国家必须允许土地的事实所有者——多数情况都是农民——进入市场。

这样,国家可以通过收税在土地交易中获得很大利益;同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

中国在土地交易方面的所作所为,应该叫做单方面获取。

这显然并不是市场行为。

政府参与土地交易导致腐败猖獗,带来大量失去土地者的抵抗,这在中国已经被广泛报道。

三、中国应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科斯问:深圳发布了一个土地双轨制文件,允许深圳农村变卖集体所有的工业用地。

你认为,这是否为中国土地政策提供了一个改革的方向?科斯:深圳的政策显然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中国是一个辽阔而多元化的国家。

一种方法或许在一个地方能取得成功,但在其他地方可能就行不通。

中央政府应该鼓励地方政府大胆尝试不同方法,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

四、在中国,教育和税收两项制度都加重了不平等科斯不平等在任何自由市场经济中都不可避免。

考虑到中国的庞大以及地区多样性,基尼系数高也在预料之中。

争议的核心在于,导致不平等问题出现的中国市场经济,其深层问题是什么。

比如教育和税收制度,在最发达国家都发挥着强有力的抑制不平等的作用。

在中国,两项制度都加重了不平等。

只要社会流动的大门是打开的,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人对自己的未来、自己孩子的未来有希望,那么不平等本身就并不是问题。

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判例法中经营判断规则的形成与发展经营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判例法规则,系指免除公司管理者承担公司责任的一个规则,只要其从事的公司业务在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的方式为之。

其中,以特拉华州法院的司法判例为代表。

特拉华州将经营判断规则视为一种推定,即推定公司董事是在充分获得信息的前提下,善意并诚实的相信其所作所为是为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董事没有滥用决策权,法院将尊重该决策;反之,如果有证据推翻该判断,则可以要求董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判例法的规定,学者们也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董事的经营决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获得经营裁判规则的保护:(1)有充分信息根据的决策(informed decision);(2)公司决策者应当避免利益冲突(no conflict of interest);(3)合理的认为该决策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Rational Basis)。

经营判断规则,是指只要董事所做出的商业决策是基于合理的信息进行的理性判断,即使该商业决策最后导致公司受到损失,董事对此亦无须承担责任。

从企业商业经营的角度分析,经营判断规则确实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高收益、高风险,商业风险是任何一个高明的董事都无法回避的,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董事已经完全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也不可能阻止某些商业风险的发生。

如果一旦公司遭受经营损失,就动辄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会使董事陷入一种不安的消极状态,缩手缩脚,原地踏步,从而错过了公司发展的商业计划。

显然,要求董事对所有公司经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并不利于公司事业的长期发展。

所以经营判断规则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和吸引优秀人才。

如果法律要求董事必须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成功,动辄对其过失进行惩罚,则任何理智之人都不会接受这一职位。

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宣誓词

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宣誓词

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宣誓词
美国职业律师宣誓词:
一、我将牢记法律执业首先是我的职业,并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

二、我将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法律和我国法制体系。

三、我将牢记我的服务职责,如同法院人员和个人权利保护者一样。

四、我将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慈善事业,并向所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五、我将同法制体系中的其他参与者一道工作,包括法官、对方律师和其他与本人执业角色不同的人员,以促进我国法制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

六、我将迅捷而精干地处理法律事务。

七、我将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八、我将在作出影响委托人的决定时确保他们知悉。

十、我将在执业中追求和维持业务精通。

十一、我将谦恭对待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人们。

十二、我将尊崇规范本人权限的职业行为可适规则或守则的精神、意向和要求,并带动其他人同样尊崇。

中国的律师誓词:
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美国律师看中国法律案件(3篇)

美国律师看中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法律事务日益增多。

美国律师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中国法律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不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知识产权、劳动法等。

本文将从美国律师的角度,探讨中国法律案件的特点、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一、中国法律案件的特点1. 法律体系复杂中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构成,其中法律是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补充。

美国律师在处理中国法律案件时,需要熟悉中国的法律体系,了解不同法律层级之间的效力关系。

2. 文化差异中美两国在法律观念、价值观、法律实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在中国,法律更加注重集体利益和社会稳定,而在美国,个人权利和自由更为突出。

这些文化差异可能导致美国律师在处理中国法律案件时遇到沟通障碍。

3. 法院审理程序中国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较为严格,证据要求较高。

美国律师在准备中国法律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4. 法律法规变化快中国法律法规更新速度较快,美国律师在处理中国法律案件时,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调整案件策略。

二、中国法律案件的挑战1. 语言障碍中国法律文书多为中文,美国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借助翻译才能理解案件细节。

语言障碍可能导致沟通不畅,影响案件进展。

2. 法律法规理解困难由于中美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美国律师在处理中国法律案件时,可能对某些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从而影响案件判断。

3. 证据收集困难在中国,证据收集相对困难。

美国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考虑如何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4. 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与美国相比,中国律师资源相对有限。

美国律师在处理中国法律案件时,可能需要寻求中国律师的帮助,但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沟通障碍。

三、应对策略1. 加强学习与研究美国律师在处理中国法律案件前,应加强对中国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学习与研究,提高自身素质。

2. 寻求专业翻译支持为解决语言障碍,美国律师可寻求专业翻译机构的支持,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翻译。

约翰布林格

约翰布林格

约翰·布林格2012年4月21日,《红周刊(博客,微博)》即将举办第六届国际投资大师讲坛,而本次讲坛的嘉宾就是我们期待已久的布林线发明者约翰·布林格先生,那么对布林线的定义以及使用,都将在会上一一阐述。

那么,我们在会前先对布林格先生过往的访谈精彩内容进行了一次梳理,下面就让我们来分享一下大师的智慧。

大师精彩访谈录问题一: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受政策面影响较大,“布林线”是否起到与成熟市场的同样效果?约翰·布林格:中国也同样存在此问题,且“布林线”适用于任何证券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

越是在不成熟的市场,技术分析越是有效。

布林线只是工具,在不同的市场、不同的时期,都需要做出各种改变,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根据市场的不同做出调整。

问题二:在趋势行情中布林线非常有效,可以给出明确的开仓和止盈点,但是在震荡中似乎不是那么有效?约翰·布林格:你不能在震荡市场和趋势市场上用同样的方法,在趋势行情中你的指标会告诉你在低位买入、在高位卖出;在震荡市场中,你应该在上轨卖出、在下轨买入,如果你在市场上使用错误的方法,那你会亏钱。

问题三:很多交易系统现在有效,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可能崩溃或失效,您认为布林线还能有效工作多少时间?约翰·布林格:布林线已经工作了30年,我想未来或许还能工作30年甚至100年,这就像你问我一个锤子能工作多久,锤子能够用是因为这只是一个工具。

问题四:您认为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有什么不同,它们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约翰·布林格:我认为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分析师说市场是正确的;基本分析师说我是正确的。

我认为二者可以相互融合,不一定要相互排斥。

我在美国提出了“理性分析师”概念,就是结合了二者的长处。

用基本分析研究股票的价值,用技术分析确定买卖的时机,这样不是更好吗?期待大师的精彩对话在布林格的访谈录中我们看到了他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解以及科学的投资理念;总的来说,基本面的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决策购买何种股票,而技术分析则让投资者把握具体买卖的时机。

美国律师评价中国法律案例(3篇)

美国律师评价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关注并研究中国法律案例。

作为美国律师,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案例进行评价。

一、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1. 成文法与习惯法并存我国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习惯法。

成文法体现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中,而习惯法则体现在民间、习俗、道德等方面。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民商法与刑法并行我国法律体系将民商法与刑法分开,分别由民法、商法和刑法等法律调整。

这种分类有利于明确法律关系,便于司法实践。

3. 管辖权与主权相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强调管辖权与主权相结合。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违法的行为不干涉。

二、中国法律案例的特点1. 案例数量庞大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法律案例也随之增多。

这为外国律师提供了丰富的学习素材。

2. 案例类型丰富我国法律案例涵盖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领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3. 案例判决公正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力求实现司法公正。

4. 案例裁判尺度统一我国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尽量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三、美国律师对中国法律案例的评价1. 案例质量较高美国律师普遍认为,我国法律案例的质量较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这主要得益于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案例研究价值较高美国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案例的研究价值较高,有助于他们了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文化。

通过对我国法律案例的研究,美国律师可以更好地为在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3. 案例适用性有待提高虽然我国法律案例质量较高,但在实际运用中,美国律师发现我国法律案例的适用性有待提高。

一方面,部分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难以直接借鉴;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案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制裁中企法律案例(3篇)

美国制裁中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日益增强。

然而,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我国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特别是在美国,我国企业常常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其中,华为作为我国通信行业的领军企业,在美国的制裁案例中具有代表性。

2019年5月,美国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限制美国企业向华为出口涉及美国技术的产品。

随后,华为在美国的诉讼和反制裁行动愈发激烈。

本文将以华为与美国制裁的较量为案例,探讨我国企业在面对美国制裁时的法律应对策略。

二、案例概述1. 事件起因华为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美国出于政治和商业目的,对华为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

2019年5月,美国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限制美国企业向华为出口涉及美国技术的产品。

2. 案件进展(1)华为起诉美国政府华为认为,美国政府的制裁措施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和贸易法,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华为在诉讼中主张,美国政府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美国政府的行为违法。

(2)美国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华为的主张进行了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华为的主张成立,判决美国政府的行为违法。

然而,美国政府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3)上诉法院判决美国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华为的主张进行了审理。

经过审理,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美国政府的行为违法。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制裁的合法性(1)美国国内法律依据美国政府对华为的制裁措施,主要依据《出口管理条例》(Export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

根据这两个法律,美国政府有权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实施制裁。

(2)美国国内法律争议在美国国内,对于美国政府制裁华为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

脱颖而出:给私企的100条忠告-第11章

脱颖而出:给私企的100条忠告-第11章

第11章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亨利-福特曾经聘请一个效率专家来检测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业绩与表现。

这个专家的报告里充满了赞美之词,只是对其中一个员工存在很大疑虑。

他告诉亨利-福特:“那间办公室里的那个家伙白拿钱不干事。

每次我经过那间办公室时,总看见他把脚搁在办公桌上悠闲地坐在那里。

”亨利-福特回答道:“那个人曾经想出了一个让我们节省了数百万美元的好主意。

每当他正在想一些好主意的时候,他的脚就会那样放着。

他总是看起来很悠闲,但他却是我最好的员工。

”工作高效率的员工,总是能使自己很轻松,又会得到老板的奖赏,以及令人钦羡的回报。

成功的人往往不是最忙碌的人,而是在方法上与众不同的聪明者。

如果一味地忙碌却不知思考少花时间和精力的方法,就会只出蛮力不出活,一身是劳累,又哪里能体会到工作的快乐呢?努力工作也要讲究方法和策略。

很多人都把“努力”、“勤奋”当作自己的座右铭,因而整天忙忙碌碌,常年忍受着劳累,但这样就一定能够成功吗?就一定会获得富裕生活所需要的一切吗?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就曾向媒体公开表示,他不赞成辛辛苦苦地工作,因为成功与辛苦工作没什么必然的关系。

相反,运用高效率工作的快乐方法,能帮助人拥有更轻松悠闲的生活节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收获。

他说:“人生有两项主要目标:第一,拥有你所向往的;第二,享受它们。

只有聪明的人才能做到第二点。

努力工作,同时享受生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这样。

”如何平衡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常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身在职场的人们越来越感到工作和生活的压力,根据网上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5%左右的人感到工作不快乐,身心疲惫。

所以,“努力工作,尽情享受”(workhard,playhard)的文化理念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认同和倡导。

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生活。

一些人活着是为了工作,结果他连死都死在工作上,这是不应该提倡的。

努力工作和良好的业绩并不是公司对员工期望的全部,而保持工作与个人生活之间的平衡,精神饱满地工作与积极地生活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目标。

美国温藉大律师助国内企业反向兼并上市.doc

美国温藉大律师助国内企业反向兼并上市.doc

美国温藉大律师助国内企业反向兼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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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美国来电称,由温州籍大律师陈小敏任所长的德恒纽约律师事务所受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成功众品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并融资2760万美元,成为我国第一家在美上市融资的食品加工企业。

今年50岁的陈小敏是法学博士、首届美中律师协会会长、纽约职业律师,现任德恒(全球)纽约律师事务所(合伙)主持人,既有扎实的中国文化底蕴,又经过了美国的深造和磨炼,同时拥有中国和美国律师资格。

陈小敏自信能够在美国闯出自己的天地。

近年来,陈小敏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已帮助众多中国公司在美国通过反向兼并上市并私募成功。

这次代理的河南众品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的企业,也是首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之一。

该公司在美国上市,股票发行价为每股4美元,摊薄后市盈率达到近15倍,以美国顶点基金为首的23家美国及欧洲的著名机构投资者,共同完成了对该公司2760万美元的股权投资。

此外,如果各机构投资者执行了认股权证,众品公司还将额外获得1700万美元的资金,届时该公司的市值将突破1亿美元。

(陈小文)。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则上,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即在美国,消费者可选择疏忽、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美国一个权威组织对1965-1976年这十年间的产品责任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他们的调查统计表明,以严格责任主张赔偿的案件占22%;以疏忽主张赔偿的占15%;以违反担保主张赔偿的占3%;同时根据三种责任理论索赔的占3%;同时根据严格责任和疏忽索赔的占14%;同时根据过失和违反担保索赔的占8%;同时根据严格责任和违反担保索赔的占7%。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中,60%以严格责任为主要根据,31%以疏忽为根据,担保占8%。〔4〕因此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是一个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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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1)考虑到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精神痛苦,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标准。(2)为了减少有缺陷产品投放到流通领域的机会,应该加重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当
然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做到既能对生产者形成威慑作用,又不至于影响其生产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3)由于美国产品责任案件动辄以巨额赔偿告终,并导致了产品责任危机,我国应该防患于未然,在规定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能够对生产者构成足够威慑的高额赔偿时,也应适当考虑生产者的利益。并且,如果一味追求高额赔偿,最终的受害人仍然是消费者,因为,生产者会通过产品责任保险来分散他的风险,增加了生产成本。因此,我们应该从美国产品责任危机中吸取必要的教训,将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
比照欧美立法,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者的抗辩事由过于狭窄,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和鼓舞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增添以下两项免责抗辩事由:(1)产品缺陷是由于遵守国家发布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这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德国《产品责任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2)被害人严重误用、滥用产品以及擅自改动产品。当然,被告以原告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不能免除责任。产品责任法的本质职能在于协调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与产品受害人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以求得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弥补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在当代中国,由于各种原因,产品质量法所调节的利益关系具有特别的复杂性,如何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在效益和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中美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带给我们诸多的思考与启示。

美国投资大师【美国投资大师给中国企业上市的忠告】

美国投资大师【美国投资大师给中国企业上市的忠告】

美国投资大师【美国投资大师给中国企业上市的忠告】如果你有一家发展势头不错的企业,如果你还想着有朝一日去华尔街上市,那你应该读读彼得・塞瑞斯的《华尔街关系》。

既然是一本旨在“帮助中国企业在华尔街上市”的专著,其作者当然首先必须了解中国以及中国企业,其次还必须对华尔街的运行规则深谙其道,彼得・塞瑞斯恰好就是这样一个人。

他从1970年代起就访问过中国,30多年来更是无数次跨越太平洋,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中国通;他一直从事投资银行、基金股票、上市公司方面的工作和研究,对华尔街的运行规则及背后的“门道”更是了然于胸;更难得的是,他专门研究中国企业在XX上市的问题,三十多年来,更是作为多家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的顾问获得成功。

塞瑞斯先生总结了自己在此方面的丰富经历和实践经验,汇集成这样一本“XX投资大师给中国企业上市的忠告”。

这些忠告看似浅白,实际蕴含着深刻的道理。

比如,“应该根据自己公司的条件选择适当的投资银行而不是选择最有名的投资银行”、“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利润模型必须真实简单而不应该夸大其辞”等等,这些全都是一些大的原则性的问题,但作者不仅仅提出问题,难能可贵的是他还针对每个问题给出详细的行动方案。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就是一本如何在美上市的操作指南。

塞瑞斯不仅是个投资大师,同时还是一个细心的人,甚至可以被称为一个完美主义者。

比如在讲到“路演”问题的时候,不仅讲到如何清楚地描绘公司梦想、如何简洁地解释公司业务、如何准确地介绍市场机会,而且还详细告诉读者怎样才能够使“路演”获得最大的成功,包括由谁来讲话、讲话的顺序是什么、如何具体分配一个小时的时间、回答和不回答哪些问题等等。

作为一个多年从事“投资者关系顾问”的行家,彼得塞瑞斯认为中国企业在美成功上市最大的关键是“认识到中国和XX商业准则方面的区别”。

在中国上市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关系”,同样,在XX上市也需要了解“华尔街的关系”。

不过,此“关系”非彼“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华尔街关系”似乎不如“华尔街规则”更准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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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美国律师对中国企业的忠告-
直面337条款---一位美国律师对中国企业的忠告
本来是专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337条款,却往往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大棒。

近十多年来,每年都有中国企业遭受337条款调查,不少企业受到该条款制裁。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成员、艾伯特?捷克布斯律师事务所的小艾伯特?捷克布斯律师最近在上海表示,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必须直面337条款,更加积极地参与应对。

337条款贸易保护主义的朋友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ITC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应对337条款知识产权
诉讼的法律策略研讨会上,捷克布斯对记者表示,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美国对华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紧箍咒一念再念。

其中,337条款正成为美国公司针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诉讼的主要武器。

他说,由于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的减速,一股贸易保护主义的逆流正在回潮。

337条款,正好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朋友。

这是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
在目前的背景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因337条款被推向被告席,而337条款的审查程序表明,它是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中国企业要当心!捷克布斯说。

根据337条款规定,有关诉讼分为行政法官审理阶段、ITC审理阶段和美国总统裁决阶段三个阶段。

诉讼程序中有三方当事人??原告方、被告方和不公平进口调查处(OUII)。

其中,OUII参与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它拥有专利律师,而这些律师通常是倾向于专利权人的。

捷克布斯说,在ITC启动程序前,原告就已经拥有专家团并已经拟定好专家报告。

这些案件经过了原告的精心准备,不仅以冗长而详细的诉状为基础,而且能通过申请临时禁令把被告立即置于不利地位。

通过337条款诉讼,原告能从ITC获得有限禁止令、一般禁止令和警告禁止令三种救济方式。

在这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上,被告被置于严峻的劣势中。

如果被告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迅速制定应诉策略和抗辩。

捷克布斯对记者说。

中国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
捷克布斯表示,不少外国企业在收到美国企业的诉状后,采取了消极逃避的手法。

而根据337条款规定,逃避法庭就是自认败诉,法庭会发出永久排斥令,产品将永世不得出口到美国。

不管有多么艰难被动,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捷克布斯说。

事实上,已经有中国企业尝到积极应诉的甜头。

2004年10月22日,ITC就中美电池企业专利权诉讼作出终审裁决,撤销美方公司提出的中国企业侵权指控。

此前,美国劲量和永备公司于2003年6月申请调查,指控中国南孚、双鹿等7家电池企业专利侵权。

在中国商务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中国企业进行了积极抗辩。

捷克布斯给出的应诉策略是,首先,当被申诉到ITC后,中国企业应该设法尽快获知申诉状相关情况。

根据规定,在原告提交申诉后,ITC需要30天才能决定是否起动调查,此后被告方有20天左右的时间对申诉状进行应诉。

因此,若能尽早获悉申诉,被告方将有50天左右的时间准备应诉。

其次,中国公司应该选择经验丰富的ITC律师,对原告提交的申诉状进行评价。

由于ITC程序涉及到三方和相关贸易问题的专业程序,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帮助公司降低诉讼成本,让其尽早从诉讼中脱身。

第三,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比较可行的方式是有限参与,以期获得有利于己方的和解或许可。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找到强有力的抗辩理由,比如证明美国国内不存在相关企业,因为337条款规定,如果美国国内不存在相关企业时,则条款不产生效力。

未雨绸缪的侵权搜索
捷克布斯律师表示,为了防止被诉至ITC,中国公司最主要的战略是进行侵权检索。

也就是说,在大规模开发出口至美国的商品或工艺之前,中国公司需要研究相关专利、所涉专利的起诉历史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引用的现有技术,由此可以发现有哪些权利要求覆盖了中国公司的技术。

如果侵权检索表明存在涉嫌侵权的专利,公司就需要作出商业决策,并依靠其法律顾问的法律建议,研究在诉讼中公司胜诉可能性有多大,进而决定生产和出口策略。

此外,侵权检索还可以提供关于不同市场的深度和商业潜力的信息,让企业在了解现有技术的过程中激发创造性思维,有利于其当前计划和长远规划。

如果中国公司被起诉至ITC,这
些信息还可以作为强有力的抗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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