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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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什么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投资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正常合法的范围内享受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权利。

2.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可预测性:外商投资法应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投资。

4.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等。

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能涉及投资额度、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等。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合同权益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增加他们对投资的信心。

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投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土地使用权等。

纠纷解决外商投资法通常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些机制和程序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外商投资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模型法》等。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介绍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是中国政府对企业法律服务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企业法律顾问相关知识、技能和素质的掌握情况,通过考试后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包括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运用能力等工作所需的理论与实务知识。

考试内容一、民法基础1.民法基础概述2.合同法基础知识3.侵权法基础知识4.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二、合同法1.合同成立2.合同效力3.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合同违约和责任三、物权法1.不动产及其登记2.动产和动产担保3.知识产权及其登记四、劳动法1.劳动合同法2.劳动争议处理五、公司法1.公司法基础知识2.公司设立与变更3.公司股权及其转让4.公司破产和清算六、证券法1.证券发行、交易、上市等基础知识2.证券违法和责任处理考试形式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笔试形式,主要采用选择题和问答题相结合的考试方式,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限为3小时。

考试标准考试通过标准:总分50分以上,且各科目分数均达到及格线(60分)。

考试注意事项1.考生需准确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重要的判例法,并了解其适用情况及理由,严格按照考试纲要学习和备考。

2.考试中禁止携带通讯设备、文具、参考资料等带有字迹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中不得相互交流。

3.考试过程需遵守考场纪律,严格遵守考试规定,如有违规行为,考试成绩以取消资格为处理结果。

结语总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是企业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职业资格考试之一,对于想要在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发展的从业人员而言,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必不可少。

因此,考生们需要认真复习各科目知识点,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通过努力终将获得成功。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以下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

A.演出行为B.民事诉讼C.申请专利D.商标注册正确答案:A2.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十万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十五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正确答案:A3.甲从乙家中偷出一部新手机,以不喜欢该式样为由,按商店标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后来甲因另案被捕,交代了此事。

乙得知,就要求丙限期返还。

依照法律,本案中( )。

A.丙应将手机返还给乙,所付的价款由甲退还B.丙不必将手机还给乙,乙的损失由甲赔偿C.丙应将手机还给乙,所付的价款由乙支付,再由乙向甲追偿D.丙应将手机返还给甲,甲将价款返还丙,甲再将手机返还乙正确答案:B4.下列( )不是要约消灭的原因。

A.要约有效期限已过B.受要约人拒绝要约C.要约人撤销要约D.受要约人死亡正确答案:D5.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2年B.3年C.4年D.5年正确答案:A6.下列选项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

A.司法判决文书B.地图作品C.时事新闻D.乘法口诀表正确答案:B7.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自( )起生效。

A.双方签字之日B.进行权利登记之C.权利凭证交付之日D.主管机关批准之日正确答案:C8.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依法被杳封、扣押、监管的财产C.土地所有权D.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正确答案:A9.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

单选
• 外国投资者甲收购我国境内企业乙51%的股权 于2008年10月8 日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甲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 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9年3月 20 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 2009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 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 • A.2008年10月8日 • B.2009年1月15 日 • C.2009年3月20日 • D.2009年10月5 日 • 【答案】:D
单选
•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国 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为60%,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为 40%,双方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其中,外国合营者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 )。 • A.12万美元 • B.18万美元 • C.24万美元 • D.30万美元
• 【答案】:A
单选
•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合营 企业合同中约定双方分期缴付出资。其中,外国合营 者第一期缴付出资的数额至少为( )万美元。 • A.18 • B.18.75 • C 22.5 • D.45 • 【答案】:B
• 例1(多选题):外商投资企业 是吸引外国( )投资举办 的企业。 A.私人 B.政府 C.个人 D.企业法人 答案:ACD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 3、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 它是指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 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601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6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法律尽职调查;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2013分值在5左右。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

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我国实行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别是( )。

(2012年)A.鼓励类B.允许类C.限制类D.禁止类[答疑编号5063000601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项目的类别。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区别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主要针对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以及打算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国家司法考试,则主要针对检察官、法官、律师,适合想成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人员。

★报考条件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要求具有经济类和法律专业背景,并有工作经历的要求;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条件上则没有专业工作经历方面的限制,但对报考者的学历要求更高,除了少数放宽要求的地区外,要求报名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考试科目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共设四个考试科目,分别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既包括法律知识,也包括经济知识,知识涉及面广,内容比较杂,但深度有限;国家司法考试也设有四个考试科目,分别为法律基础知识、刑法、民法行政法、案例分析,只考法律知识,但是知识有一定深度,专业性强,考试难度较大。

★免试条件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对根据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设有免试部分科目的制度;国家司法考试没有免试政策,所有报名者均需参加全部四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周期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两年为一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要求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总分达到规定的分数线,方能通过考试。

总分未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单科成绩不能带入下一年度考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_概述及解释说明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_概述及解释说明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一项涉及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进行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为外商投资提供明确的规则和保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和经济发展,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对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以及其定义和范畴。

然后对外商投资法的历史背景进行概述,并解释其主要原则和目标。

接着,将重点解读关键条款和内容,深入分析其内涵和影响。

最后,我们将从几个要点出发,在正文部分一和正文部分二中论述不同方面的问题与观点。

1.3 目的本文旨在让读者全面了解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背景、主要原则以及关键条款等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为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通过对外商投资法的详细探讨,我们还将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行业和国家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将对国际经济合作和全球资本流动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系统且综合的介绍外商投资法的文档。

通过深入研究该领域,我们希望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通过理论与实践使外商投资法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2.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2.1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是指境外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将资金投资到国内的经济活动中,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境外实体在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现有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证券、债券等金融工具来参与国内企业的经营。

2.2 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通常由国家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经济中的行为。

该法律框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版本的外商投资法,但其目标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并吸引外资。

2.3 定义和范畴外商投资法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以及适用于哪些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自然人、境外公司、跨国公司和其他有连锁企业关系的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3页:多项选择题第5页:案例分析题二、多项选择题1、赵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以下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募集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两道批准程序:一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是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B、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必须签订两个协议:一是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二是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C、发行股份完成后应当持验资证明会其他文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公司创立大会召开时如果出席人员所代表的股份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则会议不的举行。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内容。

募集设立的方式包括:1、签订发起人协议;2、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股份;4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6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7、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8、办理设立登记。

2、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赵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C、王某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D、赵某以其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

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会的职权。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外商投资法是指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在该国法律框架下的权利和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定义、特点、法律框架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定义外商投资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集合,它为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它涵盖了外资企业设立、运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旨在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特点外商投资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家利益保护:外商投资法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权利和保护的同时,也确保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2. 可预期性: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在该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时具备较高的预测性和可靠性。

3. 公平公正: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投资环境对外国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

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框架通常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成。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宪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促进法、公司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框架需要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保护措施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1. 投资准入: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他们依法获得合法投资地位。

2.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资产保护、合同执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3. 利益保障:外商投资法确保国家或地区提供公平的营商环境,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防止不当干扰和执法歧视。

4. 法律救济: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与国家或地区发生投资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以解决投资纠纷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外商投资法是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时的法律依据,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框架、权利和保护,并确保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考试介绍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地区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

考试时间考试共有4门课程,《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为5—7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条件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58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58页)
商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不
是政府对外援助举办的企业; 3、是中国企业,因为是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案例2:2006牟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由中国 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关合作宏大服 装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企业2005斗度的财务状 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b。该合计师事 务所指派的注册合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以下情 况:(1)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美方合 作者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最好不通过中国财政税务 部门批准,待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80%的固定资产 妇中方所有。(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l ooo万美元,美 方合作者出资不得低于200万美元。
问题:上述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一、合营的期限
1、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 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
二、终止情形
1、合营期限期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5、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1、概念
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属 于中国企业,由中国政府批准和在中国境内设立)
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 人资格,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受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不承认 所谓的域外管辖权,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管辖在中国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考试真题及答案―经.

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考试真题及答案―经.

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考试真题及答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承担民事责任。

A、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B、企业所有的财产C、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D、国家投资的财产2、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A、承担部分责任B、承担按份责任C、负连带责任D、不负责任3、精神病患者甲在其妻陪伴下外出散布,由于8岁顽童乙的挑逗,甲受刺激发病追赶乙。

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乙的医疗费用应由(负担。

A、甲B、甲妻和乙的父母共同C、甲妻D、乙的父母4、某公司在其租用的办公楼顶所悬挂的广告牌脱落,致行人甲死亡。

对甲的死亡,应由(承担民事责任。

A、某公司B、广告牌承建人C、某公司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D、办公楼所有人5、关于民事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而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C、民事行为被撤销的,自行为被撤销时起无效D、民事行为部分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6、债权人的代理清且债务人偿还拖欠的债务,这将引起诉讼时效的(。

A、中断B、中止C、延长D、消灭7、买方的代理人和卖方商定抬高价金,由后者付给前者一定比例的回扣,这属于(行为。

A、欺诈B、显失公平C、恶意通谋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8、某招领处将招领几已过的一块瑞士手表以拍卖方式卖给甲。

乙将该表盗则并赠与丙。

丙将该表丢失,被人拾起又送到招领处。

经查,该手表原为公民丁某所有,现甲、丙、丁三人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该表(。

A、应归甲所有B、应归丙所有C、应归丁所有D、应由甲、丙、丁三人共有9、王某有一处房屋,当他得知房屋附近将要建设一座噪声很大的工厂时,便将房屋卖给想得到一处环境安静的房屋的李某。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09年企业法律顾问测试考前学习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机关

09年企业法律顾问测试考前学习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机关

09年企业法律顾问测试考前学习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以及承包中央项目的工程或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传播媒体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其他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将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已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本辖区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或者委托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3)被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登记工作。

被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自治区所属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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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 J节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5)《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6)《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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