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解读电话会议纪要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doc
目录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 (1)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7条) (5)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4条) (19)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 (31)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 (39)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 (43)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8条) (48)八、关于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 (53)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 (56)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2条) (59)十一、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3条) (65)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等规定,综合考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
据此,《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施行后再予以废止。
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高级法官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企法培[2019]第17号高级法官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高端研修班各有关单位:《九民会议纪要》已正式出台!《纪要》是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成果,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新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法院系统认识、理解和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司法文件。
为帮助各法律人士准确理解掌握《纪要》的内涵,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准确把握《纪要》的应用范围,在案件审理、诉讼中正确理解适用,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特举办“《九民会议纪要》专题解读高端研修班”。
本研修班特邀六大名师(知名教授、高级法官)联袂主讲,三天的课程从《民法总则》、公司纠纷、金融商事审判、大资管纠纷解决角度,带您完整透视《纪要》。
学习交流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讲嘉宾(排名不分先后)XXX 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XXX 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久负盛名的担保法专家XXX民商法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XXX法学博士,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XXX 法学博士,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资深公司法专家,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XXX 法学博士,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主审法官(以上老师均已接受邀请,请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培训提纲1、《九民会议纪要》出台的目的、应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其对审判、诉讼、仲裁的影响2、《九民会议纪要》后,争议解决的趋势与展望3、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4、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5、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6、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7、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8、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9、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0、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1、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2、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3、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规则14、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三、参加对象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民商法教学、研究有关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6•【文号】法〔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有关工作机制完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把握、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广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召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基于侵权纠纷案件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作者:肖江华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继续发展现行侵权法解释适用理论和审判思路,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9、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解读:身份不明人死亡的,检察院、民政部门、基层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代为主张死亡赔偿金。
10、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才适用该条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对于个人与提供劳务的一方所在单位,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强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和单位之间不适用。
ps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系对人身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权利人请求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抗辩。
解读:不包括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根据过错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担保纠纷案件审理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九、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十、破产纠纷案件审理十一、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十二、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一是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
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合同法“总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合同法“分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合同法“分则”。
三是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公司法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司法。
两个例外:公司法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民总有意修正公司法的,均适用民总。
四是民法总则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
两个例外: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
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
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一)“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予以支持,但应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民九纪要解读
2.房地分别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
建筑物抵押给甲,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出现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 两个抵押权均属合法有效,其抵押范围均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此时,两个权利发生冲突。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2 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 额利息。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 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 刑。
1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 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 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 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根据本条规定,民间借贷比较 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60条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以及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 3 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附全文)标题: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主题:会议内容、决议结果、附件日期:YYYY年MM月DD日参预者:最高法院九民委员会成员会议主题:2022年最高法院九民会议于YYYY年MM月DD日召开,主要讨论了以下议题:1.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最终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2.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
3.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最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
决议结果:1. 关于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会议决定依照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并具体指示为原告胜诉,判处被告赔偿法律费用及经济损失。
2. 关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会议决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并具体指出仲裁结果为原告获胜,被告需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
3. 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会议决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具体裁定为原告胜诉,被告需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经济赔偿。
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结构、股权、经营、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2.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物权、租赁、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3. 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合同签订、改变、解除、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公司背景复杂、情况不明的商业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调查取证,并设立专门工作组进行研究和分析,确保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21•【文号】法〔2016〕399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八民纪要全文解读
八民纪要全文解读一、介绍《八民纪要》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会议纪要,旨在进一步统一民事商事审判标准和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对《八民纪要》进行全文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应用。
二、整体解读《八民纪要》共分为九个部分,包括会议背景和概述、审判相关问题、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侵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环境资源纠纷等。
从内容要点、逻辑结构、政策涵义等方面进行整体解读如下:1. 内容要点:《八民纪要》针对当前民事商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总结和规定,重点涉及审判程序、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
2. 逻辑结构:《八民纪要》按照问题分类的方式进行编排,脉络清晰,方便查阅。
每个问题又细分为若干个子问题,针对性强。
3. 政策涵义:《八民纪要》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当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强调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重点解析在《八民纪要》中,有些重点内容需要深入解析。
以下是其中几个方面的具体剖析:1. 实践效果:《八民纪要》总结了各地法院在民事商事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借鉴了域外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2. 制度安排:《八民纪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强调了法官的职权干预和审查,旨在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3. 政策实施:《八民纪要》的发布和实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操作指南,使法官在审理民事商事案件时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
四、对比分析将《八民纪要》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其异同及优缺点。
以下是两个方面的对比分析:1. 与其他政策法规的对比:《八民纪要》与其他政策法规相比,更加具体、细致地规定了民事商事审判中的各种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017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7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活动,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调节、判决与执行等活动。
关于全国民事审判的工作,都会定期有会议举办。
那么关于民事审判的会议纪要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本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奚晓明副院长和杜万华专委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精选精选精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办发[1990]7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0.02.15【实施日期】1990.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民办发(1990)7号1990年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于1989年12月22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
参加会议的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和民政部9个业务司的代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派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以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回顾了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状况,总结交流了民政法制工作的经验,着重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就民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准备工作进行了研讨。
崔乃夫部长到会作了讲话。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巩固和深化民政工作改革,稳步地发展民政事业,有着重要意义。
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和规章。
从1949年起,民政部(含原内务部)组织起草或制定了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37件、行政法规233件、部门规章2000多件。
各地民政部门起草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目前民政工作的主要业务活动基本上有法可依。
近年还开展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民政规章备案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进行了系统的法规清理和法规汇编工作。
1984年以来,民政部进行了三次规模较大的法规清理,共清理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30件、行政法规196件,涉外规章17件。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二、《纪要》的主要内容三、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适用中的重点问题(一)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有关问题(四)其他相关问题四、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
会议研究了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有关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
为了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并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指引,我们组织起草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2021年3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9日印发。
本文就《纪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民法典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部署开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配套的司法解释是本次清理的重点内容。
经过清理,上述司法解释全部宣告废止,同时其中的《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应编纂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根据审委会决议要求,对清理后不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并为下一步制定总则编、合同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积累经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9.30•【文号】民办发[1992]22号•【施行日期】1992.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民办发(1992)22号1992年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
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及民政法制理论论文发言的八位作者;国务院法制局的同志;山东省民政厅领导及省内11个市、县民政局的同志。
多吉才让副部长参加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已发参阅文件)。
会议以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和法制建设思想为指针,总结回顾了近几年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交流了各地民政法制工作的经验,对民政法制建设理论进行了探讨,并对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和落实了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问题。
一九九二年是全国“二五”普法计划全面实施的第二年。
根据全国普法机关的要求和部署,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适时转到专业法律。
法规的学习上来。
会议认为,学习、宣传和普及民政专业法,是民政工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是提高民政干部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它对促进民政行政管理法制化,提高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执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各地在重点学习部“二五”普法领导小组确定的25个与民政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再确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作为学习内容。
民促法修订解读
民促法修订解读民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1年1月1日施行,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益。
近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民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修订民促法增加了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修订,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效果。
同时,修订还强调了当事人的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做出虚假陈述,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其次,修订民促法明确了诉讼程序的规范性要求。
修订规定,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修订增加了保全申请的范围和条件,加强对被申请人的权益保护。
此外,修订还明确了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要求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再次,修订民促法增加了争议解决的多元化机制。
修订强调了调解的重要性,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提高司法效率和当事人的满意度。
同时,修订还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对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的保护。
此外,修订还加强了对仲裁和人民调解的规范,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最后,修订民促法强调了对法院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修订规定,法院应当公开透明地行使审判权,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修订明确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纪律约束。
修订还规定了对判决的申诉和再审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综上所述,民促法的修订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推动法治建设。
通过对民促法修订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影响,为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我们应当积极关注民促法的修订和实施,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条文及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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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指导全国法院ຫໍສະໝຸດ 理由意义问题
附表
民法典
民法典
内容 民法典
全国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工作
相关
司法解释
条文
问题
内容摘要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就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 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本书通过纪要原文、条文说明、附表等内容,对会议纪要进行全面丰富的解读。 其中,条文说明部分对纪要的内容逐一说明来源、拟解决的问题和理由。三个附表分别展示了民法典施行后,原 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具体条文能否参照原有审判思路及理由,以及如何具体运用,对司法实 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读书笔记
这本书算是《民法典》实施之后最薄的一本理解与适用了吧,但是它像是一座桥梁,架起了《民法典》实施 之前各民事单行法与《民法典》之间的通途……。
作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内部设立的重要职能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司法解释 和开展司法研究。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 国法院贯彻实 施民法典工作 会议纪要》的
一、制定《纪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纪要》的起草过程和指导原则 三、关于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适用问题 四、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 五、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审判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
婚姻家庭法律援助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婚姻家庭法律援助经验交流会议纪要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X会议纪要:一、会议背景和目的本次会议的召开旨在促进婚姻家庭法律援助领域的经验交流,分享各地的最佳实践,并探讨如何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以更好地维护家庭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与会人员会议邀请了来自不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机构、法律专家、社会工作者等领域专业人士。
与会人员均为相关领域的资深从业者,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会议内容1. 主题演讲会议开始,邀请了几位婚姻家庭法律援助领域的专家做主题演讲,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法律援助的权责、援助流程及机构合作等内容。
与会人员对演讲内容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和提问。
2. 经验分享为了充分发挥本次会议的交流作用,邀请了多位与会人员上台分享各自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包括应对复杂离婚案件、保护儿童权益、调解和协商技巧等方面的经验。
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互相启发、借鉴,共同提升婚姻家庭法律援助的质量。
3. 问题探讨在会议的最后阶段,对一些当前婚姻家庭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探讨。
与会人员就如何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援助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等话题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四、会议收获和成果1. 经验共享本次会议为与会人员提供了一个分享和学习的平台,使各地的婚姻家庭法律援助工作者能够借鉴他处的好经验,丰富自身的实践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2. 沟通合作通过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建立了广泛的联系网络,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得到了促进,为日后更好地协同工作奠定了基础。
3. 问题解决会议通过问题探讨环节,发现并解决了婚姻家庭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指导。
五、会议总结本次婚姻家庭法律援助经验交流会议的召开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通过分享经验和交流合作,推动婚姻家庭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与会人员通过演讲、经验分享和问题探讨等环节,互相借鉴、提高,共同为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权益而努力。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答复陈云增代表:福州市代表团《关于推动〈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生活的建议》(第1681号)收悉,由我厅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协办。
现答复如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生活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对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关注,对依法保护人民权益的关切,对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工作,推动学习宣传民法典取得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实施以来,我省全面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精心部署学习宣传《民法典》。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把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八五”普法规划的重点任务来部署,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就组织我省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实施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民法典,省政府举行了民法典专题法治学习讲座。
各级各部门纷纷将民法典学习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举办“双百”报告会、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支部学习等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
省司法厅将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作为2021年、2022年《重点省直机关普法责任清单》重要内容,予以重点督促指导。
二是组织民法典集中宣传活动。
省司法厅根据全国普法办的统一安排,印发了2021年、2022年《福建省“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组织全省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牵头与省文旅厅等20家省直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泉州市司法局等共同举办了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党史中的法治故事—民法典与生活同行”活动、“追梦青春·与民法典同行”主题晚会等活动,向全省普发宣传标语、制作普法漫画、微视频等,组织开展民法典知识专题网络答题,参加人数超过20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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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解读电话会议纪要
主讲人:罗旭旻(优臻教育创始人,国际教育专家)
主办方:国联证券
时间:2016年11月8日
1、《民促法》对于民办教育行业整体来讲是利好大于利空,其从法律层面界定民办教育可以以营利方式进入行业,当然也可以有非盈利性质的经营方式,由于分类明确、且对于民办学校的产权界定清晰,也方便监管层管理。
2、《民促法》明确义务教育不得设立营利性学校,这对部分投资人是利空的。
义务教育阶段是从6岁~15岁,目前许多民办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是注册为非营利性的,但是这些学校设立初衷其实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他们可以通过管理费等形式把盈利结余部分套现出来,可以预见由于法律对非营利性学校界定清晰,分红、费用都监管的更加严格,未来地方政府会对这些学校管理更加严格,所以《民促法》对注册为非营利性的这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利空的。
3、《民促法》对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中阶段等教育鼓励较多,但如果是民办教育单独设立高中阶段,则其生源会有很大问题。
曾经有过很失败的例子,民办高中学校招不到足够的学生。
现在许多民办教育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是为了以后的招生生源,所以才设立小学、初中等。
同样的,民办学前教育尤其是民办幼儿园也将面临未来学生去向的问题,威创股份以前一直做电子的,去年才进入民办幼儿园领域,在全国收了3700多所幼儿园,未来可能会在幼儿园与小学衔接这块下功夫。
因此,《民促法》对单独设立高中部和学前教育都设置了进入和退出的问题。
4、《民促法》对职业教育是利好。
《民促法》对私立学校在土地、学校等方面有明确的产权界定。
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吸引力,会给部分应用型民办大学一些税收和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从而利好职业教育的发展。
而课外辅导对周围经济没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在土地和税收方面可能没有政府的优惠。
民办的职业中专、大专、大学之前面临招生下降—教育质量—招生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民促法》现在明确了他们的产权,民办职业学校将有更通畅的融资渠道,以后会更有动力获取土地、更新设施、引入国际先进教育体系从而改善办学质量,而国家也鼓励职业教育的发展,未来民办职业学校会发展的前景十分光明。
5、对于希望进入民办国际学校等的资本,在《民促法》颁布后更多呈现观望状态。
因为如果单独设立高中,则招生阶段面临困难,另一方面也有传闻在义务教育可能要覆盖到高中,对未来民办高中的盈利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国际学校则影响更大,上海对于国际学校的管理主要在课程方面,一个是政策,上海市教委重申外资不能进入民办国际学校领域,另一个是课程这边,对民办国际学校影响较大,《民促法》前国际学校课程中有融合课程,80%是和公立学校课程重合的,而以后其课程要报教育局批准,课程要提交给当地的教育部门审查、教委组织专家审核,上海有国际学校课程审查就需要经过2年多的时间,再加上之前设立学校还需1.年5~2年,对投资收益率负面影响较大。
6、《民促法》以及近期上海地区的新规对外国资本来中国办校打击较大。
上海地区的国际学校政策规定不能以外国人名字命名学校,这对于外国学校来中国办学影响力、办学理念的传达等等会有较多负面影响;而且国际知名学校在亚洲地区投资办学首选本来就不是中国,新
法规出来后会更加影响外资在中国办学校的积极性。
7、《民促法》和近期二胎趋势相结合,会有更多的资本投入到早教、托班等领域,部分民办幼儿园在《民促法》颁布后可能会有部分资本退出,转让的部分民办幼儿园可能包装升级成早教班、托班等等学前教育。
市场上本来收购民办学校的交易很火热,短期可能更多的是观望的提示,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全产业链的教育集团接手民办学校的机会,未进入资本的就可能放弃进入。
8、《民促法》以前民办教育定价由物价局来审核,现在明确由市场来确定收费,学前教育、职业教育、课外辅导的投资回报率会更高,也有利引导更优秀的资源投入到这些领域。
9、民促法对公立学校的影响:区一级政府可能会选择与优秀学校合作,引入投资者以PPP 方式投资设立分校,并由公立学校管理,以后会见到越来越多这样的的优秀学校的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