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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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

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

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第9页附录A。

4、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细则二细则三5A 950分90分90分4A 850分85分85分3A 750分75分75分2A 600分60分60分1A 500分50分50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项目单位分值情况负责人签字评定日期自检计分推荐单位计分评定单位计分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0 栏为打分点,所有 10 分值总和为1000分。

序号评定项目检查评定方法与说明大项分值栏分项分值栏次分项分值栏小项分值栏自检计分栏推荐单位计分栏评定单位计分栏1旅游交通1301.1 可进入性701.1.1 外部交通工具抵达景区的便捷程度201.1.1.1 直达机场距景区距离直达机场系指直达依托城市(镇)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两用机场,但不包括可提供包机服务的军用机场1030公里以内1060公里以内 6100公里以内 2 1.1.1.2 高速公路进、出口距景区距离 410公里以内 420公里以内 2 1.1.1.3 客运火车站距景区距离 310公里以内 320公里以内 1 1.1.1.4 客用航运码头距景区距离 310公里以内 320公里以内 11.1.2 依托城市(镇)抵达旅游景区的便捷程度依托城市(镇)系指旅游景区直接的主要客源集散城市(镇)。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0 栏为打分点,所有 10 分值总和为1000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

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

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第9页附录A。

4、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

细则二计分总表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名田贝I」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 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栏为打分点,所有■分值总和为1000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

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

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第9页附录A。

4、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

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应区分旅游景区的规模、范围和申报等级,一般为30〜50份,采取即时发放、即时回收、最后汇总统计的方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1999.09.30【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国家旅游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

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

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

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第9页附录A。

4、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

细则二计分总表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

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应区分旅游景区的规模、范围和申报等级,一般为30~50份,采取即时发放、即时回收、最后汇总统计的方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 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区(点),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区(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neq ISO7001:1990) GB/T 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GB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6767-199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旅游区(点)tourist attraction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包括风公司、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

3.2 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6•【文号】旅办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进一步规范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A级景区退出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与服务水平,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我局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是指大型旅游景区,通常由景点、休闲设施、票务中心、宣传中心、购物中心等组成。

它不仅是游客游览的主要场所,而且是涵盖多元旅游业态的服务性旅游景点。

旅游区的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是衡量旅游区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旅游区的质量等级可以根据其经营的项目、旅游资源、景观设施、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划分和评定。

首先,要从景区类型出发,把旅游区划分为自然风景区、历史文化旅游区等不同的类型。

其次,要评估旅游区的经营项目的质量水平,包括从娱乐设施、餐饮经营和游乐项目等方面来评价。

然后,要考虑旅游区的景观设施和景点的环境形象。

最后,要看旅游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价其是否正确处理与旅游者有关的问题,为游客提供友好的服务。

在细分各个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基础上,一般可以将旅游区分为一级旅游区、二级旅游区和三级旅游区。

一级旅游区一般是景观绝佳、服务质量优良、娱乐设施齐全、旅游资源密集的旅游景点;二级旅游区一般是景观属于优良、服务质量较好、娱乐设施应有尽有的旅游景点;三级旅游区是景观一般、服务质量较差、娱乐设施较少的旅游景点。

通过不同类型的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有助于避免旅游区的过度开发,保护旅游资源,更好地服务游客。

对于景区经营企业和游客来说,了解旅游区的质量等级,也可以对景区资源的开发和利
用提供参考依据。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业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之一,而旅游区(点)作为旅游业中最具代表性的载体,其发展与质量评定对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如何对旅游区(点)进行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本文将从划分步骤、评定标准以及效益分析等方面,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进行阐述。

一、划分步骤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需要该旅游区(点)满足相应的条件与标准。

具体划分步骤如下:1.选择划分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层次分析法、能力评估法、对比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划分,但需根据旅游区(点)的特点与情况进行选择。

2.制定划分标准:可以考虑从旅游区(点)的规模、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文化价值等多个方面制定划分标准。

3.设置等级等分值:按照不同等级分别设置等分值,将分值归一化,并确定边界值。

二、评定标准旅游区(点)的质量评定,需要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评估。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1.规模:包括旅游区(点)的面积、可接待游客数量、停车位数等。

2.设施设备:包括公共设施、娱乐设施、餐饮设施等。

3.环境卫生:包括整体卫生清洁情况、垃圾处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4.服务质量:包括接待游客的态度、服务技能、服务水平等。

5.文化价值:包括旅游区(点)的文化氛围、文化内涵、历史文化等。

三、效益分析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对于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标准化的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可以提升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加游客满意度,从而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能够促进旅游区(点)优化升级,提高景区知名度与品牌价值,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科学规范的划分和评定,不仅提高了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也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1.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区(点)。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2.对原AAAA-A级旅游区(点)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区(点)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3.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引言本标准的制订旨在加强对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区(点)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1999年至今近3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区(点)的发展实际。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区(点),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区(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旅游区涌现出来。

为了让游客更好地选择旅游目的地,必须对旅游区进行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文将探讨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以及评定方法。

一、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景观:旅游区应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如壮丽的山水风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等。

景观的美丽程度和保护程度将成为划分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2.文化遗产:旅游区是否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划分等级的重要依据。

例如,历史建筑、传统手工艺品、民俗风情等都可以增加旅游区的吸引力和等级。

3.基础设施: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也是划分等级的关键。

包括交通便利程度、餐饮住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4.旅游服务:旅游区的服务质量也是重要的划分标准。

包括导游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旅游产品质量等。

5.环境保护:旅游区是否能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也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旅游区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二、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方法旅游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应该是一个全面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标准。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评定方法:1.收集信息:评定前需要收集旅游区的相关信息,包括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基础设施、旅游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2.实地调研:评定人员需要实地考察旅游区,了解其真实情况。

通过实地调研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旅游区的质量。

3.评定指标: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制定相应的评定指标,对旅游区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给出相应的分数。

4.综合评定:将各个方面的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得出旅游区的质量等级。

可以采用分数或者星级来表示等级。

5.公示和监督:评定结果应该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这样可以增加评定的公信力,也可以督促旅游区进行改进和提升。

三、旅游区质量等级的意义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对于游客和旅游从业者都具有重要意义:1.指导游客选择: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可以为游客提供选择参考。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旅游的兴起,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游客而言,了解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可以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目的地,并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对于旅游区(点)管理者而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优化旅游资源配置,提升旅游服务品质。

本文将就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进行探讨。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应该基于一系列客观指标。

这些指标可以包括旅游景点的自然环境、文化历史价值、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方面。

自然环境可以从景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景观特色等方面考虑;文化历史价值可以从景点的历史文化积淀、文物保护等方面考虑;设施设备可以从停车场、卫生间、餐饮设施等方面考虑;服务质量可以从旅游咨询、导游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考虑。

这些指标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性,能够为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提供科学依据。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应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式。

综合评估可以综合考虑不同指标的权重,以及不同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评估的方法可以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可以通过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将各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权求和,得到一个综合得分;定性评估可以通过专家评审、用户评价等方式,结合实地考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旅游区(点)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综合评估的结果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能够反映旅游区(点)的真实质量水平。

然后,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定应该具有时效性和可持续性。

旅游区(点)的质量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管理的改进,旅游区(点)的质量会不断提升。

因此,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应该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同时,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应该能够激励旅游区(点)管理者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定应该与旅游区(点)的宣传和推广相结合。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可以作为旅游区(点)的品牌标识,帮助游客更好地了解和选择旅游目的地。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旅游区(点)涌现出来,吸引着大量游客。

然而,旅游区(点)的质量良莠不齐,为了让游客更好地选择旅游目的地,对旅游区(点)的质量进行划分与评定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可以从景观的独特性和吸引力来划分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

一些独具特色、别具一格的景观往往能够吸引更多游客,这类旅游区(点)可以被划分为高质量的景区。

比如,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文化遗产地等都属于这一等级。

而一些缺乏吸引力、普通无奇的景点则可以被划分为低质量的景区。

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也是评定旅游区(点)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个高质量的旅游区(点)应该配备完善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服务设施,以满足游客的需求。

同时,景区内的导游服务、娱乐设施等也需要做到周全,让游客在旅行过程中感受到便利和舒适。

旅游区(点)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也是影响质量等级的重要因素。

一个好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效地保护景区的环境和文物,使其能够长久地保存下去。

同时,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也会直接影响游客对景区的评价,进而影响景区的质量等级。

除此之外,游客的满意度和口碑也是评定旅游区(点)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游客的反馈和评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景区的优缺点,进而为其他游客提供参考。

一个受欢迎、口碑良好的景区往往能够被评定为高质量的景区,反之则为低质量的景区。

总的来说,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是一个综合评价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景观的吸引力、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管理和维护情况以及游客的满意度和口碑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标准,一个旅游区(点)才能被评定为高质量的景区。

希望通过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能够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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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国家旅游局]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旅游公司景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 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
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 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

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评定办法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国家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第八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景观质量、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九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第十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或提高公司(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

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

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

初评合格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A级、A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

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
至五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

AA 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四条旅游区(点)须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么舞弊。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采取全面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全面复核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

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复核
报告须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
1.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2.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3.凡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旅游区(点),可继续保持原质量等级。

凡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降低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原等级。

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AA级、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2.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如认为应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
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3.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六、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将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及时向海内外公告,并纳入国家旅游促销计划。

第二十一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标准标志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标志须置于旅游区(点)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其对外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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