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2018年)正文:----------------------------------------------------------------------------------------------------------------------------------------------------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电力企业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范围内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的技术指导。
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预防服务能力。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贮存场所;(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五)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场所。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引言地震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能够在地震发生时及时保护人们的安全,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这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背景地震是地壳发生断裂或者岩石破裂引起的振动现象。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地震频发地区之一。
为了减少地震给山东省人民带来的伤害,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措施。
1. 场所划定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地震发生时可提供安全、稳固且便于人们短期居住的建筑物或者空间。
1.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划定应当考虑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容纳人数等因素。
1.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主要场所和辅助场所两类。
主要场所应位置合理、装备完善,辅助场所为主要场所的补充。
2. 场所建设2.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地震防震建筑标准。
2.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考虑到人员疏散、应急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的布局。
2.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饮用水、食品、卫生间等,以满足短期居住的需求。
3. 场所管理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升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3.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地震发生时人们迅速找到避难点。
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如消防设备的保养、建筑结构的定期检测等。
4. 场所利用4.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平时利用和地震应急时切换的准备工作。
4.2 平时利用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地震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4.3 地震应急发生时,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避难场所,并做好现场指导和协助。
5. 场所评估5.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地震应急需要。
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地震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地震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震局2018年7月30日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土地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的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和机构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精准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可以直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可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2008年5月30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省建设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号召全省建设系统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并对我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做出部署。
为做好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一旦发生,破坏性很大。
山东是个地震多发地区,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造成了严重灾害。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十分关心并致力于解决的民生问题。
历次破坏性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编制和实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
为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抗震防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抗震防灾这项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汶川地震中发生群死、群伤的主要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生命线工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项目;(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6【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管理,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的地区和城市。
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批准。
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体系,及时研究、组织、协调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严格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广播电视、通讯、气象、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潍坊市纪念汶川地震5周年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潍坊市纪念汶川地震5周年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一、判断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A、对B、错2、城乡规划应当确定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A、对B、错3、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A、对B、错4、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A、对B、错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A、对B、错6、我国地震预报水平目前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但地震预报仍是世界难题。
A、对B、错7、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A、对B、错8、为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布,为社会提供服务。
A、对B、错9、震级和烈度都表示震源释放出来的能量多少,能量越大,震级越大,烈度也越大。
A、对B、错10、地震时,由于地震波的作用,地面水平摇晃及上下跳动,摇晃幅度随着建筑物高度的增加而减少。
A、对B、错11、震中距是指从地面上的一点到震中的距离。
随着震中距越大,也就是离发生地震的地方越远,地面造成的损失越小。
A、对B、错12、我国西部地区地震比东部地区多,但同样震级的地震一般在东部地区造成的损失比西部地区严重。
A、对B、错13、受郯庐地震带影响,我市大部分县(市、区)都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
A、对B、错14、历史上潍坊没有发生过破坏性地震。
A、对B、错15、目前世界上记录到的最大地震是1960年5月22日发生智利的里氏8.9级地震。
A、对B、错16、地震三要素分别是:发震时间、地点、震级。
A、对B、错17、历史上从未记录到破坏性地震的地方,今后也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
A、对B、错18、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强烈地震的地区,今后绝对不会发生强震。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项目;(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0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3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9日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全面做好我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2019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一)地质灾害情况。
全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193处,其中小型2017处、占92.0%,中型144处、占6.6%,大型32处、占1.4%。
2019年,全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111处(有财产损失的灾情63处、无直接经济损失的险情48处),其中崩塌47处、滑坡44处、地裂缝1处、岩溶塌陷7处、采空塌陷5处、第四系塌陷4处、不稳定斜坡3处,直接经济损失约1108.12万元,无人员伤亡。
台风“利奇马”过境期间发生灾情55处、险情48处,直接经济损失1064万元。
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济宁、德州、滨州、聊城和菏泽等9市的平原区,其中博兴县、广饶县、寿光市及黄河入海口地区发展较快,最大沉降量达72毫米/年。
(二)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
以台风“利奇马”等为代表的极端天气形成的强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其次是人为因素。
发生在济南、淄博鲁中地区的崩塌滑坡主要由大气降水引发;发生在铁路、公路、引水渠道沿线和山丘农村切坡建房的崩塌滑坡等多为工程建设引发;发生在济宁、临沂、枣庄地区的地面塌陷和平原区地面沉降主要由开采矿产资源等人为活动引发。
解读《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分类】其他正文解读《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28条,不分章节,总体上由四部分组成,现解读如下:一、《办法》立法背景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郯庐、聊考两大强震构造带纵贯南北,燕山-渤海强震构造带在半岛北部沿海通过,南黄海地震带沿半岛东南近海海域分布。
我省地震活动具有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和致灾严重的特点。
有史料记载以来,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70余次,其中,1668年在郯城发生我国东部最大的8.5级地震。
在新一轮24个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中,有3个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个重点城市涉及我省,防震减灾任务艰巨。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重视支持下,我省地震部门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全省地震监测台站建设,不断加快台站优化改造,显著提高了地震监测台网运行效能,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门类齐全、装备先进、管理规范的地震监测台网,全省地震观测系统基本实现了网络化、集成化,数字化和规范化。
全省主体地区地震监控能力达到1.7级,部分地区达到0.8级。
每年处理天然地震事件和矿震事件500余次,其中有显著性影响的地震事件10余次,省地震局连续多年获得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先进单位,在全国地震观测资料评比中连年取得优异成绩。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我省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和监测能力与先进国家或者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
各地地震监测能力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地震监控、速报和前兆观测能力明显低于东部地区;郯庐强震构造带等重点区的地震监控和速报能力仍然有待提高;地震烈度速报台网建设、重大工程强震动监测刚刚起步;部分市地震监测与信息传输能力滞后于全省发展水平,难以实现与省及周边市监测中心联网和信息共享;观测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震台站和测项受干扰程度加重。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划分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划分依据主要包括地震活动性、地质构造、地表形态、地下构造、地震危害性和社会经济因素等多个方面。
首先,地震活动性是划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要依据之一。
地震活动性包括地震频率、地震烈度、地震规模等因素,这些数据
可以帮助科学家评估地震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地震
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范围。
其次,地质构造是划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地震多发区通常位于地质构造活跃带,如板块边界、断裂带等地质
构造单位,这些地质构造单位的活动性会增加地震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在划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时需要考虑这些地质构造的影响。
此外,地表形态和地下构造也是划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依
据之一。
地表形态和地下构造的特征会影响地震波的传播和地震危
害的程度,因此需要对地表形态和地下构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范围。
另外,地震危害性和社会经济因素也需要考虑在内。
地震危害
性包括人口密集度、建筑物密集度、基础设施情况等因素,而社会经济因素包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应急救援能力等因素,这些因素将影响地震发生后的灾害程度和应对能力,因此也需要纳入划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考量范围。
综上所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划分依据涉及地震活动性、地质构造、地表形态、地下构造、地震危害性和社会经济因素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科学合理地划分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范围。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活动,以及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监测的专用仪器、建(构)筑物、观测井(泉)、测量标志及线路、通讯设施、供电及供水设施、专用道路、避雷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各种相关因素。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是指依据国家标准划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测确定的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区域。
第四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教育、旅游、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山东省地震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灾害防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便于疏散、能提供安全保障等原则。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由地震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地质构造、人口分布、建筑抗震性能等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类型包括公共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物资,包括应急照明、通信设备、医疗急救设备等,确保应急需求的满足。
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
1. 地震发生时,居民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最近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避免逃生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应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排队、报到等工作,保持秩序。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对被避难人员进行组织协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五、地震应急信息发布
1. 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地震预警、应急救援信息等,提高公众对地震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信息发布系统,方便避难人员了解最新情况。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
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鲁政字[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14〕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现就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修订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各市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认真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开展地质灾害详细勘查,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要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要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三、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规划》的要求,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明确责任单位,落实防治责任。
《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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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
”2、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反复阐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这个根本的思想原则。
3、1941年7月5日,王稼祥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解放的道路》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
4、1945年6月中共七大通过毛泽东思想进入党章,确定成为党的指导思想。
5、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毛泽东思想的科学涵义作出了进一步的更加完整和准确的概括。
6、中国共产党创建和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思想开始萌芽。
7、毛泽东思想开始萌芽的标志是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
8、土地革命战争前期,毛泽东思想初步形成。
9、毛泽东思想初步形成的标志是:提出了农村包围城市和对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基本思想的阐述。
10、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思想得到多方面发展而达到成熟。
11、毛泽东思想成熟的标志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完整论述。
12、解放战争时期和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毛泽东思想继续得到发展。
13、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思想也在曲折中得到发展。
14、毛泽东在1930年5月所写的《反对本本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第一篇反对教条主义的重要文献。
15、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文章中初步阐述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的思想。
16、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17、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
18、《辛丑条约》,使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控制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形成。
19、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根本原因在于帝国主义的侵略3020、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
21、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二大,初步揭示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2、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二大,提出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23、中国资本主义分为官僚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两部分,中国资产阶级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部分。
24、新民主主义总路线的核心是“无产阶级领导”,就是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区别于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标志。
25、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民主主义”这一命题。
26、民主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革命的必然趋势。
27、八七会议确定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提出了枪杆子出政权。
28、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的文件是《井冈土地法》29、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30、解放战争时期,“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31、毛泽东在“三湾改编”提出了党指挥枪的原则,是人民军队建设的最根本的原则,“三湾改编”开始确立了党指挥枪的原则,奠定了建设新型人民军队的基础。
32、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3、人民战争战略战术的重要原则是“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34、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中国革命统一战线的建立和发展拉开了序幕。
35、中共三大决定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民革命联合战线。
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国民革命联合战线成立的标志。
36、新三民主义:联俄、联共、扶助农工。
37、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是:新三民主义。
38、中国共产党提出与顽固势力做斗争的策略原则是:“有理、有利、有节”39、现在的统一战线的构成: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为主体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联盟。
40、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41、第一个红色政权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茶陵县工农兵政府。
42、“三三制政权”,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抗日统一战线的政权。
43、“三三制政权”,其性质是新民主主义政权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的具体形式。
44、1948年12月30日,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毛泽东第一次公开使用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
45、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完全形成的标志是《论人民民主专政》。
4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
47、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8、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
49、高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是公私合营50、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正式提出了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
51、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是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52、毛泽东思想关于党的建设最核心的内容和最重要的特点是着重于从思想上建设党。
(即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各方面建设的首位。
)53、刘少奇指出:在我们党内,最本质的矛盾,就是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无产阶级思想与农民、小资产阶级思想的矛盾。
54、中共中央七届二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执政党的建设的问题补充:1、实事求是是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提出的。
2、毛泽东的功远大于过。
3、近代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4、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是中国同盟会。
5、中共二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
6、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是《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提出的。
7、新民主主义总路线的核心是“无产阶级领导”。
8、标志着农村包围城市、武斗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理论基本形成的著作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9、“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反对本本主义》提出的。
10、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故地政策,即地租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
11、人民军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2、毛泽东指出在军队中要实行政治、军事和经济三大民主。
13、毛泽东在1974年提出了“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
14、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方案。
15、《论十大关系》正式提出了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
多选题1、毛泽东思想的继续发展突出表现在:1)总结了十大军事原则2)提出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等一整套战略策略思想3)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2、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的特点是1)科学性2)独创性3)完整性3、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理论家4、20世纪中国人民经历了三次历史巨变: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改革开放,三位伟大的人物: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5、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两次历史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1、毛泽东思想2、邓小平理论6、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原因有帝国主义的侵略和中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制度7、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有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
8、江泽民在中共15大的报告中指出,近代中国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面对两大历史任务:一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二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
9、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二大,提出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现阶段的革命纲领是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使之成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10、中国无产阶级特殊的优点:1、中国无产阶级受剥削、受压迫最深,革命性最强2、和农民联系紧密,便于和农民结成亲密联盟3、人数少,集中便于组织。
11、中国无产阶级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
12、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四个组成阶级:1、工人阶级2、农民(坚固的同盟者)3、城市小资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4、民族资产阶级(革命的动力之一)。
13、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
14、新民主主义的三大经济纲领:1、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内容,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经济纲领之一)2、没收官僚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3、保护民族工商业。
15、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构成:1、国营经济2、合作社经济3、私人资本主义经济4、个体经济5、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16、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基本特征:1、民族的2、科学的3、大众的17、1928到1930年间,毛泽东所著作关于中国前途的文章有《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18、1931年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19、人民军队的三大任务:打仗的任务、作群众工作的任务、开展生产建设的任务(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20、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三个基本原则:1、官兵一致的原则2、军民一致的原则3、瓦解敌军和宽待俘虏的原则。
21、毛泽东军指出军队也需要民主,在军队中要实行政治、军事和经济三大民主。
7622、中国革命四大统一战线:1、国民革命联合战线2、工农民主统一战线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4、人民民主统一战线23、国民革命联合战线的组成包括: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24、土地革命时期,工农民主统一战线的构成: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
25、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构成: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还有大地主大资产阶级26、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构成: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其他爱国分子、少数民族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27、坚持和发展统一战线的基本方针原则有:1、无产阶级在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的原则2、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利用矛盾,团结多数的原则3、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8、统一战线的策略总方针是:“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
29、周恩来首先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
”30、“三反五反”:三反是反贪污、反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是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31、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经过了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两个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