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措施
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措施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商贸流通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加快商贸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商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做大批零总量(一)对限上入统(含当年新运营入统)的商贸企业,根据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率按10%-30%(含)、30%-60%(含)、6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1.5‰、2‰的奖励。
对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上述奖励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二)对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入统(含当年新运营入统)商贸企业,给予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2‰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二、鼓励连锁经营鼓励我区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区外增开门店,做大企业零售总量,对其在区外开设的门店且销售额及税收归集我区,给予其区外所有门店销售总额2‰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一)对自行参展的企业、商家,在其展会开始前申请的,经审核可给予一定的参展展位费用补贴:限上入统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3次,每次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50%,其中限上入统汽车销售企业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其他限上入统企业每家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8万元;限下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30%,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
(二)商贸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非商贸主题的各类展销活动,相关补助标准由活动组织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另行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相关职能部门四、支持开展各类综合性商贸活动鼓励社会机构(协会)或商贸企业组织我区商超、汽车销售、跨境电商等商贸企业在我区开展由多家商贸企业参加的综合性商贸活动,可给予商贸活动主办方不超过80%的活动费用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各街道五、支持企业融资(一)对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当年度的融资担保费,按其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可获得的担保费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6
•【字号】綦江府发〔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府发〔2016〕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全区200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区级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17件)
2.重庆市綦江区街镇(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83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委2019年第108次常委会、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9〕2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江北区用于配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方向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起点打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创造、高标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高层次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生态等方面工作,设立知识产权创造计划、知识产权金融计划、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计划、知识产权服务计划。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东莞中小学教师笔试真题2024
东莞中小学教师笔试真题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教师个人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原则等一系列评价体系,对自己的道德所进行的一种自我认识和自我判断的方法是()。
A.学生评价法B.自我评价法C.社会评价法D.加减评分法【答案】:B2.()是学生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A.性的不可侵犯权B.人身权C.受教育权D.名誉权【答案】:C3.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把握世界的形式,它是通过道德原则和规范向人们提供用善和恶来评价、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这说明道德的特点是()。
A.更大的稳定性B.广泛的社会性C.独特的多层次性D.特殊的规范性【答案】:D1/ 154.在教学实践中,在学生学习困难的学习课题时,根据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的关系规律,教师一般来说不应该()。
A.给学生更多的学习时间B.心平气和地慢慢引导学生C.让学生在竞争性强的环境中学习D.创设自由轻松的课堂学习气氛【答案】:C5.一般来说,小学阶段相当于人生发展的()。
A.幼儿期B.少年期C.童年期D.青年期【答案】:C6.以学生所在团体的平均成绩为参照标准,根据其在团体中的相对位置(或名次)来报告评价结果的评价方式称为()。
A.常模参照评价B.配置性评价C.形成性评价D.标准参照评价【答案】:A7.某高职毕业生被推荐到清华大学基础工业训练中心任教,为本科生讲授实践课。
职业学校毕业生给顶尖高校学生讲课,这说明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价值和社会认同度越来越高。
我国职业教育能取得今天的发展,与近代教育发展中大力提倡发展职业教育的职业教育之父——()是分不开的。
A.杨贤江B.蔡元培C.陶行知2/ 15D.黄炎培【答案】:D8.下列对价值的认识错误的是()。
A.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是形成价值关系的前提B.价值总是包含着客体与主体需要的某种肯定意义C.价值不能考察人生价值D.价值的哲学意义是一个关系性的范畴【答案】:C9.我国的学校,到()时期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备,形成了国学和乡学并存的学校体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江北府办〔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5〕1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5日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发展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发展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发展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以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为辅,投资于我区新增长点(专业服务业、健康养老业、信息服务业、新型金融业、文化旅游业、口岸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等)等产业及创业创新。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区级相关部门建立发展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批准重庆卓昇置业有限公司为我区发展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发展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段远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开发区17号。
法定代表人龙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全钰,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禾,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林祖锋;被上诉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红梅、委托代理人罗全钰、刘晓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在第25类的“段记”服装商品商标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段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的“段记”商标与被告的“段记”商标是相类似类别中的相似商标,两“段记”商标已形成混淆,自己注册“段记”在先,实际在服装商品类使用“段记”商标在先,是注册服务商标“段记”的合法权利人。
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抢先注册于25类的具有影响力的“段记”商品商标,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恶意抢注,自己未在服装类注册“段记”商标属重大误解,其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以实际使用“段记”字号和注册并实际使用“段记”商标在先为由而提起反诉,认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在后的“段记”商标与自己注册在先的“段记”商标是相近似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151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20年11 月11日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及监督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从区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促进运用、绩效评价、逾期不受”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在本辖区内并纳税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知识产权资助(一)发明专利资助1. 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给予每件0.5万元的资助。
2. 通过购买、转让等形式获得区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同一市场主体当年资助不超过5件。
3. 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的50%资助当年年费。
4. 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件,同项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渝市监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物价部门,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科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四个扎实”要求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把贯彻落实《措施》作为学好用好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抓好学习宣传。
市局法规处要及时编制《措施》政策解读,宣传处要组织好《措施》的宣传报道,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措施可及性。
各区县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物价部门要组织好干部职工培训,确保《措施》学习到位、理解到位、执行到位。
三要加强基层指导。
市局相关处室要结合民营企业走访服务,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指导基层单位执行好、落实好《措施》,帮助解决《措施》执行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要强化督促检查。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走访调研活动,对基层单位学习、宣传、执行《措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局办公室要把《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系统重点工作任务督查内容,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12月14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四个扎实”要求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守成与创新的关系、出政策与抓落实的关系、亲清政商关系,更好发挥市场监管服务职能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努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特制定以下措施。
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发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包括专利奖励、商标奖励、著作权奖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奖励和软件著作权奖励等。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和发放,重点鼓励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奖励第五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要技术创新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专利奖励。
第六条专利奖励根据专利技术的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不同档次。
第七条专利奖励的评定由专业评审团进行,评审团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评选原则公开透明。
第三章商标奖励第八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给予商标奖励。
第九条商标奖励根据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不同档次。
第十条商标奖励的评定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标准包括商标注册情况、品牌推广效果等。
第四章著作权奖励第十一条对具有原创性和艺术性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给予著作权奖励。
第十二条著作权奖励根据作品的创新程度和社会影响力,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不同档次。
第十三条著作权奖励的评定由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标准包括作品原创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等。
第五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奖励第十四条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布图设计奖励。
第十五条布图设计奖励根据布图设计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应用价值,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不同档次。
第十六条布图设计奖励的评定由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包括布图设计技术创新程度和市场应用情况等。
第六章软件著作权奖励第十七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著作权,给予软件著作权奖励。
第十八条软件著作权奖励根据软件著作权的创新程度和市场应用效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不同档次。
2022年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2022年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下列选顶中,体现了“关键部分的功能决定了整体的功能”这一哲学道理的是:A.合抱之木,生于毫末B.一着不慎,满盘皆输C.百足之虫,死而不僵D.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答案】:B2.通货膨胀本质上属于一种收入再分配效应,假定在2017年甲国爆发了持续性的通货膨胀,下列关于通货膨胀对于不同人群的影响表述错误的是()。
A.有利于债权人B.不利于靠固定工资维持生活的人C.有利于房产持有者D.不利于储蓄者【答案】:A3.对应错误的是()。
A.社稷·国家B.三尺·史书C.婵娟·美人D.桑梓·家乡【答案】:B4.假如你的一首五绝诗被杂志社采用,按照正文部分每字5元来计算,你应得多少稿费?()A.100元B.200元1/ 11C.50元【答案】:A5.王某欲在其居住的小区建立一个私人诊所,故向该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王某交予的材料不齐全,但没有当场告知,而是在过了6日后电话通知王某补全材料,王某补全材料后市卫生局受理了该申请,后来小区居民得知王某欲建诊所的消息,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
王某因此提出听证的申请,卫生局同意并在10日内组织了听证,经过听证程序后,卫生局依法作出准予的行政许可。
下列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是:()。
A.卫生局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王某交予的材料不齐全,但没有当场告知,而是在过了6日后电话通知王某补全材料的行为B.卫生局受理王某的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C.王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D.王某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王某承担【答案】:B6.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带来的影响,不包括()。
A.强化人们的通胀预期B.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C.增加转移支付的总量D.缓解物价上涨的影响【答案】:C7.自然科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A.属于特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B.属于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C.属于思想上层建筑D.属于没有阶级性的上层建筑【答案】:B2/ 118.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除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外,还有()A.办事公道,廉洁奉公B.办事公道,服务群众C.公平公正,廉洁奉公D.服务群众,公平公正【答案】:B9.向别人介绍自己的弟弟妹妹应该用下面哪种称谓?()A.家弟家妹B.舍弟舍妹、息弟息妹【答案】:B1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4.3%,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8.3%,影响CPI上涨约3.7个百分点。
2022年广州市南沙区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22年广州市南沙区事业单位历年考试试题及答案(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素有“世界屋脊”之称的是哪个民族?()A.傣族B.回族C.水族D.藏族【答案】:D2.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世界人民为战胜法西斯,建立了广泛的反法西斯同盟,该同盟形成建立的标志是()。
A.《波茨坦公告》的发表B.《大西洋宪章》的发表C.《开罗宣言》的签署D.《联合国家宣言》的签署【答案】:D3.以“省什么别省品质,买什么别买担心”作为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表明该公司是在利用消费者的()引导消费者。
A.求异心理B.从众心理C.求实心理D.攀比心理【答案】:C4.木版年画发源于四大名镇中的哪个?()A.佛山镇B.景德镇- 1 -C.汉口镇D.朱仙镇【答案】:D5.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决定了它的发展必然()A.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B.有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C.有利于发展中国家D.有利于所有国家;【答案】:B6.下面哪个是农历五月的别称?()A.杏月B.荷月。
C.榴月D.桃月【答案】:C7.下列关于职业道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职业道德与人格无关B.职业道德从一个侧面反映人的道德素质C.职业道德的提高与个人利益无关D.职业道德的养成只能靠教化【答案】:B8.在下列的说法中,正确表述了人的价值的观点的是()。
A.人的价值是权利和义务、享受和奉献的统一B.人的社会价值大小取决于人的社会职务的高低C.人的自我价值是社会价值的表现D.讲奉献就会抹杀人的自我价值【答案】:A9.国民经济核算是以整个国民经济或()为对象的宏观核算。
A.国内生产总值B.资金实物流量C.国民收入- 2 -D.社会再生产【答案】:D10.中秋赏月是中国传统习俗,文人墨客更是留下了许多关于中秋月的美好诗词。
下列诗词中,与中秋无关的是()。
A.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B.平分秋色一轮满,长伴云衢千里明C.问讯吴刚何所有,吴刚捧出桂花酒D.一轮秋影转金波。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渝工商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08]5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属局:《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拓展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使用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我市的名称登记机关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局核准和市局认为应当由其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区、县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
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
”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
(二)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营经济的发展,必然极大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速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创造就业岗位,增加政府财税和城乡居民收入。
民营经济的发展,必然优化所有制结构,优化配置资源要素,提高市场化水平。
民营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三)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是光荣的建设者。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管理、从业人员是光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支持他们追求和创造财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褒奖他们的社会贡献。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02•【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一)有三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商标代理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根据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市局对《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渝工商发〔2006〕1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第一节信用分类标准第五条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取消命名部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取消命名部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02
•【字号】渝人社办〔2023〕340号
•【施行日期】202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取消命名部分市级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3〕3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相关要求,重庆璧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11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因不能提供稳定的经营场地、孵化运营困难等原因,不再具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设立条件,经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评,市人力社保局复核,现对重庆璧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11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取消命名,并予以公告(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取消命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名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附件
取消命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名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境外注册,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商标兴区战略的意见》(江北府发〔201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在江北区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奖励。
获得国内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内商标注册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核准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称境外商标注册是指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商标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商标奖励补助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原则。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部分发放。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奖励和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和部分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补助: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60 万元;
(二)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8万元;
(三)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每件补助2000 元;
(四)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补助1万元。
第九条区工商分局在每年3月1日—6月30 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补助申请。
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商标奖励、补助申请表;
(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商标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未在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可以延长30日,在延长期限内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符合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奖励或境外注册商标补助条件的,由区工商分局提出奖励或补助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奖励或补助资金拨付给商标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