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权还重要吗(执行重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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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津高法〔2015〕258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津高法〔2015〕25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为了规范首封法院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产生争议时的协调处理工作,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本解答业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43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全市法院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在实践中统一认识、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执行效率。

本解答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特此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首封法院是指在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中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在执行中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法院。

优先权执行法院是指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法院。

在首封法院无法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或者消极处分查封财产的情形下,如果优先权执行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因此产生争议的,依照本解答处理。

一、处分查封财产的原则是什么?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因处分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首封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

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

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

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作者:蒋志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因首轮查封法院长时间不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因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致使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案件频繁出现,亟待进行研究。

关键词:首封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处置权;执行管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57-02作者简介:蒋志伟(1984-),男,河北秦皇岛人,硕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问题的引出2014年6月,重庆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由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屋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反担保,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向银行偿还借款,致使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该银行支付了代偿款400余万元。

因甲公司无法清偿该代偿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甲公司抵押给乙公司的两套房屋已先被其他法院查封,且首轮查封的B法院系因保全案件作出的查封,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A法院对该两套房屋并无优先处置权,而享有优先处置权的B法院因该保全案件尚在审理中亦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这导致了乙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

因种种原因标的物长时间无法处置,损害的不仅仅是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甚至于被执行人的利益,因为抵押物在未执行之前,被执行人的债务利息在不断增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相应增加,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债务也相应增加,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的份额随之减少。

转载:观韬视点执行程序中的查封顺位与分配规则

转载:观韬视点执行程序中的查封顺位与分配规则

转载:观韬视点执行程序中的查封顺位与分配规则序言: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中存在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下称“轮候法院”),与之对应的即是首封债权人[1]、优先债权人[2]、轮候债权人[3]。

现笔者主要就各法院之间就查封财产之处置权移送、财产分配规则试论述如下:一、处置权移送的发生执行程序中,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之间存在如下情形时将发生被执行财产处置权移送:1.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处置权移送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下称“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债权法院可要求首封法院就查封财产移交处置权之情形如下:1.1 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关于60日期间的起算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下称“保全规定”)第十七条确立了查封期间连续计算的原则,即: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

即60日期间的计算自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进入执行程序中开始计算。

(2)《保全规定》不调整未进入执行程序的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的处置权移送问题。

但如果首封法院在查封财产后的60天内未进入执行程序,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之观点“当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时,如果首先查封为保全查封,首先查封法院应立即移送。

”1.2 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如在(【2016】最高法执协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申请执行案中,最高法认为“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案件的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除关干宙理涉执行后!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3月1日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原则(一)充分保障救济权利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释》在吸收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比如《解释》第二条适度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门槛,第五条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国家赔偿的例外权利,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将实际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上述规定对于已在执行程序中权益遭受侵害的赔偿请求人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

(二)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在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解释》的出台会使得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动辄得咎。

其实不然,纵观《解释》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规定,出发点均立足于执行实际和赔偿实际,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而非追偿追责。

比如,《解释》中关于违法归责和过错归责多元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排除情形等规定均体现了依法支持合法执行行为,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的原则,有效避免因“手臂过长”而妨害执行工作之可能。

又如,《解释》中关于救济途径的衔接规定系以执行救济优先为原则,最大限度上在原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充分尊重执行部门的先行判断。

同时,对不予认定执行错误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合理划定执行工作的责任界限。

(三)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二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故国家赔偿兼具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双重功能。

如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国家赔偿对监督执行工作的优势日益显现,不失为纪检监督和执行部门自身监督以外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相对超脱的第三方,通过对个案的具体、深入和全面审理,往往能够发现执行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从而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问题探究

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问题探究

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问题探究一、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工作的发展现状所谓涉刑事查封不动产执行,是指刑事案件在涉案不动产上的查封系轮候查封,而该涉案不动产即将或正在被首封案件处置’。

如果首封案件同为刑事案件,则按照正常序位处置即可;如首封案件为民事案件,则涉及民刑交叉情形下的执行问题,目前争议较大。

有法院认为,无论首封者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也不论涉案不动产上有无刑事案件查封,均应按照查封顺序依次往下执行,由顺序最靠前的查封者获得处置权,并以此顺序进行财产分配;也有法院认为,如果首封者为民事案件,轮候查封中有刑事案件,则首封案件承办人应中止执行,等待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并根据其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置:若涉案不动产被认定为赃物,则终止相关执行措施,否则,则恢复评估、拍卖等流程。

还有法院认为,当民事首封与刑事轮候查封并存时,应由首封案件的承办人与刑事案件的承办主体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后再行处置。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以上做法在各地均有体现,且很难说哪一种占据主流地位。

而对待涉刑事轮候查封的不同态度,亦直接决定了相关主体的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维护:第一种做法无疑能够使涉案不动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第二种、第三种则极易造成执行拖累,导致首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救济变得遥遥无期。

在此情况下,对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问题进行探究,对于统一认识、畅通协调渠道、提高强制执行效率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问题的主要争议当不动产上同时存在刑事和民事查封,而民事查封又为首封时,刑事查封有无阻却民事执行的效力?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现象,却在不同法院之间呈现出完全相反的处置方式。

具体表现为:有的案件承办人只要发现不动产上有刑事案件查封,即中止执行,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即使该刑事查封为轮候查封;有的案件承办人则不考虑是否有刑事案件查封,只要自己是首封,则直接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处置。

协力法规七地法院出新规有条件地突破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

协力法规七地法院出新规有条件地突破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

精心整理【协力法规】七地法院出新规有条件地突破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2016年最新)导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一直是担保债权人规避风险的有力保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及时查封担保物更是当务之急。

然》12(分别是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山东),现按突破程度由大到小介绍如下:1上海高院2014年,上海高院出台《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沪高法[2014]33号),规定了确定查封财产处分法院时需遵循方便执行、终局执行、无益拍卖禁止、公平保护四原则。

同时明确,如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均系上海法院的,原则上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但首封法院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清偿担保债权和执行费用后依然有剩余可以清偿首封债权的除外。

(试内,将标的物交由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拍卖并主持分配,但该标的物仍由首封法院继续查封。

发生争议的,由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福建的规定最为简单,但对首封权的突破程度最大:取消了首封优先权;赋予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物的优先处置权;查封物处置权的移交程序也十分简便,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只需通知首封法院即可,无需出具协调函,也无需征求首封法院同意。

3江苏高院2013年,江苏高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首封法院在执行查封(诉讼中的查封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转化为执行查封)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对于不能长期保存的物品在合理时间内)无对查封物(包括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动产、财产权利)的处置权,规定原则上由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查封物,但首封法院已启动房地产评估或拍卖程序且处分房地产价值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分配变价款的除外。

同时规定,首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或不同意移送处分权的,不影响处分权的移送。

从江苏高院规定的演变可以看出,2013年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首封优先权为原则,以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优先权为例外;例外情形只规定了一种,即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物,未涵盖其他情形,对担保债权人保护力度较弱。

首次查封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首次查封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上)首次查封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卢柯帆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当同一债务人受到多个债权人追偿,除享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可申请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查封财产。

故在执行阶段中,会出现首次查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并非同一法院,且未同时进入执行程序时,如何协调各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以及当首次查封解除后又恢复情况下,是否仍为首次查封,或是自动转化为轮候查封顺位等等问题。

笔者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逐一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探究。

关键词:首次查封;轮候查封;查封顺位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231-01作者简介:卢柯帆(1994-),女,土家族,四川攀枝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中国人权法。

一、案情介绍A法院基于股票作价抵偿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裁定将股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某。

利害关系人李某提出异议称:该抵偿行为侵害了其申请保全查封的利益,因在另案中,B法院裁定冻结股份。

自抵偿裁定作出后,B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后李某以抵偿裁定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A法院的执行裁定,后A法院将抵偿裁定与为办理抵偿过户而作出的解除冻结裁定一并撤销了。

现李某申请复议,认为不应当撤销解除冻结裁定,即使撤销了也无法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

该案争议焦点是当首次查封解除后恢复,是仍为首次查封,还是自动转化为轮候查封的问题。

二、争议问题评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首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法院或轮候法院移送查封财产处置权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A法院作为首查封法院,申请执行人为办理抵偿过户而解除了冻结,现撤销了抵偿协议和解除冻结裁定,但其是否仍为首次查封,还是转化为轮候查封顺位,法律并无细则规定。

首封债权究竟该如何分配?附7地区具体执行标准保全与执行

首封债权究竟该如何分配?附7地区具体执行标准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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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债权可以适当提高分配比例,但原则上不超20%作者:李舒李元元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延伸阅读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最高院与强制执行有关的100个疑难法律实务问题及裁判观点汇总与强制执行有关的669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广受关注。

无论是执行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下,案外人救济途径的选择和权利性质的认定,实践中都存在大量争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数千个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处理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保全与执行公众号连续推送100篇,以飨读者。

阅读提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相比,最先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线索、最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往往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程序中查找财产的困难,根据公平原则,执行法院一般会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在平均债权比例的基础上对首封债权人作出一定比例的倾斜。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均对普通债权之间如何清偿以及优先采取强制措施的普通债权如何清偿作出了规定,但是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具体适用中均有不同认识,部分地区高院也相继出台了不同的规范文件。

关于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在执行阶段处置及分配财产规定的解读

关于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在执行阶段处置及分配财产规定的解读

关于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在执行阶段处置及分配财产规定的解读一、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间关于查封财产处置权的协调一般而言,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下称“首封法院”)将首先进入执行程序。

但当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已进入执行的轮候查封法院下称“轮候法院”)亦在首封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前后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时,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同时适当平衡首封债权的首封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5)》(下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下称“《保全规定》”)分别规定了首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法院或轮候法院移送查封财产处置权的不同情况。

(一)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间关于查封财产处置权的协调当查封的财产为非争议标的时,若首封法院率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则该法院作为首封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若首封法院一直不对查封财产做出处理,根据《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即《批复》对该条的适用设立了一个前提,需在“执行过程中”探讨移送的问题,那么,对该条规定中60日期间应当自保全查封时起算,还是自保全查封转为执行查封时起算?如果首封法院一直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且未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是否仍有权依据《批复》请求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后公布的《保全规定》中确立了查封期间连续计算的原则。

《保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

其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申请执行案执行协调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批复》进行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协调时,也明确了“首先查封包括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实务解析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实务解析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实务解析一、前言“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难题,对于当事人而言,取得生效判决并非是其最终目的,判决得到最终实现方为其寻求司法救济之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可见,国内司法实践遵循的是“首封法院处置原则”。

然而,对于存在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债权(以下合称“优先债权”)的情形,该原则却有可能引发执行困境。

例如,被执行人A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被B法院首先查封(以下简称“首封”),同时,C法院因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的D的申请进行了执行立案。

在此种情况下,B法院作为首封法院,有权处置该房产,而C法院无权处置该房产,只能由D向B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D享有的优先债权金额等于或大于抵押财产变现价款的情形下,在B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时,因为D优先受偿,将导致B法院的申请执行人实际上无法受偿。

实践中,B法院的申请人通常会要求优先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优先受偿的份额作出一定让步,方才同意向B法院申请执行该财产。

这就导致:有权处置的没动力处置,有动力处置的无权处置的执行困境,形成现实的“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及执行路径,本文拟结合该批复、相关司法判例及笔者的相关案件代理经验,对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操作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路径。

二、关于《批复》的规定梳理(一)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为例外对于执行财产的处置权,根据《执行规定》第九十一条以及《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由首封法院负责执行财产的处置与控制。

关于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注意收藏)

关于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注意收藏)

山东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2020.12)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实施行为,统一执行审查尺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连续编发了两期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对全省执行工作进行指导。

三季度以来,执行局执行三庭对全省法院集中报送的执行疑难问题进一步汇总并解答,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编印了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供全省法院参考。

如法律、司法解释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一、执行程序问题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在对到期债务申请执行后,执行期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是否仍应对新到期的债务申请执行?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分期或一并申请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对新到期的债权应另案申请执行。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务人承担债务,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执行其他债务人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还是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应按照新收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应按照恢复案件予以立案。

3、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的,应如何处理?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对后履行义务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以申请执行的条件不成就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如履行义务性质相同,应视为同时履行;如履行义务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义务的性质确定履行顺序,即行为义务先于特定物交付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特定物交付义务先于金钱给付义务。

4、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达成或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引起执行时效中断?答: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债务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在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高院新规: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重要疑难问题解答广东高院

高院新规: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重要疑难问题解答广东高院

高院新规: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重要疑难问题解答广东高院本文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近一段时间以来,就执行案件中具体操作和实践的诸多细节问题,各地方法院/高院陆续出台了大量意见,以便执行部门/执行员参照,进而统一辖区内的法律适用。

这些新规定主要集中在保全及担保、执行异议、执行分配、共有财产处置、在先查封的处理、执行分配等重要且疑难复杂的问题上。

2016年3月3日广东高院执行局公布了对12个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的统一解答意见,供全省法院在办理有关执行案件中参考。

这是各省高院中关于执行意见的最新一篇,也汲取了其他各地法院规定由有价值的思路和理念,具有很强的实务指导价值,值得实务界同仁关注、学习和研究。

其他各省市地区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将陆续整理发布。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问题一、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是否应当提供等额财产担保?处理意见: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情形,酌情判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是否足以赔偿因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非要求担保人必须提供与执行标的额相等数额的担保。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按照此规定,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而提供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产生的损失提供担保。

执行法院审查适用法律时应区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规定。

不动产被他人首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被他人首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被他人首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被他人首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抵押物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抵押人所涉纠纷太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情况。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抵押物被他人首封的情况下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这往往会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给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处置权造成诸多不便。

本文从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他人首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

01另行首封对抵押权人带来的风险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会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和成本。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风险:风险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进程受到限制。

从司法实践看,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过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执行”。

在首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进行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上述过程抵押权人无法掌控,特别是在被跨省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抵押物更加难以处置。

风险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

在抵押人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处置比通过法院处置的效率要高,而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

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购房合同首封轮候查封顺位

购房合同首封轮候查封顺位

一、合同双方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标的物1. 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标的物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标的物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4. 标的物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首封、轮候查封顺位1. 首封:甲方保证标的物不存在查封、抵押、诉讼等情况,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物被查封、抵押、诉讼,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损失、解除合同等。

2. 轮候查封:若在合同签订后,标的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乙方有权申请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的顺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先申请的轮候查封优先于后申请的轮候查封;(2)在同一顺位中,先登记的轮候查封优先于后登记的轮候查封;(3)轮候查封的顺位不影响标的物被查封后的处置顺序。

四、查封财产处置1. 若标的物被查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查封证明、协助执行等。

2. 查封财产处置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优先受偿的债权;(2)首封债权;(3)轮候查封债权;(4)其他普通债权。

3. 若查封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乙方有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要求甲方提供其他财产清偿剩余债务。

五、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标的物被查封、抵押、诉讼,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损失、解除合同等。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标的物被查封、抵押、诉讼,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首封,迟迟不处置,怎么办?【法律相关】

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首封,迟迟不处置,怎么办?【法律相关】

一、问题的由来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作为债权人经常会遇到已经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进行查封的情况,尤其是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其普遍。

抵押担保作为一项债权保障措施,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应用非常广泛,其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不会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其影响的是抵押物的处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阶段,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原则应当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进行,但首封法院如果迟迟不进行处置,会给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今天,我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对该问题的法律分析(一)抵押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二)抵押权要想实现抵押物一定要“变现”《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

正如前面所述,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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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权还重要吗?——当然啦!(2016-06-13)
首封权是程序权利,先占此项权利者赢得对查封物的首先处置权。

优先债权是实体权利,银行贷款放出去了,此贷款有抵押物担保,未来抵押物拍卖了,银行是第一顺序受偿人,贷款金额即优先债权。

此外,优先债权包括各种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各类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如质押权、留置权、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及航空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

优先债权是财产处分后的第一受益者,但得等首封权人处置完查封财产后再分配。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明确了首封权与优先权发生冲突时的协调原则,有人认为这变更了查封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原则,首封权不再那么重要了。

其实不然,《批复》仍坚持了首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大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形下,为保障执行效率,才由优先债权法院处分,而且,若没有优先债权存在,就更是“首封为王”了。

首封权人对抗优先债权人的诀窍是“快”,效率优先。

比如龟兔赛跑,兔子首封财产后,得抓紧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开始拍卖或变卖财产,如果一刻不停歇,乌龟(优先权人)一般是追不上兔子的。

原因是一般情况下,乌龟会想,无论谁有财产处置权,反正最后也是先给我分,急啥。

在保全和诉讼程序上往往落后于兔子。

如果兔子再利用首封话语权耍点小聪明,乌龟也只能给兔子让点利了。

小编主和不主战,但万一到了山穷水尽的境地,该出手时要出手。

本文着重讨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如何运用首封权化解不良,其中的债务人以企业法人为例,且不会因资不抵债导致破产。

债务人是个人的,留待今后分解。

有人问了,既然财物最终属于优先债权人的,人家吃肉,我还不一定喝到汤,费那个神干嘛?
关于查封的奥妙,这里边儿讲究就大了,首封债务人财产后,至少可从以下五个途径增信减额:1.被查封财产价值大,未来执行变现的价款只要超过各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即便财产处置权移交回优先债权法院,剩下分配款项就是首封权银行的了。

尤其那些行情火爆地区的房地产,或上市公司股权,也许查封时估值不是那么高,变卖时飞涨,连吃肉带喝汤,首封权银行完全有可能全额受偿。

2.倒逼债务人想辙筹款,赶紧还贷款。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财产被法院查封直接影响债务人的信用报告,还有喘息机会的债务人赶紧筹钱还款以求解封,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银行也好跟上边儿交代,保不齐一口气喘上来了,大家争相贷款呢,债务人就活下来了。

还有一种情况,首封权银行查封的是干净资产,如果够机灵,事前作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封的是潜力股,如去年年初的深沪上市股票或深圳龙岗的商品房,恭喜,那就发达了,债务人本来攒着这些弹药准备做大杠杆融资呢,这一捣乱,赶紧的,剜肉补疮都会打发这"瘟神"走,或增信或减额,首封权银行的债权就保全了。

3.优先债权人被逼急了,掏点买路钱,首封权银行多少也赢了
一是首封权银行不看好债务人的未来,但优先债权银行看好,人家的授信报告就在“三堂会审”的路上呢,双方来个君子协定,或债务人承诺未来在优先权银行的融资用以归还首封权银行的贷款,这属于赚大发的。

二是债务人确实回天无力,被查封财产变现价值刚好够优先权债权人的本息,但符合利息减免的相关条件,优先债权银行愿意将这部分利益让渡给首封权银行,这属于小赚,不过,比渣没了好。

4.法院的审理和执行程序其路漫漫。

拿到首封权后,等于执掌了其他债权人的谈判牵头地位。

可以开个圆桌会议,协商由债务人授权给首封权银行在市场变卖被查封财产,找个好买家,大家一起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一边交易一边解除查封和抵押,此为多赢。

5.首封资产可作为资产转让的价格考虑因素之一。

首封权银行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相应的诉权及查封权益会由资产公司继受,因首封大幅提高债权谈判地位的,如首封财产的变现价值远超过排序在先的优先权债权的,资产公司会考虑此因素并相应提高债权
受让价格。

《批复》的四个核心要素:1.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2.同时符合了以下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

2.1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2.2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
2.3自首封权人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2.4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3.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4.对于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首先查封债权,应按其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关于第4点为首封权人预留份额,为方便理解,举个栗子吧:如债务人为企业法人,被查封的房产上有一个建设工程优先款债权人甲、一个抵押权债权人乙、一个普通银行债权人丙但首封了上述房产。

甲最先进入执行程序,通过协调受理丙案的法院,拿到了房产处置权,房产拍卖了人民币1000万元,扣除执行费用,甲全额受偿本息200万元,乙轮候全额受偿本息500万元。

此时,丙还未拿到生效法律文书,甲案受理法院应将剩余近300万元作为丙的预留份额,丙拿到生效文书,可直接向甲案受理法院申请分配。

假设丙没有首封权,债务人也无其他已获得生效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剩余款项应划拨回债务人;如首封权人是丁,债权超过300万,丙为第二顺位查封人,这故事里就没丙啥事了。

如何理解上述《批复》呢?一般情况下,由首封权法院处置查封资产,只有同时满足第2点里移送的四个条件,财产处置权才能移交给优先权人,简而言之:没伞的孩纸快快跑就对了。

1.无优先权的债权银行看形势不对,手里的武器无法制约债务人,应立即启动财产保全,并迅速穿越审判或仲裁程序,拿到执行裁定,拍卖公告。

如此,有可能跑得过优先债权人的法律进程,这样,掌握财产处置权,守株待兔,等人上门谈让利吧。

2.即便首封权银行后边的确权和执行程序慢,如优先权人已进入执行阶段,首封权银行启动的是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最起码债务人或优先权人得紧张一番,首封权银行完全可以循本文开篇的五个途径,一个个想招。

3.若优先债权法院要求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得向后者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若两家法院有争议,要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若两家法院分处不同省份,花落谁家还不一定呢。

首封权人还是大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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