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权归那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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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解释权归那个部门
要让先富起来的这一部分人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去帮助那些贫穷落后的地区,实现我国全面小康的社会是有一定难度的,但过大的贫富差距肯定是会干扰到国家的稳步发展的,所以很多问题还是要从宪法作为源头来开始逐步整治的。而且说到我国的宪法,其实,宪法解释权归我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
要让先富起来的这一部分人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去帮助那些贫穷落后的地区,实现我国全面小康的社会是有一定难度的,但过大的贫富差距肯定是会干扰到国家的稳步发展的,所以很多问题还是要从宪法作为源头来开始逐步整治的。而且说到我国的宪法,其实,宪法解释权归我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
一、我国宪法解释权归那个部门?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是一种立法性的宪法解释权。基于全国人大对宪法只拥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仅拥有“解释” 权,所以两者均无原创性的制宪权。但是“修改权”也是制宪权的一部分,因为宪法修正案就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效力。而宪法解释案却不能被视为宪法典的有机构成。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宪法解释,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案只能属于“法律”。这种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法律”案的立法形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情形下通过。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这下大家应该对我国宪法解释权归那个部门所有的这个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了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其实非常权威的,把根本法的解释权归属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当中,也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其实从来就是全体民众当家作主的,还有宪法的立法解释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