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式样本_1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现代通信领域,移动基站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是,在选址时需要考虑基站与周围居民的安全距离,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影响。
本文将探讨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距离基站在工作时会发射无线电波,其信号强度随着距离而递减。
安全距离是指在基站发射的电磁波已经递减至安全范围内的距离。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基站发射的电磁波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与信号强度和频率有关,建议对基站的安全距离进行科学评估,以确保信号强度满足人体健康标准。
通常,基站的安全距离与电磁波的频率、信号强度、基站高度、天线安装高度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基站的安全距离应根据不同的频段进行评估,并应考虑居民周围的环境、建筑结构、地形地貌等因素,以确保在基站发射电磁波的同时对人体健康没有潜在的危害。
国际上,根据不同频段的电磁波强度和危险程度,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距离标准。
例如,欧洲议会制定的《无线电频谱政策》就规定,人类无法承受每个频率的电磁波强度超过受限的参考水平(RF)。
根据频率和RF值,可以计算出基站的安全距离。
在中国,国家电磁波安全标准和基站安全管理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也详细规定了基站的建设和工作安全距离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和电磁波的影响,国内外的法律法规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国内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信业者的无线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防止对人体的有害干扰。
2.《电信设施环境保护规定》(工信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新建或者改建的无线电通信基站等电磁波辐射源,其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应当具备对人类健康无害的保护措施。
3.《电磁波辐射防护规定》:规定了不同频率电磁波影响人体健康的参考值和限值,并规定了不同频率电磁波的安全距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安全要求,合理设置经营门店和广告设施等。
安全管理之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管理之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如今以物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基站成为信息网络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其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且建设过程也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网络安全和人身安全。
基站选址基站选址是基站建设最重要的一步,其选址的安全距离也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基站辐射的范围是一个圆锥形,在不同频率的信号传输下,其辐射范围不同,且会发射不同的电磁波辐射。
基站安全距离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对周围环境和人类的安全影响最小化。
基站安全距离基站安全距离是指距离基站以一定距离的区域或者范围,基站在该区域内辐射能量密度水平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应采用的相关标准。
在建筑密集区域中的小型基站,距离的设定应符合国家公布的规定,对于较大范围的基站,应具体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密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规定。
基站安全距离的法律法规针对基站建设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电信设施保护条例》、《电磁环境保护法》等。
依据《电信法》第二十四条、《电信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基站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超出允许范围或者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近年来,为了确保基站所处区域的人员健康和安全,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针对的基站范围更为具体,例如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电磁辐射安全管理办法》。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基站的安全距离等,而其他地区也应遵守本地区制定的规定。
基站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标准基站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安全标准:基站辐射安全标准基站建设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辐射,因此应该合适设置辐射屏障,如铁丝网、铁皮等防护设施。
对于建设过程中已经存在的人员和建筑物,也应该设置防护措施,如避免影响周围建筑,离开建筑物辐射范围等。
基站建设安全标准基站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建筑物的固定和防火,尤其是在高风、大雨、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天气条件下,加强对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企业基站选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订立本规章制度,明确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基站选址的决策和实施。
二、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规定基站选址安全距离是指基站与四周敏感区域或设施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和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公司规定以下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标准:1.基站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2.基站与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特殊景区等敏感区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3.基站与高压电线、铁路、高速道路等高电磁辐射源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站选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重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电信管理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部设立基站的电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站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基站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应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 环境保护法规基站选址过程中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特别是关于电磁辐射的相关规定。
依据《电磁辐射防护管理方法》,以下规定对基站选址具有紧要意义:•基站选址应遵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确保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基站选址应避开对水源保护区、特殊景区等敏感区域产生不良影响;•基站选址应与敏感区域保持肯定的安全距离;3. 建筑规划与安全法规基站选址涉及建筑规划和建设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
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规定应得到遵守:•基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周边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基站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四、基站选址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基站选址的合规性和高效性,我公司订立了以下管理标准:1.确定特地的基站选址委员会,负责基站选址的评审和决策;2.基站选址前应开展认真的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电磁辐射标准;3.基站选址决策应形成书面决议,包含选址依据和相应的安全距离;4.基站选址决策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证;5.基站选址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公示,接受监督和审查;五、基站选址考核标准为了评估基站选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公司订立了以下考核标准:1.基站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的要求;2.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3.基站选址是否及时报备并接受监督和审查;4.基站选址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电磁辐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5.基站选址决策是否经过合理程序,依据充分;六、违规处理对于基站选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细小违规:责令整改、通报批判;2.一般违规:予以警告、罚款或降低绩效评级;3.严重违规:限制晋升、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七、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1. 引言本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职能部门在进行基站选址时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距离规定和法律法规,并订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合理的基站选址与安全距离的遵守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具有紧要意义,因此必需严格执行。
2. 安全距离的定义和标准2.1 安全距离的定义安全距离是指基站选址与人口密集区、敏感区和居民区之间的最小安全间距,以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2.2 安全距离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人口密集区:在人口密集区内,基站选址应与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保持肯定的距离,以防止辐射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
•敏感区:包含医院、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敏感区域。
基站选址应与这些敏感区之间保持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以防止辐射对特殊人群产生不利影响。
•居民区:基站选址与居民区之间应保持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以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安全。
3.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1 通信法及配套文件依据国家《电信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通信塔站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基站选址距离敏感区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标准:•敏感区(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距离不小于200米;•居民区:距离不小于100米。
3.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行方法》等,对基站选址和安全距离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企业职能部门在进行基站选址时,还需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基站选址管理标准4.1 基站选址前期调研在进行基站选址前,企业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人口密集区、敏感区和居民区的位置和范围;•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对基站选址的要求;•调查周边基站的分布和辐射影响范围;•评估选址区域的环境因素,如地形、气候等。
4.2 基站选址过程管理基站选址过程中,企业职能部门应依照下列管理标准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距离的要求;•在选址过程中,不得选择位于人口密集区、敏感区和居民区内的选址;•优先选择阔别人口密集区的选址;•必需时进行现场测量,确保选址与周边环境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选址过程合法合规。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与顺利进行,规范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基站选址活动,包含新建、改建、迁移基站等。
第三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从安全、环保、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认定第四条企业进行基站选址时应审慎选择地理位置,避开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行逆的风险。
第五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应考虑电磁辐射对公众、员工和环境的潜在影响。
第六条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基站选址进行电磁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实现安全标准。
第七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基站功率、天线高度、天线方向、周边环境、建筑物和人口分布等。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企业应确保基站电磁辐射强度在安全限值以下,有效保护公众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章基站选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基站选址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电信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十条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情况,并严格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站选址责任。
第十一条基站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城市规划。
第十二条基站选址必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基站选址档案,包含选址依据、电磁辐射监测记录、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与核实。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四条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认定,确保选址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基站选址活动进行抽查与监督,企业应乐观搭配并供应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站选址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点有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有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治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治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操纵区范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许多于20米、省道许多于15米、县道许多于10米、乡道许多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爱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置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的范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都市市区,许多于8米;(二)都市郊区居民居住区,许多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许多于12米;(四)其他地区,许多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畴内,建筑、设置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务必遵从国家或者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务必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有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操纵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很多于20米、省道很多于15米、县道很多于10米、乡道很多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者征得高速公路或者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很多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很多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很多于12米;(四)其他地区,很多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与销售易燃、易爆或者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示范文本_1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编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通信设施保护:《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
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08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通信基站选址地安全系统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基站选址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保障员工、环境和社会的利益。
凡涉及基站选址的相关操作,都必需严格依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为基站选址供应规范和参考。
2. 安全距离规定2.1 安全距离定义安全距离是指基站设备与四周环境或人员之间保持的充分阔别,以减少电磁辐射的影响。
2.2 安全距离确实定2.2.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站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标准:—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不得小于XX米;—农田、水源、森林等特殊环境区域:不得小于XX米;—航空、水上等特殊交通区域:不得小于XX米。
2.3 安全距离的测定2.3.1 在进行基站选址前,必需委托合格的测量单位进行电磁辐射安全评估,并测量并记录基站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
2.3.2 基站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的,不得选址。
3.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3.1 国家法律法规3.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基站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安全距离的相关要求。
3.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站的选址不得影响相近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3.2 行业标准3.2.1 依据《通信设施辐射安全规范》,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通信设施辐射的相关要求。
3.3 地方规定3.3.1 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地方规定,企业在选址过程中应咨询和遵守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引导。
4. 基站选址流程4.1 基站选址申请4.1.1 基站选址申请应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并填写认真的基站选址申请表。
4.1.2 基站选址申请表应包含基站的具体位置、基站设备的类型、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等信息。
4.2 安全距离评估4.2.1 企业应委托合格的测量单位进行电磁辐射安全评估,并测量并记录基站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
4.2.2 评估结果应进行合理解读和分析,推断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距离的相关要求。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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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431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式样本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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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xx年08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xx年09月25日实施日期:20xx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第二十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变。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中央法规)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xx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中央法规)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xx年08月03日实施日期:20xx年12月02日(地方法规)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护堤地宽度: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临河、背河堤防两侧各宽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
渭河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门峡库区咸阳、西安市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临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
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临河、背河各宽二十米。
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段,临河、背河各宽十米。
汉江平川段从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二)护岸地宽度:黄河、渭河宝鸡峡大坝以下河段、汉江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两边从河岸边沿向外各宽三十米;三门峡库区排水干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十米,排水支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五米;(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宽度,由所在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公告。
集体所有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黄河、渭河、汉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五十米。
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但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xx年05月18日实施日期:20xx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2)《陕西省实施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xx年07月14日实施日期:20xx年07月14日(地方法规)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以及功能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