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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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苏工商人[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苏工商人[2006]20号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责任,提高执法监督的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接受监督、实施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内容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的推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与工商行政执法业务有关的省局业务处室(含法制处,下同)接受执法监督的义务是:(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涉案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制处提出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部门收到全部证据和书面说明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并汇总成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经涉案部门会签后,在法定期限(省局受送达《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审判机关或者复议机关。

同时由法制和涉案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诉讼代理人人选,经局长委托后参加诉讼或复议全过程。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信访答复,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或复核机关要求书面说明或其他具体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作出原信访答复的事实、理由、依据,经局办公室审签后报送复查机关。

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承办人参加复查全过程并配合调查。

(三)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案案卷(复印件,下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个案审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4
【摘要】<正> 2005年12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
【总页数】5页(P18-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5
【相关文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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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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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一)在法定职责、法定期限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请求,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依法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引发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无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苏政办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领导机制1.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

实行双重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2.成立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

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做好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要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水平。

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省政府将于2006年3月份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苏司通[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8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 号《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协调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五)依法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七)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2023年安全员-A证(江苏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8

2023年安全员-A证(江苏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8

2023年安全员-A证(江苏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套一.全能考点(共100题)1.【多选题】管理的基本要素有()。

A、管理文件B、管理者C、管理对象D、管理的方式方法E、管理的目的参考答案:BCDE2.【判断题】安全技术文件建档起止时限应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参考答案:√3.【判断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参考答案:√4.【多选题】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等级应分为()A、一星B、二星C、不合格D、合格E、优良参考答案:CDE5.【多选题】哪些建筑设施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A、多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B、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C、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D、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E、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的安全防护网参考答案:BCD6.【判断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各分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参考答案:×7.【判断题】丁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

在简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测报告。

()参考答案:√8.【判断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应当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

()参考答案:√9.【多选题】企业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方面的要求有:()。

A、企业提出配备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等相关管理要求B、企业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C、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D、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E、劳动防护用品有相应的检查要求及记录参考答案:ABCE10.【多选题】行政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

A、具有法的属性B、属于法的范畴C、具有法的普遍性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D、是国家意志的体现E、效力等同于法律参考答案:ABCD11.【判断题】生活区、办公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域严格分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1.2 基本原则1.2.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

1.2.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1.2.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与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2.4 保证权利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节:监督机构和职责1.3 监督机构1.3.1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监督政策、监督评估等工作。

1.3.2 监督部门:由上级行政机关确定,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4 监督职责1.4.1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

1.4.2 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确保其合法、公正。

1.4.3 监督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预防和惩治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二章:监督措施第一节:举报投诉2.1 接受举报投诉2.1.1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接受举报投诉的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2.1.2 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化、信件、电子等方式进行举报,监督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2 调查核实2.2.1 在接受举报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2.2 监督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调取或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证据等。

2.3 处理结果2.3.1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3.2 处理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二节:现场监督2.4 监督范围2.4.1 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岗位实施现场监督。

2.4.2 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执法过程进行调查核实。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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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苏粮办[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苏粮办[2006]30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暂行办法》、《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江苏省粮食行政许可流程图》、《江苏省粮食行政处罚流程图》及《江苏省粮食行政复议流程图》。

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面提高我局依法行政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 119号)的要求,制定《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一)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一)

时, 适 用本 《 细则 》 。 九、 在本 《 细则 》 中没有对应条 款的 , 应 当经集 体讨 论决定 ,并制作集体讨论记 录。集体讨论 的
事项包括 案件承办人 员 的建议 、裁量 的事实 、 理 由、 额度和处罚依据 。
( 二) 销售商品的 , 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 ( 三) 提供 安全生产 中介 、 租赁等服务的 , 以服
和 国行政处罚 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 法》 (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 5号 ) 《 安全 生产行
政处罚 自由裁 量适用规则 ( 试行 ) 》 ( 国家安全监管
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对 同一类违法
主体实施 的性质相 同 、 情节相 近或相似 、 危 害后果 基本相 当的违法行为 , 在 自由裁量 时 , 适用 的法律 依据 、 处罚种类应 当基本一致 , 处罚幅度应 当基本
《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实施细则 ( 试行 ) 》 摘要 ( 一)
日前 , 省安 监局制 定印发 《 江苏 省安 全生产 行政处 罚 自由裁 量实施 细则 ( 试行 ) 》 ( 以下简 称 《 细则 》 ) 。《 细则 》 规范 了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 以及 根据授权 或者接受委 托行使安 全生产行 政 执 法职责 的单位和 部门合法 、 适当地 行使行 政处 罚 自由 裁量权 , 正确 适用安 全生产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部 门规 章 , 做到 依法行 政 、 公正 执法 。为 进一步宣 贯落 实 , 本刊 分期摘要刊 出 , 普及 知识 、 惠 及 读者 , 以期进一步 提升我 省安全生 产行政执 法水平 。
江 苏 安 全 生产
处罚对象的纠违态度 、 措施等情形 , 结合涉及从重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苏司通[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9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处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省厅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厅法制处负责本厅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厅法制处会同厅纪检监察部门、厅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部门的案卷评查。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精编【试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

精编【试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

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单位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三项。

()A.罚款 B.吊销营业执照 C.没收违法所得 D.行政拘留2.《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需举行听证。

()A.5000B.10000C.20000D.50000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

()A.具备一定的烘干能力 B.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C.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D.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销售B.加工C.运输D.进出口5.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A.10 B.15 C.20 D.306,《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法定依据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原则。

()A.程序合法 B.程序简便 C.快捷高效地d.方便群众7.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A.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B.省政府C.国家粮食局B.国务院8.《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66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66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66号2009年8月31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并应组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参加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行业或地区,以及对举报、投诉和控告比较集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组织考核,作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考核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第十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一)依法履行职责;(二)科学民主决策;(三)加强制度建设;(四)规范行政执法;(五)强化行政监督;(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苏司通[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06]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3.22
【实施日期】200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苏司通[2006]35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各项任务。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精神,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责权对等、责位对等、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理清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科学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要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和预防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和违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1、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依照《江苏省司法厅工作规则》(苏司通[2003]112号)的要求,就厅机关行政执法>2、涉及授权、委托基层或有关单位执法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由主办业务部门在事前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必要时邀请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形成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审定。

3、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类事项及其他有必要提请审议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其中,需要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撤销、撤回、注销许可等决定的事项,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复核。

4、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受理、变更、延续以及其他程序性事务的办理,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决定。

行政许可文书的签发和印章的使用,按厅机关行政许可文书用章管理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类事项,主办业务部门应在事前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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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

第三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第四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在委托机关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研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强督促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指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共同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制度。


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公布相关执法依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落实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方式等。

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并将备案审查的情况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十三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公务员学法培训情况记入本人的《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任职和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建立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及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介绍和宣传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制定行使执法职权的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第十八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及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并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第十九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投诉和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方式,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报告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报
告。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必要的执法和监督措施保障情况;
(四)社会各界的评价、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
(五)检查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自查自评;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召开座谈会或者组织社会问卷调查;
(四)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
(六)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检查机关确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二十六条检查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被检查单位,检查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机关组织的检查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检查的机关书面提出。

第二十八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的行政纪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的;
(二)由于不依法行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引起群众广泛不满的;
(三)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消极应付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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