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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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代计算案例题

国际货代计算案例题

国际货代计算题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0000美元,加一成投保平安险、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8%和和0.2%,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是多少?参考答案:保险金额=CIFX(1+投保加成)=USD10000X(1+10%)=USD11000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USD11000X(0.8%+0.2%)=USD88+USD22=USD110所以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保险费为110美元2、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货物100件,每件重300公斤,成交价为CFR釜山,总金额50000元人民币,运价为每吨300元人民币,出口税率为10%,问该公司应该付多少运费?应付多少出口关税?(要求列明计算过程)解:(1)先计算应付运费:总运费=0.30吨X100件X300(元/吨)=9000元人民币(2)计算离岸价格离岸价=CFR-总运费=50000-9000=41000(元)(3)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41000/(1+10%)=37272.27(元)(4)出口关税=完税价格X出口税率=3727.227(元)3、出口商以CFR成交一批货物,货物成交价为USD350000。

出口商委托货运代理人查问这批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费。

货运代理人从船公司那里得知运输这批货物按从价运费的方式计收运费,并且“Ad.Val.”是0.6%。

作为货运代理人,请告诉出口商运输这批货物所需要支付的海运费是多少?(要求列明计算过程)。

解:FOB=CFR/(1+ Ad.Val.)=350000/(1+0.6%)=350000/1.006=347912.53海运运费=347912.53X0.6%=2087.47元.4、某出口公司委托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一小桶以海运方式出口到国外。

货物重量为0.5吨,小桶(圆的)的直径为0.7米,桶高为1米。

货代最后为货主找到一杂货班轮公司实际承运货物。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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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大连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将两个集装箱货物:保鲜蒜头,从大连经印度孟买运至新德里。

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分别与B船公司和C铁路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B船公司签发清洁海运提单。

货物在孟买港卸船时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外表损坏,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将货物通过铁路运往新德里前,已告知C铁路运输公司。

当集装箱到达新德里后,收货人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严重受损。

1、多式联运合同:A与发货人
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一般应包括:
(1)委托人公司名称、经办人名称、地址、联络电话、传真、邮箱;
(2)货物名称、(如系危险品应注明国际危规等级、联合国编码、页码;超重超长货物的详细件数、重量和尺码)包装、件数、重量、尺码和货物备妥时间;
(3)装货港、卸货港;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
(4)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名址;
(5)对船公司、装船、船证等的特殊要求;
(6)其他
2、A与B的租船合同、
3、A与C的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4、多式联运提单
5、报检单
6、报关单
7、保险单。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交接案例集锦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交接案例集锦

- ⼀、约定装运期时卖⽅考虑⽋周致损案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曾在⼴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买⽅)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了⼀项出⼝⽩薯⼲的合同.由于卖⽅货源充⾜,急于出售,所以当⽉成交时便约定当⽉交货.后因卖⽅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致使双⽅产⽣争议,买⽅遂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败诉.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CIF条件成交,卖⽅必须⾃费洽租船舶,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的港的船舶,且向买⽅提交有关单据,以履⾏其交货义务。

因此,签订CIF合同时,卖⽅不能只考虑货源,同时还应考虑船源情况。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在签约时只顾成交,不管运输,只考虑⼿中有货⽽不考虑租船是否困难,就采⽤当⽉成交、当⽉交货的做法,这是导致本案争议产⽣的主要原因。

对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因装运批次合同致损案 案例1 我某公司对南⾮出⼝⼀批化⼯产品2000公吨,采⽤信⽤证⽀付⽅式。

国外来证规定:“禁⽌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按《UCP600》办理。

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艘驶往南⾮的“黄⽯”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

但此时,该批化⼯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选择哪种处理⽅法。

为什么? [案例分析]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上注明是使⽤同⼀运输⼯具装运并经同⼀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船(黄⽯号)、同⼀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证的规定,银⾏理应付款。

案例2 我某出⼝公司收到⼀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机,总价值为4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采⽤海运⽅式。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今天我要给你讲个超有趣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全程运输故事。

主角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玩具制造商,叫欢乐玩具厂。

他们接到了一个来自美国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大订单,要把一大批可爱的毛绒玩具运到美国去。

第一步:接单与准备。

欢乐玩具厂的老板老王可高兴啦,但是这么多玩具怎么运呢?他就找到了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名叫速运货代。

速运货代的小李接了这个单子。

小李一看,哟,这可不是个小活儿。

小李首先得搞清楚这批货物的具体情况。

他跑到欢乐玩具厂的仓库,看到那些毛绒玩具堆得像小山一样。

他要统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还要看看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有些玩具的包装有点薄,小李就建议老王加固一下,不然在运输途中可容易损坏呢。

老王觉得小李说得很有道理,赶紧安排工人重新包装。

第二步:选择运输方式。

接下来就是选择运输方式啦。

小李给老王介绍了几种选择。

有海运,速度比较慢,但是价格很便宜,适合大量货物;有空运,速度超快,但是费用高昂;还有陆运铁路运输,价格和速度介于两者之间。

老王一盘算,这玩具虽然急着上架销售,但毕竟数量多,为了控制成本,还是选择海运吧。

小李点点头,开始着手安排海运相关的事宜。

第三步:订舱与报关。

小李联系了一家经常合作的航运公司,订了一个合适的舱位。

这个过程就像预订酒店房间一样,得告诉航运公司货物的具体信息,什么时候要上船之类的。

同时,报关工作也不能马虎。

报关就像是给货物办护照,得向海关说明这是什么货物,价值多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等等。

小李让欢乐玩具厂提供各种报关文件,像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之类的。

但是呢,老王的财务人员不小心把货物价值写错了一个小数点,差点就被海关扣下。

还好小李经验丰富,及时发现并纠正了错误,货物顺利通过报关。

第四步:装船与运输。

到了装船的日子啦。

小李早早地来到港口,监督装船的过程。

那些毛绒玩具被小心翼翼地装进集装箱,然后用吊车吊到船上。

这时候可不能出差错,要是哪个箱子没放稳,在海上晃来晃去的,玩具可就惨了。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货代操作案例

货代操作案例

Nippon Express
案例 8 分析总结
制作提单资料一定要小心。
进口客服收到COLOADER传的到货 通知书也务必要核对清楚。
Nippon Express
案例 9
客服 - A,报关行 - B,
A操作1X20’从物流园区出口,原订MOL船靠象屿码头,后 因船公司缺柜改订YML船靠海沧,但A给报关行及仓库的预 告只更改了截进场等时间信息,忘了通知正确的码头。报关 行和园区仓库在申报时均按象屿码头的模式操作,放行后要 送配载时才发现码头错误。此时已是周五下午近四点,还好 海关科长/关长都在,删单三级审批申请得以通过。所幸周六 上午删单重报也较顺利,于中午时放行,最终赶上预定船期。
Nippon Express
案例 9 分析总结
船期预告要准确,若有变动应注意确 认是否相关信息都已更新,并且相关 人员都有被通知到位。
园区报关的6/7/8联上一定要有正确的 停靠码头,若有的货代没有打印,则 客服在传OK单给报关行预录入时一 定要手写添加上去。
Nipp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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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分析总结
6/7/8联或提单的核对必须每栏都确认, 不能只关注件数/品名等。
Nippon Express
客服-A,报关行-B
案例 3
B代理申报的一票出口货物,放行后报关员将6/7/8联夹在文 件架上。由于离码头截放行时间还早,所以报关行并未马上 安排司机送配载。后来由于事情忙报关员就忘了此事。下班 后船公司询问此票是否放行、为何还没送配载时,才发现漏 送配载。于是匆忙安排住码头附近的同事帮忙,终于在船公 司要求的最迟时间内赶到码头送完配载。此票货所幸没有退 载,但是所产生的错误性质严重,差点造成严重后果。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货代案例:FOB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

货代案例:FOB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

货代案例:FOB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案例原告:某家具公司被告:A航运公司被告:B货运公司被告:B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B上海分公司)2010年2月,原告与注册在香港的E家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24000件储物方凳,出货方式为“FOB SHANGHAI”,指定货代为“客人提供”,目的地为“LA(美国洛杉矶)”,付款方式为“提供单据复印件T/T 15天”。

E将涉案货物转手出售给美国的IDEA公司。

A接受了名义为IDEA公司的订舱委托。

E直接就订舱、提单缮制等涉案货物出运事宜与B上海分公司进行业务联系。

原告确认“与承运人之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事宜都是E在联系”,原告仅负责实际交付货物。

E指示B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开具装港费用发票并确定原告为提单接收人。

原告委托F货代开展涉案货物出口的内陆集装箱拖车及报关业务。

2010年4月21日涉案6480件货物装箱。

4月28日涉案提单签发。

原告指示F货代根据B上海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支付了订舱费等装港费用。

在上述费用到账后,原告通过F货代从B上海分公司处取得了涉案全套正本提单。

涉案提单系A抬头的记名提单,载明托运人为E,收货人为IDEA公司,由A授权B上海分公司使用其签单章对外签发。

原告确认其同意在涉案提单中将E记载为托运人。

三被告确认涉案货物已交付记名收货人IDEA公司。

另查明,涉案货物价值为38880美元。

IDEA公司已至少向E支付了570239.50美元,并指定用于清偿包括涉案货款在内的货款。

原告确认收到E支付的部分定金,尚有82.46%的涉案货款没有收到。

原告诉称:三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致原告遭受货物价款损失38880美元和相应利息损失。

三被告签单行为不规范,导致原告无法判断承运人身份,三被告应当共同作为承运人,为此诉请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及利息损失。

三被告共同辩称:B上海分公司作为A的签单代理人,不应就本案纠纷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并非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向A实际交付货物并依法有权控制货物的应是E;即使原告可被认定为中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因涉案提单是记名提单,原告作为持有记名提单的实际托运人没有诉权;原告虽持有正本记名提单,但不具有提货权,亦无法控制货物,原告损失与无单放货行为无因果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随着不断发展的全球贸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

然而,这个领域也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探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的解决之道。

案例一: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很多商家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来处理他们的货物运输需求。

这些代理通常会提供包括报关、货物监管和运输服务等在内的一系列服务。

然而,根据国别的不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往往会面临不同的税务规定。

在中国,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通常需要按照增值税的征收政策进行申报和缴税。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代理商来说,他们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虚拟企业申报,并在税务上做出相应的登记和报备。

此外,代理商还需要了解是否可以享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以及是否需要根据跨境电商的规定申请退税。

案例二:国际物流公司的税务合规问题国际物流公司在处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合规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税。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货物的征税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政策有所不同,物流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

此外,物流公司还需要注意货物的分类和计量问题。

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协定,货物可能会被归类为不同的税务类别,进而影响到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因此,物流公司需要对相关的国际贸易协定、税法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并建立相应的税务合规制度和流程。

案例三: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跨国合作的税务问题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跨国合作是非常常见的。

例如,一家中国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可能与一家美国的货代公司合作,共同处理跨境货物的运输。

然而,这种跨国合作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公司需要考虑如何合规地处理跨国合作所涉及的税款。

一方面,代理公司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税务法规进行税款的计算,确保缴纳正确的税额。

另一方面,代理公司还需要了解是否有相关的双重征税协定存在,以避免同一笔交易被重复征税。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货物运输中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深入探讨这些案例的背景、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损坏纠纷背景:中国一家出口商将一批电子产品运送给了美国一家进口商。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进口商发现货物中有多个产品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不当处理造成的。

可能是在装运过程中存在粗暴搬运或者包装不安全等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中国出口商需要对货物损坏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索赔,或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案例二:俄罗斯供应商与印度买家之间的货物延误纠纷背景:俄罗斯一家供应商与印度一家买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交付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

原因:货物延误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操作造成的。

可能是由于天气原因、政府审批延误或者交通拥堵等等。

解决方案: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供应商需要对延误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减免部分费用、延期付款或延长合同期限等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三:德国货代公司与巴西海关之间的货物扣押纠纷背景:德国一家货物代理公司承接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巴西的任务。

然而,在到达巴西时,海关对货物进行了扣押,并要求额外的文件或资料。

原因:海关扣押货物是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问题,可能是文件不齐全、关税未缴纳或证明文件有误等等。

解决方案:德国货代公司可以通过与巴西海关积极沟通,并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进行仲裁。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物运输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不当处理、延误或扣押等。

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合同双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或仲裁。

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供应商、买家、货代公司等角色都应该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管,减少纠纷的发生。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货代法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篇)

货代法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货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法律纠纷。

原告作为专业的货代服务提供商,受被告委托,负责其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事宜。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原告的疏忽,导致被告的货物在途中丢失,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因此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委托合同签订:2018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委托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从中国某港口至美国某港口的货物海运运输。

2. 货物丢失:2018年7月,被告将一批货物委托原告运输。

然而,在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被告发现货物丢失,经核实,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到达目的地。

3. 损失评估:经评估,被告因货物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4. 协商无果:被告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海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原告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丢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作为货代服务提供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货物丢失,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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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 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 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 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 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 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 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 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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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 业务,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 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 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 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 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 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 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 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 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 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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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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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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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 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货代法律案例(3篇)

货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案例一:货物未证明申报依最低标准获赔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折合人民币约166万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000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

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

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

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情介绍]「当事人名称」原告:上海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

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2000年1月及2月份间10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40,795.30元。

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200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00年6月13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T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0,795.30元。

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40,795.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5.58%标准从2000年4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1,666.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某和方某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某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

近三年航运代理纠纷案例分享一、案例一:货物延迟交付引发的纠纷(2021年)话说有这么一家外贸公司,跟国外的客户签了个大单子,要把一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运到欧洲去。

他们找了一家航运代理公司,这代理公司看着也是挺靠谱的那种。

外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早早地就把货物交给了航运代理,满心期待着货物能按时到达欧洲。

可谁知道呢,左等右等,就是不见货物到达目的地。

结果呢,国外的客户火冒三丈,说要取消订单,还要追究外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外贸公司这就急眼了,回过头来找航运代理理论。

航运代理这边呢,说是遇到了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像什么海上天气恶劣啦,某个港口突然拥堵啦。

但是外贸公司可不买账啊,他们觉得航运代理就应该提前做好预案。

这事儿就闹到了法庭上。

法庭在审理的时候就发现,航运代理虽然确实遇到了一些客观因素,但是他们在应对这些情况的时候不够积极主动。

比如说,在知道港口可能拥堵的时候,没有及时安排货物转港或者调整运输计划。

最后呢,法庭判定航运代理公司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外贸公司因为货物延迟交付而遭受的损失,像货物的仓储费用、国外客户索赔的部分金额等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航运代理在遇到突发情况的时候,可得机灵点,不能干等着。

二、案例二:运费计算错误导致的纠纷(2022年)有个小的生产企业,要把自己生产的一些特色小玩意儿运到东南亚去拓展市场。

他们和航运代理谈好了运费,是按照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的某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的。

结果呢,等货物都运走了,航运代理给生产企业发账单的时候,这生产企业一看,差点没跳起来。

这运费比当初说好的多了一大截呢。

生产企业就去质问航运代理,航运代理解释说,他们在计算的时候把货物的某个尺寸量错了,而且还在计算公式里用错了一个系数。

生产企业肯定不干啊,说你们这是自己的失误,怎么能让我来承担多出来的费用呢。

航运代理一开始还想打马虎眼,说这就是个小失误,大家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协商的方案就是让生产企业承担一部分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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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 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 称为无船承运人)。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 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 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 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 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 B/L共 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2004年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 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 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 两件货物损坏。2004年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 发现货物损坏。请问: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 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 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案例7
分析


(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 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 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 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 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 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 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 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 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
案例6


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人 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MA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装箱人员 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YOKOHAM的B/L NO.CSC/98017货装人发往 意大利GENOA的B/L NO. CSC/98018货中,造成YOKOHAM日本客 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 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 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YOKOHAM,另外将误运 到YOKOHAM的货运到意大利GENOA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 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 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 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 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 承保包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 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 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 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共为3500港元,故保险公 司从应赔付的14 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 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1224.71港元。
案例5


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 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 “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 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 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 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 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 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 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 据,为什么?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分析

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 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 它是托运人;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 转让给D公司; 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 是(无船)承运人; 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 是实际承运人
货代案例分析
案例1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 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 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 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 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 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 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 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 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 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 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分析
(1)要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 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 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不要承担责任 。因为班轮公司是按 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 物)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投保责任险 ;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 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
分析

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 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 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 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 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 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 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 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 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 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 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 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 COC存在问题, 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 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 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 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 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分析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 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 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 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 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 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 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3)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案例4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 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 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 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 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 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 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 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 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分析

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 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 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 任。 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 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 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 公斤20美元。
分析

从本案的索赔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1)承保范围内 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 全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2) 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投保时,保单中一般都会有免 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 即损失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 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所以,本案 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为11224,71港元。(3)货物错运 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 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 措施,使费用增大。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 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 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 不到全部赔偿。
案例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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