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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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第一篇: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

但是《政府采购法》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的上方宝剑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询价采购,确定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从这些条款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法》是鼓励低价中标的。

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

下面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浅显的谈谈低价中标的利弊和解决办法。

低价中标的利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

不需要复杂的操作程序和复杂的标书制作过程,只需要将所采购的需求罗列一个清单,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们自行选择后,进行报价,哪个的报价最低,就是哪个中标。

至于服务的水平和挡次、产品的质量,哪个又能在中标当时说得清楚呢!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因为最低价中标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需要一些复杂的过程和程序,供应商也不需要制作复杂的投标文件和准备工作,只需要测算投标报价,所需时间不长,所以能较快地进行实际采购,满足采购人的急需之用。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为了能谋取项目中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们,都不可能将自己的投标价报的很高。

如果是询价,供应商们都知道自己只有一次报价机会。

一次机会多么重要哇,如果不能中标再没有更改的机会了,所以在报价时,供应商们都十分慎重。

为了满足采购人或供应商自己的某种要求或目的,只要不亏本,无利,供应商们就想中标。

这也就给项目的后期工作埋下了隐患。

低价中标的弊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危害有六: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采购领域越来越常见。

这种招标方式的核心在于,以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然而,这种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浅析。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显而易见。

作为一种简单明了的招标方式,它能够迅速确定中标者,省去了其他标准评估的繁琐程序。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也能够保证企业采购的成本最低,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效益。

此外,最低价中标法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使得各企业在价格上做到更优。

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诸多缺点。

首先,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往往会导致劣质产品的流入市场。

这是因为一些企业采取降低品质和成本的方式来争取低价招标的机会。

这往往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影响了市场竞争力。

其次,在最低价中标法下,企业在竞标中的争夺主要是价格,从而固化了企业在价格战中的地位,而不是实际生产能力和能力的竞争。

这对整个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此外,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黑箱操作的情况。

一些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可能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赢得中标,而不是依据实际生产能力和成本来争取机会。

针对以上缺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规则的制定和监督。

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则来,要求各企业必须在合法规定的标准之内,才有机会竞标。

此外,企业也应该注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自己的品牌,而不是只关注价格层面的竞争,以提高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也应该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多加留意,关注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不要仅因为价格低而盲目购买,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既有优点,也有其缺点和不足之处。

在实际使用中应该遵循规章制度,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尽全力保证招标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以保证市场品质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它是政府和企业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择优选中的一种制度。

在招标投标中,最终的中标结果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其中低价中标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什么是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以及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什么是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中,以合理低价获得中标资格的原则。

即在招标投标时,除了满足相关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外,还要求投标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低价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方提出的报价进行评审,最终选取以最低价格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低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商品及服务性招标。

二、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1. 优点:(1)降低采购成本。

低价中标法能够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使得政府和企业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取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2)公平公正。

低价中标法尊重市场价格,通过公开透明的评标程序,确保了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减少了不必要的非理性竞争。

(3)利于市场竞争。

低价中标法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供应商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从而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1)降低质量标准。

低价中标法容易导致一些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质量,严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后期的运行效果。

(2)扭曲市场价格。

低价中标法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导致一些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去竞标,从而打破市场价格的均衡。

(3)不利于长期合作。

低价中标法容易造成供应商为了获得订单而低价竞标,无法长期持续地保持服务质量,影响与政府和企业的长期合作。

低价中标法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有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采购。

对于一些规格标准化的商品采购,低价中标法能够很好地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相对固定,价格成为决定因素。

2. 服务性采购。

一些简单的服务性采购项目,例如清洁服务、保安服务等,低价中标法也比较适用,因为这类服务的质量和标准相对明确,价格往往成为决定因素。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

附件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工期保证、劳动力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特点等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

技术标“可行”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不可行”的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不可行”是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能满足国家及省有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要求;项目班子配备不能满足最低岗位设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可行”的其它情形。

经评审对“不可行”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报告。

二、商务标的评审1、总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低于所有保留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进行询标,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进行分析,并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进行评审,报价有明显错误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评审结束后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3、措施项目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报价和相对应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如果措施项目报价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或与其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不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主要材料报价评审。

主要材料是指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特殊材料。

如果主要材料报价出现低于同期造价部门定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10%,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虽提供了相关材料但评标委员会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

其投标将被拒绝。

上述评审中被拒绝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阐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

评标委员会经上述评审后在保留的投标报价中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作用。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

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

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

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一、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1、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1)最低价中标法的科学性:最低价法是以“价格最低”为中标选择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比性评审”,选出价格最低的投标方,以确保中标价格的低廉,节省采购费用,避免浪费,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最低价中标法的公正性:最低价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投标人在价格上的竞争仅是基于客观、正确、公正的价格,从而使投标人更加努力追求节约成本、提高质量的目的,避免投标价格的恶性竞争。

(3)最低价中标法的透明度:最低价法能够有效地公开投标的实施情况,从而提高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实现公平竞争,消除投标人权力的滥用现象。

2、最低价中标法的缺点
(1)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投标人投出比实际水平更低的价格,从而影响投标人的利润,降低投标人的利润水平,甚至威胁投标人的生存。

(2)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导致投标人对质量进行削减,从而导致中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能够保证,无法满足买方的要求。

(3)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导致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从而影响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投标市场陷入一种不利于公平竞争的状态。

三、总结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经济、高效、公正的中标方法,能够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源,提高采购效率,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投标价格过低等。

因此,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在做出最低价中标法的决定之前,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以确保中标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招投标采用最低价格中标法的规则以及最后控制价的计算方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采用最低价格中标法的规则以及最后控制价的计算方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采用最低价格中标法的规则以及最后控制价的计算方法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业主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业主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投标商投标-开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最低报价中标法的优点是:①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②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优胜劣汰、更有利于促使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技术;③可最大程度的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最低报价中标的报价技巧主要有两方面:①施工企业从技术革新、内部挖潜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成本等方面入手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报价争取中标;②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创造索赔机会并争取最大限度的索赔金额,切忌盲目压价自酿苦果。

2百分制评标法及其报价技巧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

在以上诸多的评分中"工程报价"一般占40~60分,是中标与否的关键,对工程报价的评价又分为:A标法、B标法、A +B值评标法等。

2.1A标法A标法是由业主或招标代理人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三者间的关系,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并以此作为评标标底。

在标底+n%和标底―m%间为有效报价,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基本可满足业主的预期要求;这种评标办法的报价技巧就是要求投标商报价人员具备广博的技术、经营、预算知识和丰富的预算经验,掌握有大量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相关的预算编制方法,并能揣摩业主标底编制人员的心理,站在业主的角度去编制预算和报价,尽可能地让投标预算和业主标底相吻合,从而使报价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使最终报价在最佳赋分范围,争取中标。

2.2B标法B标法是招标人根据批准的概算情况,舍去个别投标商根据自身竞争需要确定的不合适的投标价,取合格投标者的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标底,规定在标底+n%~-m%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审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

最低价中标价格分计算公式

最低价中标价格分计算公式

最低价中标价格分计算公式
最低价中标价格分计算公式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方法,根据投标企业报价大小及其他评标因素,计算出中标企业的
价格得分。

这一得分是评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也是评判企业
报价合理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1.条件得分法
该方法是以最低价为基准,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其他投标企业的报价
得分。

具体公式如下:
报价得分=(最低价/报价)×100
其中,最低价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报价,报价为各投标企业的报价。

2.投标报价得分法
该方法是以最低价为标准,按照报价的差距大小来给予不同的得分。

具体公式如下:
报价得分=(最低价-报价)×系数
其中,最低价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报价,报价为各投标企业的报价,系数是根据报价差距的大小而设定的。

3.加权得分法
该方法是将价格因素与其他评标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得出综合得分。

具体公式如下:
综合得分=价格得分权重×价格得分+其他评标因素得分权重×其他评
标因素得分
其中,价格得分权重和其他评标因素得分权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值,价格得分是根据投标企业的报价计算得出的得分,其他评标因素得分是根据其他评标因素进行打分计算得出的得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招标文件和招标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权重设置,具体的计算公式和权重值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标价确定方法

中标价确定方法

中标价确定方法中标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中标人的报价。

中标价的确定对于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中标价确定方法。

一、最低价法最低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需要节约成本的项目,主要考虑价格因素。

然而,最低价法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质量不可靠或者服务不完善的问题。

二、经济最有利法经济最有利法是指在考虑价格的同时,综合评估其他因素,如质量、技术特点、服务保障等,并选择在综合评估下最具经济效益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这种方法更加全面地考虑了各个方面的因素,能够综合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能力。

三、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评标委员会指定的评标指标和权重,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选取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这种方法相对于其他方法更加客观公正,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四、择优法择优法是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判断和经验,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并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评标委员会的专业判断,相对较为主观,但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更好地考虑项目的特殊要求和实际情况。

总结而言,中标价的确定方法应该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来选择合适的方法。

最低价法适用于注重成本节约的项目,经济最有利法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项目,而择优法适用于特殊要求较多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中标价的确定时,应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并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标价的确定是合理有效的。

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怎么评?

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怎么评?

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怎么评?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这3个招投标评分法到底是怎么评,在网上查了半天资料,但越看越糊涂,今天保标小编就切合自身讲解一下。

国内招标大致分四个体系:政府采购、中央投资、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每个体系对评标办法的解释和使用各有不同。

其实这个问题跨越了好多内容,不太好解释,在这里,保标招标小编简要给各位招投标人做一个横向比较,有助于大家的理解。

(1)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

(2)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

(3)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对投标报价及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内陆运保费和伴随服务费;交货期;付款条件偏差;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运营费和维护费;性能和生产率;备选方案及其它等内容),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
优点:
1. 采购招标是最适合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共同资金的采购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目的,满足采购需求。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 竞争突出表明,招标可以节省资金,据统计,平均节省10%左右。

4. 评标科学、细致;每个投标人可以被告知失败的原因。

缺点:
1. 推进(标底)准备工作要求很高,特别是需要标记的关键和技术及商业指标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可以作出判断。

而未对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则为不合格,且不具备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 评标时,对评标人员的要求更高;为了取得结果,需要对它们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计算。

比较耗时。

3. 在大多数情况下,避免了出价最高者中标的问题。

然而,很难准确界定技术指标与价格转换之间的关系,因为有些国际招标有政府资助但具有竞争性的要求。

例如,目前的国际招标方法在技术方面有积极的偏向(技术性、加价性因素较高,有时不能反映实际水平差距;即使有合理的资金,也很难引进稍微高一点的设备)。

公开招标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

公开招标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

公开招标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将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屡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1.初步评审(资格后审及符合性鉴定)(1)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但是修改的内容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文件为准。

(3)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4)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5)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确定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

附件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工期保证、劳动力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特点等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

技术标“可行”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不可行”的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不可行”是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能满足国家及省有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要求;项目班子配备不能满足最低岗位设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可行”的其它情形。

经评审对“不可行”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报告。

二、商务标的评审1、总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低于所有保留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进行询标,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进行分析,并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进行评审,报价有明显错误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评审结束后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3、措施项目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报价和相对应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如果措施项目报价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或与其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不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主要材料报价评审。

主要材料是指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特殊材料。

如果主要材料报价出现低于同期造价部门定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10%,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虽提供了相关材料但评标委员会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

其投标将被拒绝。

上述评审中被拒绝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阐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

评标委员会经上述评审后在保留的投标报价中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应对方法前段时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据说,当时该部分电缆属于乙供材范围,施工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选择了电缆供给商陕西奥凯电缆,结果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

诸如此类这几年,社会上更是不断爆出一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例,使社会上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议论颇多,甚至有声音要取消这种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否罪不可赦?本文想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改良方法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的有关规定目前,社会上称为“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风格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风格整。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只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定性的符合性评审,只要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合格,然后按照最终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对于商务部分中周期、付款条件及售后等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折算成报价要么无法准确计算,要么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现实中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予考虑,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在报价中表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给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同时,还规定“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其招投标程序一般有:业主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业主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投标商投标-开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在国内凡利用世行贷款的国际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这种招标定标办法,利用世行贷款的国内招标项目也多采用这种办法。

最低报价中标法的优点是:①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②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优胜劣汰、更有利于促使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技术;③可最大程度的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在国内的若干年运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国有施工企业为拿到工程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中标后由于工期等要求企业又不得不调整追加造价;有些企业以主厂投标,低价中标后用联营厂产品订合同,所以这些使最低价招标,结果违背了招标的初衷,后来逐渐被其他几种办法所取代。

最低报价中标的报价技巧主要有两方面:①施工企业从技术革新、内部挖潜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成本等方面入手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报价争取中标;②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创造索赔机会并争取最大限度的索赔金额,切忌盲目压价自酿苦果。

2百分制评标法及其报价技巧百分制评标法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分别对投标商的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组织等指标赋分,总分为100分。

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

在以上诸多的评分中"工程报价"一般占40~60分,是中标与否的关键,对工程报价的评价又分为:A标法、B标法、A+B值评标法等。

2.1A标法A标法是由业主或招标代理人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三者间的关系,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并以此作为评标标底。

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

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综合评分法的合理应用2008-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实际上规定了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这两种方法的应用都具有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也都常用到。

1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特点(1)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能充分体现竞争,大幅降低建设成本。

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得到了建设单位的欢迎,大大地降低了建设单位的工程成本。

有很多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之不易,工程造价控制也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腐败,防止不正之风的蔓延。

2004年,南京市卫生局在系统内多家医院有工程建设项目即将开始建设时,召集各家医院讨论采用何种招标方法,讨论的结果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比较合理,公平竞争,排除外来干扰。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只有一个标准,不依赖评委和招标人的主观打分,更加客观真实。

(3)简化评标过程,提高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投标文件无须厚重繁琐,只要针对性地编制。

招标人与评委只须把精力放在造价部分进行评审即可,对造价部分看得更仔细些,有利于发现投标中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防止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和不平衡报价,找出漏项和模棱两可的子项,在签定合同时,更加完善和严谨。

与综合评分法相比缩短了评标时间。

(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能够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建立企业定额,搞好内部挖潜,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报价竞价能力。

投标人竞争的主要方面体现在:企业人员的素质、企业管理水平、技术生产力水平、劳动生产力水平、机械化生产力水平等。

而所有这些均反映在企业定额中,企业只有依据自身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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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低价中标法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按此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这种评标法被人们称为“最低价中标法”。

关键词:中标;最低价;招标
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68-02
一、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放的市场必须要接受国际惯例。

而在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是国际工程承发包普遍采用的合同授予原则,也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招标采购规定的方法。

否定最低价中标,不利于在我国尽快形成一个健康有序、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建筑市场。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不仅可以强化竞争,淘汰落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

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配置、竞争促进发展的作用。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初的几年,最低价中标法被各地广泛采用,有些地方甚至出台相关规定强制采用该法评标。

然而,几年下来,由于中标价过低,质量、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不足,而导致各地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因此,业界开始转变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看法,认为该法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应当尽快停止采用。

事实上,最低价中标法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曲解了“最低价”的含义。

二、最低价中标法概念的界定
首先,《招标投标法》中其实已经明确最低价中标法的“最低价”指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低评标价法”,而非很多人理解的“最低投标报价”。

所谓评标价,是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基础,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除了报价之外其他要评审的因素折算成货币价值,按照对招标人有利或者不利的原则进行叠加或者扣减,经过这样的价格调整之后所形成的一个用于综合评判投标文件优劣的一个指标。

在这种评标方法中,需要考虑的修正价格的因素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如世界优惠贷款项目对借款国国内投标人有7.5%的评标价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等。

上述所有修正因素都应当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

例如,对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普遍的做法是,若某一个标段已经确定
投标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评标时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该投标人的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该数值。

需要强调的是,由此形成的评标价并不是一个实际的价格,它只是用以评标投标文件优劣的一个指标,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也就是说,应当是评标委员会只对已经通过技术标合理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对其商务部分进行这一部分的评审。

并且,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三、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细解《招标投标法》对最低价中标法的规定,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仍然存在两个明确的条件,一是“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即评标价最低;二是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一)简单、绝对的最低价中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综观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充分,建筑市场正处于转型阶段,面多量广的众多企业也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而很多地方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或者名义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并没有顾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只
是简单、绝对地按照投标人报价的高低来作为评判中标与否的主要依据。

其结果是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更有甚者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水平较低、实力较差的投标人,则以“只要有了业务,就什么都有了”的观念,不惜以低报价进入市场竞争。

其实质是对竞争的曲解,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投标人无视法律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中“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或是让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在前述被众多招标人曲解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引导下,很多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由低价竞标转入低于成本价竞标。

由于此处的“成本价”指的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难以界定,而且按照目前的法律,在保护发包人取得最低交易价格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因此许多企业为了谋取中标,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标。

四、规范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约束保障机制
1、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为核心建立系统、完善的建筑法规体系。

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授予是建设工程最敏感的问题,是实
施建设工程市场化的前提和必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出台或补充建设工程商务标的评标规定、建设工程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管理规定。

2、加强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信用网络,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提高建设工程的履约能力。

(二)重视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和信息管理
招标不仅仅是解决一个工程交易价格的问题,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格、所用主要设备材料价格的型号、标准对工程价格影响甚大。

因此招标人首先要选择对工程造价管理有丰富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精致心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决定招标水平和质量的关键,一定要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士严格把关,确定好总包和分包的工作范围和费用划分,确定好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标准和价格,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正确处理措施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是投标人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技术条件,因此,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至关重要。

2、严格招标后的跟踪管理,招标是一种发包的方式,关键在于项目招标后的实施;招标人、中标人是否严格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价格是否严格执行中标价格,结算价格是否依据中标价格和合同约定。

3、重视成本预测,在工程投标进行报价编制时或在工程开工前,对工程成本进行预先计划,找出归为合适的价格,做到心中有数,是对于工程中标后很好地组织施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造价,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正达到保本微利的目的,无疑这是非常必要的。

(三)严格合同管理
虽然政府部门应首先应建立适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应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但单纯地靠制度和监管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有条件的投资人或招标人应实施以造价管理为核心的全面建设项目管理,从源头上下功夫,严密合同文本,打好合同补丁,降低投资风险,避免工程纠纷。

(四)严格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
要执行好保护各个投标人,就应该让低价中标者规矩地履约,因此,严格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不仅是为了降低工程投资、促进合理竞争的需要,还是保证公平交易的要求。

(五)强化风险管理
工程的风险来自于各个方面,投资人或招标人要有风险合理分担和有效控制的意识,合理分担风险是说我们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载明那些是招标人应承担的风险,那些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要一味地把把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即使让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要给其风险控制和通过工程保险等合理的手段进行风险转移的成本。

工程分包是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造价的重要途径,为了避免承包商风险转嫁,发包人要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的具体严格、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分包,明确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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