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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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低价中标法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此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种评标法被人们称为“最低价中标法”。关键词:中标;最低价;招标

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68-02

一、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放的市场必须要接受国际惯例。而在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是国际工程承发包普遍采用的合同授予原则,也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招标采购规定的方法。否定最低价中标,不利于在我国尽快形成一个健康有序、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不仅可以强化竞争,淘汰落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配置、竞争促进发展的作用。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初的几年,最低价中标法被各地广泛采用,有些地方甚至出台相关规定强制采用该法评标。然而,几年下来,由于中标价过低,质量、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不足,而导致各地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因此,业界开始转变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看法,认为该法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应当尽快停止采用。事实上,最低价中标法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曲解了“最低价”的含义。

二、最低价中标法概念的界定

首先,《招标投标法》中其实已经明确最低价中标法的“最低价”指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低评标价法”,而非很多人理解的“最低投标报价”。

所谓评标价,是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基础,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除了报价之外其他要评审的因素折算成货币价值,按照对招标人有利或者不利的原则进行叠加或者扣减,经过这样的价格调整之后所形成的一个用于综合评判投标文件优劣的一个指标。在这种评标方法中,需要考虑的修正价格的因素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如世界优惠贷款项目对借款国国内投标人有7.5%的评标价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等。上述所有修正因素都应当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例如,对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普遍的做法是,若某一个标段已经确定

投标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评标时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该投标人的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该数值。需要强调的是,由此形成的评标价并不是一个实际的价格,它只是用以评标投标文件优劣的一个指标,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也就是说,应当是评标委员会只对已经通过技术标合理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对其商务部分进行这一部分的评审。并且,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三、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细解《招标投标法》对最低价中标法的规定,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仍然存在两个明确的条件,一是“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即评标价最低;二是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一)简单、绝对的最低价中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综观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充分,建筑市场正处于转型阶段,面多量广的众多企业也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而很多地方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或者名义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并没有顾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只

是简单、绝对地按照投标人报价的高低来作为评判中标与否的主要依据。

其结果是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更有甚者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水平较低、实力较差的投标人,则以“只要有了业务,就什么都有了”的观念,不惜以低报价进入市场竞争。其实质是对竞争的曲解,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投标人无视法律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中“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或是让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在前述被众多招标人曲解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引导下,很多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由低价竞标转入低于成本价竞标。由于此处的“成本价”指的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难以界定,而且按照目前的法律,在保护发包人取得最低交易价格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因此许多企业为了谋取中标,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标。

四、规范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约束保障机制

1、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为核心建立系统、完善的建筑法规体系。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授予是建设工程最敏感的问题,是实

施建设工程市场化的前提和必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出台或补充建设工程商务标的评标规定、建设工程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管理规定。

2、加强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信用网络,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提高建设工程的履约能力。

(二)重视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和信息管理

招标不仅仅是解决一个工程交易价格的问题,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格、所用主要设备材料价格的型号、标准对工程价格影响甚大。因此招标人首先要选择对工程造价管理有丰富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精致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决定招标水平和质量的关键,一定要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士严格把关,确定好总包和分包的工作范围和费用划分,确定好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标准和价格,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正确处理措施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是投标人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技术条件,因此,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至关重要。

2、严格招标后的跟踪管理,招标是一种发包的方式,关键在于项目招标后的实施;招标人、中标人是否严格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价格是否严格执行中标价格,结算价格是否依据中标价格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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