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审判域外送达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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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涉外海事审判的特点

我省涉外海事审判的特点

我省涉外海事审判的特点、问题和对策作者:宁波海事法院调研组日期:2006-11-24我院作为我省唯一的受理海事海商纠纷的专门法院,也是涉外审判的一个重要窗口,其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关系到我省“海洋经济”战略的实施。

因此,对我省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动态和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发现问题、剖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本调研组查阅了我院自1992年建院以来大量的涉外海事海商案卷,走访了船公司、船代公司、外贸公司、货代公司、海事局等相关单位,并与案件经办人进行面了详尽的交流。

现将调研情况进行了汇总与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希望能对我省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我省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浙江省是我国的海洋大省,海岸线长6486公里,有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3061个。

已建成34个港口,年货物吞吐能力逾2.8亿吨,尤其是宁波港,货物吞吐量名列大陆第二大港。

全世界排名前20位的国际著名航运公司已先后落户宁波。

2004年宁波港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为2.3亿吨和400.5万标箱,居世界港口第5位和第17位。

集装箱运输已连续6年增幅保持大陆港口第一,平均每年增幅高达45%。

除宁波港外,嘉兴的乍浦、舟山的定海、台州的大麦屿和温州等港口近几年发展迅速,外轮进出也非常频繁,随之而发生的涉外海事纠纷也较为普遍。

根据司法统计和案卷查阅,当前我省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情况和特点如下:(一)专门法院职能发挥,案件受理数稳步上升我院自1993年建院以来至2005年10月20日,共受理了涉外案件481件,其中1993年至1995年分别为1、2、2件;1996至1998年分别为13、15、14件;1999年至2002年分别为53、51、59、52件;2003年、2004年和2005年(1-10月份)分别为64、75、70件。

其中2001年至2005年扣押外轮分别为10,13,10,11,12件(这里仅指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案件,包括港、澳、台地区)。

海事法和海事纠纷解决的未来发展趋势

海事法和海事纠纷解决的未来发展趋势

仲裁方式优缺点分析
优点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一裁终局等优点。在海事领域,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一 些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保密处理的纠纷,如船舶建造、船舶买卖等。此外,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缺点
仲裁程序相对复杂,费用较高,且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无法 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因此,在选择仲裁方式时,需要充分评估其利弊得 失。
促进各国在海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经验分享和信息交流,推动海事法的全 球发展和进步。
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公约和规则的制定和修 订工作,共同推动全球海事法的完善和发展。
06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策略建议
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修订和完善海事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海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和不足之处,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海事领域的新形势和新 需求。
诉讼程序复杂性与成本考量
诉讼程序复杂性
海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法庭审 理等多个环节。此外,由于海事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和 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程序可能会更加繁琐和耗时。
成本考量
海事诉讼成本较高,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各项支 出。在选择诉讼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成本因素以及可能获 得的赔偿金额等因素。同时,还需要注意避免过度诉讼和恶 意诉讼等行为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运费支付纠纷
由于运费计算复杂、支付条件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运费支付方面的 纠纷。
货物损失和延误责任
因承运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交付,产生的 货物损失和延误责任纠纷。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工资和福利待遇纠纷
01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海事法律是指涉及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原则,其研究领域涵盖了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渔业资源管理、海洋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和海洋争端解决三个方面,探讨当前海事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和挑战。

一、海洋环境保护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海洋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海洋环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不仅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框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然而,由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其法律适用和执行面临着许多挑战。

例如,一些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导致海洋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航运安全航运安全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航运事故频发,给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负责制定和推动航运安全标准的国际机构,其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国际法律框架,航运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一些国家在航运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

另一方面,一些船舶运营者和船东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航运安全的重要性,导致船舶事故频发。

因此,加强航运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是当前航运安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海洋争端解决海洋争端解决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热点领域。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例如,南海争端、东海争端等都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海洋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其解决往往面临着许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8年12月)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彳检洛讦犬粵学报驕科学期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赵星魏薪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在“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背景下,我国审理的首例涉外海事刑事案件正式标志着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的“三审合一”时代的到来。

海事刑事案件在行为区间、危害结果、犯罪形态与案件侦查等方面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了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着一定困境,然而 应同样意识到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对海事刑事案件审理乃至维护我国正当海事权益的重要意义,且政策与制度的支撑使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在我国具有可能性。

据此,分析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的海事刑事罪名设置立法空白、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模糊、专门管辖范围与标准有待完善以及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不流畅等现实障碍,并给出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应从增加海事刑事案件罪名设定、细化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规范海事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以及完善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四方面入手推动立法完善。

关键词: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三审合一”;现实障碍;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21)01-0061-10DOI:10.6497/ki.1672-335X.202101007我国在1984年创设海事法院,①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使我国目前成为国际上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以及海事案件审理数量最多的国家°然而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始终未能归到海事法院,我国海事审判案件矛盾纠纷诸多,尤以刑民交叉案件最为典型影响了我国国际海事司法权威°近些年出现的国际海洋领土争端加剧了紧张的国际海上关系,但我国立法对此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力°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使我国更加关注涉海领域发展,尤其是海事司法方面,提出了“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

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
者 自身刑 事法 治 观念 缺位 之外 , 监管层 面 也是 问 题频 出。 即便 《 刑法 》 以修 正案 的形式增 加 了诸如 “ 食 品监 管渎 职罪 ”“ 环 境监 管 失职 罪 ”“ 放 纵走
定》 ) , 才产 生 了行 政违 法涉 罪案件 向司法机关 移 送 的硬性 要求 。 《 规定 》 第 3 条 明文指 出 : “ 行 政执 法 机关 在依 法查 处 违法 行 为过程 中 , 发现 违法 事
改正, 给予 通报 ; 拒 不 改正 的 , 对其 正职 负责人 或 者 主持 工作 的负责 人 给予 记过 以上 的行政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十六年之后 的
今天 , 国内违法涉罪案件 的移送情况并不乐 观 , 我
案 件在 本 质上 又属 于 法定 犯 , 社 会危 害后 果 缺少
直 观性 与 广泛 性 , 因而这 类 问题 一直 没有 得 到 国 家 的重 视 。 直到 2 0 0 1 年 国务 院颁 布 了 《 关 于行 政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规
国在 食 品安 全 、 水 交 通 安全 及环 境 安全 等领 域 的行 政违 法涉 罪 案件 鲜有移 送 的先例 , 除 去执法
实涉及 的金 额 、 违法事 实 的情节 、 违法事 实造成 的 后果等, 根据 刑 法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 依 法 需 要 追究 刑 事责 任 的 , 必须 依 照本 规定 向公 安 机关 移
私罪 ”等 , 但 都没 有从 本质 上解决 问题 。 2 0 1 3 年, 作为 海上 执法 主 体 的 中 国公 安边 防海 警 部 队 、 中

海 事行 政违 法涉罪 案件移 送 的实证考 察

域外电子送达的困境和出路

域外电子送达的困境和出路
关键 词 域外 电子送 达 网上公告 送达 国际司法协 助 作者简介: 刘宗粤、 吴雪平,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3 8 送 达 是民事诉讼 和民事仲裁 作和送 达更 多地通 过 电脑和 网络来 完善 。域外 电子 送达方 式 正 的重要 环节 这 是因为 , 国际 民商 事纠 纷具有跨 国性的特 点 , 其 是基于 电子技术迅 速发展 的时代潮流 而 出现 的, 其在 国际 民商事
热 点 问题 。


域外 电子送 达概述
事人 的系 统 , 因此 能极 大地提 高司法 效率 。 第三 , 域 外 电子送达 还有利 于维 护司法 公正 。实践 中, 司法 文 书无法 送达 是涉 外 民事诉讼 面 临的重 大 问题 之一 。在 司法文
( 一) 域外电子送达的方式
法 院要 么无法 继续进 行司 法程 序, 要么只 域外 电子送达 作为一种 新兴 的司法文 书送 达方式 , 其 以电脑 书 无法送 达 的情况下 ,
{ I } j l 占 尊 ▲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3 ( 上)
域外电子送达的困境和出路
刘宗粤 吴雪 平
摘 要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 中,送这是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重要环节。电子送达则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
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送达方式, 其立足于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之中, 具有新的内容和特 色 实践中, 域外电子送达的方式包括 电子 邮件送 达 、 网上公告 送达 和国 际司法协 助送 迭。域外 电子送达 顺应现 代 办公 模 式的新发展 , 有 利于提 高涉外诉 讼效 率 和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域外电子送达面临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配合 国外法律不允许的情形。为解决这些 问 题, 我 国完善域 外电子 送达 的相 关立法 、 强化与 当事人 的沟通 和完善 双边 司法协助机 制 。

域外电子送达的困境和出路

域外电子送达的困境和出路

域外电子送达的困境和出路摘要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送达是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重要环节。

电子送达则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送达方式,其立足于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之中,具有新的内容和特色。

实践中,域外电子送达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达、网上公告送达和国际司法协助送达。

域外电子送达顺应现代办公模式的新发展,有利于提高涉外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

当前域外电子送达面临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配合、国外法律不允许的情形。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完善域外电子送达的相关立法、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机制。

关键词域外电子送达网上公告送达国际司法协助作者简介:刘宗粤、吴雪平,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8-02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送达是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重要环节。

这是因为,国际民商事纠纷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其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国家。

而一国的司法权则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其原则上只能在本国领土内行使,而不能在他国领土上行使。

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司法权行使的结果,因此受到多种力量规制。

电子送达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送达方式,其立足于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之中,具有新的内容和特色,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因而成为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域外电子送达概述(一)域外电子送达的方式域外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文书送达方式,其以电脑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将司法文书转换成数据形式并将其导入电脑中,通过信息网络技术而送达当事人的电脑设备,从而使司法文书的内容为当事人所知悉。

实践中,电子送达的方式一般包括三种:其一是电子邮件送达,即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司法文书送达到域外当事人手中。

其二是网上公告送达。

所谓网上公告送达,即是指司法机关将司法文书上传于特定的网站中,不特定公众都可以对该网络进行查询,从而知晓司法文书的内容。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根本性变革。

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是展示中国法治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的重要平台。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外交思想,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在此,我用“八个新”,向大家介绍新时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重大战略开创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各项重大战略部署,相继发布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建设等10余个司法指导意见,对涉外审判的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指导各级法院深度融入、积极参与各地具体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首批发布10个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和12项亮点举措,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丰硕成果,发挥了良好示范作用。

涉外海事审判,也是诉讼便利

涉外海事审判,也是诉讼便利

涉外海事审判,也是诉讼便利近⽇,原告温州展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温州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港某货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的起诉。

当事⼈在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申请撤诉,⾄为平常,但原告温州展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内容却显得有些特别。

特别之处有⼆:⼀是撤诉理由。

原⽂如下:“迫于承运⼈的诉讼压⼒,贸易买⽅Gredale LLC同意⽀付货款,并在双⽅多番协商后最终达成⼀致,与承运⼈⼀起签署了三⽅协议。

现在贸易买⽅Gredale LLC已经按三⽅协议书的约定⽀付了第⼀笔货款。

根据三⽅协议的约定,申请⼈也应当撤回对承运⼈的诉讼,故恳请贵院准许申请⼈的撤诉请求!”⼆是申请书附了⼀段感谢语:“感谢海事法院在对域外被告起诉⽴案⽅⾯提供的便利!若不是对承运⼈提起诉讼,贸易买⽅根本不可能与申请⼈协商解决。

⾮常感谢海事法院!”看了撤诉申请书,⼤致可以勾勒出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这是⼀起涉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

原告作为托运⼈,对承运⼈(⾹港某货运公司)及其代理⼈提起诉讼,温州法庭受理后,对被告顺利进⾏了送达。

承运⼈收到诉讼⽂书后,迫于诉讼压⼒,促成贸易双⽅当事⼈以及承运⼈三⽅,经多次协商后,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

温州是贸易进出⼝⼤市,作为宁波海事法院的⼀个派出法庭,温州法庭⾃1996年成⽴时起便⼀直受理温州辖区的各类海事海商纠纷,包括涉外和涉港、澳、台纠纷。

据统计,⾄2012年底⽌,温州法庭共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147件,当事⼈遍及美国、法国、俄罗斯、以⾊列、⽇本、台湾、⾹港等18国家和地区,极⼤地⽅便了当事⼈诉讼。

2013年⾄2015年期间,因考虑到派出法庭审判⼒量和收案均衡问题,温州法庭停⽌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016年恢复受理此类案件后,本案系第⼀件涉港纠纷,当事⼈⾃⾏庭外和解,⽆疑是开了⼀个好头。

海事法院的派出法庭,是海事审判的基层,要保持接地⽓的基层本⾊,服务于基层,为当事⼈提供诉讼便利。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二、海事审判工作情况三、海事纠纷发展趋势与海事审判应对之策第二部分海事纠纷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货物运输一、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基本情况二、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特点三、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承运人利用虚设公司、关联公司规避责任的风险提示(二)非典型性无单放货的风险提示(三)海运单证获取及单证性质识别中的风险提示(四)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风险提示(五)伪造提单骗取承运人放货的风险提示货运代理一、货运代理纠纷基本情况二、货运代理纠纷特点三、货运代理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人公司、家庭企业、挂靠经营导致纠纷高发(二)市场竞争激烈,货代企业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三)业务环节繁多、参与人员繁杂,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四)人民币持续升值,“垫付”交易模式下因汇率损失成讼的情况增多(五)支配地位不对等,货代企业追偿托收协议下代垫费用处于不利境地(六)部分货代企业疏于风险管理和控制,重交易效率而忽视交易安全航运保险一、航运保险纠纷基本情况二、航运保险纠纷特点三、航运保险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关于保险条款解释依据存在“真空”的问题(二)关于为吸引保源而随意放弃必要权利的问题(三)关于不合理限制被保险人索赔权的问题(四)关于正确理解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问题(五)关于保单制作的规范性问题(六)关于保险条款设置与航运惯例衔接的问题船舶交易一、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基本情况二、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特点三、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单船公司股东以股权转让形式处分船舶所有权存在效力风险(二)“无证”船舶带来权属争议、责任承担、航运安全等诸多问题(三)二手船买卖中“按现状交付”条款埋下较大纠纷隐患(四)邮轮修建领域亟待建立针对性的工程计价标准体系(五)渔业船舶买卖因“船证分离”导致次生纠纷有所增多航运安全·水上事故一、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基本情况二、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特点三、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加强和规范进出港引航管理(二)内河船超越核定航区对航行安全带来较大威胁(三)严格落实在建、在修船舶试航期间安全责任(四)重视危险品运输包装容器的安全隐患航运服务·功能建设一、航运法律服务队伍规模较小,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二、航运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可选数量有限,权威性不高三、航运方面的翻译专业程度不高,甚至成为纠纷“诱因”四、口岸EDI电子报关系统的安全及功能完善问题五、与航运相关的金融结算服务质量问题第三部分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概览一、“运费到付”并不必然免除起运港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二、未经授权代理签发提单情形下的承运人身份识别三、擅自退运无人提取货物的运费损失应由承运人自行承担四、承运人应以正当合理的方式行使货物留置权五、滚装船在舱面装货并非承运人可以绝对免责的航运惯例六、托运人负有对区段实际承运人存在货损过错的举证责任七、保险定损检验费用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项目范围九、用工单位对其向外进行再派遣的船员需承担法定责任责任八、船舶登记经营人负有对外承担挂靠船舶侵权损害的赔偿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国内运输”认定标准前言2010-2011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渐消退,经济回暖复苏的内生需求加速了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布局的进程,全球航运的重心正逐步东移。

行政诉讼中的涉外海事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中的涉外海事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中的涉外海事纠纷解决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迅速发展,海事活动也变得日益频繁。

然而,随着海事活动的扩大,海事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涉外海事纠纷更是使问题变得更加棘手。

一、行政诉讼的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作为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法制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因为它的特殊性质,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容易引起争议。

一些外国海事企业或个人在与我国海事机构发生争议时,通常会选择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涉外海事纠纷的特点涉外海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它还具有以下特点:1.涉外海事纠纷案件复杂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常常体现在法律适用、证据难以收集、语言和文化差异等方面。

2.跨域适用多个法律制度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也是解决这类案件的难点之一。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律师和法官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互相交织,需在诉讼过程中认真解决。

3.涉外语言和文化方面的问题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事航运活动,涉外海事纠纷案件在语言和文化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对于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三、涉外海事纠纷解决原则为了解决涉外海事纠纷带来的种种问题,行政诉讼解决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原则是:1. 国家主权平等和相互尊重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涉外当事人所在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得到尊重,美国曾在《外国索赔法》中极度强调“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必须以相互尊重各国立法的独立权利为前提”。

2. 诉讼主体、诉讼择居原则凡是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商事活动而引起争议,就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发起或接受国际商事诉讼。

在处理这种诉讼时,必须要遵循诉讼主体、诉讼择居等原则。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司法权对外人行为进行调查后,还要根据各自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判决处理,并以事实为准绳,行使合理的司法权。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海事领域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涉及到海上交通、海洋资源开发、海上保险等多个方面。

在这个领域中,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海事法律实务中采用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海事法律实务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在海事领域中,仲裁机构通常由行业协会或专门的仲裁机构设立,由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速度较快。

此外,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仲裁裁决的结果无法上诉,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

此外,仲裁过程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可能不够透明,当事人可能无法充分发表意见。

二、诉讼诉讼是另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海事领域中,诉讼通常在海事法院进行。

诉讼的优点是程序相对公正、透明,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和上诉。

此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此外,法院的判决可能不够专业,对于一些特殊的海事纠纷,法院可能无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海事法律实务中,调解常常由专门的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

调解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速度较快。

此外,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调解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能无法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此外,调解的结果可能不够公正,有可能偏袒一方。

四、协商协商是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在海事领域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的优点是程序简单、成本低廉、速度快。

此外,协商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然而,协商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当事人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无法解决。

此外,协商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能无法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一、引言航运业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海事争议。

为了保持航运业的良好秩序和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对航运业中常见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海事争议解决方法1.诉讼诉讼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当各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强、程序正规的特点,但也存在过程冗长、费用高昂的问题。

2.仲裁仲裁是一种由双方或多方协商并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裁决纠纷的方法。

在航运业中,仲裁常被用作处理合同纠纷,如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迅速,双方可以选择熟悉航运业的专业仲裁员,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3.调解调解是一种由中立第三方协调双方的争议并达成共识的方法。

调解通常由各国海事管理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的特点,可以帮助各方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4.专业仲裁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航运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

通过选择专业仲裁机构,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5.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的签署和执行,对于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如国际货物运输法规(Hague-Visby Rules)、船舶碰撞规则(COLREGs)等,这些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广泛影响着全球航运业的争议解决。

三、海事争议解决的挑战与对策1.法律知识和专业性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对于各方参与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可以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航运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2.合作与交流海事争议的解决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当事人和多个法律体系。

海事司法实践的不足与对策

海事司法实践的不足与对策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事司法实践的不足与对策
孙鸣岐
一旦发现货物包装有损或数量短少,应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验,务必找出原因,以便日后向责任方索赔。

案例
一票从上海工厂出口到美国加利福尼亚的货物,共计10 多只木箱,内装变压器和备件,货物运送到目的港时,发现有5 只木箱有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内装货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货物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在赔偿了被保险人即货主之后,便代位向法院起诉与该项国际运输有关的4 被告,请求4 被告共同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事先,货主与中国某物流企业签定运输协议,包括全程陆路、海运、铁路运输和相应的费用(发货地的服务、海运费),装运港为上海港,卸货港为美国长滩港。

4 被告分别为:中国某物流企业、美国某物流企业、美国某航运服务企业和香港地区某轮船公司。

原告和其律师把这些与货物运输签订不同合同、约定和提单的当事人合并在一起作为被告,这种打包起诉的做法得到了中国某法院的认可并立案,且不顾其中某些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坚持开庭审理和判决。

作为被告之一的香港地区某轮船公司认为,按提单条款的规定,由提单引起纠纷的处理,适用美国法律,还列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即在美国仲裁,所以其作为承运人,中国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案件审理不适用中国法律,为此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裁定允许退出诉讼。

然而,中国某法院以提单条款是格式合同为由,驳回了请求,无视提单条款中的法律适用、仲裁条款,以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海事案件域外送达问题研究

海事案件域外送达问题研究

海事案件域外送达问题研究
李章军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2004(000)021
【摘要】本文归纳了我国海事案件域外送达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指出送达难的现状,并分析送达法律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部分送达程序繁琐周期漫长、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因素是造成目前海事案件域外送达难的主要原因。

本文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提出了提高我国海事案件域外送达效率、解决送达难的若干建议。

【总页数】9页(P157-165)
【作者】李章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
【相关文献】
1.留置送达要件的重构——兼域外送达视角 [J], 向明华
2.论域外送达中的电子邮件送达 [J], 杨月萍;何荣伟
3.域外送达制度的实证考察与理论重构——评何其生著《域外送达制度研究》 [J], 李健男;李自如
4.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之司法实践性探讨
——以S市P区人民法院为例 [J], 张萍
5.海事审判域外送达的困境与出路——基于电子域外送达视角 [J], 向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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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与突破

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与突破

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与突破一、前言海事诉讼证据是海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海事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危险。

由于海事活动具有高度的动态性和不可预知性,使得事故现场保存证据难度极大,因此海事证据的获取和利用都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本文将从海事证据的获取、保存、保全和鉴定几个方面入手,探讨当前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提出突破的途径和对策,以期为今后海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海事证据的获取在海事活动中,海事证据的获取必须依赖现场勘查、取证和调查,但由于海事活动所处的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证据的获取变得极其困难。

例如,船舶在远洋航行中,碰撞、漏油等事故往往发生在孤零零的海面上,船舶与其它证人、证据之间的联系很容易被扰乱、中断或遗忘;开头几个小时作为事故证据处理的黄金时间很短,如果救援不及时、干预不得力、调查不到位,证据采集工作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三、海事证据的保存在证据保全方面,海事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大大超出了人类的想象。

由于气候、海域条件等原因,证据不仅要在海上保存一段时间,而且还必须在被救援、安全撤离和船舶保护的同时,得以保全。

海事证据的保全涉及到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往往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四、海事证据的保全由于碰撞、漏油等海事事故往往发生在孤零零的海面上,船舶与其它证人、证据之间的联系很容易被扰乱、中断或遗忘;开头几个小时作为事故证据处理的黄金时间很短,如果救援不及时、干预不得力、调查不到位,证据采集工作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而在证据保全工作方面,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需要得到保证。

对此,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律师有权保全案件的证据。

在海事事故的诉讼中,律师在调查海难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证据的保全,如不得转让、移动、摧毁海难和其他有关证据,不得派遣负有直接搬运证据等责任的人员离开证据现场,同时应将证据保全的情况清单按标准化、数码化要求进行系统化,使证据得到最大保存。

五、海事证据的鉴定在鉴定证据时,往往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一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理论分析 !一#海事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涉海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内的海水表面&水体及水下的底土所发生的各类刑事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赵星!#/)$*#"男"山西太原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
关键词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三审合一+(现实障碍(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6/"#-/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0-1234-#")!*++',-!$!#$#$$)
我国在#/&.年创设海事法院"!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使我国目前成为国际上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 多以及海事案件审理数量最多的国家'然而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始终未能归到海事法院"我国海事 审判案件矛盾纠纷诸多"尤以刑民交叉案件最为典型"+#,影响了我国国际海事司法权威'近些年出现的 国际海洋领土争端加剧了紧张的国际海上关系"但我国立法对此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力'党的十八 大正式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使我国更加关注涉海领域发展"尤其是 海事司法方面"提出了(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 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与-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中正式提出了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归于 海事法院"由此引发了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划分的探讨'并在!$#)年"月'日审理的艾伦3门多萨3 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首次尝试提出了海事法院对海事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由此引出了海事 法院(三审合一)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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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域外送达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向明华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02期摘要:域外送达是保障涉外审判程序正当的重要措施,但域外“送达难”已经成为限制涉外海事审判效率与公正的瓶颈。

与传统的纸质送达相比,电子送达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其可以破解域外“送达难”的困境,但其目前还面临若干法律和操作层面的困难,为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宜将其暂定位为一种辅助性域外送达手段。

关键词:海事审判;域外送达;送达难;电子送达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2.009一、域外送达的价值与海事域外“送达难”现状的反差(一)域外送达承载的价值域外送达是指送达主体依据有关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境外的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

域外送达制度是各国涉外审判中的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程序及实体价值。

第一,就管辖权的正当获得而言,向域外被告有效送达传票是许多国家的法院受理案件或取得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在英国,尽管向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始于告票的签发,但如果告票不能依法送达被告,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

在我国香港地区的海事诉讼中,对人诉讼的告票必须送达被告人;对物诉讼的告票必须送达至处于香港的当事船舶或者姊妹船上。

第二,就国际平行诉讼的防止而言,有效的送达有助于避免相应的管辖权国际冲突。

在出现国际平行诉讼的条件下,一般认为先受理的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如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受理。

”而对于如何确认“首先受诉”,往往与送达事宜紧密关联。

在有些国家法院受理案件的日期是告票的送达而非其发出的日期。

第三,就公正与效率原则的保障与实现而言,快捷而有效的域外送达是其重要前提。

但目前,许多涉外审判程序不得不为等待域外送达的结果而断断续续地展开,域外“送达难”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提高其诉讼效率的瓶颈。

故建立一种快捷的域外送达国际司法协助机制任重而道远。

第四,就域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言,有效的域外送达是其前提条件。

如果域外当事人未收悉司法文书,就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其诉讼义务,其实体权益亦无法保障。

第五,就外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而言,有效的域外送达是其前提条件之一。

如果送达不合法,当事人就可以对判决的效力提出疑义,或者要求协助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相应的外国裁决。

如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及1988年《罗迦诺公约》第27条等均规定,在被告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没有充分时间安排辩护条件下作出的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其他缔约国得拒绝承认和执行。

日本、匈牙利、保加利亚、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均有送达缺陷导致外国判决不能被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二)与域外送达价值背离的海事域外“送达难”现状尽管域外送达承载了上述重任,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其送达理论中,坚持司法主权、送达公权等理念,导致了其域外送达的主体单一、方式呆板、审批程序繁琐、涉及部门庞杂、送达时间漫长,送达成功率过低等多种问题。

域外“送达难”已经成为各国涉外审判中的共同难题。

为解决该难题,各国做出了不懈努力。

在域外送达国际司法协助立法方面,国际社会通过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参加了该公约。

其作为该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除规定了通过缔约国中央机关(Central Authority)转递司法文书这种正式送达方式外,还规定了领事或外交直接送达、领事或外交间接送达、邮寄送达、主管人员之间的直接传递、诉讼利害关系人与主管人员之间的直接传递等替代送达方式。

然而,在上述替代送达方式中,除了领事或外交间接送达(第9条)和领事或外交官员向其本国公民直接送达(第8条第2款)两种方式不得提出保留外,其余的均可提出保留。

我国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在加入公约时,对上述可予保留的替代送达方式均予保留,从而导致邮寄送达、主管人员之间的直接传递、诉讼利害关系人与主管人员之间直接传递等快捷域外送达方式基本丧失了生存空间。

而公约框架下的外交送达,不仅环节繁琐,过程漫长,而且易因送达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拒受等原因而失败。

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规定了高达7种之多的域外送达方式,然而其中送达效果较好的却很少。

如通过条约或外交途径送达,往往程序繁琐复杂,耗时长,成功率低;公告送达耗时费钱,但很少达到实际送达效果;邮寄方式虽然快捷、简单,费用低廉,但多为有关国家禁止。

在海事审判领域,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较多。

权威报告显示,自1984年建院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的比例始终保持在20%左右。

故有关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任务较重,域外“送达难”逐渐成为制约提高涉外海事审判效率与公正的瓶颈。

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涉外海事商事案件的送达成功率不到30%,域外送达的周期一般长达一至两年嘲。

二、海事域外“送达难”的破解之道:新兴的电子送达(一)电子域外送达肇始电子送达指通过数据电文送达司法文书,其主要采用电话、电传、电邮等电讯工具。

在信息产业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尽管电子商务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

如在许多涉外经贸活动,特别是在网络法律关系中,传真或电邮往往是当事人之间主要的,甚至唯一的联系方式。

但在司法文书送达领域,电子送达仍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的电话、电传送达方式在许多国家被禁止使用,以电邮送达司法文书,则直到1996年4月11日英国才在全球首次准许采用。

该案被告声称将通过网络传播对原告不利的诽谤性信息。

鉴于情况紧急,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发出、紧急禁令。

根据英国最高法院规则第65号令[65/1/2(2)]的规定,禁令必须直接送达。

但除与原告联络的两个电邮地址外,被告从未透露其他的联系方式。

原告于是请求法官适用英国最高法院规则中的替代送达规则,准许其使用电邮方式送达禁令。

法官准许该申请,后成功送达。

其后英国1999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2条明确将包括电邮在内的电讯方式确定为法定的送达方式。

而美国则直到2002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Rio Props.,Inc.v.Rio]nt 1 Interlink[284 .3d 1007(9th Cir.2002)]案中,才首次对电邮域外送达的合法性予以认可。

该案涉及向哥斯达黎加送达文书,但原告并不清楚被告的所在位置,遂请求法院授权向被告的电邮地址送达。

法院其后缺席判决。

被告上诉称电子送达无效,但上诉法院认为该案的电子送达并不违反美国宪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

(二)电子域外送达勃兴目前,电子送达目前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近些年修改或制定的各国民事诉讼法,几乎均肯定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法律地位。

如美国许多州允许电子送达。

立陶宛《新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电子送达作出了肯定性规定。

新西兰2003年合同解释规则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通过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新加坡法院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审判,法律文书一般可通过电子手段送达。

《ICC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和《AAA国际仲裁规则》均认可电传、电邮等电子送达方式。

有关法院在审查承认与执行相应的仲裁裁决时,一般均认可依据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协议所实施的传真或电邮送达的效力。

欧盟对于电子送达也持肯定态度。

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或司法外文书的欧洲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只要所接收的文件内容真实,忠于发送件,文件中的所有信息易于辨认,就可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传递文件、请求书、确认书、收据、证书和其他文书。

该规则第17条d项还进一步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相应规则认可加快了文件传输和送达速度的措施的效力。

故如果电子送达能够满足以上各项要求,其效力将会得到欧盟各国的认可。

在我国,随着有线、无线通讯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普及,许多法院具备了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传、网络送达司法文书的物质基础。

尽管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肯定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但针对海事海商活动国际性强、流动性大、涉外业务国内代办人多等特性,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80条第1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等对海事域外送达方式作出了重大突破,允许使用电子手段或其他可确认收悉的方便、快捷方式送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将该做法推广到其他的涉外民商事审判程序,但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订时却未吸收上述成果,未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合法地位。

在域外送达中尝试电子送达海事法院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然而,海事法院相应的探索成果无疑应在《民事诉讼法》今后的修改中推广。

目前海事法院在涉外海事审判实务中,对于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开始尝试通过传真、电邮等方式向境外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通过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等专业网站的电子公告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

海事法院一般在传真或电邮的司法文书上注明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邮地址,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邮后及时回复,以便法院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

与传统的纸质域外送达方式比较,电子送达快捷、准确、廉价,无地域国界限制。

故其发展潜力巨大,可作为解决海事域外“送达难”、实现域外送达价值的重要方案,甚至可能代表未来送达方式的发展趋势。

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海事电子域外送达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其发展之路尚存太多的不确定因素。

三、海事电子域外送达面临的困难尽管电子域外送达方式具有若干传统纸质送达方式无与伦比的优势,并得到许多国家认可,但其在不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技术或实操方面,目前均存在若干瓶颈,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一)电子域外送达方式的法律地位不确定第一,电子送达方式目前在许多国家尚未得到立法的认可。

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未明确将其涵盖。

我国《民事诉讼法》甚至在2007年修订时也未肯定电子送达方式的合法地位。

如果向未承认电子送达效力的国家境内进行电子送达,就可能被拒绝甚至引发外交纠纷。

第二,即使已经立法认可的,其与其他传统送达方式之间,究竟是平行关系,抑或是补充关系,往往并不明确。

根据前者,即使存在其他送达方式,也可以直接选择电子方式送达;而根据后者,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或不宜使用的条件下,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送达等条件下,才可使用。

第三,受件人范围究竟是所有的电邮地址拥有者,或是特定的电子商务参与者或电子送达协议当事人,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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