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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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4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4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4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
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08.28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4.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
(2014年第1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32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

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告,推广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财政部网站()上发布,请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到上述网站查询、下载。

本次审核参照GB18613-2012标准,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进行了相应调整。

经复核,第五批推广目录中芜湖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
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取消其推广资格。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入围企业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请到有关网站查阅、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4年8月28日。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
费标准》的通知(9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21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3.01
【实施日期】1999.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计价格〔19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鉴于国家计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印发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计价费〔1997〕689号)规定的试用期已满。

最近,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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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发改东北[2013]543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54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局、文物局,证监会:《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3〕46号),现予印发。

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3月18日附件: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二○一三年三月目录序言一、规划背景(一)振兴战略的成就与经验(二)发展基础(三)存在问题(四)重大意义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调整改造定位(四)调整改造目标三、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一)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四)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四、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一)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改造(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三)优化城市内部空间布局(四)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五、大力促进绿色发展(一)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加强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六、增强创新支撑能力(一)提升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二)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一)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三)努力改善居住条件(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八、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四)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五)加强与国内发达地区合作九、政策扶持与规划实施(一)财税政策(二)融资政策(三)土地政策(四)规划实施序言为了巩固和深化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成果,统筹推进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作,按照2010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能源效率标识的公告【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失效依据】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制订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等33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7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五批)》、《自动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交流电风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等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1.29【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发布平板玻璃等5个行业清洁清洁生
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案),进一步形成统一、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文件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我们整合修编了《平板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铅锌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黄磷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了《生物药品制造业(血液制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现予以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3号公告)、《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4号――关于批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等30项建材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4号――关于批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等30项建材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4号――关于批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等30项建材行业标准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9.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03.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3年第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等30项建材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1项,推荐性标准29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一、1项建材行业强制性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29项建材行业推荐性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一:
附件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5号――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名单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5号――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名单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5号――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名单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5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5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国家民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资委成立了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5年12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者审核并择优推荐后,经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确定了161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254名全国优秀工艺美术创作奖获得者。

现将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一、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名单二、全国优秀工艺美术创作奖获得者名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卜范增马进贵双起翔孔相卿文乾刚斗尕方文桃毛正聪王文定王芝文王坚义王孝诚王希伟王怀俊王祖伟王祖光王笃纯王殿祥邓都冯杰包英志卢山义卢光华叶子贤叶水云宁勤征龙从发仵应文刘炳刘斌刘雍刘立忠刘守本刘红宝刘忠荣刘林阁刘静兰朱炳仁江再红池家骏汤春甫西合道何叔水佘国平余仰贤余培锡余福臻启加吴元全吴元新吴学宝吴祖赞吴锦华吴德升宋菁宋建国 XXX辉张玉英张玉珍张向东张庆明张明文张明娟张树珉张铁山张殿英时金兰更登达吉李艳李小聪李文跃李昌鸿李春珂李继友李菊生李遊宇杨志杨玉榕杨似玉杨克全杨志忠杨苏明杨根连汪天稳肖剑波苏清河邰长庚邰立平邹立友陈少芳陈文增陈水琴陈扬龙陈阿金陈明伟陈海龙陈培臣单秀梅周长兴周百均周金甫周桂珍孟树锋拉巴次仁林飞林元康林发述林汉立林庆财林邦栋林福照郑修钤金文金全才姚正华姜文斌姜栓兰柯愈勄柳朝国段国梁胡深费保龄钟连盛饶晓晴夏侯文徐亚凤柴慈继格桑次旦殷秀云袁广如袁洪滨郭书荣郭琳山郭懋介钱美华顾绍培高毅进崔奇铭梁中秀梁端玉阎仲雄黄卖九黄培中龚道勇傅作仁储金霞彭祖述程淑美虞定良赖庆国赖德全路光荣鲍志强熊建新蔡水况谭湘光滕腾潘泗生潘柏林薛春梅霍铁辉附件二:全国优秀工艺美术创作奖获得者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丁安徽丁辉久美尼玛于铁寸发标马凤山马正荣马学武马宜刚马俊龙马琍马践马熊马静娟文展望毛颖川王士杰王小辉王分忠王文生王文华王文达王玉明王龙才王兆权王则坚王欢来王克礼王声望王咏王建国王金鼎王树昌王钧王智仁付黎明冯良才加央益西卢权智司徒华尔宝瑞田春明申娜妤石飚边巴扎西乔长义仵海洲任星航关永华刘万琪刘义林 XXX 刘延山刘延忠刘希舜刘宝玮刘建军刘明洲刘祖林刘浩刘爱军刘能风刘淑珍刘鸿雁刘斌刘碧兰刘蜜刘静波吕存孙君孙诺七林孙德忠安玛尼师成效庄南鹏曲儒朱华朱惠卿江木根汤佩铭许兴泽许恩福达娃闫森林何平杨何华一何忠群何道洪何福礼吴子熊吴建柱吴维潮宋吉仁宋西平库学敬张文阁张正海张伟杰张冰张作良张志成张学文张宝琳张建才张肃张晓杰张德和李人中李万顺李仁荣李守才李志正李英李雨峡李洪才李恭坤李得浓李梓源李鸿源李斌杰李新民杨义亭杨玉兴杨其鹏杨剑民杨荫农杨晓强杨莉杨淑华杨淑媛杨瑞庆沐正戈苏桂增辛茂德邱玉林邹文华陆军陆莲莲陈云华陈天四陈仲琛陈启敏陈绍康陈唯一陈梅荣陈景祥陈新元陈德恒周乃空周云峰周志娟周保国孟玉松孟宪洪宗者拉杰招赞惠林开耀林长武林庆华林鸿禧欧阳良矩罗友明郑力为郑崇尧郑德勋俞家荣哈亦琦姚XXX 姜书璞姜锡松施永高施克俭柳建新洛桑扎西洪福远胡龙章胡银玉胡惠琴胡新明费维本赵子平赵文成赵秉科赵炳富赵艳林赵敏赵盛兴赵绮霞郜金福钟汝荣钟自奇钟浩项军唐明敏唐洪祥夏吾才让徐佑章徐根双殷树成殷嘉才涂必成涂翼报耿保国聂方俊袁世文袁新根袁耀初贾兴林郭承毅郭玢郭爱和都传恭陶昌鹏高永正高佃新高新章商克功屠杰崔磊康宁康玉生曹明珠梁红梁蔚和麻双鸣黄琦黄小明黄克刚黄忠礼黄剑黄海基黄硕夫龚济川曾一兵董延武董秉毅蒋雨金蒋淦勤谢志成道安韩笑韩谦元蓝有智蓝君基詹蜀安熊声贵翟建国蔡於良蔺永茂潘志星潘细琴潘啟慧颜景新瞿仁伟。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发布部门】60242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4.13【实施日期】2018.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一、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2),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2.2019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4月13日附件1.2018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6号――批准《导电用铜棒》等137项行业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6号――批准《导电用铜棒》等137项行业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6号――批准《导电用铜棒》等137项行业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5.25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36号)
批准《导电用铜棒》等137项行业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导电用铜棒》等137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有色金属行业标准97项、纺织行业标准28项、制药装备行业标准12项,现予公布。

以上有色金属和纺织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制药装备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附件:137项有色金属、纺织、制药装备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137项有色金属、纺织、制药装备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财综[2013]11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3.12.02【实施日期】2013.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已建成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基金补贴范围优质处理企业是指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全国性龙头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处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设备,具备持续的技术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二)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深度处理能力,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高;(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五)有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六)企业诚信度高,社会信誉良好。

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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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2号――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2号――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2号――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08.31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2号
•【施行日期】2010.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
(2010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评审。

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附表: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附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22
【实施日期】2013.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5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共4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共698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共14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共30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1、2013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
2、2013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一批)(略)
3、2013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
4、2013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2月22日
附件1:
2013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
40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4号――关于批准《不锈钢304校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4号――关于批准《不锈钢304校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4号――关于批准《不锈钢304校正样品》等13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样品的公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19
【实施日期】200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锈钢304校正样品》等13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目录见附件一、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见附件二),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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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3]3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要
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3]35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办机要交通局申请补办机要交通文件收费审批手续的函》(中管财发[2002]52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的复函》(财综[2002]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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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0号――第三批通过审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0号――第三批通过审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0号――第三批通过审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13•【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05.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精神,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对第三批46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区域功能等进行了审核。

鉴于上述开发区孵化功能较完善,已形成特色产业和聚集效应,符合清理整顿的审核要求,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恢复正常的建设用地供应,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

对部分开发区在审核范围内不符合“两个规划”的土地面积,一律予以核减;对未经依法批准扩区的,在符合“两个规划”前提下,确有扩区需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对未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的开发区,要抓紧整改;对未经审核通过的开发区,一律不得增加新的建设用地供应。

各开发区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把入区企业质量,集约使用土地。

附:第三批通过审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计委要求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国家计委要求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国家计委要求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7(000)023
【摘要】国家计委于1997年5月20日以计价费[1997]813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有利于评估机构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发布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相关文献】
1.农业部要求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J], 子然
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国家计委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J], ;
4.把握大局开拓进取努力做好一九九七年价格事务工作——国家计委副秘书长
邹向群在全国价格事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
5.交通运输部要求做好《(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实施工作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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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22
【实施日期】2013.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7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

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58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706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和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2013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
2、2013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2月22日
附件1:
2013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
共计:5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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