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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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行 为 或督促 其履 行 民事赔偿 责任 ;也通 过 传统业 务如 民事 抗诉 以实 现公共 利益 的维 护 。① 文 以个案 本 的方 式来考 察我 国检 察机 关提起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实 践 , 免 以偏概 全 , 别是 个案 的选取 ,强 烈地反 难 特 映 了研 究者 自己的价值 取 向。但 是 通过个 案 的深入 解剖 ,细致 分析 ,不仅 给人 以生 动感 ,也给 人 以看 得 见 的方 式实 现司法 的正 义 。通 过 网络 搜索及 归类 总结 ,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检 察机 关参 与环境 公益 诉讼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张永 进 彭嫂丽
随着 我 国社 会 的飞速 发展 与经 济建设 的不 断深入 ,社 会的利 益格局 发生 着深 刻变化 ,与此 同时 ,
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设立明确可行的环境公共利益司法救济制度,
于是 大量 关乎 侵 害环 境 的案件得 不到有效 解决 ,损 害环 境 的行为得 不到及 时有效地 遏制 。为 了有 效维 护 国家和社 会公共 利益 ,我 国各地 检察机 关在环 境 公益诉讼 实践 中不断探 索并不 断发展壮 大 。学 术界
复权 利 ,还包括 形成 政策 等 ;第 三 ,诉讼 利益 的超脱 陛 ,即当事人提 起环 境公 益诉讼 纯粹 为 了环 境 公 共 利益 。 因此 , 笔者 所 言说 的环 境 公益诉 讼均 是在 此一般 意义 上使 用 的 , 主要 是检察 机关 提起 的环境
作 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位 :西 南政法 大学法 学 院
对检察 机 关参 与公 益诉讼 的探索研 究呈 现热潮 。尽管 当前 现行法律 关于检 察机 关能否参 与及如何 参与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规定 尚不 健全 ,检 察机 关参 与环境 公益 诉讼 可 以通 过多 种方 式开展 , 比如 支持起 诉 、 督促 起诉 和直接 起诉 。 随着社会 主义法 治进 程 的发展 ,检察 机 关参与环 境公益 诉讼 的程序 有待规 范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讼制度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一步扩大到一般民事主体, 括 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 处境。 包
个人或非政府 组织等还不太现实, 不过可以借鉴发达 国家公益诉讼 的 模式 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 也许更可行。在 我国, 此外, 个人诉讼往往面对 的是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和有 巨大威慑 力 的行政主体, 原被告双方无论在 资金 、 信息8 O年代 中期到 9 O年代中后期, 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 我 年 l O万件左右, 但是 自 19 9 8年 以后, 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 势, 在短短 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 了约 4倍,0 3年突破 了 5 20 0万件 。目
前, 尽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 但环境诉讼仍然是解 决 诉讼 的原告资格 , 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特 点, 也是公益诉讼国家干预 环境纠纷 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 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 严格 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害的 相对人之上, 不可避 免地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 无法应对 日趋严重的 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 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 扩大诉讼 的适格原告范围, 以应对 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 在我 国, 学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已普遍认可, 是关 但 原则的最佳体现 。 ( ) 二 弥补个人诉讼机制存 在的不足 个人诉讼是一种勇敢者 的诉讼, 当勇敢者缺位时就会导致环境损
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差距 , 环境 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 业的诉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 是 拟 的。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 二、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优势 讼集 团来担负起诉职责。 从现阶段 我国的国情来看, 只有检 察机关最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题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题

[ 作者简 介 ] 梅
宏(9 3 , 陕西安 康人 , 17 一) 男, 中国海 洋大学法政 学院环境 法研 究所 副教授 , 学博 士后 。 法
邓一峰 (9 6 , 山西平遥人 , 16 一) 男, 山西省 高级人 民法院民四庭庭 长 , 环境法学博士 。
9 3
手段 ,需要 大 量 的经 费 ,而这 正是 检察 机关 所欠 缺
的 。( ¨
的 民事诉 讼 中 , 要保 证 每一起 诉讼 都获 得胜 诉 , 以及
实现 自己的诉讼 主张 , 不客观 的 , 不现实 的。 是 也是
( ) 少案 源。 五 缺 当前 , 民检 察 院的业务 以刑 事 人
和解 与调解 的达 成 ,往往 意味着 一定程度 的妥 协, 即

成果及时 、 充分 的支持 , 否则 , 各地检察院零星的司 法探索难 以形成推动制度创新的持久力量。 ( ) 二 立法 不 完善 。检 察 机关 提起 环 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诉 权受 到 现行 法 的限 制 。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 》 采取 “ 直接 利 害关 系人 说 ” 即使是 机 关 、 , 团体 、 事 企 业单 位 提起 诉 讼 也是 处于 “ 支持 ” 的地 位 , 非 原 告 并
公益诉讼专业性强 、 涉案面广 , 难度更大。举证责任 是诉 讼巾无 法 回避 的 问题 ,环 境 纠纷 中包 含 了大 量 的科技因素 ,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
( 稿 日期 ] 0 0 1- 2 收 2 1 — 2 2 [ 目基 金 ] 法部 国家 法 治 与法 学理论 研 究项 目“ 民检 察 院提走 公 益 诉 讼 的 职 能及 其 立 法 保 障研 究”(9 F 3 4 ) 项 司 人 环境 0 SB 00 。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意义和影响。

某市的检察机关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于是,该市检察机关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整个案件的进展如下:1.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首先展开对该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影响范围调查报告、公众投诉和上访情况等。

通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进一步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

2. 提起诉讼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除了直接向企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案件的重要性,鼓励更多受影响的人参与诉讼,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众及相关权益机构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客观的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确认,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判决执行最终,法院作出了对该企业的判决,要求其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受影响的公众。

检察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一直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代表公众维护了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不能再随意违法排放,从根本上保护了周边环境的净化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摘要我国现阶段环境利益正面临严重威胁,而已有的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证。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建议作者简介:梁晏铭,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58-02科学的进步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西方国家在经历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后,大多十分重视环境保护。

我国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在环境保护事业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旧存在,并日益严重,保护者似乎永远赶不上破坏者的脚步。

而环境破坏的继续严重,对于拥有十几亿生存人口的中国来说,其后果更为严重,代价更难以让人承受。

而与此相比,中国仍未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现有的诉讼体制,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对于环境诉讼案件的处理也非常不统一,众多受害主体难以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迅速制止污染的继续存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与特征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法,而于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迅速发展。

而环境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一种,所面对的背景正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而公益诉讼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为通过法律更好救济环境损害方的权利所发展起来。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其他公权力机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有侵害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起诉的制度。

它和传统诉讼相比,体现的新特征有:1.起诉人无须为直接受到利益损害的相关利害人。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人员机 构 卜看 , 大量 从事 民行 T作 的检 I . 检 察机 关提起公 益诉讼 的法 理依 察干警具有扎实 的理 论基础和较高 的学
历层 次 ; 从 实践 角 度 来 看 , 一 线 的 民行 _ r 作 者大 多具 有丰 富的办 案经验 , 水平较 高, 轻车熟 路 。同时 , 根 据我 国的《 行政
工 作研 究
论检察机 关在公益诉讼 中的重要作 用
口 吕全宝 孟 贞香
诉 讼 中 的“ 利己主义” 之间的矛盾。

1 9 9 7 年 由河南省 方城 县检察 院提起 的 , 但由于其 中没有发 现国家丁作 人员 的职 务犯罪线索 , 如何介 入此案 , 如何挽 回国 家损失 , 成 为摆 在检 察 机 关 面前 的 难 题。此后 , 检察机关一直通过 支持起诉 、 督 促起 诉 和直 接 起诉 等 方 式进 行 了探
检察 机关 的监督 职能 得到发 挥 , 监 督 效
质 和功 能 , 检察 权强 调的是 它 的具体权 能 和实 际行驶 , 起诉权 是一 种形式 和手 段 。因此 , 检察 机关 没有对 被监督 行 为 进千 于 裁决 的权 l 力, 需要 通过 诉讼 行 为才 能 实现 司法裁 决 , 将 案件提 交至 法 院判
利益 范围如 何划分 等现 实问题 的 困扰 。 而现实 中侵害公 共利益的主体大部分 为
诉讼 法》 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抗 诉
掌握 着大量 资源 的法人 , 由于法 律意识 的不足 、 诉讼 主体的不适格 、 诉讼地位 不

检 察机 关 提 起 公益 诉 讼 的
2 . 充 分发挥检 察机 关的法 律监督 职 能 :从机构设 置 上来看 . 检 察机 关 内部 设 有专 门的 民事行 政检 察机构 , 其拥有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 益诉讼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诉讼法》均对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为检察机关提起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ຫໍສະໝຸດ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
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研究,为检察机关提起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广泛性、预防性、公益性和程序性等 特点。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的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有责 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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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有效的
通过实践表明,该制度能够强化环境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诉前程序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
通过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为 ,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研究意义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0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行为或 决策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 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行为或决策是否合法, 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制度。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探究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探究

1 . 关于检 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 )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实 现其 基 本 职 能 的根 本 要 求 。实 行
2 . 关 于 我 国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构 建
( 1 ) 确立 “ 以公 诉 制 度 为 主 . 私诉制度为辅” 的公 益 诉讼 制 度 模 式 。
法律监督 . 维护 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 职能。 近几 年来 . 检察机关 为 实现其监督职能 . 采取 了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意见、 检察建 议、 民事抗诉。国外许多 国家的检察实践都有一个共 同特点 即以积极 、 主动 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 因而有学者提 出: “ 现代诉讼 的基本 理论认 为. 检 察机关在诉讼 中最 突出 、 最主要 的职责是代表 国家公众把被告 人( 刑 事被告人 、 民事被告人 、 行政被告人 ) 的违法行 为和违法事实提 供 给法院 . 要求其依 法进 行审理和裁判 . 并对审理 的过程及裁判 的结 果进行监督 。”
( 4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国家为 了保护其利益不受 侵犯 . 法 律应 当把起诉作 为一种义务赋予 特定 的起诉 主体 . 使主张公 益 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 根据公权力不得 随意委托的理念 . 接受这 种义务 的起诉 主体只能是 国家机关 . 而不 可能是公 民、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此外 . 由于有 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 这就 会造成几个部 门的互相推 诿或重复劳动 . 有的涉及到地 方利益 . 会受 到地方政府 的
与公 益诉讼 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 的公诉制度 。 就 目前能够代 表国家行使 诉讼权利 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 政府和人 民检察 院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 人 民代 表大会虽是国家 的权力机关 .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 . 一 般不涉及具 体权力 的行使 . 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 利益而滥用 立法权 . 从而破坏法律 自身的正义性 政府是 国有资产和 社会 公共利 益的管理者 . 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 侵害到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 告人。 因此 , 政府也不 宜成为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而检察机关却 因其 自身的特点 而符合公益诉 首先 . 从检察机关 的性质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 监督 与诉讼是有机 结合的 , 实现监督 是诉讼 的 目的 . 诉讼是实现 讼的主体的要求 。 监督 的形式 和手段 对此列 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 “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 法律监督 机关。“ 法律监督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 和必 须作的事情 只有 一件 :监督整个 共和 国对法制有 真正一致 的理 律的情况、 维 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 和法治活动。 ” 从这 解。 不管什么地方 的差别 . 不受任何地方的影 响。 检察长的唯一 职权是 定义来看 . 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权 中. 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 包括起 把案件提交 到法 院判决 。 ” 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 , 但随着案件 诉 、 参与诉讼 以及依上诉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的权力等 。 “ 只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环境保护工作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环境保护工作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8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并没有法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只有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盗窃电力等犯罪行为依法侦查的职责)人民群众只有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举报或揭发的义务,但不应当是法定的保护主体。

(二)授权供电企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1.供电企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除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其他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共事务是相对私人事务的一个概念,是指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具有社会性、公益性。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指某一组织可以提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一职能为个人无法或不愿完成,该职能的行使将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

从这一点而言,供电企业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电网经营管理的是公共物品,更牵涉供区内全体公众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因此完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条件。

2.供电企业可以作为被授权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地方立法授权供电企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问题上,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

持反对意见者认为,供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已经消失。

其次,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供电企业拥有电力行政执法权,将集民事赔偿请求权和行政执法权于一身,有悖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持同意观点者认为:一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心是政企分开,通过立法授权将电力行政执法交由供电企业行使并未改变其企业性质。

检察院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总结

检察院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总结

检察院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总结
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加强环境监管。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措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

二是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加强了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推动了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

三是维护民众权益。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了民众在环境领域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未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 1 -。

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几点思考

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问题 日益严重 ,环境保护已成 为全球关注的热门话题 。 “ 山首例公益诉讼案 ”判赔百万 佛
拉开 了环境公 益诉 讼 的序幕 。环境公 益诉讼 目前处于~ 种
“ 实践先行,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它的出现对检察 院现有 的司法监督职能提 出了新的挑战 :不仅要求检察 院发挥原有 的司法监督职能,而且要求检察院发挥启动环境 公益诉讼的 职能 ,即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以原告的身份出现 ,以维护环境 公共利益 ,使破坏和污染环境者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 ,充分 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 环 境 公益 诉 讼 的 基本 涵 义 及检 察 机 关的 现行 职 能
观 点 。有 观 点 认 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自然 人 、 法人 、政 府
这种义举不能不说是一种 “ 良性违法行为 ” 。在师出无名的阴 影下,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法掩盖其推动司法改革和 司法能动表象下逾越 法律的尴尬处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 机关首先 自己得恪守法律、 严格依法办事 , 其参与 司法实践的 前提须得到法律的认可 ,循规蹈矩 ” “ 是法律对公权力的基本要 求。旧 解决检察机关这一尴尬处境的 “ 灵丹妙药 ” ,笔者认为 应该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诉 讼 的 法制 化进 程 。
关键词 : 环境公 益诉讼 ; 检察院; 职能 中图分类号 : 9 63 4 D 2 .0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2 7 0 ( 0 2)5 0 9 — 3 10 —4 8 2 1 0 — 0 60
依经济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判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 民事、经 济 、刑事责任 ;嘲 还有观点认 为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 成
理 论 界 尚 存争 议 。 至 于 检 察 院 是 否 能 够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证据标准等不够明确,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困难。

2. 案件调查取证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难以收集、鉴定费用高昂等。

3. 诉讼成本高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常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成本较高。

由于检察机关的经费有限,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往往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影响了诉讼的进行。

4. 社会认知度不足目前,社会大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许多人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持怀疑或漠视态度。

这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舆论压力和信任危机。

三、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制定更加明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等。

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加强案件调查取证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技术手段等方式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3. 降低诉讼成本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政府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经费投入;二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是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者被授权的行政机构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旨在强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困难。

本文将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一是难以确定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在确定主体责任时,往往存在争议和难点,尤其是在涉及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时更为复杂。

当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果无法确定主体责任,将无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每个主体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二是证据难以获取。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起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获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获取污染原因、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证据常常较为困难。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的程序和决定往往不透明,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很难获得相关证据。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证据保护和取证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程序,保证公民和组织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三是判决强制力不足。

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往往只具有事实认定的效力,而缺乏判决的强制力。

这意味着一旦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公众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这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往往需要保持公正、透明和独立,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查实行政违法行为后,未能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法院未能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囝圈璧鍪j竺竺!型圭!f叁整I』圭塾金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陈树柏摘要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鉴于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学术界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声音逐渐响亮,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开展相关的实践探索。

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却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践衔接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如何有效提起公益诉讼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4—02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在法治国家里,司法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无合适的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极少数案件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因为在这类公益性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人脉资源丰富的大公司、大企业或者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机构,而受害者却是分散的社会公众。

双方在信息资源、证据掌握和人力、财力上的巨大差距,促使社会需要一个拥有足够有效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来提起公益诉讼。

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可以在司法层面上以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来支持受害者,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我国应当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一)西方国家已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公益诉讼的现代意义慢慢显现,并在不同程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的规模化曰益)JH,唇l l,社会经济关系出现垄断化和国际化,越演越烈,促使某些集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的维护就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的一大问题。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强化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它通过法律手段对侵害环境的主体进行惩罚,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参与者,拥有着重要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指在保护环境利益的过程中,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或其他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被侵害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侵害环境权利的责任和赔偿。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权益。

它旨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保障。

2.群体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是以公益为本,以群体为单位。

在这种诉讼形式中,诉讼主体多为群体,而非个人。

3.补充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起到补充执法的作用。

它可以弥补政府部门和个人因各种原因而未能采取行动的不足,缩小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和环境保护现实的“缝隙”。

二、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产生原因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主体之一,具有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可以追溯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对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由其所主张”。

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有关的事实由谁主张,谁就需要举证以证明其正确性。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主张公益性的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检察机关予以证明。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的问题通常比较复杂,涉及的事实、证据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更多的、更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正确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张原则上需具有公益性和群体性。

对于诉讼提起人提出的公益性问题,其所指公益性的实质与所述诉讼请求的关系密切。

论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权力基础

论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权力基础
( )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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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期
刘 超 : 检 察 机 关作 为 环境 公 益诉 讼 原告 的权 力基 础 论
会公 正 。检 察权 实现 社会公 正 的功 能预期 , 法律 实 证 明环保 部 门在保 护环境 公益 效果 不佳 时 , 必 从 它
环境 行政 公 益 诉 讼 和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 现 在 现实需 求 的角度 出发 , ① 检察 机关 提起 环境公 益诉 讼 学界 和实 务界关 于提 起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是改 变制度 困局 的一 种 路 径 , 且 更 重要 的是 , 并 已
主体 资 格众 说 纷 纭 、 争议 不 断 , 点集 中在检 察 机 经不 断有地 方 出现 检 察 机 关 提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 焦
21 0 0年 1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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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unl f hnqn ehooyadB s esu i rt(oi Si csE io ) ora o ogigT cn l n ui s nv sy Sc C g n ei  ̄ c n e d i e tn
第2 8卷 第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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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 察 机 关 作 为环 境 公 益 诉 讼原 告 的权 力基 础
刘 超
( 侨 大 学 法 学 院 , 建 泉 州 32 2 ) 华 福 6 0 1
[ 关键 词 ] 察机 关 ; 境公 益诉讼 ; 告 ; 力基础 检 环 原 权 [ 图分类号 ] 963 [ 中 D2. 文献标志码 ] [ A 文章编号 ]62— 582 1)6— O6— 5 17 09 (000 06 0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收稿日期:2018-11-06作者简介:圣㊀野ꎬ女ꎬ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ꎮ贺江华ꎬ女ꎬ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ꎬ法学博士ꎮ2019年1月第41卷㊀第1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Jan 2019Vol 41㊀No.1DOI:10.13393/j.cnki.1672-6219.2019.01.018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圣㊀野ꎬ贺江华(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ꎬ湖北宜昌㊀443002)摘㊀要: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起诉主体定位不准确㊁调查权限不明确㊁诉讼请求不明确等问题ꎮ为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公益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ꎬ应当完善检察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参与机制ꎬ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ꎬ探索出环境修复的方式ꎬ促进公益诉讼形成合力ꎬ还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ꎮ关键词:检察机关ꎻ㊀环境公益诉讼ꎻ㊀生态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F468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6219(2019)01-0089-04㊀㊀大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ꎬ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任务ꎬ也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ꎮ保护生态环境需要道德约束人们行为ꎬ更需要法律发挥作用ꎬ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ꎬ基于此ꎬ法律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交给检察机关从而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ꎬ有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和生产质量ꎬ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平衡发展ꎬ有效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ꎮ过去三年ꎬ各地检察机关提起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ꎬ这些践行法律的行为有效惩罚了破坏环境的主体ꎬ提升了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ꎬ但司法实践也反映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诸多问题ꎬ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探讨ꎮ一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ꎬ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一些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ꎮ试点地区的实践成果证明ꎬ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1]ꎮ两年之后ꎬ也就是2017年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两法 )ꎬ明确在 两法 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财产保护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ꎬ从而正式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关于污染环境等方面的补充和调整ꎬ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ꎬ奠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也增加了包括环境等领域的内容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扩大ꎬ既吸纳了试点方案中的领域和经验ꎬ又增加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方面的规定ꎬ使行政公益诉讼的覆盖面更加广泛ꎮ 两法 的修改和完善ꎬ规范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地位ꎬ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权威性ꎮ二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两法 修改以后ꎬ分别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98二十五条第四款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①ꎮ毫无疑问ꎬ作为诉讼的一种ꎬ环境公益诉讼显然具有一般诉讼应当具备的功能和性质ꎬ但这种诉讼方式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环境破坏以及在自然环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救济ꎬ其起诉目的是为 公 ꎬ而不是 私 ꎬ甚至起诉主体与起诉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ꎬ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ꎮ对于这样一个新鲜的诉讼方式ꎬ 两法 虽然做出了规定ꎬ但是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及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ꎬ检察机关如何具体开展诉讼均缺乏细化的规定ꎬ以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种种问题ꎬ暴露出该制度存在的不足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泛滥等现象ꎮ1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定位不准确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环境等方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ꎬ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主体不明确或主体不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从这条的规定来看ꎬ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ꎬ检察机关并不具有当然性的起诉权ꎬ而是在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时ꎬ检察机关才能以环境诉讼的补充性起诉主体ꎬ履行一种督促和代替的职责来提起诉讼ꎮ这一不完善的规定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ꎬ起诉主体的定位导致适格主体消极行使权利ꎬ不利于相关主体行使权力ꎬ更加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救济ꎮ司法实践ꎬ由于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明确或者机构设置不健全ꎬ这些机关和组织为了避免诉讼本身存在的风险ꎬ一般不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ꎬ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ꎬ实际上是将环境保护的责任转嫁给了国家ꎬ使得具备专业法律知识㊁经验丰富的律师㊁专家等个人不能作为适格主体ꎬ无法积极主动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无法形成多种方式全方位的保护格局ꎻ第二ꎬ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限定在其他组织不提起诉讼之后ꎬ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被无限期地搁置ꎬ因为检察机关无法判断适格主体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ꎬ这既不利于环境保护ꎬ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提起公益诉讼ꎬ更不利于及时保全证据ꎬ确定损害后果ꎮ(2)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不明确ꎮ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ꎬ可以在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ꎮ在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ꎬ合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予以出示和说明ꎮ然而在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ꎬ检察机关能否配合或帮助相关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进行调查取证ꎬ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ꎮ尽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ꎬ但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些行为ꎬ存在跨越时间长㊁侵权主体复杂等方面的障碍ꎬ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ꎬ法律又没有赋予这些机关和组织特别的调查权限ꎬ这一问题就容易导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因没有调查权无法将证据取到位ꎬ从而使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ꎬ也容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ꎮ2 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诉讼请求不明确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ꎮ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时ꎬ人民检察院应当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意见ꎻ行政机关仍然不作为或乱作为ꎬ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但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ꎬ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ꎬ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规定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ꎬ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一系列的诉讼请求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ꎬ基本上都提出了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两项诉讼请求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ꎬ关于不作为的确认违法判决针对的是行政不作为违法已没有履职意义的情形ꎬ判决执行则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认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地位ꎬ但对于试点期间暴露出的法㊁检两院在诉讼请求提出和判决方面存在的争议ꎬ在修改时没有予以统一ꎮ对此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ꎮ(2)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主体不明确ꎮ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㊁裁定㊁调解书ꎬ当事人必须履行ꎮ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达到履行目的ꎬ由此涉及到环境恢复主体的问题ꎮ然而ꎬ行政诉讼法虽然确认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ꎬ却没有明确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ꎮ当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ꎬ公益诉讼人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还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ꎬ其所扮演的角色还无法确定[3]ꎮ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同时规定ꎬ关于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ꎬ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ꎬ需要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ꎮ这就使得判决的强制执行申09请主体存在不明确的问题ꎮ三㊁完善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为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ꎬ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ꎮ1 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ꎬ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力就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问题ꎬ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出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ꎬ使检察机关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判断适格主体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ꎬ并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ꎬ让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并确定因果关系ꎮ关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ꎬ首先ꎬ要明确在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关于检察机关配合或帮助相关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ꎬ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应相关主体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ꎻ其次ꎬ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ꎬ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取证ꎬ通过行使自己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职权对证据进行充分地搜集ꎬ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行政机关有配合的义务ꎬ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的ꎬ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检察监督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ꎻ最后ꎬ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适度的调查指挥权ꎮ当前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经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警察大队或支队ꎬ专门负责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活动调查或侦查ꎬ为充分㊁全方位发挥该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ꎬ可以适度赋予检察机关对该组织的调查指挥权ꎬ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该组织配合调查ꎮ2 赋予公民个人和特定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ꎬ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ꎬ与检察机关形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力ꎬ构筑多元化环境资源保护体系公民个人与环境息息相关ꎬ公民有义务和权利保护环境ꎬ其保护环境的力量和作用不容小觑ꎬ实现真正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就是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ꎮ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ꎬ这就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ꎬ使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受到局限ꎮ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诉讼资格ꎬ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ꎬ从而调动个人以及社会团体积极地参与诉讼ꎬ这不仅对司法㊁执法的工作进行了监督ꎬ而且对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ꎬ更加有利于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标ꎮ在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中ꎬ相关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还存在相对比较缺乏的现象ꎬ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放宽对公民起诉资格的相关规定ꎬ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ꎬ创立有利于公民个人及环保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关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ꎮ此外ꎬ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ꎬ向公民公开有利于公民个人及组织监督的环境信息ꎬ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ꎬ以加强监督的效率ꎬ提高公民对环境污染及破坏的监督意识ꎬ健全社会监督体系ꎬ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ꎬ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执法监督体系ꎮ行政机关对于破坏环境的处罚手段包括作出罚款㊁责令停止破坏或者责令恢复原状ꎬ这些处罚手段并没有很强的威慑力ꎬ环境破坏和污染依旧发生ꎬ只有行政机关拥有了原告资格ꎬ才能真正地对破坏环境的严重行为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ꎬ惩戒和震慑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的主体ꎬ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环境的保护ꎮ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制定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ꎬ有效解决和统一法㊁检两院在诉讼请求提出和判决方面存在的争议ꎬ提高效率ꎬ节约资源ꎮ3 探索多种环境修复方式ꎬ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ꎬ扩大检察机关请求权范围相对请求赔偿损失ꎬ环境公益诉讼中ꎬ修复被损害的环境更为重要ꎮ依据我国当前民事法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检察机关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ꎬ但是ꎬ环境破坏是不可逆转的ꎬ恢复原状基本不可能ꎬ因此应当扩大检察官请求权范围ꎬ将替代性恢复作为重要的诉讼请求ꎮ对环境的修复相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是一项重要任务ꎬ为了解决破坏后的严重现状ꎬ需要通过建立生态修复机制来进行修复ꎬ例如替代性修复㊁异地恢复㊁补种复绿等方式ꎬ要积极探索有可能修复环境的措施ꎬ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污染者承担环境迫害的赔偿责任ꎬ责令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修复环境ꎮ4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环境污染的治理及保护历来都是全球工业化进程中无法避开的话题ꎮ环境问题日益泛滥的时期ꎬ许多国家为了环境不再恶化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ꎬ以美国为例ꎬ1969年美国制定了以污染控制为主的«国家环境政策法»ꎬ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控制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ꎬ达到可以排放污染物的限额标准[4]ꎮ但这一措施事实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ꎮ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问题一直存19在争议ꎬ发展㊁治理和保护的问题成为经济和环保中剪不断㊁理还乱的议题ꎬ主要原因还是生态环境保护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ꎮ因此ꎬ需要通过一种制度设计ꎬ由国家或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积极行为作出补偿ꎬ以调动环境保护义务外主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ꎬ比如在沙漠地区植树种草ꎬ减少污水或污染气体排放ꎬ不使用有污染的化肥等一些行为ꎻ对农业资金的补偿㊁植树造林㊁规定粪便污水处理和管道排放㊁节水性产业㊁行业㊁企业㊁产品的投入等ꎬ这些规定具体地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ꎬ遏制了环境污染ꎬ有利于恢复环境的原貌ꎮ另外ꎬ«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ꎬ在国际法层面为相关法律主体设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5]ꎮ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ꎬ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ꎬ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ꎬ提出更有力的保护措施ꎮ同时ꎬ建立一套激励制度体系与环境保护法律相互匹配ꎬ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ꎬ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ꎬ将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到国家最高层面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ꎬ将会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ꎮ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立㊁发展的过程中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明显优越性使其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及肯定ꎮ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更加有利于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ꎬ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ꎬ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ꎬ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ꎬ督促环境保护执法者积极执法ꎬ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ꎮ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最优选择ꎬ应当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检察机关的诉讼能力ꎬ保障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ꎬ从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ꎬ助力早日实现美丽中国梦ꎮ注㊀释:①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ꎬ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ꎬ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ꎬ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ꎬ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财产保护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ꎬ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ꎬ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ꎬ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ꎬ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参考文献:[1]㊀江国华ꎬ张㊀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ꎬ2017ꎬ32(4):85-93. [2]㊀杨解君ꎬ李俊宏.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ꎬ2016(4):108-123.[3]㊀湛中乐ꎬ尹㊀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ꎬ2017ꎬ25(2):49-58.[4]㊀陈㊀靖.欧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探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ꎬ2005(4).[5]㊀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ꎬ2010(6).[责任编辑:马建平]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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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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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侯 明 军
( 5 4 1 7 0 0 广 西壮族 自治 区龙胜 县人 民检察 院 广西 龙胜 )
的 分管 制 度 ,所 以各个 联 邦 环境 法 律 中 的公 民诉 讼 条 文所 组 成 的 环境 公 益诉 讼 内容 十分 之 完善 ,其规 定 任 何人 都 有 权代 表 自 己对包 含 政 府及 其 政 府机 构 在 内 的任 何人 提 起 一项 民事诉 讼 , 此项 权 利可 以看 做是 将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权 力 赋予 给 了公 民个 人 。 在 英 国 ,它 主要 通 过判 例 的 形式 建 立起 检 举 人诉 讼 制 度 的环 境 公 益诉讼 。 如在英 国 , 检 察官 可为公 益事 项提起 或参 与公 益诉 讼 , 对 涉及 公 共 利益 或 公 民权 利 的行 为 ,检察 长 也有 权 请 求法 院制 止 。而 在 法 国 ,检 察 院更 是 被视 为 社 会利 益 的 代 表 ,它也 最 早 在 法律 中规 定 ,检 察 院有 代 表公 益 诉 讼 的职 权 ,只要 涉及 公 共 因新 修 订 的 《 环 境 保 护法 》今 年 1 月 1日开 始施 行 ,与环 利 益的案 件 ,检察 院都 有权 提起诉 讼 。 境 问题 有关 的公 益诉讼 , 近来 成 了热 门话 题 。 新环 保法 生效 当 天 , 2 . 国 内综 述 “ 福建 南平 生态 破坏 ”的公 益诉讼 即获 法 院立案 , 起 诉 者为 “ 自 对 比国外 的 环 境公 益 诉 讼制 度 的 研究 ,虽然 我 国引入 该 制 然之 友 ”等 两 家 民 间环 保 组织 。 贵州 省 金 沙县 检 察 院和 江 苏省 度 的时 间较 晚且 发 展 速 度及 认 知程 度 也 较慢 ,尚未 建 立起 该 制 昆 山市 检 察 院 ,最近 也 以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身份 来 到 台前 ,一 家 度 , 但 是 有关 环境侵 权诉 讼 的规定 散见 于 《 民事诉讼 法 》、 《 行 把行 政 不作 为 的当地 环 保 局告 上 了 法庭 ,一家 要 求 环境 污 染 者 政 诉讼 法 》 、 《 环境 保 护 法 》等 法 律法 规 中 ,同时 近 几年 国 内 承担 民事赔 偿责 任 。 北 京市 成立 了跨行 政 区域 的法 院和检 察院 , 专 家 与学 者 都纷 纷 试 图 开始 引 导 环境 公 益诉 讼 走 向制 度 化 ,对 刚成 立 的北 京 检 察 院第 四分 院其 中 有一 个 职 责就 是 ,可 承 担 环 于该 制度 的构 建纷 纷提 出不 同 的看 法 , 有 学 者 以被 诉对 象不 同 , 境 保 护 等 案件 的公益 诉 讼 主体 。一 时 间 ,媒 体 都 在热 议 检察 机 提 出环 境 公 益诉 讼 应 分 为 民事 环境 公 益诉 讼 和 行政 环 境公 益 诉 关 的这 一 变化 。 目前 环 境公 益 诉讼 中存 在 的一 些 问 题 ,相信 随 讼 。 着理 论 和 实务 的不 断推 进 可 以逐 步解 决 。 检察 机 关应 该 积 极 地 三 、促 进 检 察 机 关 提 起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对 策 参 与 到环境 公益 诉讼 中来 ,实现 良好 的法律 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 1 . 检 察 机 关 直接 提 起 公 益 诉讼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相 关 背 景 《 民事 诉讼 法 》第 1 5条规 定 , “ 机 关 、社 会 、团体 、企事 环境 公 益诉 讼 是 指在 公 共 利益 可 能 或 正在 受 到环 境 侵 权 的 业 单位 对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或 者个 人 民事权 益 的 行 为 ,可 以支 持 情形 下 ,个 人 、社 会 团体 组 织 、有 关 机关 ,出 于保 护 公 共利 益 受 损 害 的单 位 或个 人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因此 ,当 国家 公共 利 的 目的 ,将不 法侵 害人诉 至 法院 , 要 求其 停止 侵害 、消除 影响 、 益 受 到侵 害 ,穷 尽 救 济措 施 仍 不得 效 果 时 ,检察 机 关 可 以直 接 赔 偿损 失 的诉讼 。 提 起 环境 公 益诉 讼 。 当然 从 前 面 的表 述 中 可 以看 出 ,所 谓 的直 环 境侵 权行 为由于 其侵 害对象 的不特 定性 ,本身 就与 一般 的 接 提起 环 境 公益 诉 讼 其 实可 以具体 分 为 两种 形 式 :主 动 提起 和 民事侵 权行 为差别 很大 ,通过 个人诉 讼来 解决 环境侵 权 问题存在 被 动 提起 。 这里 主 要 的 区分 标准 就 在 于最 后 和 最佳 救 济 原则 的 着 诸 多局 限。个人 利益 与环境 公益 息息相 关 ,个 人作 为环境 公益 准 确把 握 。 同 时 ,应 当强 调 的是 如 果 是被 动 提 起 时 ,检察 机 关 诉 讼 的原告 有其合 理性 的部分 。但个 人作 为独 立的个 体 ,其 力量 必 须严 格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和法 定 程 序对 起诉 请 求 进 行 审查 ,既不 分散 ,而且在 提起 诉讼 时难免 受到个 人利 益 的影响 ,难 以实现公 能 浪 费 资源 ,也 不 能 独 断专 行 、置 之 不理 。立 法上 明确 检察 机 益的 目的 。环 境侵 权往往 涉及 一系列 技术 问题 ,在调 查取证 方 面 关 可 以作 为 环境 公 益 诉讼 主 体 ,检 察 机关 将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 讼 的复杂 性可 能需要 耗费 大量 的时 间与精力 ,同时诉讼 中也 可能产 作 为其 职权 内容之 一 , 检察 机关 有责 任 、 有义 务对 危害公 共利 益 , 生各种 高昂的费用 ,往往使 得个体 受害者 望而却 步。 尤 其是 危 害 环境 公 共 利 益 的案 件 提起 诉讼 ,这 既是 它 的本 职工 社 会 团 体组 织 可 以整 合 众 多个 人 资 源 ,在 经 济 实力 和 人员 作 ,也符 合宪 法法 律 的规定 。 数 量 等方 面都 要 优 于个 人 。一 些环 保 组 织 的成 员拥 有 良好 的专 2 .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 环境公 益诉讼 费用特别化制度 业 知 识 ,对 环境 问题 有 强烈 的 忧 患意 识 和 责任 心 ,也 有 一定 的 明 确检 察 机 关 提起 环 境公 益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鉴 于 基层 检 法 律 知识 ,一些 公 益 律 师也 有 意愿 参 与 社会 团体 组 织活 动 中 , 察 院 的办 案 压力 ,所有 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 由其 提 起 ,必 然会 给检 可 以说社 会 团 体 组织 在 应对 诉 讼 的 能力 上 也 明显 强 于个 人 。但 察 机关 带 来 沉重 压 力 。笔 者 研究 认 为 只有 严 重 涉及 国家 和社 会 是 现 阶段 我 国社会 团体 组织 还 没 有形 成 一 定 的规 模 ,发 展也 还 公 共利 益 受 损并 与 检 察机 关 自身 的工 作 职 能相 关 的案 件 ,法 律 不 够 健全 ,社会 团体 组织 同样 也会 受 到 资 金来 源 问题 的 困扰 。 才 赋予 检 察 机关 提 起 公 益诉 讼 。应 当 借鉴 美 国的 经验 ,采 取 不 对 社会 团体 组织 的行 为 , 还缺 乏相 应 的规范性 法律 文件 来调 整 , 收 取费 用 或 者 以按 件 收取 的标 准象 征 性 收 费。 在具 体 实 践 中 , 因此社会团体组织现阶段还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 对 检察 机 关 为提 起 和进 行 环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所 支 付 的检 测 、鉴 环 境 公 益诉 讼 面 临 的各 种难 题 依 然存 在 ,搜集 侵 害 环境 的 定 、评 估 等实 际 费 用 ,在 被告 方 败 诉 的情 况 下 ,应 适 用我 国现 相 关 证据 过 程 漫 长 、难度 很 大 ,相 关 损 害赔 偿 往往 涉 及 环境 损 行 的诉 讼 费 用 由败 诉 方 负担 的原 则 。应 该 采 取 区别 于 一般 民事 害鉴 定评 估 ,鉴 定 的 成本 是 个 人难 以承 担 的 ,鉴定 的标 准也 不 案件诉 讼 费用 收取 的办法 。 统 一 ,配套 的诉讼 制度 还需 要进 一步完 善 。 3 . 建立并完善检 察机 关参 与公 益诉讼案件的 筛查机制 由于检 察 机 关 的传 统 使得 其 偏 重 于刑 事 领 域 方面 ,其 内部 二 、 国 内外 相 关 研 究 综 述 检 察 机 关作 为 公 益诉 讼 的 主体 之 一 ,属 国际 惯例 。 无论 在 司 法 资源 往 往 向反 贪 、反 渎 部 门 、公诉 部 门 、侦 查 监 督部 门等 英 美 法 系 国家 ,还 是 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和 地 区 ,检察 机 关 都有 提 倾 斜较 多 。在 司 法 资源 有 限 的情 况 下 ,在 环 境公 益 诉 讼领 域 要 起 公益 诉讼 的权力 。 求 检察 机 关 投入 较 多 的精 力 ,在 现 阶 段可 能 是 不 现实 的。 因此 在 程序 上 ,应 该 建 立环 境 公 益诉 讼 案 件 的参 诉 筛查 机 制 ,避 免 1 . 国 外综 述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在 国外 ,尤其 是 经 过 工业 革 命 的发 达 国家来 司法 资源 的浪 费 。 在案 件 的筛查 上 , 主要 应该 考虑涉 案标 的大 小 、 说 ,其制 度 更 为健 全 与 完 善 。就美 国来 说 ,虽 然 没有 一 部专 门 造 成 的社 会 影 响 的大 小 、 国家或 公 共 利益 的受 损 程度 、参 与环 性 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法 律 法 规 ,但是 由于 美 国实 行 的是 联 邦 制下 境 公 益诉 讼 的 可行 性 和 风 险性 等 。对 于检 察 机 关 独立 作 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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