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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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集镇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镇建设应由持有资格审查级别证书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有证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推广农村建房适用技术,采用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通用设计等,要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三条 集镇建设要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或由县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居民集资统建。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必须遵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规划;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逐步建设的方针进行建设。
第二章 集镇规划建设
第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环状为依据,对辖区范围内的集镇和村寨进行合理布局,为集镇和村寨规划建设提供依据。
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按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村镇管理
第十九条 村镇管理包括:集镇和村寨规划区内的给排水、电力通讯、道路、环卫、绿化、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村容镇貌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村镇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集镇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户,必须持有关的证件到工程项目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村寨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村寨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和今后发展的情况,合理布局和安排村民建房,村寨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筑府办函[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0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为适应新时期贵阳城镇化工作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措施:第一条科学制定农房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房建设的区域,为农房的审批提供选址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科学研究建设方案,确保农村房屋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第二条农房是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用于自行居住的房屋,简称农房。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抓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并完善饮水、排污、供电、电信、交通、燃气、农产品市场、文化教育、卫生院、垃圾收集、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时限合理划定农房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改变管理方式,将农房审批许可、认可事项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含农村社区),负责对农房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农房的批后管理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农房)。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经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12日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一个平台、一网通览、一网通办。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4•【字号】黔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第六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七章附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通[2011]6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通[2011]6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通〔2011〕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报审、装修及监管的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三、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报审阶段,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包括鸟瞰图、立面效果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装修等详细说明。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四、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色彩专项研究》规划,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4〕45号1994年8月22日)现将《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设计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件,促进村庄和集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及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执行。

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沿河岸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没有设管理机构的乡(镇),配备专、兼职人员,其业务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行使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具体组织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工作;(四)检查、监督各项规划建设,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并做好服务工作。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4号,已经2015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

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体现地域特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筑府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06]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户籍、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村落。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市人民政府推动、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三)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综合配套;(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限期完成;(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六)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和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改造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城中村乡村型居民点向城市社区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转变。

切实改善原有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融合于城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可持续发展新型文明社区。

实现“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环境”的目标。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筑府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1月30日贵阳市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加快“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7〕1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切实解决农民违反规划建房、违法占地建房、宅基地管理粗放等问题,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促进我市富美乡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加快“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7〕1号)、《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黔党办发〔2017〕24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要求,结合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规划宅基地管理推进会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围绕建设公平共享创新性中心城市总目标,秉持统筹城乡、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市统筹,区(市、县)为主的原则,高一格快一步深一层推进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三大战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建设富美乡村。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5年8月13日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

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水务管理、文化、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筑府办函[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2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0日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优化规划工作职能,努力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适应全市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优、限”的要求,将城乡规划管理中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批事项由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为项目引进落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规划管理审查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

三、职责分工市规划局为并联审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统一送达、统一回复”的原则,做好并联审批组织协调工作。

市生态文明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联办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并联审批工作,按照“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联办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联办部门主要有市生态文明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联办部门主要有市生态文明委、市人防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联办部门主要有市生态文明委、市人防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是指贵阳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的法规文件,旨在规
范和指导贵阳市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城乡发展的有序进行。

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
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

条例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公众参与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公示和实施等环节。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还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
市设计、建筑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

条例还强调了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等。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城乡发
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同时,条例也为市民提供了参与城乡规划的机会和渠道,增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0.11.30【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8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1.01.05【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1.05【实施日期】2001.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寨、集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土地、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

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寨建设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1]1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08
【实施日期】2001.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为加强我省民族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合理保护、利用民族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促进民族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
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族村镇是指历史比较悠久、建筑具有特点、文化具有特色、生态环境好、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民族保护村寨(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和历史文化名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民族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省、地(州、市)、县(市、区)、民族村镇所在地的乡(镇)的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现将《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6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贵阳城市转型发展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规划工作职能,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区(县、市)和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深化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坚持“多规融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突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落实;应当尊重物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公布,公平、公正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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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以经营为目的、独立或合伙承建村镇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或吊销资格证书,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承建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建建筑工程的;
(三)承建未经批准的建筑工程的;
(四)不按期进行审验的;
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其他混合结构及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建筑,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采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通用、标准设计图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承担村镇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书,按核定的资质承担建设项目。
(三)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责令补植或赔偿,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向村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的,责令清除,拒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可并处50元以上5O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属《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村民凭土地使用手续、房屋建筑施工资料向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建房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工匠资格认定等手续,条件齐备,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公布规定事项,不按期限办结手续,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推诿刁难,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设应按村镇规划搞好供水、排污、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严格控制修建临时建筑。
村镇规划区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村镇规划建设需要,应立即拆除。未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寨、集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建或不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以经营为目的、独立或合伙承包村镇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应具有相应资格。
建筑工匠资格认定,由本人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揽建设施工的,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处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卖施工资质证书的,处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采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按规定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土地、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
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一)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级人民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到村镇现场办理手续;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集中申请;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审批程序、时间、地点、所需手续及工作人员姓名。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镇,应统一组织住宅、公共、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鼓励、提倡采取多种方式集资进行综合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公益事业设施。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临时建筑修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建设。逾期24个月未开工的,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五条 实施村镇规划拆迁村民或单位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确定拆迁的区域内进行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608(颁布时间)
20040701(实施时间)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23日公布 2001年5月1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二)城区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兴建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
(二)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
(三)向村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
(四)损坏村镇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黔人常备[2004]6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寨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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