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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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规定之质疑

比较法视野下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规定之质疑
书谓 : 草案 系采 单独 行 为说 , 为悬 赏广告 系 广告 人 具有 拘 束 力 之单 方 约 束 , 须 有 承诺 行 为 。广‘ 本 认 无 告 人基 于其 负担 债务 之 意思 , 于完 成悬 赏广 告 所 指 定行 为之 人 , 有 履行 给付 之 义 务。 对 负 陈卫 佐 先 佳 翻 译 的《 同 民法典 》 于该 条 的注 释也 明确 指 出 , 赏广 告是 单 独法 律 行 为 。悬 赏』 的 许诺 是 无须 德 关 悬 告 以受 领 的意 思表 示 , 它 对作 许 诺 的 悬 赏 人有 约 束 力 。 伦 茨教 授 更 是 认为 , 德 闰民法 中悬 赏 广 但 拉 在 告 的法律 性 质为 单独 行 为 , 系判例 与 学 说 的一 致 见解 。 可 , 国 民法关 于悬 赏 广 告 的 法律 性 质采 单 ④ 德
但 其并 未 对理论 与实务 界争论 已久 的悬 赏 广告 之性 质 予 以 明确 。笔者 拟 从 比较 法 的视 角 , 就悬 赏 广告
之法律性质及《 合同法司法解释( 》 二) 悬赏广告规定之不足, 略作论述。


悬 赏广 告 法律 性 质 之 比较 法 考 察
关 于悬 赏广 告法 律性 质之 争论 , 自罗马 法 、 日耳曼 法 以来 , 未止 休 , 从 可谓 一古 老之法 学 问题 。我 国 理 论界 更是 众说 纷纭 , 尚无定论 。悬赏广 告 之法律 性 质历 来 存有 两 种 不 同观 点 : 为 契 约说 , 称 要 约 一 或 说 ; 为单独 行 为说 。契 约说认 为 , 一 悬赏 广告 乃广告 人 针 对不 特 定之 人 发 出 的要 约 , 对 人完 成 广告 所 相 定 之行 为 即为承 诺 , 而 在广 告人 与行 为人 之间成 立 合 同。单 独行 为说 则认 为 , 赏广告 乃 一单方 法律 从 悬 行 为 , 以广 告人 单方 的意思表 示 即可成 立 。行 为人无 须承 诺 , 仅 其完成 广 告所定 之行 为并 非对 广告 的承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在法学领域,比较法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它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进行比较和分析,来寻求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比较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法律制定、司法决策、法律教育和国际交流等多个方面。

一、比较法原理的基础比较法的基础在于对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

这种比较可以是横向的,即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纵向的,即比较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从而深入理解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本质。

比较法的核心原则是客观性和中立性。

比较法研究应该以客观、中立、科学的态度进行,避免价值偏见和主观臆断。

比较法要尊重每个法系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同时也要抽象和普遍性。

比较法的目的是找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通性和相互补充性,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基础。

二、比较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1. 法律制定比较法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为制定和修改本国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

比较法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避免重复和错误。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预测和评估法律改革的可能影响,为法律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司法决策比较法对司法决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处理跨国争议和涉外案件时,比较法可以为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作出更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法官认识到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原则,提高跨文化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3. 法律教育比较法在法律教育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

比较法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开放、国际化的法学视野,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比较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意识,增强国际间法学交流和合作的能力。

比较法研究在法学发展中的作用

比较法研究在法学发展中的作用

比较法研究在法学发展中的作用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通过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为法律实施和司法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而在法学的发展历程中,比较法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比较法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文化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和分析各种法律体系的异同点,进而推动法学的研究和发展。

首先,比较法研究可以促进法律传统的交流与对话。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各具特色,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促使不同法系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比较法研究使得各个法域的法学者可以共同参与到法律比较研究中,通过学习借鉴其他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经验,可以提高本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度和适应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法域的学者进行对话交流,探讨各自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难题,推动法律领域的进步和改革。

其次,比较法研究有助于解决法律问题的跨国性和跨域性。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交融和冲突日益凸显。

在跨国合作、投资和贸易等领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何处理和解决这些跨国性和跨域性的法律问题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比较法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可以灵活运用不同法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方法,为跨国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同时,比较法研究也可以促进法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而比较法研究可以提供一个广阔的比较框架,帮助我们对法学问题进行全球视野和全面思考。

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思维背后的共同点和差异,从而对法律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解释。

比较法的运用可以跳脱单一法域的视角,为解决法学理论中争议性课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和研究方法。

最后,比较法研究对法治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而法治的实现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二)2024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二)2024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二)引言概述: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之一,涉及法律的本质、规则的解释和制定、法律的效力和实施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理学中的重要知识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理和规则。

正文:一、法律的定性与量化1. 法律的定性概念和特点2. 法律的量化方式及其意义3. 法律的定性与量化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举例4. 法律定性与量化之间的关系与互动5. 法律定性与量化的限制和挑战二、法律的效力与解释1. 法律效力的分类及其特点2. 法律效力的建立和变更条件3.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4. 法律解释的主要学说及其争议5. 法律效力与解释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三、法律的适用与适格1.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与方法2. 法律适用的主体和程序规定3. 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况与困难4. 法律适格的概念和要素5. 法律适格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四、法律的实施与追究1. 法律实施的机构和方式2. 法律实施的程序和要求3. 法律实施的约束与保障机制4. 法律追究的主体和主体责任5. 法律追究的程序和效果评估五、法律的演变与比较1. 法律演变的类型和过程2. 法律演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3. 法律演变的历史和实证研究4. 法律比较的方法和目的5. 法律比较的实践与意义总结:通过对上述重点知识点的阐述,可以看出法理学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定性与量化、效力与解释、适用与适格、实施与追究以及演变与比较等方面的内容都是法理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进一步提升法律专业素养。

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法律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我们应该持续学习、探索和反思,以适应法律科学发展的要求。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在法学领域,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准确解释法律的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法学中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最常见和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从法律文本本身入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分析,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文本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和字面意义的解释,依赖于文字的规定。

二、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渊源和相关文件,揭示法律立法者的初衷和动机,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历史解释法可以帮助理解和解决法律条文中的模糊和不明确之处。

三、制度解释法制度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与整体法律制度的协调和一致性。

它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和相关规则的分析,给予法律条文以合理的解释。

制度解释法认为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具有整体性和一贯性,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四、比较解释法比较解释法是通过对法律条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类似法律的比较研究,来寻求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比较解释法将国际法和外国法律作为参照,借鉴他国的解释经验和做法,来解决本国法律的问题。

五、逻辑解释法逻辑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的逻辑内在性和合理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和推理关系的分析,寻求合理的解释和推理方法。

逻辑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具备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揭示出逻辑关系和推导出合理的结论。

六、目的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制定目的和达到的目标,通过对法律的目标和意义的研究和分析,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目的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在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和社会需求,追求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正。

七、实践解释法实践解释法是指参考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解释方法。

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和裁决的分析和归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

实践解释法使法律解释与实际案件有机结合,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谢晖、陈金钊教授在其最近出版的 5法理学 6 教材导言中明确指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 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者互用、甚至混淆, 有必要将 两者区分开来, 因为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 探讨的方法, 而法律方法则是 有关法律实践 (包 括法律制定和运用、特 别是后者 )的方法。两者 虽然具有相关性, 但绝对不能相互替代 [ 2]。戚渊 教授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 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62X( 2007) 02- 0116- 04
近年来, 随着法学 (律 )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 入, 法律方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受到人们 的关注。但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 仅仅给出法 律方法的概念 ¹界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将法律方 法与其相近的概念、特别是法学方法等概念进行 比较研究, 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才能推动法学 (律 )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而关于法律方法 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是一个 / 剪不断, 理还乱 0的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论颇多
法律方法, 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 至少可以研究二 者的区别与联系; 同理, 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 法学方法, 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 至少也可以 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所以, 法律方法论与法 学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重合交叉也就是很自 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郑永流讲到的法律方法与 法学方法/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0, 以及林来 梵和郑 磊认为的法律学方法论 包括有关法律方 法的理 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 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原因之一或所在。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 茨在5法学方法论 6未删节本中 既讨论法律应用 的方法, 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 究的方法, 同样也就不难理 解为何杨仁寿在 5法 学方法论6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 种方法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 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 甚至在法律方 法论研究起步阶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 相互通用或互换, 但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逐步 兴起和走向深入,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应该有一 个明晰的区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王泽鉴天龙八部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1(1——8)8)目录目录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跤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断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

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一、什么是比较法学的性质、概念、作用答:(一)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

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头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是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第二个是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最后分析同异问题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换句话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某种问题,因而发现不同国家法律中的同异。

(二)性质:比较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学科,它的研究对象:不同国家的法律。

法国比较法学家莱翁丹——让.康斯坦丁内斯康认为,比较法学“要把用比较的方法得出的有关知识组合起来,加以整理和分类,使之构成一个紧密的独立的,具有特有的目的与范围的整体”,这个科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因为它提出一些新问题,因此它走进了未经探索过的科学领域。

(三)比较法学的作用1、培养懂得外国法律专门人才的一个有效途径2、有助于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3、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实现“面向世界”的一个重要手段二、什么是比较刑法学的性质、概念、作用答:(一)概念:是对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二)性质:是刑法学这一部门法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刑法)比较的研究构成的。

它属于刑法学的分支学科。

(三)作用:1、是培养懂得外国刑法法律专门人才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培养懂得外国刑事法律的人才时,可以通过比较刑法学的途径,它是培养了解外国刑法法律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

2、有助于借鉴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刑法理论。

3、有助于本国法学教育和刑法学研究。

三、古西亚刑法与古希腊刑法的刑法制度的比较答:(一)古西亚刑法古代西亚的两河流域是最早形成国家和法的地区之一。

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一般都是以一些长期保留下来的习惯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183页──────
范围,虽已为广泛,而违背良俗加害之行为,其被侵害客体得为个人一切之利益,始有运用自如之妙。所遗漏者,仅为过失而侵害非关于权利之利益,然此不失为网开一面,其例亦不多见。”(注:史尚宽:《债法总论》,第108页。)依吾人见解,
承认“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为独立侵权行为,弥补漏网,以维护被害人之利益,实有必要。
──────179页──────
2.侵权行为独立类型说
此说认为第184条第2项系独立侵权行为类型,即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加损害于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主倡此说者有戴修瓒(注: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第153页以下。)、
梅仲协(注:梅仲协:《民法要义》,第141页。)。郑玉波先生亦采此说,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Bd.II,1969,S.314f。)“台湾现行民法”折中其间,基本上采德国立法例而加以改进,扩大受保护之权益,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以外法益之保护,虽然得依第184条第1项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予以保护,然由于此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甚为严格,不易成立,因此若不承认第184条第2项系一独立之侵权行为,现行侵权行为法上势必存在着一个
4.被害人之保护
确认第184条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为独立侵权行为类型,有助于维护被害人之利益。兹就1975年台上字第2263号判决一案说明之。在本案,被上诉人为吉市制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市公司)之董监事,上诉人之被继承人黄维乾自1966年2月起任职为该公司之外务员后,被上诉人迄不按规定为黄维乾办理加入劳工保险手续,致黄维乾于1971年12月20日在外执行职务时,被杀伤死亡,上诉人不能依“劳工保险条例”受领丧葬费及遗族津贴共新台币6.8万元等情,依第28条规定,诉求被上诉人连带赔偿该款及法定利息之判决。被上诉人则以:伊虽为吉市公司之董监事,但无不法侵害上诉人之权利云云,资为抗辩。原审以第28条所谓法人之董事或职员,因执行职务而加于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者,指董事、职员之积极行为而言,不包括消极行为在内,从而被上诉人不为黄维乾办理加入劳工保险手续既为消极行为,上诉人即不得据以求偿;况黄维乾系因被他人杀害而死,与执行职务无关,上诉人不得请求保险给付。因将第一审所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予以维持。“最高法院”判决理由认为:“第28条所谓‘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并不以因积极执行职务行为而生之损害为限,如依法律规定,董监事负执行该职务之义

法律解释与法学研究方法

法律解释与法学研究方法

法律解释与法学研究方法一、引言法学研究是对法律规则体系的深入探索与理解,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意义和适用范围的阐述。

本文将以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学研究方法为主题,旨在介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解释理论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二、法学研究方法的概述法学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在开展法学研究活动中所采用的理论、方法和技巧等一系列研究手段。

常见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法理学方法法理学方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其主要通过对法律规则的严密逻辑分析,来推导出法律规则的内在意义。

这种方法注重从理论上揭示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内在价值,以法律的概念和原则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2. 比较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是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揭示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法律制度对同一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和适用。

3. 史学方法史学方法是通过对法律发展历史的研究,探索法律规则形成的背景和演变过程。

通过对历史法律文献和案例的分析,可以辅助解释和理解当前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和精神。

4. 社会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是通过对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和影响进行研究,借助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探讨法律规则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种方法注重对法律规则在社会实践中的实效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法律解释的理论基础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的诠释和适用,其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1. 字面解释字面解释是依据法律规则文字的普通语义来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

即依据法律规则的文字表述,推断出法律规则的涵盖范围和适用情况。

字面解释注重对法律文字的直接解读,强调法律规则的字面意义。

2. 意图解释意图解释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则制定的目的和立法者的初衷,来确定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

意图解释注重对法律规则背后的原旨和追求的理念进行分析和推断,以此来揭示法律规则的目的和意图。

3. 制度解释制度解释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则所依托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来理解法律规则的内在结构和作用机制。

第二章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比较法学 教学课件

第二章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比较法学 教学课件
大批专家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成立研究 机构。
(2)在比较法研究活动方面
研究机构良性运转、比较法成为高校法学 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与际比 较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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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比较法研究成果方面 创办刊物、翻译出版大量国外比较 法著作、国内比较法研究硕果累累。 (4)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影响立法、执法和司法,影响法律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影响人们的法律意 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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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法是什么(比较法在法 学体系中的地位)
三种不同甚至彼此冲突的观点:
1.比较法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
2.比较法既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又是 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
3.对比较法是“学科”还是“方法”争论 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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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层次上看: 要比较法自身(比如法律体系、法律 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 等); 要比较法律主体(各种不同的法律主 体、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培养方式, 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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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比较法律得以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外 部条件(经济、政治、文化,还有地理 、生态等);
既要比较法的静态,又要比较法的动 态;既要比较法的现状,又要比较法的 发展变化,法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 地位、命运和发展趋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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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忽略:我们总是分开叙述的各种要 素是彼此交叉在一起的、都对法发生或 隐或显、不同形式但都非常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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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第一,出版了大量的比较法著作; 第二,权威研究机构的建立; 第三,研究活动频繁。 其他,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在法学 教育领域的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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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方比较法的特点 欧美中心论 传统优越论 法律输出论 对其他法律传统的无知与偏见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公民,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掌握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法律基本知识的核心内容以及解释和适用方法。

一、法律基本知识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等。

3. 法律的形式法律可以以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形式存在。

成文法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习惯法则是由长期的实践和习俗所形成的法律规则。

4. 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即法院和法官。

法官依法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1. 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种重要方法,即根据法律的字面表述来理解其含义。

在运用这种方法时,需要注意解释与规范的一致性,避免歧义的产生。

2. 逻辑解释法逻辑解释法是一种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法律含义的方法。

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和目的,推导出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

3. 制度解释法制度解释法强调法律应当保护和体现的制度价值,通过解释法律制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

这种方法强调全面考量法律背景和立法目的。

4. 比较解释法比较解释法主要通过对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来解释法律含义。

这种方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规定,为解释和适用本国法律提供参考。

5. 用例解释法用例解释法是以具体案例为依据,参照类似案例的解释对待新的案例。

这种方法依赖于类似案例的法律解释和判例法的发展。

6. 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是通过研究法律修订的历史等背景资料,了解法律起草时的意图和原意,来解释法律含义。

三、结语法律基本知识的了解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它不仅是我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基础,也是我们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的工具。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第一编法学方法论1.法学上之发现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3.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4.“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5.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6.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7.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8.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9.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的分析11.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二编民法总则12.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13.权利失效14.纯获法律上之利益15.通谋虚伪之利益第三人契约16.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17.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18.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19.无权代理人之责任20.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21.民法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22.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3.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4.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5.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26.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高法院”27.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28.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三编债法债法通论与契约29.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30.事实上之契约关系31.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32.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33.缔约上的过失34.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35.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36.二重买卖侵权行为37.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38.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39.摔角游戏之违法性40.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41.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42.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43.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44.商品制造人责任45.雇主未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46.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47.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48.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49.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50.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51.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5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53.慰抚金54.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55.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56.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57.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5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59.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60.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61.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之民事责任62.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63.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64.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65.连带侵权债务人其内部求偿关系和过失相抵66.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67.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之建立68.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69.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70.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不当得利71.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72.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73.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74.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75.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76.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77.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78.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79.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80.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81.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82.添附与不当得利83.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84.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与不当得利85.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86.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地位87.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无因管理88.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89.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90.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债之效力91.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92.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93.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94.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95.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96.委任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97.给付不能98.自始主观给付不能99.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100.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101.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102.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103.同时履行抗辩:民法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104.让与请求权105.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106.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107.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108.代位权之代位109.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110.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11.德国法上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12.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113.第三人与有过失与损害赔偿之减免114.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过失原则之适用第四编物权法物权通论115.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116.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17.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民法第758条之法律行为118.论移转不动产之书面契约119.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120.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121.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122.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优先权123.地上权之时效取得124.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125.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126.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127.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128.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129.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130.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13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132.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效力133.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134.矿工工资优先受偿135.租税、工资与抵押权第五编亲属法136.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137.断嗣与收养之效力——“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1340号判决之检讨138.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39.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140.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法律基本条款的适用与解读

法律基本条款的适用与解读

法律基本条款的适用与解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法律条款作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读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法律基本条款的适用与解读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一、法律基本条款的适用法律基本条款是法律中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它们起着规范和管辖社会行为的作用。

在具体适用法律基本条款时,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适用性原则法律基本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的精神目的进行解读和运用。

在适用法律基本条款时,应严格遵循立法者的初衷,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解释性原则法律基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这是司法独立的一项体现。

在解释法律基本条款时,应当注重对条文的精神和目的进行理解,并综合参考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和先例,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

3. 特殊性原则在适用法律基本条款时,应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个体的权益。

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条款进行灵活解读,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特殊性原则并不等于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应保持合理与公平的平衡。

二、法律基本条款的解读法律基本条款的解读是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

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基本条款解读方法。

1. 文字解释法文字解释法是最常见的法律基本条款解读方法,即通过对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解读。

当条文的含义明确无疑时,应按照文字解释原则进行适用和解读,避免对条文的故意歪曲或曲解。

2. 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将法律基本条款放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读,以了解其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法律体系的系统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确定法律基本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3. 史料解释法史料解释法是指通过对相关历史背景、法律起草过程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研究,来解读和理解法律基本条款的含义和目的。

史料解释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到法律条款的来龙去脉以及法律的立意和精神。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解决争议或者判决。

法律适用准则是指在遵循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人们所依据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有一些法律适用准则是被严格遵守的,而有些则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灵活运用的。

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范围1. 法律层面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准则适用于所有法律案件,不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等各个领域。

这是法律适用准则的最基本的适用范围,而且是普遍适用的。

2. 事实情况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准则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适用,适用的事实范围包括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经过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对案件的事实了解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得出合理的法律判断。

3. 国际法层面的适用范围:国际法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其适用范围通常涉及一些跨国案件,或者是涉及到国际合作、国际争端等方面。

在国际法的适用中,常常需要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法庭裁决等具体法律规则。

4. 制度层面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还包括运用具体制度和规则。

比如在国内刑事案件中,要根据刑法来进行适用;在国内民事案件中,要根据民法来进行适用。

不同制度下的法律适用准则有所差异。

二、法律的适用1. 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则来解决争议或者做出判决的一般准则。

这些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正当程序等。

2. 法律的适用方法:法律的适用方法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体运用的一些方法和技巧。

这些方法包括解释方法、推理方法、比较方法等。

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适用于不同范围和领域的法律。

三、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1. 条文解释准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适用。

条文解释准则要求根据法律的文字来理解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适用准则。

2. 类比法律适用准则: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可以运用类似的法律规则来进行类比适用。

扩张限缩当然解释(2)

扩张限缩当然解释(2)

四、扩张解释(一)释义扩张解释是指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相比较,法条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通过解释使得法条的字面含义扩张,以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

(二)主要特点1.它是对法律条文予以扩张后,再适用于具体案件。

2.它依据的主要是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

3.必须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进行解释。

(三)扩张解释的步骤1.通过文义解释,其字面含义不足以适用于待决案件,即法律条文对于待决案件有所规定,但是其字面含义较为狭窄,不能涵盖该案件类型。

示例:《合同法》第74条: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2.目的性探究。

3.确定扩张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确定解释是否在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之内。

示例:《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示例:必要费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21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五、限缩解释限缩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文义过于宽泛,与立法者所想要表达的意图不符,应当将其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的范围。

(一)限缩解释的特点:1.它是将法律文本的文义的适用范围予以缩小,再适用到具体案件。

示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课程资料:第11讲第五章-比较法及其运用(二)

课程资料:第11讲第五章-比较法及其运用(二)

第六节市场状况调整【环比价格指数调整计算】(二级考点)1.某房地产2009年4月的价格为6500元/㎡,已知该类房地产2009年3月至10月的价格指数分别为105.53、103.85、100.04、99.86、98.28、96.45、92.17、90.08(均以上个月为基数100),该房地产2009年10月的价格为()元/㎡。

(2006、2009年题库)A.5110.51B.5307.26C.5549.95D.5638.13【答案】A【题库解析】采用环比价格指数,即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成交日期下一时期的价格指数×再下时期的价格指数×...×价值时点时的价格指数=可比实例在价值时点的价格6500×100.04/100×99.86/100×98.28/100×96.45/100×92.17/100×90.08/100=5110.51(元/㎡)。

【价格变动率法调整计算】(二级考点)1.某年1月30日购买某房地产价格为1000美元/㎡,首付款为20%,余款半年末一次性支付,月利率为0.6%。

当年,该类房地产以美元为基础的价格平均每月比上月上涨1%,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1月30日为6.59:1,9月30日为6.46:1。

下列关于该房地产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原题是“错误的是()”,但我个人认为出题人的初衷应是要求选择正确的选项)(2011年题库)A.该房地产的名义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590元/㎡B.该房地产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404元/㎡C.该房地产于该年9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1052美元/㎡D.该类房地产在该年1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以人民币为基准的价格平均每月比上月上涨幅度大于1%【答案】A【题库解析】此题出的有点不太严谨。

应在题中明确“余款支付时需支付利息”的内容,这样才能认定该房地产实际交易价格与名义交易价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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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数据库】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文献号】2683【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标题】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之二)【作者】王泽鉴【出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801【页号】16—31【正文】四、比较法对法律解释适用之功能(一)方法论上之说明法制比较研究具有多种作用,其主要者有:(1 )增进认识法律之本质;(2)作为本国(地区)立法之参考资料;(3)促进国际了解及商务交易;(4)作为国际法律统一化之基础。

然而,本文所欲讨论的是,比较法对法律适用,尤其是在法律解释及填补法律漏洞(Rechtsl ücke)方面所具之功能。

外国立法例虽得视为法理而适用,但此并非表示任何外国──────16页──────立法例皆得视为法理。

在台湾地区学者的论著中,常可发现二种不同之论点。

有谓:对此问题,外国立法例设有规定,台湾地区虽无明文,但应采相同解释;或谓:对此问题,外国立法例虽设有规定,但在台湾地区并无明文,不得为同一之解释。

就形式言,此二项论点,皆有依据,其所以不同者,主要在于适用外国立法例之基本原则。

关于此点,特提出二项抽象原则,以供适用外国立法例之参考:(1 )外国立法例须不与本国(地区)社会相违反。

(注:黄右昌:《民法总则诠解》,第65页。

)(2)外国立法例须能纳入本国(地区)现行法律体系之内。

如前所述,1963年所公布之“动产担保交易法”,系继受美国之动产抵押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及统一信托收据法而制定。

因此,学者常径引述美国法上之概念(例如法定所有权或衡平所有权),以解释“台湾现行制度”。

对此,笔者曾提出不同意见,特摘录如下,用供参考:“关于‘动产担保交易法’立法之得失利弊,在此不拟详论,欲特别说明者,系对其解释适用之原则。

按自清末变法以来,民事规章多取法欧陆,经数十年之适用,根基业已建立,其体系概念亦早为吾人所习用,成为吾人法律生活之一部分。

民事立法于英美法制虽亦间有采用,但多属个别规定,初无关宏旨。

‘动产担保交易法’独为例外,此为重大变革,实值密切注意。

立法者所以舍欧陆而就英美,盖欧陆(尤其德国)关于动产担保交易之法律,多散见于判例学说,迄未制成法律,参考非易,当为原因之一,但与美国关系密切,交易频繁,法规受其影响,毋宁为必然趋势。

此种现象自比较法及法社会学观点言之,实饶趣味。

就法律解释学以言,条文之疑义,固应──────17页──────比较参考美国动产抵押法等相关法规,藉以阐明真义,弥补其缺漏。

惟不可拘泥于英美法上之概念用语,切不可以美国法有某项规定,或某种学说,或某类判决,而在适用之际,必辗转解释,强其必同。

反之,应经由解释之途径,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吾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之概念用语相契合。

盖法律为一有机体,部分应与整体调和,始能实现其规范之功能。

‘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继受外国立法例者甚多,并有与日俱增之势,若个别法规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继受国家之法律理论,而不设法使之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则法律秩序之崩溃,可计日而待也。

”(注:参阅拙著:“附条件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

)(二)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1.基本理论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解释之中寓有创造法律之功能。

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语言,必经阐明,始能臻于明了;不确定之概念,必须予以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排除。

关于法律解释之方法(准则),学者分为二类:其一为文字解释(文理解释)。

即依据法律文义而解释;其二为理论解释(论理解释)。

关于此项解释梅仲协教授曾作如下之说明:“……寻求法律目的之所在,注重公众的福利,先于个人之私益,以理论为基础,而为法律之解释也。

外国立法例,及学者之著作,均足供此种解释之参考。

”(注:梅仲协:《民法要义》,第8页。

)依本文见解,理论解释过于广泛,宜再加细分。

综合言之,本文认为,法律之解释,──────18页──────依其所应斟酌之因素或准则,基本上可分为五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制发展解释(包括立法资料);法律规范目的解释;符合宪法之法律解释(verfassungskonforme Ausligung des Gesetzes)。

(注:参阅拙著:“‘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

)此外,本文于此所欲特别强调的是,比较法亦须采为法律解释之一种方法,应以外国立法例(判例学说)作为解释法律所应斟酌之一项因素。

经由比较法所发现、整理、评价之外国立法例,虽可作为法律解释之准则或因素,但有应注意者三事:(1)外国立法例,虽为法律解释之一项准则,但并不具有优越地位,因此不能以外国立法例较佳,即径为援引采用以取代本国(地区)法规定。

外国立法例之斟酌,虽可导致本国(地区)法规之扩张或限制解释,但不得逾越法规文义之范围。

对明确法规文义之尊重,是法治之基础。

(2)外国立法例之采择系“质”的问题,因此就特定问题,多数外国立法例采取同一见解者,虽具有重大参考价值,但是否得援引以阐明本国(地区)法律疑义,弥补法律缺漏,仍应斟酌法律全体精神及社会情况而定。

(3)由于法律之辗转继受,各国(地区)法律规定文义雷同者,颇为不少。

例如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三个立法例上均属相同,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19页──────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注:§80,BGB:I,Habenmehrere durch eine gemeinschaftlich begangene unerlaubteHandlung einen Schaden verursacht,so ist jeder f ür denSchaden verant wortlich.Das gleiche gilt,Wenn sich nichtermitteln l@①ss, wer von mehreren Beteiligten den Schadendurch seine Handlung verursacht hat.Ⅱ,Anstifter und Gehilfenstehen Mitt@①tern gleich.日本民法第719条规定:数人ヵ共同ノ不法行为ニ因リテ他人ニ损害ヲ加ヘタルハキハ各自连带ニテ其赔偿ノ责ニ任ス共同行为者中の孰レヵ其损害ヲ加ヘタルヵヲ知ルコト能ハサルトキ亦同シⅡ。

教唆者及と帮助者ハ之ヲ共同行为者ト看做ス。

台湾地区“民法”第185条规定:Ⅰ.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Ⅱ.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然而,对此同一规定,各国(地区)判例学说并不一致。

所谓共同(gemeinschaftlich),(注:参阅Larenz,Schuldrecht,Bd.II,11 Aufl.1977,S.587f。

)德国判例学说上一致认为,以行为人有主观意思联络为必要(意思共同说);在日本,学说(多数说)及判例认为,只要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即为已足,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行为共同说);(注:参阅加藤一郎:《不法行为》(增补版),“法律学全集”22-Ⅱ,昭和52年,第208页:“……との关连共同には,行为者の共谋はもょリ,共同の认识も必要をく,との行为が客观的に关连共同レ乙ぃ扎はょぃとぃづのが,判例通说ぎめる。

”)在台湾地区,学说有采意思共同说,有采行为共同说,见解素不一致,实务上,判例原采意思共同说,最近,“‘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改采行为共同说。

(注:例变字第一号变更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例理由书:“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加害行为,下同)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之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关连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例应予变更。

至前大理院1916年上字第1012号及1931年上字第1960号判例,则指各行为人既无意思联络,而其行为亦无关连共同者而言,自当别论。

”)关于同一文义之法律规定,各国(地区)采取不同解释,一方面可以用来检讨本国(地区)法上之判例学说,另一方面也充分显示各国(地区)法律解释原则及社会经济背景之──────20页──────差异,在法社会学及比较法学上,具有重大研究价值。

(注:Zweigert,Die Soziologishe Dimension der Rechtsvergleichung,RabelsZ 38(1974)299f.)2.实例:婚约解除时损害赔偿之要件及范围其一,“台湾现行法”上之疑义。

第978条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976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依第976条第1项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 )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1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订定后受徒刑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损害赔偿须被请求人有过失,虽无疑问,但究指何而言,尚无定论。

有认为兹所谓过失,与通常之过失不同,凡有第976条第1项各款之事由,便可认为有过失。

(注:胡长清:《民法亲属论》,1946年,第71页。

)换言之,即直接以有婚约解除原因事实为有过失(吴岐氏称为有解除事由之所在方),而可成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其二,比较法上之解释。

戴炎辉教授对于上述学者之见解,持不同之意见。

他认为:“若采此说,则自己并未怠于为相当注意,而仍遭遇意外,致成为残废,亦须负赔偿之责任。

但据余之意,当事人须对解除原因事实之发生有过失(吴岐氏称为对解除事由之生成有过失),始负赔偿责任。

”对于此点,戴炎辉先生在其著作中更进一步采取外国立法例以支持其论点:“德国民法第1299条规──────21页──────定,须对婚约解除原因之事实有过失,始负赔偿责任。

参阅GüntherBeitzke,Familienrecht,III Aufl.S.16;瑞士民法第92条亦同。

在吾‘民法’,损害赔偿以过失主义为原则,故因婚约解除之损害赔偿,亦应从之。

”(注:戴炎辉:《亲属法》,第61页、第62页(注4)。

)关于第978条所称损害赔偿之范围,法无明文,不无疑义。

戴炎辉教授认为应限于所受损害(积极的损害),而不及于所失利益(消极的损害),因此之故,所谓期待利益(例如假定结婚成立时可取得之继承权、夫妻财产管理收益权及扶养请求权等),不能请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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