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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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015703课程名称:国际私法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课程类别:专业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2.英文简介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必修课。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某项技术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了乙方。

但在技术实施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技术质量保证条款,因此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作协议》中未约定技术质量保证条款,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技术质量保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双方对技术质量保证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性质分析《合作协议》的性质属于技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具有技术内容的合同。

”技术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中技术成果的质量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

2. 交易习惯分析在技术交易中,通常情况下,技术提供方会对所提供的技术进行质量保证。

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技术接受方的利益,因此,在技术交易中,质量保证条款是常见的内容。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采纳情况可归 为:

1.直接采用“特征性履行原则”,以之作为 最密切联系地。 2.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 原则”具体化的依据。
(四)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 际私法的独特贡献。



第三阶段是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 代表人物是莫里斯,揉合“主观论”和 “客观论” 。 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 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 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时, 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着最密切最真实 联系的法律。
2、当代发展


(1)在侵权领域,自体法理论得到发 展,莫里斯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 (2)在英国成文化。英国1990年加入 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并依据该约制定了《合同法律适用法》, 接受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很 大程度取代了合同的proper law.

分割论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1)巴托鲁斯: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 (2)大多数国家的观点: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 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适用合 同准据法 (3)现代新的分割方法建立在最密切联系或某 种利益分析基础之上。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8节:与合同某个问 题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最重大联系的法律支配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序言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共同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条公约的适用范围1.本公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公约的规则不适用于: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本公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

第二篇统一规则第3条选择的自由1.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公约其他条款所选择。

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公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亦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3.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外国法律,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只与一个国家有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由合同所减损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

4.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表示同意的事实和效力,应依照本公约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4条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法律1.在当事人未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是,如果合同的可分割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部分合同则可作为例外,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2.除另依本条第5款的规定,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者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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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长期合作伙伴。

近年来,双方在货物买卖方面保持稳定合作关系。

2021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未予理睬。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2. 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3. 违约金的计算及适用。

三、法院审理1.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定义,属于合同之债。

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违约金的计算及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远超10万元,故判决乙方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精品文档)_共24页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精品文档)_共24页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篇一:2014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多选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法国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6.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洼 C.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17.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B.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25.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 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ABC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

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

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示例文章篇一:《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哎呀,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原则,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担心,我就像一个小侦探一样,来给大家讲讲这个有趣的事儿。

我先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叔叔,他是做外贸生意的。

有一次啊,他和一个外国公司签了一个合同。

可是呢,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了点问题,关于一些债务的处理,叔叔和外国公司的人就有了分歧。

这个时候啊,就涉及到要按照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这些债务了,这可把叔叔愁坏了。

这就好比两个人下棋,本来下得好好的,突然对规则有了不同的看法,这棋可就没法好好下了呀。

在咱们国家呢,有这么几个确定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像是我们去商店买东西,我们可以自己选择买哪个东西一样。

在涉外合同里呢,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中国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签合同,他们可以商量好,要是出了问题,就按照中国的法律或者美国的法律来解决。

这多自由啊,就像小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树枝栖息一样。

我就想啊,要是我叔叔当时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和外国公司约定好了准据法,后面就不会那么头疼了。

可是有人可能会问,要是他们选的法律特别奇怪,或者对一方特别不公平怎么办呢?这就需要一些限制啦,不能让他们选一些违背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法律。

这就好比我们玩游戏,虽然可以自己定一些小规则,但是不能违反大的游戏道德呀。

再说说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个原则有点像找朋友,要找到和这个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怎么判断最密切呢?这就要看好多东西啦,像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

比如说,一个法国公司在中国买了一批丝绸,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丝绸也是在中国生产的,那很可能中国的法律就和这个合同关系最密切啦。

这就像我们找小伙伴玩,肯定是找离我们最近、和我们最熟悉的小伙伴呀。

我问过我爸爸,他说这个原则就像是给那些没有约定准据法的合同找一个最合适的“家”,让合同纠纷能在这个合适的法律环境里解决。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合同法债的加入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债的加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债的加入,是指原合同债务人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合同法》中,债的加入被规定为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的加入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的加入的概念1. 债的加入的定义债的加入,又称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原合同债务人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2. 债的加入的类型(1)全部加入:原合同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原合同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

(2)部分加入:原合同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原合同债务人仍承担剩余债务。

(3)代位加入:原合同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债务,由新的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

三、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2.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3.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合并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担保法》第22条规定:“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或者设定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未行使抵押权撤销权的,视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让或者设定抵押权的同意。

”四、债的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对新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

(2)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承担新债务人的债务。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
法律 时合 同冲突规则的修订 ; 增加 运输合 同和保险合 同冲突条款 ; 重新界 定 强制 规则 以及加 强弱 势方 当事人
利 益 的保 护 等 。 《 罗马 条 例 I 可 以 为我 国 涉 外合 同 之债 法 律 适 用 立 法提 供 借 鉴 。 . 》
关键词 : 欧盟 ;合 同之债 ;法律 适用 ; 条例
L n —i IFe g q n

( atC iaU i rt ot a Si c n a , hn h i 20 4 C ia E s hn nv syo P li l c neadL w S ag a , 00 2, hn ) e i f ic e
A s at T eR m o vni nteL w A pial t C nrc a O l a os( o o — b t c : h o eC n et no a p l be o ot t l bi t n R meC n r o h c au gi
a v r tm o y o me Co e t n,i de d,t e wo di fs v r la tce a e n r p r s d o ebai c p fRo nv n i o n e h r ng o e e a ril sh s b e e h a e r
te a p ia l a i e a e c fc o c h p lc b e lw n t bs n e o h ie;n w r vso n ta s o t fc ri g n ns r n e; h e p o iinso r n p rso ara e a d i u a c
Ke r y wo ds: r p a i n;c n r cua bl ains;a lc bl a ; r g l t n Eu o e n Un o o ta t lo i to g pp ia e lw e ai u o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一章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依巴托鲁斯的观点,合同的缔约能力应适用()。

A.合同签订地法B.合同缔结地法C.当事人的属人法D.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2.()提出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杜摩兰D. 达让特莱3.特征履行说是由()在研究双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提出的。

A.戴西B.莫里斯C.哈伯格D.萨维尼4.关于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说法错误的是()。

A.只能是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B.在合同关系上是普遍排除反致制度的C.协议选择法律时必须“善意”、“合法”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具有必然排除本可适用其法律于该合同的国家的强行法的效力5.()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A.国家强制B.意思自治C.国家强制与意思自治相结合D.最密切联系原则6.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于()。

A.保险人所在地法B.被保险人所在地法C.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D.被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7.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8.我国法律规定,()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A.最密切联系原则B.缔结地法优先原则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D.当事人本国法优先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萨维尼提出哪些可以不适用“本座地法”?()A.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能力B.合同的成立C.合同的解释D.合同的效力E.合同的形式三、简答题1.我国法律在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

四、名词解释。

1.特征履行说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依巴托鲁斯的观点,合同的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178页)2.【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中叶提出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 __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_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评析李凤琴*摘要: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罗马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于2008年转换为共同体的立法——《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称《罗马条例I》)。

《罗马条例I》并不是简单照搬《罗马公约》的规定,而是对《罗马公约》的一些条款作了重新解释或重大修订,这些修订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整;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冲突规则的修订;增加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冲突条款;重新界定强制规则以及加强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等。

《罗马条例I》可以为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An Update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 in EU—Comments on EU Regula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Li Fengqi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Shanghai, 200042[Abstract]:The Rom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Convention) has been converted into a Community instrument in 2008: Regulation(EC) No 593/2008 of the Council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I) . Rome I is by no means a verbatim copy of Rome Convention, indeed, the wording of several articles has been rephrased or clarified, and a number of important changes have been implemented. These changes include, inter alia: an adjustment to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a revision of the choice of law rules regarding the applicable law in the absence of choice; new provisions on transpor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a rephrasing of the so-called “mandatory rules” of law and Strengthen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weaker party. Rome I sets an excellent example for our future contractual conflicts legislation.[Keyword]:European Union;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pplicable law; Regulation.经过六年反复的磋商和讨论,欧共体1980年《罗马公约》1最终为《罗马条例I》2所取代。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一)冲突规范1、范围与系属冲突规范在其结构形式上主要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冲突范围的“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例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个法律规范中“不动产”是“范围”,“不动产所在地法”为“系属”。

2、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最密切联系地法。

3、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该规范只有一个连结点,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国内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抽象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也只有一个“连结点”,该连结点往往以一个抽象的地点为标志。

由于该连结点是抽象的,所以其所指向的法律存在着是内国法或外国法的两种可能,因而被称为“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适用的法规,由法院或当事人择其一以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准据法l、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2、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指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个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一般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当冲突规范指向的是多法域的国家法律时,我国的做法是: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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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❶。

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

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一、涉外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

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

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

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❶。

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❷。

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涉外因素。

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

因而合同涉外因素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❸。

譬如,合同签定地在外国,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人,或合同签定地在内国而合同履行地却在外国。

2.内容广泛。

就有关国际贸易的合同而言,通常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❶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721页。

❶王家福、梁彗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第257-258页。

❷覃有土、王亘著:《债权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60页。

❸See A. W. Scot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ald & Evans Ltd., 1979, 2nd ed., p.208.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支付等内容。

3.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这种情况在国内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二、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就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结果所发生的冲突。

任何一项合同往往都会涉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生效、合同内容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问题,而各国有关这些问题的立法及实践都存在较大歧异。

如关于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在缔约年龄上,有的国家规定为18岁,有的国家规定为20岁,还有的国家规定为22岁;关于合同形式问题,有的国家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及其他能证明合同已订立的形式,有的国家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合同成立问题,有所谓投邮主义原则(Mail-Box Rule) 和收信主义原则(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前者认为,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合同即告成立,投邮地点即为合同缔结地;后者则认为,要约人收到承诺人作出承诺的书信或电报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人收到该书信或电报的地点即为合同的缔结地。

等等,所有这些歧异,就为合同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条件。

当一项合同与几个国家法律发生联系,且这些国家的法律都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合同时,就会使得这种合同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因为就同一合同而言,适用甲国法与适用乙国法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我们通常就将这种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结果的冲突简称为涉外合同之债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与前述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一样,合同之债法律冲突的解决也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冲突法途径,其二是实体法途径。

前一种被称为间接调整,后一种被称为直接调整。

调整合同之债的冲突规范一方面可见于国内立法中,另一方面可见于有关的国际条约中。

各国为了解决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都制定有相关的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在各国的渊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散见于国内民法、商法典及海商法典中,如法国就是如此;另一种是集中而系统地见于国际私法典中,如日本、德国、奥地利及瑞士等国就是如此。

在英美法系国家,这类规范则主要散布于法院的判例汇编和学者著述中。

学者著述以美国1971的《冲突法重述》最具影响和代表性。

第二节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原则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合同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任何一项涉外合同所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由此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合同的所有事项是受同一法律的支配、还是应分别受不同法律的支配?亦即一项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应是单一的、还应是多个的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便是所谓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论”和“分割论”。

(一)统一论所谓“统一论”是指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的内容及实质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的主张。

瑞士法院在1952年的卡瓦里(Chevalley)案中认为,将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常常是十分困难的;无论从经济观点还是从法律观点看,一项合同都应该是一整体,因而合同的履行、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个法律支配❶。

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2条也将合同订立的方式与合同的实质性效力问题统一起来,规定二者受同一准据法的支配❷。

1978年《海牙代理公约》第8条规定,根据公约第5条和第6条确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于代理关系的成立和效力,当事人的义务、履行的条件、不履行的后果以及义务的消灭。

1980年《罗马合同公约》第10条规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具体支配合同的下列事项:(1)解释;(2)履行;(3)在诉讼程序法授予法院的权利范围内,对违背合同后果的认定,包括对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4)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限;(5)合同无效的后果。

这些规定,即反映了依“统一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

(二)分割论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诸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应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的主张。

因此,“分割论”主张合同准据法应是多个的,而不是单一的。

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主张可溯源至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时代。

巴托鲁斯认为合同的形式和实质问题,应受合同缔结地法的支配;合同的效力,应受合同履行地法或法院地法的支配;合同的“正常后果”(Natural Consequences 指当事人约定并希望发生的后果),如按要求履行,因属合同的实质问题,故应受合同缔结地法的支配;合同的“非正常后果”(Irregular Consequences.指当事人未约定且当事人并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如当事人的过失或迟延履行等,因属合同的效力问题,故应受履行地法的支配;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应受当事人住所地法的支配。

巴托鲁斯的这种主张,获得了后世许多国家理论与实践的赞同。

❶兰多:《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3卷,《国际私法》第24章“合同”。

❷该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法律行为实质的法律……。

”在德国,萨维尼从“法律关系本座说”出发,认为合同债务的“本座”是它的履行地,但双务合同的“本座”是各合同债务人的本国,因而双务合同的履行应受各方当事人的内国法支配。

这一主张受到了德国理论及司法实践界的支持。

德国还有一种学说主张将合同准据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支配合同实质及效力的法律,即合同准据法;一种是支配有关合同履行细节(Details of Performance)如交易日期、用于支付的货币种类和度量衡等的法律,即合同准据法支配范围以外的“辅助准据法”(Nebenstatut)。

在美国,早在1875年的“修顿诉芝加哥联合国民银行(Scudder V. Union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案中,汉特(Hunt)法官就指出:“有关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效力问题,受缔约地法的支配;有关合同的履行,受履行地法的支配。

”这一判例所确立的分割方法,对美国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the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 First,1934.)就主张合同的效力受缔约地法的支配,合同的履行受履行地法的支配;美国1971年《重述》第188条、第198-207条也采纳了分割论主张。

可见,“分割论”认为合同准据法大致包括:合同当事人能力的准据法、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合同内容及效力的准据法、合同履行的准据法以及合同解释的准据法等。

我们认为,“统一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统一性,“分割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相对独立性。

自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应分别适用法律,这似乎没有什么分歧。

“分割论”和“统一论”分歧的焦点在于合同的成立(还包括合同的成立是否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能力以及合同的形式等问题)、内容及效力是应分别适用法律还是应统一适用法律。

前者主张分别适用法律,后者则主张适用同一法律。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及效力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要素,其法律适用应是同一的。

因此,下文所说的合同准据法即是指支配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及效力等在内的这些合同大多数问题的法律。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从各国有关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学说、立法及实践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以及“合同自体法”等。

(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the Theory of Autonomy of Will)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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