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 概述涉外合同是指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确定适用的法律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2.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要该选择不违反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其选择。
2.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判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2.3. 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某一法律适用,也必须遵守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涉及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消费者保护等领域。
3. 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涉外合同中,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3.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通常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通常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2.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通常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3.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律通常受到雇员和工作地法律的约束。
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受到劳动合同签订地法律的约束。
3.4. 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的适用法律可能受到东道国法律和投资者母国法律的约束。
通常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4. 结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考虑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因素。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 选择适用法律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5.1. 法律制度的兼容性选择的 laws should be compatible with each other to avoid conflicts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legal systems of both parties and ensure that the chosen law can be enforceable in both jurisdictions.5.2. 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It is advisable to choose a law that is transparent and predictable, allowing the parties to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can help to minimize disputes and facilitate the resolution of any issue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5.3. 考虑法律适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The choice of law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impact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For example, if the contract involves the sale of goods, the parties may choose a law that provides clear rules on the transfer of title and the risk of loss.5.4. 考虑法律适用对争议解决的影响The choice of law 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impact on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For example, if the parties choose a law that is favorable to arbitration, it may be easier to resolve disputes through arbitration rather than litigation.6. 结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第八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单项选择( 年司法考试题) 单项选择(2005年司法考试题) 年司法考试题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 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 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 正确的 A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 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 用韩国法律 C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 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 应适用我国法律
例外: 例外:1980年《罗马公 年 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 选择法律时, 选择法律时,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Biblioteka 不动产所在地法第四节 我国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 理论与实践
我国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
我国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合同
我国《合同法》 条第2款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 款 条第 规定: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 自然资源合同,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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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国际合同法律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治原则合同自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美国,合同自治原则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考虑合同与特定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的联系,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违反美国公共秩序时,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外国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公共秩序。
三、美国涉外合同的冲突规则1. 约束说约束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美国,约束说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得到广泛认可。
2. 确认说确认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美国,确认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3. 灵活适用说灵活适用说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灵活适用冲突规则。
在美国,灵活适用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四、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制度1. 《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该重述总结了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冲突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2. 《美国对外贸易法》(United States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涉外合同的审批、监管等方面。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摘要】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曾作出了丰富的规定。
从这些立法文件以及实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基本上都主张以意义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同时考虑强制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的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以及参照适用国际惯例等问题。
本文就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从以上几个原则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加以浅谈。
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作了与《民法通则》第145条完全相同的规定。
此外,1992年《海商法》第269条和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8条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
所有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尽管法律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对于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具体选择法律却很难,其解释适用往往容易产生疑问,给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较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已不具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新的合同立法并未就有关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而其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种司法实践,无论是对于我国现实涉外案件的处理,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立法,都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参考价值。
故,在此结合《解答》的具体内容,对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进一步细致的阐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类型未作过多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等为数极少的几个涉外合同外,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概念(Definition)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发生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 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Contract Laws) (一)概念的冲突(Conflicts of Definitions )
Article 55
Where a contract has been validly concluded but doe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 or make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price, the parties are consider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indication to the contrary, to have impliedly made reference to the price generally charg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uch goods sold under comparable circumstances in the trade concerned.
1. 大陆法国家(Civil Law Countries)
(1)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的协议。
(2)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3款 :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遵守第2款所称要件 的情况下,预先就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达 成适用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的协议。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篇二: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主张二: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事 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络的法律。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05条规定,有 关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另一国、 州的法律,但这些国家(guójiā)或州的法律必须与 合同有“合理的联络〞。
莫里斯〔Morris〕批判Vita 案?
第二十六页,共六十六页。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犯强迫性规那么。 强迫性规那么〔mandatory rules〕是指当事人
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那么。 目前(mùqián)的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根本上都成认
强迫性规那么的优越地位和优先适用性。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六页。
第十三页,共六十六页。
整体论 V. 分割论—关于(guānyú)合同准据法适用
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论
整体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 观点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此其形式、履行 、效力、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
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讲,他们也不可能期望 将一合同分割为假设干方面,分别受制于不同 的法律,在理论(lǐlùn)中也是困难的。
两份判决书
美国总统轮船(lúnchuán)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 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 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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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分析 (àn lì)
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甲国公民A和其秘 书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A赠送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 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十 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别人结婚,否那么 (nà me)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 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 赠与合同有效。三年后B与别人结婚,A欲讨 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
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论我国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系原则确定所适用 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 ,劳务合 同适用劳务实施地 的 法律 ,若合 同明显与另一 国家或者地区有更 密切联 系的,适用 另一国家 或者地区的法律” ( 已废止) 。 随着 《 合 同法》 的颁布 , 该 司法解释废止并失去效力,但有些地方 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参 照已废止的司法解释进行审判 。已废 止的司法解释 认为劳务合同适用 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 但 在涉外 劳务合 同中 ,劳务实施 地可能并不一致而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如果一 味的适用 劳务 实施地法 律 ,往往会造成本该对劳动者进行保 护的条件 变成 不利于保 护的条件 , 对劳动者的权益有损害。但如果仅仅规定对涉外劳动合 同适用合 同法调 整也是存在缺陷的 ,这导致 了在司法实践 中的混乱,而进一步引发 了对 该 问题 的争论 。 二 、我 国在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上的理论分歧
一
我国涉外劳务合 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一 ) 涉 外 劳务 合 同法 律 适 用 的 现 状
、
1 .涉外劳务合 同概述 涉外劳务合同也 称为涉 外劳 动合 同,是 指具 有涉外 因素 的劳 动合 同。关于涉外 民事法律关 系的涉外 因素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体涉 外 ,另一种则是客体具有涉外 因素 ,并且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均发生在外国。关 于涉外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大致也可 以分成 两类 :一类是主体涉外的劳动合 同 ,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外 国人或外 国企业 ,且劳动者的住所 、用人单位 的营业所都在国外。 比如外 国人 到 中国来工作 、劳动者受雇 于外国企业工作等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涉外 的 劳动合 同,即劳动合同从缔结直到解除 的一切过程都发生在外 国,比如 境 内劳动者被境 内企业派往国外 工作 的劳动合 同等。 2 .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 的现状 对涉外 劳动合 同的性质和法律 规定在学 界主要有两种 不同 的观 点 : 第一种 观点认为 ,我 国关于涉外劳务合 同所产生 的纠纷只能适用我 国的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乙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某省的电子设备销售公司。
2019年,甲公司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推向市场,该手机在国内外均获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消费者反映手机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案情简介2020年3月,我国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部甲公司生产的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该手机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李某立即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侵权行为地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2. 消费者保护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的手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权。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认定甲公司的手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李某受伤,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条的规定,适用我国法律。
具体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甲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跨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侵权行为地法: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因此适用我国法律。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保护本国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2. 消费者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本案中,甲公司的手机产品存在缺陷,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跨国公司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跨国公司,在我国销售产品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课件
适用直接适用的法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 不法行为,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适用直接适用的法时,应当根据具体案 件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行为地 、当事人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住
地等。
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所达成 的协议。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可以弥补国内立法的不足,促进国际合作与交 流。
合同争议解决与适用
争议解决方式
涉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等。在选择解决方 式时,应考虑其便利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能涉及的费用和时 间成本。
法律适用
在解决涉外合同争议时,应考虑适用与争议关系最密切的法 律。这有助于保证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减少法律冲突和 不确定性。
06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案
总结词
合同履行地法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合同履行地 法。因此,在解决争议时,法院适用了合同履行地法进行裁决。
案例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案
总结词
工程所在地法
详细描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工程所在地法是解决该类争议的首选法 律。因此,在解决争议时,法院适用了工程所在地法进行裁决。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正确 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确定争议解决的方 式和适用法律,为争议解决提供明确 的法律依据。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国际贸易的早期阶段。随着国际商业交易的不断发展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完善
维普资讯
切联 系的法律 , 这两个最 基本 的规则 , 是 与“ 同 的 仍 合
p pra ” r e w 理论相一 致的 。 】 o l 而在 美 国 , 同的 准据 法 2 合 在过去如 在 13 94年第一 部《 冲突法重 述》 则完 全采用
法 》 规 定 以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18 的 9 9年 6月 1 日印 发 2
的学说 和实践 都采 用 了分割论 的 主张 : 合同 当事人 对
的 缔 约 能 力 适 用 当 事 人 属 人 法 , 合 同 的形 式 适 用 缔 对
约地 法 , 对合 同的 履行 适 用履 行 地 法 , 而对 合 同 的成 立及实质 效力 , 用合 同准据法 。合 同准据法 又译 作 适
“
的《 沿海地区涉外 、 涉港澳经 济审判 工 作座谈 会 纪要》
中“ 于发生在境外 的我 国法 院没 有管 辖权 的经 济 纠 对
纷 案 件 , 涉 及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纠 纷 外 , 要 当 事 人 有 除 只 书 面协 议 , 定 在 中 国 法 院 进 行 诉 讼 的 , 国 人 民 法 约 我 院 取 得 对 该 项 诉 讼 的 管辖 权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管 有 ” 尽
存在 当事人 选 法方式 单一 , 强行 法原 则 简陋 、 思 自治 绝对 化 , 旧法 脱 节 , 作 性 不 强等 弊 端 , 意 新 操 应针 对
上 述不足 逐一 完善之 。
关 键 词 : 外 合 同 ; 律 适 用 ; 善 涉 法 完 中 图分类 号 :97 19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3 20 ) 1 0 4—0 10 —5 7 (0 2 0 —0 3 5
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 词
涉外 民事 关 系 涉 外合 同 意 思 自治
作者简介: 李惠超,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研 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0 5 - 0 2
问题 。
述第 一种情 形 。
笔者认 为 , 承 认默 示选 择的 困境在 于 , 当事 人始 终没有 明示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一种 情形 : 不承 认任何 默示 选择 。如秘 鲁 、 土耳 其 。这种
考 虑主 要是基 于默式 的法律 选择并 非 由当事 人 明确作 出, 而是基 自己的选择 , 因而推 定其默 示选择 是基于 一定 的标 准和法 官的认
说。 即是指合 同当事 人可 以 自由选择 处理合 同争议 所适 用的法 律 议 的法 院地 , 在 承认默 示选 择 的国家 的司法 实践 中。 普遍采 用 的
原则 , 从 国际私法 的领 域上 说 , 它是 确 定涉外合 同准 据法 的最 普 惯例 是 推定 当事人 默 示选择 了以该 国法作 为合 同 的准据法 。对
法律适 用在立法 与实 践上的一大 基本原 则—— 意思 自治原则 。 其 次, 基于 上述 反对 默示选 择 的第三 点, 承认默 示选 择扩 大
意思 自治 原则 来源 于 l 6世 纪法 国学 者杜摩 兰 的意 思 自治0 了适 用 法院地 法律 的机 会 。如果 当事 人在 合 同中确 定 了管 辖争
于 法官 的推定 , 并不 一定地反 映 当事 人的意 愿; 同时, 由于 不同 国 知水平 , 而这 两者 都不稳 定— —事 实上 , 如 果有 很 明确 的推 定标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
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
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
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
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
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
多数国家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
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是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8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在涉外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一、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贷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
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除外。
(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上述经济合同,以及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上述经济合同。
(三)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陈纪忠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草背景及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国主要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我国针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立法上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也对相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首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是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的规定,自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被废止,而《解答》也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该条规定条文简略,缺少可操作性。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纠纷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以一国际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A 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格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提供的信用证中存在瑕疵,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
B公司则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就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产生纠纷,并就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
二、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1. 法律体系差异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双方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判断产生分歧。
例如,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但并非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适用受到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 法律适用规则的复杂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多种法律适用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法律适用规则,成为处理涉外案件的一大难题。
三、解决途径1.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3. 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
法院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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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
(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
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它们视为国外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1) 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2)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
(3)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
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
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
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如合同在第三国签订或者履行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2)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
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