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讲座PPT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讲座课件
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低借高;高借低;相同等级 互借)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 发包单位的除外;(通过中间方的名义进行发包方属于挂靠行为,中间方可能有资质,也 可能无资质,这里是指中间方挂靠了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
二.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 (一)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根据合同法第52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 同无效。
一是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 权力观 和科学 的发展 观,权 力必须 为职工 群众谋 利益, 绝不能 为个人 或少数 人谋取 私利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中 间方挂靠了总承包等单位)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 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要其中有一个成立就属于 挂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 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 〕40号
《建筑工程合同》PPT课件
二、施工索赔的分类
2、按索赔依据的范围分类 ①合同内索赔 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履行的合同中找到条款依据。通常,合同内索赔的处理比较容易。 ②合同外索赔 索赔所涉及的内容难于在合同条款及有关协议中找到依据,但可能来自民法、经济法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所赋予的权力。 ③道义索赔 索赔的依据无论在合同内还是合同外都找不到,发包人为了使自己的工程得到很好的进展,处于同情、信任、道义而给与的补偿。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 1、根据合同计价形式分类 ①总价合同 a.固定总价合同:一次定死,风险性较大,可在可变因素较少的情况下使用。 b.可调整总价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可调整情况有三种: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官方公布的价格变化; 一周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引起施工无法进行大于8小时。 c.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二、施工索赔的分类
3、按索赔目的分类 这是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①工期索赔:因为工期延长而进行的索赔。包括两种情况: a.工期延误: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工期延长; b.工期延期:主要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后。 如在地基开挖过程中发现古墓、文物。这种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因为费用增加而引起的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起因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承发包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 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常发现有如下的情况: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不同条款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4)由于合同签订前没有把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发生合同争执;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件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件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建筑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特点:(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一次性完成的工程,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从工程勘察、设计到施工完成需要较长时间。
(3)合同价款的大额性:建筑工程合同的价款一般较大,涉及大量资金的投入。
(4)合同风险的高发性:建筑工程合同涉及到多个环节,如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均存在一定风险。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 形式: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证据力。
2. 内容:(1)工程范围: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
(2)建设工期:约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和中间交工工程的时间。
(3)工程质量: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4)工程造价:明确工程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等。
(5)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方式。
(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明确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包括供应方和验收方等。
(7)拨款和结算:约定拨款的时间和方式,以及竣工后的结算程序和方式。
(8)竣工验收:明确竣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9)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约定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保障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10)相互协作条款: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作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和决定合同内容,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2. 履行:(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2)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协作条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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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的形式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口头建设工程合同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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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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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 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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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
▪ 法定条件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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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合同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原合 同失效。
▪ 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
▪ 如果虽然存在法定事由,但当事人不愿意变 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合同继续有效。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时应当依 法进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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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的消灭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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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人的义务 1. 通知债务人 2.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同时应转让与之有关的
从权利
▪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PPT课件(-35页)
(一)按照承发包内容分 (二)按承发包方式的不同分 (三)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
–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发包方式归纳起来有六种 • 传统方式(Traditional procurement system) • 管理承包方式(Management contracting) • 管理咨询方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Design and build) • 项目管理方式(Project Management) • 伙伴方式(Partnering) • 私人融资方式(如BOT/PFI方式)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
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接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1、合同终止的情形 2、后合同义务 3、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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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培训课件】建设工程合同与法律ppt课件
关于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发出投标文件属于邀约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合同即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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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招标方式的区别: • 1、《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2、《政府采购法》:有六种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
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他采购方式。
•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 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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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
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 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 关键词: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询稿) •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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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 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2.1.5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之间的关系
主体、客体及内容是合同法律关系三个基本要素,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 客体是主体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指向的目标,内容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连接纽带,三者缺一不可, 共同构成合同法律关系。
2.2 代理制度
2.2.1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 代理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3.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2)国内目前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索赔案件
中建一局四公司于1988.2.14日与北京新万寿宾馆有限公司(简称新万寿宾馆)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一局四公司新万寿宾馆,建筑面积36015平方米,1988年2月15日开工,1990年2月15日 竣工。承包总价为2227.5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支付。 工程于1990.8.15日竣工交付使用后,甲方拖欠工程尾款161.28万美元以及工程签证款5.9万美元和 106万人民币,合计168.8万美元和106万人民币,此外还有应签证而未签证确认的索赔款折合人民币 1300多万元。
案例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施工企业只有注重企业内部的专业管理,同时注重法律手段的娴熟运用,才能在激 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稳步、健康、长足的发展。 。
1.2.3 政府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与手段
⑴ 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 ⑵ 为规范双方合同行为,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 监理/ 装饰等合同示 范文本。 ⑶ 推行注册工程师考试执业持证上岗制度和资质管理制度。 (4)颁布一系列合同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质量管理 条例》《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
工程建筑合同法课件
工程建筑民法典课件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理有效的合同不仅是约束双方行为的依据,更是项目成功的保障。
因此,了解工程建筑合同的法律知识对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课件旨在系统地介绍工程建筑民法典的基本概念、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二、工程建筑民法典基本概念工程建筑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某项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所订立的协议。
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
工程建筑民法典即是调整这类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三、工程建筑合同的特点工程建筑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包括复杂性、长期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等。
这些特点要求合同的制定必须严谨细致,兼顾各方利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主要条款解析工程建筑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关键条款:工程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每一条款都关系到合同执行的效果,因此需要详细解读,以便正确理解并应用。
五、案例分析通过对典型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习者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实际应用,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避免风险,处理争议。
六、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结合案例分析,本部分将探讨如何通过合同约定进行风险防控,以及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应采取何种途径和方法进行解决。
七、结语工程建筑民法典是确保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本课件的学习,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工程建筑民法典的核心要点,提升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的能力,为建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附录为了方便读者深入学习,本课件最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链接、常用合同模板以及进一步阅读的书目推荐。
建设工程合同法概述(ppt 113页)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②被代理
人的拒绝权;③无权代理人的催告权;④无权代理人的撤回权;
⑤相对人的催告权;⑥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每人有二种权)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
合同部 概念
分无效
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 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 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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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 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应当返 还给对方;如果所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 当折价补偿。
合同 履行 基本 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
人 讲究信用,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
式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
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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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2Z202000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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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1O 掌握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 2Z202011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 2Z202012 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处理 • 2Z202013 可撤销合同 • 2Z202014 效力待定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民法典律知识讲座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某一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所达成的协议。
它包括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造价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也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
我们要明白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合同的签订不应被视作一纸空文,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个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和标准;工程的施工期限;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这些条款的约定,直接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变更的情况。
这时,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并及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任何口头协议或非正式的承诺,都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确认其效力。
因此,书面记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程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如果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损失,承包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
我们要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知识不仅仅是专业人士需要掌握的,每一个参与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有所了解。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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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4年8月颁布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发包、挂靠、转包、 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1)违法发包 试行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主要针对发生安全事故整顿期间的企业)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 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实践中较为普遍,本条掌握较困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 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 单位的;(承包人被迫接受,重在证据收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2.建筑法第26条、28条、29条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 四种情况———— 1)超越资质等级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2)肢解发包, 3)违法分包4种行为: A.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企业; B 未经发包方同意部份分包; C 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 D 分包后再分包。 4)转包:A 全部转包、B 肢解后再分包
二.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 (一)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根据合同法第52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 同无效。
•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确定 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是不违反法律的情形。
• (三)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规定五种情形下合同 无效: 1.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的 2.(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违法发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 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违法分包合同 5.违法转包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 1.民法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 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 种情形)
2)挂靠:试行办法第10条,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行为 以下8种行为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 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低借高;高借低;相同等级 互借)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 发包单位的除外;(通过中间方的名义进行发包方属于挂靠行为,中间方可能有资质,也 可能无资质,这里是指中间方挂靠了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中 间方挂靠了总承包等单位)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 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要其中有一个成立就属于 挂靠)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 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 材料证明的;(第三方代为收取了建设方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的情况下,需要合理的理由, 否则就挂靠)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 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 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2种情 形)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没收获取的利益。 (2)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区别:是否有劳动和隶属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0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 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 〕40号 最重要是(2004)14号文,成为这几年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宝典,尽管如此任然还有很 多模糊,回避的问题没有解决,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建设工程法》,因此了解 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法院的特别规定对于我们律师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很有帮助 。 7)司法解释二讨论稿(会议纪要) 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4日 该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解决目前日益增多的建筑工程乱象。(适用范围是建 筑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讲 座
一. 背景
• 建筑法存在的两大问题:
一是涵盖的建筑范围方面有缺陷,面太窄。 未包括“铁公机”工程以及水利、水运、 港口码头等。 二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有缺陷,线太短,未包 括勘探、设计等。 •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涉及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解决,为了解决 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以下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