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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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为了规范我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日常业务运作及基金业务数据传输,进一步明确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办理规定,明确基金业务参与人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请在办理我公司相关基金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业务运作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本公司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系统”)办理相关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时须遵照本业务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业务运作指引中的业务用语含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本公司将根据基金系统最新发展不时更新本业务运作指引,并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对基金业务参与人进行发布。

第二章基金系统工作时间安排第五条本公司基金系统工作日为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六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基金销售机构申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及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基金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基金销售机构在非基金系统工作日期间(如周六、日或节假日)受理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应将其归入下一个基金系统工作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数据中一并发送给本公司。

第七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动态信息文件、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及向管理人发送基金交易待确认、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内部审核稿)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内部审核稿)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尽管协会认为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金法》第八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金行业估值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估值引起行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小组根据行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1)及相关释义(附件2)。

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计税项目(一)贷款服务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受到关注。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我国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引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私募基金从业者提供可读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参考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概述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政策,对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科目及其运用《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私募投资基金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科目体系,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损益类和费用类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科目,并按照指引规定进行运用。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及其操作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公允价值法和权益法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投资品种和交易特点,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

在操作流程上,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顺序进行,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与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披露报表。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披露还应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信息透明度。

五、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与筹划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

在合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降低税收负担。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主要包括:核算错误、数据泄露、内部舞弊等。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公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投资估值中的难点问题

公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投资估值中的难点问题

公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投资估值中的难点问题作者:葛琳来源:《今日财富》2024年第19期公募基金行业发展二十多年来,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从最初不足百亿,到如今发展到二十多万亿。

根据万得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3季度末,国内共有11239只存续公募基金,市场规模达到27.16万亿元。

作为居民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最常见的投资工具之一,公募基金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中居重要地位。

为了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科学完善的公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投资估值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公募基金核算及投资估值对于保障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力、满足监管要求、维护基金市场秩序以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募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及投资估值时,不仅要考虑会计准则,还要多方位考虑资管行业的各项法规。

结合实际工作,我国的公募基金在会计核算和投资估值工作上,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需要加强研究。

一、引言基金运作的环境不是完全有序的市场,在出现压力挑战情况下,需要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避免不公平事件的發生。

公募基金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同时其运作过程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基金管理人必须按规定时间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公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投资估值对于基金的规范运作、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及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研究我国公募基金会计核算及投资估值的意义(一)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维护投资者的公平性基金核算估值是为了客观、准确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通过与一定标准比较之后,来衡量基金业绩。

通过对基金资产核算及估值后得到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从而计算出基金份额净值。

该数据是行业计算绝大多数非货币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同时也为计算基金是否增值贬值,了解基金的业绩走势,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可靠的信息和各项依据,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目前,我国大部分开放式基金需要在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核算估值,并于次日对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公告。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7-12-29 中基协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17-12-29 中基协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计税项目(一)贷款服务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1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1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规模与重要性也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

该指引以“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为中心,为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提供了具体指导。

本文将以该指引为基础,对该业务涉及的核算和估值问题进行深度探讨。

首先,就会计核算而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要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

具体来说,资金来源包括基金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两个方面,而资金去向则包括购买证券、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等方面。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分别对这些资金进行明确的账务处理,并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估值业务是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重要环节。

根据指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证券进行准确的估值。

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反映证券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在估值过程中,应当注重市场价格的权威性和完整性,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并及时调整估值参数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

在具体操作中,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要面对一系列挑战和风险。

首先,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一种杠杆交易,存在杠杆风险。

基金管理人需要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和利率,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降低杠杆风险。

其次,由于该业务涉及到借贷双方的利益关系,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此外,在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基金管理人还需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结算参与人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三、安装和开通PROP系统四、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五、终止结算业务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开立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三、证券账户注销四、证券账户挂失补办第三章登记存管业务一、错误交易更正二、代发权益三、司法协助第四章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一、划入资金二、划出资金三、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四、最低结算备付金五、结算互保基金第五章清算交收业务一、清算交收原则二、中央清算过程三、证券交收过程四、资金交收过程第六章数据发送与查询一、登记结算数据发送二、持有及交易记录查询三、结算账务查询附录:一、费用标准二、登记结算文件格式说明三、登记结算业务联系电话四、电话查询系统使用说明第一章结算参与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首先应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与我公司签订资金结算协议,以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为所托管的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根据我公司业务规则和本指南办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证券托管等业务。

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应在我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应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1、托管人到我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托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两联);(4)《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其中银行代码由我公司给定,不需托管人填写;(5)印鉴卡(一式三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行为,规范基金销售的交易处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见附件),请在办理基金业务时遵照执行。

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指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引》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行为,规范基金销售的交易处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参与、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受管理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业务指南,提供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服务范围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受托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适用本业务指南。

本公司受托的采用类似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交易方式运作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其它理财产品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指南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系统”),实行基金的无纸化管理。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本文作者为工商银行总行姚影,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孙海波导言:银监会一直以来其实都强调对同业投资穿透授信的问题,127号文中表述比较模糊,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要求表内外同业业务集中统一授信,对于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总部集中名单制管理。

但实际业务过程中,同业投资业务,尤其是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集合类资管,包括信托资金池、券商集合类资管计划、券商大集合、银行同业非保理财、ABS优先级、以及部分仍然存在的同业出隐形回购或兜底函业务,都没有真正做到穿透后对底层资产授信。

近期因为监管风暴,银行大量赎回的委外业务,其中部分原因也在于无法穿透到对底层资产做授信。

一方面是穿透后对底层所有资产授信工作量太大,另一方面是管理人也很难适应这样的要求,对银行投资人做特殊信息披露。

当前从银监会的检查风暴来看,穿透的力度明显强化,而同业投资授信问题又给银行实际业务操作带来很大困扰。

在强监管压力下,去通道趋势非常明显,但对于仍然存续以及仍然可以合规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银行如何进行分类授信,本文希望可以深入探讨。

一、同业投资业务授信管理存在的误区与企业客户相比,同业投资业务更为复杂,管理难度更大,对其的授信管理应区别于企业客户,根据实际风险和风险来源的不同,采用差异化的授信方式。

目前,同业投资业务授信存在以下几方面误区:一是仅对通道、基金管理人授信。

授信的本质是给客户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支持。

通道既不是融资主体,也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是由于牌照优势被银行借用,和银行共同承担部分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对通道进行授信并无道理。

同时对于基金业务来说,基金管理人(GP)的职责是制订投资策略、挑选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其根据出资金额(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1%)承担市场风险,最终的信用风险还是由LP来承担。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全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 一、跨境信贷业务 ........................................................................... (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 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 (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 (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 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 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 五、格式文本范例 ...........................................................................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 57 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 62 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 64 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 65 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 67 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 69 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 70 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 73 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 76 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 78 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80 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 83 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 84 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 88 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 89 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 90 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 91 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 92 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 94 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 95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98 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101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3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07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08 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09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0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1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3 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14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7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119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2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3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4 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5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126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127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 127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128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129 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132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133 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135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136 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137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138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139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40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140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141 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142 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 143 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143 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144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 144 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 145 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 . (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 147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 148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 149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 151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 152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 154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 155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 156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 157 8.10外保内贷登记 ....................................................... 158 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 (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 161 8.13担保费收付 ......................................................... 162 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 162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 163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 164 九、证券投资业务 ........................................................................... . (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 166 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67 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0 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 171 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3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4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5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6 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 178 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79 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79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 181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1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 183 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 183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 184 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 (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 186 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 186 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 187 十一、数据报送 ........................................................................... ............................................... 189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 (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190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19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198 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20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20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205 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208 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 210 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2 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 214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 (215)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各基⾦管理⼈、基⾦托管⼈:尽管协会认为在基⾦⾏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法》第⼋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业估值⼯作顺利进⾏,避免估值引起⾏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组根据⾏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1)及相关释义(附件2)。

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管理⼈作为估值责任第⼀⼈,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协商⼀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 1: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 2:《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七年⼗⼆⽉⼆⼗九⽇附件 1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总则(⼀)为规范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基⾦管理⼈作为估值责任第⼀⼈,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协商⼀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的增值税应税⾏为包括贷款服务和⾦融商品转让。

(四)基⾦采⽤简易计税⽅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管理⼈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估值、资⾦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实际缴纳税⾦与基⾦按照本参考意见进⾏核算估值的应交税⾦产⽣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原则上在相关税⾦调整确定时进⾏相应的估值调整。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向受限用户出售或确认出售证券或相关金融工具的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业务,因为涉及的投资品种、交易结构和税务规定都非常复杂。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基金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对基金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等内容。

其中,对基金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尤为重要,因为私募投资基金通常会进行涉及多种金融工具的复杂交易,需要准确、全面地记录和报告这些交易的会计信息。

在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品种和交易结构都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不同类型的投资,会计处理和披露都有详细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通常会涉及到杠杆和套期保值等复杂交易结构,对这些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有专门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意义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非常重要。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信息也是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完善和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是金融市场自律和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作为投资者和金融从业人员,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对于规范和指导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计税项目(一)贷款服务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1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1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货币基金:摸底同业存单

货币基金:摸底同业存单

其 中 同 业 存 单 占 比 43.25%, 市 值 合 计 5819.39 亿元。到了 2016 年年底,货币 基金所持债券市值合计 13263.88 亿元, 其中同业存单占比升至 61.47%,市值达 到 8153.77 亿元,同比增长 40.11%。
那么,在货币基金的整体资产配置 结构中,同业存单又居于何种地位?
Wind 资 讯 显 示, 截 至 上 半 年 末, 上 述 342 只 货 币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合 计 51939.97 亿元,同业存单占比 19.81%。 2015 年的情况是,截至年末,上述 159 只货币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 21106.74 亿 元, 同 业 存 单 占 比 27.57%。 到 了 2016 年年底,上述 261 只货币基金的资产净 值合计 20725.86 亿元,其中同业存单占 比 39.34%。
在 该 10 家 基 金 公 司 中, 以 易 方 达 所 持 同 业 存 单 市 值 最 高。 易 方 达 天 天 (000009.OF)、易方达易理财(000359. OF)、易方达货币(110006.OF)、易方 达增金宝(001010.OF)、易方达财富快
数 据 显 示, 截 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已 经 成 立 的 货 币 基 金 共 计 304 只; 截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已成立的货币 基金共计 243 只。也就是说,截至 2016
年及 2015 年的年底,分别有 85.86% 和 65.43% 的货币基金投资了同业存单。
因此,就货币基金的整体资产配置 而 言, 同 业 存 单 的 重 要 性 在 2015 年 至 2016 年间呈上升态势,进入 2017 年却有 下降的迹象。
集中度呈下降趋势 那么,哪些基金公司投资同业存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

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目录一、单项选择题 (2)◇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2)◇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3)◇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8)◇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1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3)◇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13)◇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15)◇基金专户业务 (20)◇托管营运业务 (23)二、多项选择题 (28)◇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28)◇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31)◇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37)◇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4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44)◇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45)◇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47)◇基金专户业务 (52)◇托管营运业务 (55)三、判断题 (62)◇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62)◇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63)◇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65)◇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6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66)◇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66)◇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67)◇基金专户业务 (69)◇托管营运业务 (70)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二〇一三年六月)一、单项选择题◇托管业务基础知识1、托管是()的发展和延伸。

对托管的理解也侧重于与之的关系出发。

A.管理B.代管C.信托D.监督2、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担任。

A.商业银行B.证券公司C.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D.金融机构3、托管服务是为满足客户融资、投资、交易三大需求,由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为客户相关资产提供安全保管等服务。

A.投资管理人B.独立第三方C.行业协会D.金融机构4、托管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服务和()。

A.增值服务B.资金清算C.会计核算D.会计自动对账5、托管人履职的基本原则是()。

A.安全高效B.诚实信用、谨慎勤勉C.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D.客户至上6、以下( )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A.基金销售机构B.基金份额持有人C.基金管理人D.基金托管人7、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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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
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的利息 收入。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
在 “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科目下进行核算。
核算同业存单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111
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买卖同业存单差价的收益。
2
二、会计核算原则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以“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列报。基金因买卖同 业存单产生的价差收入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 列报。基金因每日估值价格波动产生的浮动盈亏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债券投资”项目列报。
三、估值原则 (一)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摊余成本法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并采用上述估值价格 计算“影子定价”。 (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 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一、总则 (一)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交 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 第 20 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 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 具。 (三)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需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指引办理。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参照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同 业存单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 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五)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 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和披露 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账务处理。若财政部等有 关部门对同业存单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私募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考 本指引执行估值核算。
6
中期票据
7
可转债

8
同业存单
……
N-1
其他
N
合计
5
4
附录二、定期报告列示 同业存单归属于债券投资项进行列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列示无 变化。涉及定期报告中债券投资组合列报如下:
X.X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
企业债券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
编号
会计科目
附录一、科目设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1103
债券投资
设置同业存单投资二级科 目,按照交易场所、品种等 分别设置成本、估值增值等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投资的 数量、成本、估值增值等。
1204
应收利息
“应收债券利息”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的应收 利息。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总则 .................................................................................................................................................2 二、会计核算原则 .................................................................................................................................3 三、估值原则 .........................................................................................................................................3 附录一、科目设置 .................................................................................................................................4 附录二、定期报告列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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