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6]5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5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油田管理局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等相关规定,经过组织专家对我省原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农合药物目录进行比对分析与合并、并征求各市及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6年版《药品目录》是以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连续稳定为原则,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进行整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5]6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用工意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全省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管理意识。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冀人社字〔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厅属各单位:《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5日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全国人社工作会议部署,以深化改革为突破,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主动适应新常态,继续深入推进“六项工程”和“五型”机关建设,着力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提升规范服务水平,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十三五”期间更好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深入实施创业就业促进工程责任领导:王焕强牵头处室:就业处1、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实现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新增50万人。
(就业处会同就业局各处室)2、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青年创业引领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就业见习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网上办理范围延伸到县,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岗位对接、培训见习、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冀人社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
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0]1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行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在总结“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河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规范“燕赵技能大奖”(以下简称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以下简称金牌技师)和“河北省技术能手”(以下简称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15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大奖、金牌技师、技术能手是对我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其中:技能大奖每次10名,金牌技师每次100名,技术能手每次100名。
第三条技能大奖、金牌技师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技能大奖的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或国内有重要影响的;(二)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或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对工艺生产领域具有变革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五)曾获得金牌技师或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而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1]2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08【实施日期】2011.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201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劳动就业年末全省就业人员3865.1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2.65万人。
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1464.21万人,占全省就业人员的37.9%;第二产业1250.85万人,占32.4%;第三产业1150.08万人,占29.7%。
年末城镇就业人员1043.25万人,比上年末净增加40.46万人。
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519.5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2万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366.2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83万人。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7.84万人,有27.43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9.82万人。
年内全省有1539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零就业家庭数保持动态为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冀劳社[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
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冀劳社[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7]2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一并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本厅依法行政工作,提高部门行政立法水平,根据《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未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施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本厅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为本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责任处室,综合协调业务处室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各处室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首先征求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沟通一致后,填写《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查函》,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对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主办监察员从被指定承办查处违法案件之日起至案卷归档全程负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冀劳社[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4]53号2004年06月28日)厅内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冀人社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社发〔2015〕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政务运行机制。
现就推进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审批公开。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强化过程监控,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三)推进行政职权公开。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行政监管清单制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划分各类清单界限,全面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结果公开。
(四)推进办事服务公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2009]2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冀人社[2009]22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十一五”规划部署,我们编制了《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实施好2009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对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定信心,应对挑战,认真抓好计划目标的分解落实。
要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监测分析,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计划完成情况。
请各地于7月20日前将上半年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9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全力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努力扩大就业容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6月16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是全省人社系统的重要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人社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省级机关作风整顿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化方面的突出矛盾,梳理规范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问题,促进思想解放,提振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便民利民。
以解决基层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标准时限,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让基层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依法依规。
以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审查细则、界定自由裁量权为目标,严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基层和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优质公共服务供给的标准化。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掌握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使用状况,规范基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度工作要点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掌握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有益经验和做法,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规范基金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检查内容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发放情况,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
(一)失业保险基金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将我省有关失业保险基金制度执行到位,是否细化失业保险政策;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规章、办法;是否能适应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建立经办机构岗位设置、待遇发放、基金支付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情况。
主要包括: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和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是否存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等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冀劳社[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6]7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现将《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化进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包括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以及工作服装。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统一核发。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只限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佩戴使用。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厅是本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管理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申报、核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编号管理等事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13]1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4.25【实施日期】2013.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12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专家组评审,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有279项符合结项要求,现将课题目录予以发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4月25日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结项目录一、系统内课题(18项)(一)就业类(4项)1、课题编号:JRS-2012-1002课题名称:易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易县就业服务局课题负责人:牛晓骞课题组成员:郝玮华、赵晓辉2、课题编号:JRS-2012-1003课题名称:公益性岗位正常进出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高润茹课题组成员:高春华、孔玮、胡建峰、冯志坤3、课题编号:JRS-2012-1004课题名称: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状况调查课题管理单位:沧州高级技工学校课题负责人:张国树课题组成员:杨树新、仝莉、仝伟4、课题编号:JRS-2012-1005课题名称:公益性岗位正常进出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田朝辉课题组成员:樊汉五、穆延云、翟高杰(二)社会保障类(6项)1、课题编号:JRS-2012-2002课题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研究课题负责单位: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课题负责人:刘宾志课题组成员:张军田、李金海、郑亚敏2、课题编号:JRS-2012-2003课题名称: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浅析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孙江课题组成员:杜洪利、孟慧军3、课题编号:JRS-2012-2004课题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管理服务衔接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武昌明课题组成员:江长华、董红军、李虹4、课题编号:JRS-2012-2005课题名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相关问题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保定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课题负责人:董秀华课题组成员:李国喜、刘琦、张大军5、课题编号:JRS-2012-2006课题名称:衡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查研究课题负责单位: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课题负责人:田占强课题组成员:安秀文、王永景、梅如卿6、课题编号:JRS-2012-2007课题名称:完善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政策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南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鲍昕课题组成员:张均、孟令今、张盛江、廖小菲、张津玮、王旭彤(三)人才队伍建设类(1项)1、课题编号:JRS-2012-3002课题名称: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发展问题研究课题负责单位: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佳课题组成员:王缘缘、董浩洁(四)公务员管理类(1项)1、课题编号:JRS-2012-4001课题名称:基层公务员年龄及学历结构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何跃田课题组成员:李瑞荣(五)人事制度改革类(1项)1、课题编号:JRS-2012-5001课题名称: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建设研究课题负责单位: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增义课题组成员:王爱朝、刘登子、***、李兵(六)收入分配类(2项)1、课题编号:JRS-2012-6001课题名称: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状况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登务课题组成员:宗炜2、课题编号:JRS-2012-6002课题名称:最低工资标准设定问题研究课题负责单位:邢台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郭岳峰课题组成员:陈燕林(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3项)1、课题编号:JRS-2012-7001课题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运行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姚长友课题组成员:朱亚群2、课题编号:JRS-2012-7002课题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定州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课题负责人:曹亚光课题组成员:潘振英、赵丰、李锋、王志昌、刘明珠3、课题编号:JRS-2012-7004课题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运行状况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建国课题组成员:许士领、李小如二、系统外课题(218项)(一)就业类(119项)1、课题编号:JRS-2012-1006课题名称:河北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前景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负责人:李宏课题组成员:何春晖、鲁凡、杨卫洲2、课题编号:JRS-2012-1008课题名称:河北省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继坤课题组成员:寇跃灵、白彦民、寇改红3、课题编号:JRS-2012-1010课题名称: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马昭课题组成员:崔美凌、于晓芳、崔丽4、课题编号:JRS-2012-1011课题名称:环工类近十届毕业生发展现状调研分析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卢春艳课题组成员:魏俊玲、刘佳、卢宏伟、李桂侠5、课题编号:JRS-2012-1012课题名称:河北省高等艺术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袁美课题组成员:王欣欣、左洁6、课题编号:JRS-2012-1013课题名称:对外汉语专业发展现状与国外汉教需求比较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吴增辉课题组成员:张飞龙、李晓鹏、王威7、课题编号:JRS-2012-1016课题名称:基于“云计算”的人力资源招聘管理新模式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秦乐乐课题组成员:刘海平、刘金英、赵晖、刘泽玲8、课题编号:JRS-2012-1017课题名称:基于河北省传媒人才需求调查的新闻传播教学改革途径探析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冠群课题组成员:戈广安、赵凤华、徐永赞、谢正宇9、课题编号:JRS-2012-1018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楚静课题组成员:徐洁、丁海艳、纪媛、梁丽10、课题编号:JRS-2012-1019课题名称:需求分析理论指导下的英语专业课程设置与就业问题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李国俭课题组成员:贾宁、徐洁、杨梅、刘保娟11、课题编号:JRS-2012-1021课题名称:外向型经济发展视角下河北省外语人才需求研究及对策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杨波课题组成员:梁皓、邸玉敏、李莎12、课题编号:JRS-2012-1022课题名称:河北省蔚县农村扶贫开发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何珊课题组成员:张会蔚、曾凡锋、许敬辉13、课题编号:JRS-2012-1024课题名称:河北省服装产业人力资源需求结构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立军课题组成人员:乔南、胡玉良、金玉、任红霞、李敏14、课题编号:JRS-2012-1027课题名称:河北省法语本科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与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碧霞课题组成员:宋立平、何雯雯、张英姿、张桂琴、王芳15、课题编号:JRS-2012-1028课题名称:河北省医疗社会工作人才需求状况与培养途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张岭泉课题组成员:李旸、谢春荣、马昕、王晶晶、王欢16、课题编号:JRS-2012-1029课题名称:河北大学工科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及对策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马潇颖课题组成员:王军超、许文杰、齐文杰、张博昱17、课题编号:JRS-2012-1030课题名称:河北省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为例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红保课题组成员:林鹏、王雷、马宁华、李海峰、曹永姝、叶小倩18、课题编号:JRS-2012-1031课题名称:外向型农民工英语培训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赵玉珍课题组成员:刘奉越、闫小丽、刘晓丽、张俊红19、课题编号:JRS-2012-1032课题名称:河北省农民工就业权益保障调查与对策研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李林课题组成员:丁月、马占威20、课题编号:JRS-2012-1034课题名称:以提高河北省大学生就业优势为导向的大学英语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曹霄燕课题组成员:李卫森、赵春晓、李华、郭娜、崔立杰21、课题编号:JRS-2012-1035课题名称:河北省农村大学生户籍转移调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王丽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冀人社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2010年11月25日至30日)。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和专项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升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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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
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3日
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具体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地区已经建立企业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公布机制的,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联合公布。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对公布的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了解相关信息,并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案卷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由本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要求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核查,经本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依法依规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息共享。
本地区已经建立企业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的,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负责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该行为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被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该行为已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fg/detail2031980.html。